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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政处罚程程序规定定(19996年99月255日交通通部令119966年第77号发布布)第一章总则则第一条为规范范交通行行政处罚罚程序,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行政处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法人或者者其它组组织违反反交通行行政管理理秩序,应应当给予予行政处处罚的,由由交通管管理部门门依照行行政处罚罚法和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及本规规定的程程序实施施。第三条本规定定中交通通管理部部门是指指具有行行政处罚罚权的下下列部门门或者机机构:(一)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的交交通主管管部门;(二)法律、法法规授权权的交通通管理机机构;(三)县县级以上
2、上人民政政府的交交通主管管部门依依法委托托的交通通管理机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的的交通主主管部门门可以委委托依法法设置的的符合行行政处罚罚法第十十九条规规定的运运输、航航道、港港口、公公路、规规费、通通信等交交通管理理机构实实施行政政处罚。第二章行政处处罚的管管辖第五条各级交交通管理理部门依依法可以以作出警警告、罚罚款、没没收违法法所得、没没收非法法财物、暂暂扣证照照的行政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
3、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港务(航)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对涉外、涉台、涉港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对违法法行为需需要给予予的行政政处罚超超出本级级交通管管理部门门的权限限时,应应将案件件及时报报送有处处罚权的的上级交交通管理理部门调调查处理理。第七条上级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可可以办理理下一级级交通管管理部门门管辖的的行政处处罚条件件;下级级交通管管理部门门对其管管辖的交交通行政政处罚案案件,认认为需要要由上级级交通管管理部门门办理时时,可以以报请上上一级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决决定。第三章行政
4、处处罚决定定第八条交通行行政执法法人员在在实施行行政处罚罚时,应应当主动动向当事事人和案案件其它它有关人人员出示示执法身身份证件件。第九条交通行行政处罚罚程序分分为简易易程序和和一般程程序。第一节简 易易 程 序第十条违法事事实确凿凿并有法法定依据据,对公公民处以以五十元元以下、对对法人或或者其它它组织处处以10000元元以下罚罚款或者者警告的的行政处处罚的,可可以当场场作出行行政处罚罚决定。第十一条条执法法人员当当场做出出行政处处罚决定定前,应应当将认认定的违违法事实实、处罚罚的理由由和依据据告知当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5、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十二条条执法法人员作作出当场场处罚决决定,必必须填写写统一编编号的交交通行政政(当场场)处罚罚决定书书(附附件一),当场场交付当当事人,并并应当告告知当事事人不服服行政处处罚决定定可以依依法申请请行政复复议或者者提起行行政诉讼讼。第十三条条执法法人员作作出当场场处罚决决定之日日起5日日内,应应当将交交通行政政(当场场)处罚罚决定书书副本本向所属属交通管管理部门门备案。第二节一 般般 程 序第十四条条实施施交通行行政处罚罚,除适适用简易易程序的的外,应应当适用用一般程程序。第十五条条交通通管理部部门必须须对案件件情况进进行全面面、
6、客观观、公正正地调查查,收集集证据;必要时时,依照照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可可以进行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六条条案件件调查人人员调查查、收集集证据,应应当遵守守下列规规定:(一)不不得少于于两人;(二)询问证证人和当当事人,应应当个别别进行并并告知其其作伪证证的法律律责任;制作询询问笔录录(附附件二)须经被被询问人人阅核后后,由询询问人和和被询问问人签名名或者盖盖章,被被询问人人拒绝签签名或者者盖章,由由询问人人在询问问笔录上上注明情情况;(三)对对与案件件有关的的物品或或者现场场进行勘勘验检查查的,应应当通知知当事人人到
7、场,制制作勘勘验检查查笔录(附件三三),当当事人拒拒不到场场的,可可以请在在场的其其它人员员见证;(四)对需要要采取抽抽样调查查的,应应当制作作抽样样取证凭凭证(附件四四),需需要妥善善保管的的应当妥妥善保管管,需要要退回的的应当退退回;(五)对对涉及专专门性问问题的,应应当指派派或者聘聘请有专专业知识识和技术术能力的的部门和和人员进进行鉴定定,并制制作鉴鉴定意见见书(附件五五);(六)证证据可能能灭失或或者以后后难以取取得的情情况下,经经交通管管理部门门负责人人批准,可可以先行行登记保保存,制制作证证据登记记保存清清单(附件六六),并并应当在在7日内内作出处处理决定定。第十七条条案件件调查人
