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法律效果之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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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法律效果之反思“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法律效果之反思“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法律效果之反思“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法律效果之反思 摘 要:合同法第229条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通说认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是受让人代替原出租人并承受其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该条的立法表述存在多种解释可能,通过对该条文进行目的解释发现,“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确立的
2、正当性理由是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非保护承租人。因此,以承租人保护为基础的传统“通说”理论思考过于简单,“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值得反思与完善。 关键词:“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效果;法律解释;意思自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93-03 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和资源的分配不均衡,“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一直被视为一种社会理想。为缓和有田者与无田者、有屋者与需屋者之间的紧张关系,租赁法律关系应运而生。在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后又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时三者的法律关系一直引发诸多争议,为对此重要且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
3、规范,中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该条文,学者多有批评。“中国合同法第229条在租赁物的适用范围上、表述上、准用性规定及效力规定上存在诸多的不完整性。”1 合同法第229条共26字,看似简单,但涉及不少复杂问题,与国外主要国家的立法例相比,该条文的表述可谓“首创”2,立法表述稍显怪异,而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承租人、买受人的法律地位如何?“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为何?事关合同法第229条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值得深入探讨。 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法律效果之“通说”及其存在的问题 多数学者认为,出租人将租赁
4、物出租给承租人后又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仍然存在,受让人代替原出租人加入租赁合同并承受其权利义务。“买卖不破租赁适用的结果导致租赁合同法定转让,出租人退出租赁合同关系,受让人被强制加入租赁合同而成为新出租人,使得租赁合同在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继续发生效力。”1此说被称为法定契约承受说,为当前学界通说3。但严格说来,该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问题。 理论上,出租人退出租赁合同关系,买受人被强制加入,这被强制的一退一进之间,是否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否会滋生道德风险行为?是否会损害买受人预期?买受人代替出租人承受合同关系,承受的范围又是什么?受让人代替原出租人被强制加入租赁合同中承
5、受其权利义务是否能恰到好处地实现各方利益的保护与均衡?通说不能有效地回应上述质疑。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定契约承受说,也已经出现下列问题: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优先租赁的权利,该约定是否约束买受人不明确(是否约束买受人取决于买受人承受合同范围的界定),案件发生争议;由于某种原因,出租人与承租人成立租金十分低廉的租赁合同,房屋转让后,买受人不得不向承租人收取过低租金,买受人利益受到损害; 出租人在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后要求承租人搬离房屋,承租人拒绝,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关系,承租人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新的租赁关系存在于买受人与承租人间,出租人因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而被驳
6、回诉求,承租人反诉也被驳回,承租人正当诉求得不到解决;职工承租单位的房屋,由于单位的房屋具有福利性质而租金往往较市场价低廉,在单位将其出卖给第三人时,买受人不能单方提高租金,只能收取原来的低廉租金,这无疑意味着买受人要为单位职工的福利买单,损害买受人利益;现实中不同法院对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各异,有法院将仓储关系认定为租赁关系,有的法院将大楼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有的法院将联营合同也认定为租赁合同,由于买受人必须承受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又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买受人无所适从,预期受损;等等。 通说在解读“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存在问题,已如上述。该规则
7、的法律效果到底是什么?如何认清该规则法律效果的本来面目?或许,通过法律解释再次反思合同法229条之立法目的,会给我们带来启示。 二、目的解释:合同法第229条之立法目的 任何法律均有其规范意义和目的,解释法律乃在实践法律的意旨。“立法目的之探求,乃阐明疑义之钥匙也。”4关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立法目的,学者进行了相当研究,存在多种说法,尚无定论。 (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立法目的追问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立法目为何?主流的看法是保护承租人,至于承租人为何值得特别保护,说法各异。说法一,承租人为弱者,“居住为人生之基本需要,屋价高昂,购买不易,承租人多属于经济上弱者,实有特别保护之必要”5
8、。说法二,保护承租人在租赁物上的投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目的是保障承租人在租赁物上的特定性投资,激励承租人在租赁物上投入劳力资本,以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6另外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承租他人土地、房屋、财产者越来越多,强化承租人的法律地位,不仅是维护承租人权益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稳定居住秩序的需要,更有利于对物的管理和使用,这也符合当今世界保护用益物权的大趋势。”7 从法制史上看,罗马法重视所有权保护,秉承的是“买卖破除租赁”原则,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则是德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战争导致住房奇缺的背景下,为贯彻保护住房承租人的政策,将之规定于德国民法典。
9、该规则确立之初确实有保护承租人的立法目的。但时至今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确立的社会土壤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从住房租赁到表演场所的租赁,到录音带和汽车的租赁,这些被统一在承租人这一抽象的概念之下的人,事实上有许多人已不是经济上的弱者了。”8因此,认为“承租人恒为经济上的弱者而有特别保护的必要”,值得商榷。“保护承租人在租赁物上的特定性投资”的论断也值得质疑,为何承租人在租赁物上的特定性投资一定比买受人在租赁物上的特定性投资值得保护?如果承租人在租赁物上实际上没有任何投资和投资的想法,那么,当租赁物被转让给第三人时,买卖就破除租赁吗?“物尽其用、发展社会经济”的理由同样经不起追问,租赁物被承租人
10、占有时可以“物尽其用”,可以发展社会经济,租赁物被买受人占有时,就不能“物尽其用”,发展社会经济了吗?为什么租赁物被承租人占有时一定会比被买受人占有时更能发挥效用? (二)“买卖不破租赁”与意思自治“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目的 在权利体系中,以物权与债权最为基本,最属重要。在大陆法系国家,不管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中,都严格区分了物权与债权: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应地,也严格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泾渭分明。同时,关于物权行为适用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须有一足以由外界可以辨认的征象,以维护交易安全,避免第三人遭不测的损害,其公示的方法,在不动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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