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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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管理办法关于征求对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的公告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做好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和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提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
2、生管理水平、消毒质量和诚信经营意识,保护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第三条 (机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成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由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代表组成,负责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管理的指导和A级单位核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管理日常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原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
3、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规定,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管理工作。第四条 (依据)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评定卫生信誉等级,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安全状况。第五条 (评价内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价内容包括单位选址、生产用水、场所面积工艺流程布局、基本设备、操作流程、储存和运输、产品检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管理等九项内容,并根据安全风险区
4、分关键项目与非关键项目。关键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不予评价。第六条 (评价方式)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分为首次评价、动态评价、年度评价。第七条 (首次评价)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注册登记的通报后,应委派卫生监督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首次评价。首次评价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填写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附件1),并作出卫生监督检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首次评价只作出卫生监督检查是否合格的结论,不进行量化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在作出首次评价结论
5、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次评价结论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由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机构于本办法实施后2个月内完成首次评价,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 (动态评价)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监督检查结论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惠州市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价评分表(附件2)实施动态评价。第九条 (年度评价)根据本年度动态评价的平均分值确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年度卫生信誉度等级。第十条 (评价程序)市区范围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卫生监督所按照本办法规
6、定具体组织实施首次评价、动态评价、年度评价,其中A级单位报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复核后确定。各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其中A级单位报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复核后确定。评价委员会对A级单位的复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审核或现场影视资料审核的形式进行。第十一条 (现场评价程序)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首次评价、动态评价时,现场检查的卫生监督员应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卫生监督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对被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现场填写相应评价表
7、格,经被评单位负责人核对无误后,由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评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必要时,卫生监督员应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按百分制量化评分,95-100分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评定为A级;85-94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评定为B级;60-84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评定为C级;低于60分或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卫生状况为差,无信誉度等级。第十三条 (相关事项)鼓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优化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改进餐饮具洗、消、检
8、、储、运等设备、设施和工艺。优化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当年量化评分加2分;改进设施、设备和工艺的,当年量化评分加3分。群众投诉举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卫生监督机构调查核实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并在该单位卫生信誉度年度评价总分中扣除1分至3分。第十四条 (信誉等级标识管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结论或等级使用统一标识。标识共分五种:卫生信誉度A级标识;卫生信誉度B级标识;卫生信誉度C级标识;合格标识,为首次评价合格、尚未进行动态等级评价的单位使用;不合格标识,为首次评价或动态评价结论为卫生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
9、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由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结果运用)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年度评价结果和首次评价、动态评价卫生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名单。首次评价、动态评价卫生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经整改复评合格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复评合格结果。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到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查询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结果,也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咨询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结果,拒绝使用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单位的产品。第十六条 (结果运用)卫生监督机构应在各
10、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信息栏及时放置、更换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产品检测评价报告等卫生监督信息。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放置、更换卫生信誉度评价结论或等级标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的规格、内容,由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统一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卫生信誉度等级,但动态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以及消毒餐饮具监督抽检、委托检验合格率低于70%时,该单位应停止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卫生信誉度等级,如有违反,由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每
11、发现一次,在当年卫生信誉度年度评价总分中扣除3分。第十七条 (结果运用)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结果实行分级管理。A级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频次为每年2次,B级单位每年3次,C级单位每年4次。量化评分低于60分或关键项目不合格的,由卫生监督机构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具体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结果运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关于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结论不合格的通报后,应通知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停止使用该单位产品。经整改、卫生监督机构复评合格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在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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