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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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20号)精神,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2021年我县开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全县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
2、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措施(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境内各类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县的个体经商、务工和购房定居人员及随行家属子女。(二)调整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在校学生(含大学生)、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仍按五河县城
3、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三)简化参保缴费手续社区居民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参保手续,收取医疗保险费,并将参保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医疗保险费的收取由社区工作人员直接代收,并出具财政印制的统一票据。在校学生不再分户籍登记,统一由所在学校按班级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代办医疗保险证。各代办部门代收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地税银行专户。(四)改进财政补助方式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对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10元,在今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较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相对提高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地方
4、财政补助水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五)对生活困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城镇生活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申请人凭缴费凭证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标准为:1、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城镇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助。2、对城镇低保对象中在校学生、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助。上述人员身份由民政部门统计确定,并提供花名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六)建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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