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性原则问题26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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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双边、区域和和多边国际投投资协定中,适适用非歧视原原则的目的与与贸易协定相相似:有利于于优化国际资资源配置;充充当自由化利利益扩散的催催化剂;为所所有参与者提提供一个统一一、基于规则则的条约体系系,增强投资资行为的可预预期性;减少少交易和管理理成本;为外国国投资者提供供一个更为透透明、稳定、可可预期的政策策环境;增强外外国投资者对对东道国法律律的信心。 在国际投资资协定谈判中中,所面临的的挑战也与贸贸易谈判基本本一致:在使使用非歧视原原则的利益和和保留适当灵灵活性,以支支持国内投资资者和生产者者并实现在其其他特定国内内政策目标之之间寻求一种种可行的平衡衡。一、最惠国国待遇和国民民待遇最惠国待
2、遇遇和国民待遇遇是国际投资资协定中应用用非歧视原则则最常用的两两个标准。最最惠国待遇包包括两个方面面:一是缔约一一方的国民或或公司在缔约约另一方领土土内的投资所所享受的待遇遇,不低于任任何第三国国国民或公司的的投资所享受受的待遇;二是缔约一一方的国民或或公司在缔约约另一方领土土内与投资有有关的活动所所享受的待遇遇,不低于任任何第三国国国民或公司与与投资有关的的活动所享受受的待遇。从协定内容容看,最惠国国待遇的适用用范围主要有有三方面:第一是投资资所享受的待待遇,主要是是指投资准入入的条件、投投资财产、投投资的范围、类类型、内容等等;第二是与投投资有关的活活动所享受的的待遇,主要要指投资者在在缔
3、约国的各各种经营活动动;第三是由于于战争、革命命造成损失的的补偿。国际法上的的国民待遇是是指给予外国国人的待遇和和给予本国人人的待遇一样样,即在同样样条件下,本本国人与外国国人所享有的的权利和承担担的义务相同同。在双边投投资保护协定定中,国民待待遇条款往往往与最惠国待待遇条款并用用。一般规定定,给予缔约约另一方投资资者的待遇不不低于其本国国国民或其境境内第三国国国民的待遇。在国际投资资协定中,有有关履行最惠惠国待遇和国国民待遇义务务也存在例外外,如通过列列举例外清单单方式,为东东道国的发展展目标和区域域一体化协定定提供政策灵灵活性,并在在公共利益方面面实施管制等等。在国际投资资协定中,外外国投
4、资在东东道国的投资资准入和建立立与贸易协定定中的货物和和服务进入国国内市场流通的市市场准入不同同,最惠国待待遇和国民待待遇标准比贸贸易协定中的的待遇标准更更为复杂。在外国投资资的准入方面面,使用非歧歧视原则就是是一个非常敏敏感的问题。即即使是非歧视视原则仅局限限于开业后阶阶段,全面履履行国民待遇遇义务也会限限制东道国通通过适当的法法律、法规差差别而保护国国内投资者对对外竞争的能能力。并且,外外国投资者在在东道国的活活动多种多样样,仅在开业业后阶段就包包括一项投资资的运作、管管理、维持、使使用、享受以以及处分投资资者的投资。因因此,投资协协定中的非歧歧视原则下的的政策措施,特特别是国民待待遇义务
5、的使使用范围非常常宽泛。在这两个标标准中,最惠惠国待遇不像像国民待遇那那样,对东道道国保护和支支持的国内产产业造成直接接冲击,因而而一般争议较较少。对东道道国政府来说说,最重要的的是区别对待待本国投资和和外国投资,而而不是区别对对待不同国籍籍的外国投资资。尽管如此,东东道国还是希希望能够根据据其促进本国国投资的政策策,有选择地地控制外国投投资进入的类类型及其进入入的条件。比比如,东道国国可对每一个个投资项目采采用审批政策策,以选择其其认为与国内内产业政策相相容的外国投投资。东道国国还能在特定定的外国投资资者在当地开开业并已开始始生产后继续续向他们提供供投资激励或或其他利益,而而不向其他外外国投
6、资者提提供。在这种种情况下,东东道国在投资资开业前或开开业后阶段就就不愿提供全全面的最惠国国待遇。对许多东道道国来说,在在外国投资进进入阶段是否否适用国民待待遇是一个特特别敏感的问问题。联合国国贸发会议(UUNCTADD)的研究表表明,几乎所所有的国际投投资协定中的的国民待遇,仅仅与开业后的的投资待遇有有关。但最近近的一些国际际投资协定,特特别是加拿大大和美国的双双边投资保护护协定以及诸诸如北美自由由贸易协定(NNAFTA)等等区域投资协协定,将国民民待遇扩展到到投资开业前前阶段,这对对许多国家来来说是一种“革革命”。全面适用国国民待遇,将将使外国投资资者和本国投投资者处于完完全平等的地地位,
