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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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规2012 1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综计处、财务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公路局、港口局、航道局、质监局,省交建局,省大桥指,省交通控股公司,南京重大路桥指: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51次厅务
2、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做好建设单位资格标准和准入管理。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照办法进一步完善建设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必须达到部、省规定要求。同时新组建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方可履行建设管理职责。2012年5月份各市局、各有关单位须将在建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和管理人员资格自查及核查情况报省厅(建设办),并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进行整改。二、切实做好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各市局以及省交通运输公路、港口、航道等管理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动态督查
3、考核,切实做好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并于每年的11月底将考核评价结果及时报省厅(建设办)汇总审定,以确保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取得实效。三、请各单位落实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在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建设办)反馈。联系电话02552853224,02552853073,传真02552853028特此通知。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公路水运 办法通知抄送:交通运输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 年2月21日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
4、,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组织、协调和管理活动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管理机构(指挥部、项目办、管理处等)。建设单位应当是依法经批准的项目法人,或者是由项目法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建的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明确的代建单位。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5、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隧道项目、省内河干线航道、国家和省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等)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科学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达到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人员数量及其配置应当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不能满足要求的应
6、当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代建。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组织实施者,对实现项目建设目标负直接责任,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工程进度、合同管理、廉政建设等负总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等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法组织办理项目招投标、土地征用、开工、交工等各项程序;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履约管理,引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章守纪,促进参建各方信守合同,提高市场履约水平;协调解决与工程有关的矛盾;主动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职能机构和国家有关管
7、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组建和核备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或者依法核准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建设单位。第七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投资主体)具备条件的可以组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或者直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建,并按照委托合同或者协议实施建设管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有关建设单位代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投资主体不再负责和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相应的管理能力,按照规定组建职能机构,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根据项目类别和建设
8、规模确定单位总人数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第九条 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综合(纪检)、计划(合同)、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与工程管理相适应的职能部门。第十条 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人员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其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70%,其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占工程技术人员的70%以上,主要专业人员配备应当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二)国家和省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省干线航道项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等,其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60%(船闸项目为70),其高、中级以上专业
9、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占工程技术人员的60%以上,主要专业人员配备应当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第十一条 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1、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2、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以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相应技术管理经历;3、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具备1个以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4、综合、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
10、职资格,分别具备1个以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经历。(二)国家和省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省干线航道项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等:1、单位负责人熟悉工程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和经历;2、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1个以上同类交通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3、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具备1个以上交通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4、综合、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分别具备1个以上同类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第十二条 除省重点公路水运工
11、程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其组织机构、专业人员配置及有关技术和管理的资格条件,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确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设立常务副指挥作为项目业务负责人,并满足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核备制度。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完成初步设计前,将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建情况,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具体由省交
12、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审核,但由设区的市负责实施的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经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它建设单位组建情况,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具体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审核。第十四条 报备组建情况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主要建设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建设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2、3)。(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三)项目法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建建设单位的正式文件复印件;项目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建单位提交委托代建
13、合同或者协议。(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五)建设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履历,以往工程项目管理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建设管理人员的职称等证书复印件。(六)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材料。(七)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五条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报备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建设单位的审核工作,但不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邀请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所需的时间。审核工作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建情况审核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完善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完善后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建设单位组建情况经审核不
14、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的批准单位或者组建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上报;或者责令其按照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审核合格后,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业内公布。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负责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原核备部门核备。第三章 建设单位考核和信用评价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综合管理、合同管理、计划进度、投资控制、质量、安全、环保、廉政等方面履职和管理成效的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计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15、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日常动态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日常考核的情况由考核单位建档备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根据项目进度,每年定期考核一次。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且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年度止。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建设单位为被考核主体,一家建设单位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的以项目管理机构为被考核主体,依据
16、项目进行考核。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牵头负责由省政府批准或者省有关投资主体组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建的建设单位的考核工作,并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公布考核结果、统一建立信用档案。省交通运输公路、航道、港口等管理机构依据其管理职责,分别具体负责除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考核外的其它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工作。除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工作,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并依据工程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尚未进入应当实施阶段的考核项不
17、扣分,已经进入实施阶段的考核项评分实行扣分制,直至各项指标标准分扣完为止。(见附表4)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按照综合评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在89至80分的为“良”,在79至70分的为“中”,低于70分的为“差”。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职能部门责令停工的项目当年不得评为“良”以上等级,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得评为“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其考核结果一律为“差”:(一)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腐败案件、重大环保问题、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以及因廉政问题被省纪委、省监察厅通报批评
18、的,对项目当年度及其后一年度进行考核的。(二)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三)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项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公路、航道、港口等管理机构统一报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汇总并共同审定后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其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建设、公路、航道、港口等管理机构以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考核的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对建设单位进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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