8、人员有下下列情况况之一的的,应当当回避,当当事人也也有权向向交通管管理部门门申请要要求回避避;(一一)是本本案的当当事人或或者其近近亲属;(二)本人或或者其近近亲属与与本案有有利害关关系;(三)与与本案当当事人有有其它关关系,可可能影响响案件的的公正处处理的。第十八条条案件件调查人人员的回回避,由由交通管管理部门门负责人人决定。回回避决定定作出之之前,案案件调查查人员不不得擅自自停止对对案件的的调查处处理。第十九条条案件件调查人人员在初初步调查查结束后后,认为为案件事事实基本本清楚,主主要证据据齐全,应应当制作作交通通违法行行为调查查报告(附件七),提出处理意见,报头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第
9、二十条条交通通管理部部门负责责人对交交通违法法行为调调查报告告审核核后,认认为应当当给予行行政处罚罚的,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应应当制作作交通通违法行行为通知知书(附件八八),送送达当事事人,告告知拟给给予的行行政处罚罚内容及及其事实实、理由由和依据据,并告告知当事事人可以以在收到到该通知知书之日日起3日日内进行行陈述和和申辩,符符合听证证条件的的可以要要求组织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一条当当事人进进行陈述述和申辩辩的,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应应当审核核当事人人的意见见并应当当将当事事人提出出的事实实、理由由或者证证据制成成笔录。上上述事实实、理由由
10、或者证证据成立立的,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应应当采纳纳。当当事人要要求组织织听证的的,交通通管理部部门应当当按照本本章第三三节组织织听证。第二十二二条案案件调查查完毕后后,交通通管理部部门负责责人应当当及时审审查有关关案件调调查材料料、当事事人陈述述和申辩辩材料、听听证会笔笔录和听听证会报报告书,根根据不同同情况分分别作出出如下处处理决定定:(一一)违法法事实清清楚,证证据确凿凿充分,依依照本规规定不需需要经过过听证程程序的案案件,根根据情节节轻重,作作出处罚罚决定;(二)应当经经过听证证程序处处理的案案件,适适用本章章第三节节听证程程序后作作出处理理决定;(三)案件还还需要作作进一步步调查处处理的
11、,责责令案件件调查人人员补充充调查;(四)违法行行为轻微微,依法法可以不不予行政政处罚的的,不予予行政处处罚;(五)违违法事实实不能成成立的,不不得给予予行政处处罚;(六)违违法行为为已构成成犯罪的的,应当当将案件件有关材材料移送送有管辖辖权的司司法机关关处理。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三条交交通管理理部门作作出行政政处罚决决定必须须制作交交通行政政处罚决决定书(附件九)。第二十四四条交交通行政政处罚决决定书应应当在宣宣告后当当场交付付当事人人;当事事人不在在场的,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应应当在77日内送送达当事事人,由由受送达达人在交交通行政政处罚文文
12、书送达达回证(附件十十)上注注明收到到日期、签签名或者者盖章,受受送达人人在交交通行政政处罚文文书送达达回证上上的签收收日期为为送达日日期。(一)当当事人不不在场的的,交其其同住的的成年家家属签收收,并且且在备注注栏内写写明与当当事人的的关系;(二)受送达达人已指指定代收收人,交交代收人人签收;(三)受送达达人拒绝绝接收的的,送达达人应当当邀请有有关基层层组织的的代表或或者其它它人员到到场,说说明情况况,在交交通行政政处罚文文书送达达回证上上写明拒拒收事由由和日期期,由送送达人、见见证人签签名或者者盖章,把把交通行行政处罚罚文书留留在受送送达人的的住处,即即视为送送达;(四)直直接送达达交通行
13、行政处罚罚文书困困难的,可可以委托托其它交交通管理理部门代代为送达达,或者者以邮寄寄、公告告的方式式送达。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第三节听 证证 程 序第二十五五条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在在做出责责令停产产停业、吊吊销证照照、较大大数额罚罚款的行行政处罚罚决定之之前,当当事人要要求听证证的,案案件调查查人员应应当记录录在案。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应应当组织织听证。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交通部直属的交通管理机构按5000元以上执行,港务(航)监督机构按1000