7、这在很很大程度上消消除了东道国国拥有的支持持和保护国内内投资者的措措施。例如,在在投资开业前前阶段,适用用完全的国民民待遇,东道道国就不能为为本国投资者者保留特定的的产业或部门门,不能对外外国投资附加加未对本国投投资施加的特特定条件。在在开业后阶段段,适用完全全的国民待遇遇,东道国不不能只向本国国投资提供补补贴或其他利利益,不能在在环境或就业业等领域对外外国投资实行行比本国投资资更严格的管管制。因此,为为使东道国在在投资问题上上保留适当程程度自主权而而给国民待遇遇原则附加的的例外和条件件是非常重要要的。在诸多国际际投资协定中中,实行非歧歧视原则通常常的情况是一一些协定给予予全面而严格格的国民待
8、遇遇,而另一些些协定则较为为松散和狭窄窄。在非歧视视原则的全面面表述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定要求东道国国根据可行的的法律法规,在在同等条件下下,在所涉及及的投资的开开业、收购(开开业前待遇),以以及运作、管管理、维持、使使用、享受及及处分投资者者的投资(开开业后待遇)方方面给予所有有外国投资者者(最惠国待待遇)不低于于本国投资者者(国民待遇遇)的优惠待待遇。目前,很少少有国际投资资协定达到这这种高水平。大大多数国际投投资协定只涉涉及开业后待待遇,其关注注的是投资保保护而不是市市场准入。而而且大多数协协定包含限制制非歧视原则则适用范围的的例外,特别别是对国民待待遇义务,在在某些情况下下限制相当严严格
9、。1、“开业业前”和“开开业后”待遇遇大多数国际际投资协定在在实行最惠国国待遇和国民民待遇时,在在投资“开业业前”和“开开业后”阶段段存在重要差差别。在处理外国国投资的开业业前(准入和和开业)待遇遇方面,国际际投资协定采采用两种主要要方法:第一种方法法是外国投资资的准入要遵遵循东道国的的法律法规,在在许多情况下下还要求各方方应为其他方方的投资者在在其领域内的的投资创造有有利条件。这这是大多数双双边投资条约约中采用的规规则。如各缔缔约方应促进进其他缔约方方投资者的投投资,并根据据其法律法规规准许这些投投资的进入。各各缔约方应给给予这些投资资公平和公正正待遇,不应应通过不合理理或歧视性措措施损害这
10、些些投资的运作作、管理、维维持、使用、享享受及处分投投资者的投资资。这些协定并并不限制任何何一方管制或或限制外国投投资进入的能能力,而且最最惠国待遇和和国民待遇并并不适用于投投资开业前阶阶段。但是,一一般来讲,这这些协定会在在投资进入东东道国后的“开开业后”阶段段,对外国投投资适用最惠惠国待遇和国国民待遇。将最惠国待待遇和国民待待遇的实行限限制在投资开开业后阶段可可以通过多种种方式加以实实施。通常的的方式是,国国际投资协定定中明确规定定最惠国待遇遇和国民待遇遇义务仅适用用于已经进入入东道国和已已在东道国开开业的投资。典典型的例子是是:一缔约方方应给予在其其领域内的其其他缔约方的的投资者的投投资
11、不低于给给予其本国投投资者或任何何第三国投资资者投资的优优惠待遇中最最优惠的待遇遇。对待外国投投资准入和开开业的第二种种方式是,在在投资开业前前和开业后阶阶段只适用最最惠国待遇,或或最惠国待遇遇和国民待遇遇同时适用。大大多数美国的的双边投资协协定和最近加加拿大的双边边投资协定,以以及一些包含含投资条款的的区域一体化化协定,如NNAFTA和和南方共同市市场(MERRCOSURR),在投资资开业前阶段段适用了最惠惠国待遇和国国民待遇。当当然,在所有有情况下,最最惠国待遇和和国民待遇的的利益只涉及及协定缔约方方的投资者和和投资,而不不涉及第三国国。从目前来看看,尽管这种种方法在国际际投资协定的的适用
12、还不具具有普遍性,但但UNCTAAD注意到,近近来在投资开开业阶段适用用最惠国待遇遇已经越来越越广泛,这种种情况表明,市市场准入阶段段的非歧视待待遇对那些希希望吸引更多多外国直接投投资的东道国国来讲,日益益成为一个重重要问题。国际投资协协定中,投资资开业前和开开业后阶段最最惠国待遇和和国民待遇的的适用通常是是列出满足该该义务适用的的活动范围内内的准入和开开业。例如,美美国双边投资资协定范本中规定:对于协协定涵盖的投投资,在其开开业、收购、扩扩张、管理、运作、经经营以及出售售或其他处置置方面,各方方应给予不低低于其在类似似情况下给予予在其领域内内其本国国民民或公司的投投资(“国民民待遇”),或或
