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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第61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
2、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及时解决城建档案工作中的问题。第四条*市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市建委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并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市建设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四)组织协调解决本市城建档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第六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
3、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建档案和资料。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和资料。(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审查、验收工程竣工档案。(三)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并积极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建档案的编研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第七条各县(市、区)应建立城建档案馆(室);要确定城建档案馆(室)的编制,落实城建档案事业经费,要有专用库房和适应工作的管理人员。第八条城建档案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以城建档案馆(室)
4、为中心,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城建管理部门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第九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二)城市勘察、测绘档案(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等成图、成果。)(三)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历次绘制的规划现状图、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及规划基础材料。)(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城市工程建设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
5、件材料。)(五)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城市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4、公共交通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空运、公共交通等);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6、城市防洪、抗震工程档案;7、城市人防和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军事工程档案。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按规定的范围接受和收集城建档案及资料,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停建、缓建工程的档
6、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城建档案馆参加。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全部竣工档案材料交城建档案馆进行审查,凡竣工档案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第十二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制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于立卷三年内移交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第十三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应完整、准确
7、、图形清晰、字迹工整;具有完备的签章手续;制作和书写材料必须能够长期保存。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和有关单位查明工程所在地段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避免造成原有管线的损坏。第十五条原有的城市建设工程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将补测、补绘和修订后的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第十六条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虫、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或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资料的;(二)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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