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1-6)大全_3.docx
《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1-6)大全_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1-6)大全_3.docx(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1-6)大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21-01-16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21第44号)同时废止。部长苗圩2021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
2、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2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
3、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三)具备
4、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
5、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二)新能源
6、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7、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工信部令 新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产品 准入 管理 规定 2017 大全 _3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