13、在其领域内内第三国的国国民或公司的的投资(“最最惠国待遇”)的的优惠待遇中中最优惠的待待遇(“国民民最惠国待遇遇”)。 2、非歧视视性原则的例例外条款所有国际投投资协定对非非歧视原则都都存在例外。这这对决定最惠惠国待遇和国国民待遇的适适用范围非常常重要。国际际投资协定针针对国民待遇遇义务的例外外一般相对于于针对最惠国国待遇的例外外要多一些。许多国际投投资协定包含含系统例外,将将特定的活动动、部门和措措施排除在非非歧视原则的的适用之外,这这种排除范围围比在贸易协协定中要大得得多。有些例例外是基于互互惠的考虑,例例如,所有处处理税收问题的国国际投资协定定都没有规定定最惠国待遇遇,以避免损损害独立互
14、惠惠的避免双重重征税的双边边协定的目标标。独立互惠惠的安排优先先于国际投资资协定方面的的例子还有农农业、渔业、海海空陆路运输输。一些国际际投资协定回回避了GATTT/WTOO中涉及的问问题。另外一些国国际投资协定定则不包括知知识产权保护护,承认协定定缔约方在其其他国际知识识产权协定下下的义务。还还有一些国际际投资协定将将政府采购活活动排除在非非歧视待遇之之外。此外还还有一些国际际投资协定,或或排除国有企企业控制的部部门,或排除除文化产业,或或排除补贴等等等。大多数国际际投资协定对对非歧视原则则都有一般的的例外,通常常,这些例外外与贸易协定定中的例外涵涵盖的政策领领域类似。不不仅包括东道道国为追
15、求在在诸如公共卫生、秩秩序和道德等领域的的公共利益而而采取的措施施,还包括为为与区域贸易易和经济一体化协协定保持一致致而采取的措措施。许多协定考考虑了特定国国家的例外。与与GATS中中使用的自下下而上的“正正向”列表方方式形成对比比的是,大多多数协定通过过自上而下的的“负向”列列表方式规定定了对最惠国国待遇和国民民待遇义务的的例外。在国国际投资协定定涵盖投资开开业前和开业业后待遇的情情况下,例外外的“负向”列列表一般比只只涉及开业后后待遇的情况况下要长。可可见大多数协协定只适用于于投资开业后后阶段。那些些在投资开业业前和开业后后阶段都提供供国民待遇的的国际投资协协定,一般会会附加一个详详细保留
16、项目目的时间表。这这个时间表通通常采用“负负向”列表的的方法,根据据列表,国家家许诺在所有有投资阶段,在在所有法律法规和部部门都给予国国民待遇,同同时这个时间间表还明确包包括了保留的的例外。例如,美国国双边投资条条约范本中规规定了各方采采用或维持属属于协定附录录中列出的部部门或问题的的例外的权利利。MERCCOSUR在在其成员国的的投资方面采采用了类似的的模式,每个个成员国有权权在一个过渡渡期内维持例例外的限制,但但必须在协定定的附录中详详细说明。3、最惠国国待遇与国民民待遇的关系系最惠国待遇遇和国民待遇遇是两个独立立但又密切相相关的待遇标标准。这两个个标准可能发发生冲突,尤尤其当它们在在具体
17、条件不不同的国际投投资协定中同同时使用时,发发生冲突的可可能性更大。例如,东道道国A与东道道国B达成了了一个双边投投资协定,根根据该协定,BB国的投资者者有资格获得得一项不赋予予A国投资者者的特殊投资资激励。A国国与C国之间间有一个已经经存在的双边边投资条约,该该条约给予投投资者开业后后的最惠国和和国民待遇,但但没有任何特特殊的投资激激励。然后,来来自C国的投投资者就可以以根据最惠国国标准,而不不是国民待遇遇标准要求给给予投资激励励。在解释AA国和C国之之间的双边投投资条约时,应应坚持哪一个个标准?在两者发生生冲突时,一一些国际投资资协定并未规规定以哪一个个标准为准。德德国、葡萄牙牙以及英国的
18、的双边投资协协定范本都是是这种情况。其其他一些国际际投资协定指指定,适用其其中对外国投投资者或投资资更有利或最最有利的标准准。加拿大、智智利、一些欧欧共体成员、韩韩国、瑞士、土土耳其和美国国的双边投资资协定范本,以以及在NAFFTA中都是是这种情况。在上面给出出的例子中,由由于给C国的的投资者提供供了比国民待待遇更高的待待遇,这意味味着以最惠国国待遇为准。所所有外国投资资者将有权获获得给予B国国投资者同样样优惠的待遇遇。这种准则则可以适用于于投资开业前前和开业后阶阶段。美国双双边投资协定定范本就是这这种情况。显然,在一一个国际投资资协定规定采采用最惠国待待遇和国民待待遇中更优惠惠者可能导致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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