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doc
《最新《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doc(6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2、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建、林业、交通、水利、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并随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3、。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资、劳务、认养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认建、认养的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林冠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及游憩等功能。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组织培育、应用适宜本市的植物种类。园林
4、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绿化意识。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
5、绿地,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体系。规划新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第十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绿地,统一划定绿线并严格控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送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
6、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其中政府主导生产绿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绿地及道路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布合理的原则。 新建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三)二千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四)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二点五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一点五米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
7、,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分车绿带宽度小于一点五米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不低于零点七五米。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为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且居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平方米;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人均集中绿地面积可以按规定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二)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高等院
8、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市区新建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六)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快速路(高架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桥柱和声屏障等构筑物应当进行立体绿化。鼓励对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
9、求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场所,实施立体绿化、开放式绿化。立体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等条件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应。新建室外公共停车场应当按林荫停车场标准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折算抵扣附属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总绿化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其中,永久性屋顶绿化、地下设施顶面绿化、种植槽绿化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1)覆土厚度一点五米以上的,按百分之百计算绿地面积;(2)覆土厚度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五米的,按百分之八十计算绿地面积;(3)覆土厚度零点
10、五米以上不足一米的,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绿地面积;(4)覆土厚度零点三米以上不足零点五米的,按百分之二十计算绿地面积;(5)覆土厚度不足零点三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第十六条 闲置土地和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进行简易绿化。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
11、五条规定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建立绿化企业履约考核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动态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第十九条 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绿化工程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12、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二十二条 绿化工程(包括含有绿化配套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成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进行规划核实,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征求群众代表和
13、有关方面意见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维护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按照原标准或者高于原标准进行恢复。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一)道路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石山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沿岸的绿地,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管养。质保期届满后,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
14、相关单位负责管养; (二)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养; (三)居住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养;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养;(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养; (六)私人庭院内的绿地,由使用人负责管养;(七)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养;(八)临时绿地,由用地单位负责管养。 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派管理养护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保持绿地功能完整和设施完好。第二十七条 非因养护需要不得随意修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最新 柳州市 城市绿化 条例 草案 送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