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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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根据*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保证金缴存、使用中的问题。第五条保证金及其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
2、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第六条保证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许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存保证金金额单位面积缴存标准×矿区登记面积×采矿方式影响系数×面积影响系数(按照累进制计算)×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保证金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表。保证金缴存标准、影响系数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七条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
3、金的缴存工作。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对大型矿山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第八条保证金账户,由采矿权人在与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第九条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按照采矿登记机关核定的保证金数额和缴存期限,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数额和缴存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样式
4、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条保证金实行一次性缴存和分期缴存两种方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缴存保证金,其中10年(含10年)以下的,首次缴存的数额不低于应缴存总额的40%;10年以上的,首次缴存的数额不低于应缴存总额的20%;余款逐年平均缴存,并在采矿许可年限届满前1年全部缴足。第十一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登记机关重新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并按重新核定的保证金数额和缴存期限缴存保证金。第十二条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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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 环境 治理 保证金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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