14、0元以上执行。第二十六六条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应应当在举举行听证证会的77日前向向当事人人送达听听证会通通知书(附件十十一),告告知当事事人组织织听证的的时间、地地点、听听证会主主持人名名单及是是否申请请其回避避和可以以委托代代理人的的权利。第二十七七条除除涉及国国家秘密密、商业业秘密或或者个人人隐私外外,听证证会公开开举行。第二十八八条听听证会由由主持人人、案件件调查人人员、当当事人或或者其委委托代理理人、证证人、书书记员参参加。听证会会主持人人由交通通管理部部门负责责人指定定的法制制机构工工作人员员或者其其他相应应人员担担任。委委托代理理人出席席听证会会的,应应当提交交当事人人的委托托书。第二
15、十九九条听听证会按按以下程程序进行行:(一一)听证证会主持持人宣布布听证会会开始,宣宣布案由由和听证证会纪律律,宣布布和核对对听证参参加人员员名单;(二)案件调调查人员员介绍案案件的违违法事实实和调查查过程,宣宣读或者者出示案案件的证证据,说说明拟作作出的行行政处罚罚的内容容及依据据;(三三)当事事人或者者其委托托代理人人对案件件的事实实、证据据、适用用的法律律依据及及拟作出出的行政政处罚内内容进行行质证和和申辩;(四)听证会会主持人人就案件件的有关关问题向向当事人人、案件件调查人人员、证证人询问问;(五五)当事事人或者者其委托托代理人人作最后后陈述;(六)当事人人或者其其委托代代理人阅阅读、
16、修修改交交通行政政处罚案案件听证证会笔录录(附附件十二二),并并签字或或者盖章章。第三十条条当事事人或者者其委托托代理人人无正当当理由不不按时出出席听证证会或者者中途擅擅自退出出听证会会的,视视为当事事人放弃弃要求听听证的权权利。第三十一一条听听证主持持人应当当在听证证会结束束后将听听证情况况和处理理意见制制作成交交通行政政处罚案案件听证证会报告告书(附件十十三)。第四章行政处处罚的执执行第三十二二条交交通行政政处罚决决定依法法作出后后,当事事人对行行政处罚罚决定不不服申请请行政复复议或者者提起行行政诉讼讼的,除除法律另另有规定定外,行行政处罚罚不停止止执行。第三十三三条作作出罚款款决定的的交
17、通管管理部门门应当与与收缴罚罚款的机机构分离离。除依依照本规规定第三三十四条条、第三三十五条条的规定定当场收收缴的罚罚款外,作作出行政政处罚的的交通管管理部门门及其执执法人员员不得自自行收缴缴罚款。第三十四四条依依照本规规定第十十条的规规定当场场作出行行政处罚罚决定,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执执法人员员可以当当场收缴缴罚款:(一)依法给给予200元以下下的罚款款;(二二)不当当场收缴缴事后难难以执行行的。第三十五五条在在边远、水水上、交交通不便便地区,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及及其执法法人员依依照本规规定第十十条、第第二十二二条的规规定作出出罚款决决定后,当当事人向向指定的的银行缴缴纳罚款款确有困困难
18、,经经当事人人书面提提出,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及及其执法法人员可可以当场场收缴罚罚款。第三十六六条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及及其执法法人员当当场收缴缴罚款的的,必须须向当事事人出具具省级财财政部门门统一制制发的罚罚款收据据。行行政执法法人员当当场收缴缴的罚款款,应当当自收缴缴罚款之之日起22日内,交交至执法法人员所所属交通通管理部部门;在在水上当当场收缴缴的罚款款,应当当自抵岸岸之日起起2日内内交至所所属交通管理理部门;交通管管理部门门应当在在2日内内将罚款款缴付指指定的银银行。罚款决决定与罚罚款收缴缴分离制制度的执执行,按按照国务务院制定定的具体体办法实实施。第三十七七条对对需继续续行驶的的船舶、车车辆
19、实施施暂扣证证照或者者吊销证证照的行行政处罚罚,交通通管理部部门在实实施行政政处罚的的同时,应应当发给给当事人人相应的的证明,允允许船舶舶、车辆辆驶往预预定或者者指定的的地点。第三十八八条对对已经生生效的处处罚决定定,当事事人拒不不履行的的,由作作出处罚罚决定的的交通管管理部门门依法强强制执行行或者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强强制执行行。第三十九九条下下列适用用一般程程序的交交通行政政处罚案案件结案案后,案案件调查查人员应应当填写写交通通行政处处罚结案案报告(附件十四):(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完毕的;(二)申请人民法院或者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第五章附则则第四十条条本规规定颁布布之前交交通部制制定的规规章与本本规定不不一致的的,按本本规定执执行。第四十一一条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和和执法人人员违反反本规定定的,按按照行政政处罚法法和交交通行政政执法监监督规定定的有有关规定定依法追追究法律律责任。第四十二二条交交通行政政处罚文文书由省省级交通通主管部部门和交交通部设设置的管管理机构构组织印印制;港港务(航航)监督督机构使使用的文文书,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港务监监督局可可以参照照本规定定所附文文书样式式另行制制定。第四十三三条本本规定自自19996年110月11日起施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