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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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 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
2、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
3、,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
4、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柳文平 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刘海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潘向华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汪立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谭久克、陈坚强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使用登记(1)第三章 过户和注销登记(3)第四章 附 则(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
5、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第四条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
6、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第五条 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他在用气瓶。第二章 使用登记第六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
7、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 (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 (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八条 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持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由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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