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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必须持有省档案局和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第三条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是档案人员上岗的凭证;是档案人员评选先进、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是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评选先进和档案工作目标考核、等级认定的基本条件之一。第四条持有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
2、,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三)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能,有独立从事档案管理的基本能力。第五条凡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档案专业资格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第六条档案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统一使用省档案局组织编写的江苏省档案人员培训教材,注重基础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培训课时不得少于120学时。第七条档案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的授课教师,必须具备档案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经省档案局培训合格后,取得聘书的人员担任。第八条档案人员
3、上岗资格培训采取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考试形式,由省档案局统一命题,试卷从题库中抽取。考试(考核)成绩一门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两门以上不合格或者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须参加下一期培训;考试(考核)成绩仍不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通知被培训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档案工作。第九条档案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接受档案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知识的学习。第十条档案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在各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省档案局统一管理,分级培训。省档案局负责省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人员的培训。市档案局负责本地区档案人员的培
4、训,有条件的县(市、区)档案局可以举办档案人员培训,但均应在培训前20天经市档案局认定向省档案局提出申请,填报江苏省档案人员上岗培训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一条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由省档案局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举办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须携办班通知、办班总结、培训人员成绩册及培训人员正面免冠2寸照片等材料,经各市人事局备案并送省档案局核验后统一颁发证书。省档案局于次年3月将全省上岗资格培训及资格证书发放情况汇总报省人事厅备案。第十二条各级人事部门应与同级档案局密切配合,加强对档案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掌握档案人员持证条件和培训原则。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对全省培训工作的规
5、划、检查、评估。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取得省档案局颁发的岗位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凭原证书,携正面免冠2寸照片交所在地市、县(市、区)档案局集中换取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省直单位档案人员可直接到省档案局办理,并从该年度起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第十四条凡已取得档案专业学历毕业证书或者中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者,可直接到所在地档案局办理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办理者应提交本人学历证书、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单位介绍信,由各市、县(市、区)档案局汇总并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档案局认定领取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省直单位可直接到省档案局办理。上述档案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档案局取消其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一)弄虚作假,获取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二)工作严重失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档案岗位职责的。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档案局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一)在档案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或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二)擅自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而造成档案损失的;(三)伪造涂改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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