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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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地质环境监测责任人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变化所进行的监测。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质遗迹监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置;(二)谁影响谁监测、谁受益谁参与监测;(三)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2、第五条全县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地质环境监测需要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环境监测。第六条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设、移民、交通、铁路、市政、水利、人防、经济、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各种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本行业人为活动责任单位对影响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气象、水文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第七条因自然条件变化影响,需进行地质环境监测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
3、导;建筑、采矿、爆破、切坡、破坏植被、堆载渣石、排水渗透、抽取地下水等可能影响和破坏地质环境的人为活动,从事该项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负责对该活动可能影响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全县地质环境监测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地质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分为县、街镇乡两级。第九条县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编制发布灾害性地质环境变化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落实。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各项工作落实和地质环境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地质环境的巡回检查、排查,组织灾害性地质环境变
4、化的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村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及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落实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对监测点实施监测。第十条县国土房管局主管全县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全县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县地质环境监测网、监测数据库和预测预报系统的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可能破坏地质环境的各类人为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保守被
5、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第十一条规划、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与地质环境保护有关的技术文件提出的建议,负责督促工程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环境监测等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移民迁建项目业主,对移民迁建涉及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和保护,对移民迁建区内的高切坡、深基础等严重影响地质环境的建设活动和建筑设施应责成项目业主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三条交通、铁路、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内各类在建、已建项目的监管和后期维护管理,对可能或已经影响地质环境的建设项目,应责成建设项目业主或维护管养单位落实地质环
6、境监测工作。第十四条水利部门负责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监管,重点加强病险水库、水利工程弃渣场的管理和地下水开采利用的监督,保护地质环境。第十五条市政部门负责加强各类受地质环境影响的市政设施监测,对各类垃圾处理场地进行监测,防止地质环境对其造成不良影响。第十六条经济、安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山生产活动的监管,责成矿山企业将地质环境监测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对矿石采掘、渣石堆砌、矿石运输等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进行全过程监测,重点排查堆砌场所、采空区、坑口等地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采矿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第十七条气象、水文部门应当与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加强合作,及
7、时提供气象、水文信息,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第十八条设立两级地质环境监测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其中,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在街、镇、乡设置和落实群测群防管理人员。其人员在基层国土房管所内落实专人管理。第十九条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一)建立、维护和使用地质环境监测网、监测数据库、预测预报系统;(二)负责组织因自然条件改变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三)对人为活动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进行技术管理;(四)定期提供地质环境监测公报与预报技术资料;(五)组织编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六)参与地质环境应急调查处置;(七)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培训工作。第二十条县地质环
8、境监测站应加强监测队伍的建设。监测站的人员构成应以技术人员为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环境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三章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建设、交通、铁路、市政、水利、人防、安监、经济、气象、水文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地质环境监测网。监测网的建立,要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各有侧重、分部门实施的原则。监测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实现信息和成果共享。第二十二条全县地质环境监测网主要分为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三类。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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