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1-6)大全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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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1-6)大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21)第2
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公斤的三轮车辆。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许可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相关准入管理工作。第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新
3、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第七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二)申请人是已取得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1续。(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企业集团
4、下属企业可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但应当符合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四)符合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五)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八条在已取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实施改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如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应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并且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二)新能源汽车产品经国家认可的检
5、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第十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正式文件。(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投资项目手续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第十一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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