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消防联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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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消防联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针对单位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地纷纷组织开展了政府各部门参加的消防联合执法行动,主要形式表现为两种:一是包含公安消防部门在内的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二是单纯的行政部门联合执法,目前后一种情况更为常见。如在近年来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治理”等活动中,公安消防部门就多次与工商、文化、安监、质监等政府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由于联合执法规模大、声势强,确实能够对消防违法行为加大震慑作用,效果比较明显。但是,我们在看到消防联合执法成效的同时,还应当对当前联合执法过程中隐含的问题有
2、清醒的认识,并在实际操作中注意加以克服和改进。1.当前消防联合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执法主体职责不明,权限不清。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效与否,要看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法中对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有明确的规定:执法主体必须是依法组成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并且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越权执法。然而目前一些少数“联合执法”机构,往往是既没有法律授权,也没有行政权力、法定编制、经费预算的“多没体”,多用于应付跨区域、跨部门、临时性、突击性的行政活动。同时,当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侵犯民权、民意等问题时,联合执法这种叠床架屋式的执法方式往往会淡化相关机关的责任意识,容易
3、造成"权大于法"的情况,有损于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二是执法依据不准确。如联合执法中各个行政部门为图操作方便,可能会依据本部门出台的规章行事,或直接以“红头文件”为依据,不仅因适用法规错误而导致行为无效,还容易使同一行为被多次重复处罚,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同机关越俎代庖的情形。比如公安消防、工商、文化部门对某违法单位联合处以“停业整顿”的决定,而依照法律,停业整顿决定只能由工商部门执行,公安和文化部门在联合署名的同时就已经越权了。还有去年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治理活动,公安消防和质量监督部门不能越权对生产制造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吊销执照处罚,应
4、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三是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会具备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既要追求实体公正,又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而联合执法中往往过于重视行动效果,要求立竿见影。消防联合执法的程序不合法具体表现为:当场做出较大数额(超过当场处罚的数额规定)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当场对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等等,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忽略了公民及法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听证权和复议权,往往导致处罚无效,还会在社会上形成执法部门“霸权部门”的副面影响。四是执法协调工作不到位,缺乏长效管理机制。一些地方联合执法效果不明显,执法协调工作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在联合执法中规定好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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