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补充医疗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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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通知(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例:(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例1、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在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三、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流程符合门诊医疗费补助范围的参保职工,于每年1月5日至2月15日,把上年度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的资料包括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病种治疗费用报销单(个人联)、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挂账票据(个人联)、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挂账票据(个人联)、医保病历本)统一送公司医保办,由医
2、保办汇总后统一报送人保健康联合办公室。四、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流程(一)住院费用补助流程2021年4月1日后住院的参保职工,出院后,需提供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单(个人联)、医保病历本,到公司医保办,由公司医保办每月统一申报。(二)超过大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补助流程在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超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最高支付限额是40万)以上的医疗费用,本人需向公司医保办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住院病案首页、长期临时遗嘱单、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医院级别证明(异地就医提供)、医保病历本、患者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由公司医保办收齐资
3、料,统一申报。五、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第二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
4、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1.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2.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3.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4.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
5、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第八条人力资源部
6、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
7、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四)公司做出整改要求,但仍未予以整改的;(五)其他视同情形的。第十一条凡出现以下未按制度进行医疗保险申报且严重影响参险员工和公司利益情形的,一经查实则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取消其参险资格并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非参险员工本人进行医治的;(二)开具与参险员工本人所患病症不相符药品费用的;(三)其他视同行为的。第十二条凡未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操作并造成任何负面后
8、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项和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公司将以其他类型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和补充。第十四条本制度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自2021年3月31日废止。第三篇: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5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
9、下简称“职工”)。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合理负担原则。第四条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第六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年度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项目、标准及要求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项目、标准及票据要求。(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
10、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每次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80%,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70%;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9%,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应由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但因其本年
11、度在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的医药费已达到限额而不能报销的,所在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报销。(三)职工伤、病住院治疗的入院手续和出院结帐手续,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需要单位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需将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结帐票据和单位领导签批的病假书、医疗费报销申请书交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签登记,再由所在单位工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第八条陪护费(一)职工工伤住院或患重特大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出具陪护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由其家属自行安排护理,所在单位根据住院地域不同分别支付不同的陪护费,在县级、地州级城市医院住院的支付50元/天,在省城医院住院的
12、支付80元/天。(二)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伤情较轻并在当地住院治疗,生活能基本自理的,其所在单位不支付陪护费。(三)职工外出就医交通费由本人自负,单位不予补助。第九条职工因病就诊,住院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给予报销。其他就诊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足时,凭有效医疗发票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一)职工经所在地医保中心审核认定为特殊慢性病病人的,按以下标准报销门诊费。1.患糖尿病、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2.患尿毒症、肝硬化和癌症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二)职工因病就诊(上述特殊慢性病除外)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
13、三)以每年1月1日计算的实际工龄,确定职工当年度可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档次标准。(四)员工提供合规报销票据,由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审核审批后,由工会财务负责支付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发票和相关材料。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全自费项目以及员工因本人违法乱纪、寻畔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报销。第十一条特殊慢性病病人每年要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参加复查和认定。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为加强补充医
14、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和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一)定期听取经办部门对补充医疗保险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汇报。(二)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三)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及相关医疗发票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费用的提取,工会负责支付各项费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变相发放现金等违反制度的现象发生。第十四条采取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骗取补
15、充医疗保险补助的,公司除追回补助外,扣罚当事人发生金额两倍的工资。第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重大损失的。(二)挪用、截留、侵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四篇: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合同范本合同编号: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投保方(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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