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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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
2、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第六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第七条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
3、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九条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6、城市防灾工程。7、城市人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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