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通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范637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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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卫国脉通信信股份有限公公司章程(2006年年4月20日日公司董事会会五届七次会议通过并并提请公司股股东大会20006年第一一次(暨20005年年会会)会议审议议)第一章 总则则 第一条条 为维护公公司、股东和和债权人的合合法权益,规规范公司的组组织和行为,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公公司法(以以下简称公公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证券法(以以下简称证证券法)和和其它有关规规定,制定本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司系依照股股份有限公司司规范意见和和其它有关规规定成立的股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海市人民政府府交通办公室室沪府交企(92)第1113 号关关于同意上海海通信开发总总公
2、司改组为为上海国脉实实业股份有限限公司并向社社会公开发行行股票的批复复的批准,以以募集方式设设立;在上海海市工商行政政管理局注册册登记,取得得营业执照。营营业执照号:310000010000683。 第三条条 公司于一一九九二年十十月二十六日日经中国人民民银行上海市市分行(922)沪人金股股字第53号号文批准,首首次向社会公公众发行人民民币普通股770,0000,000股股,全部为向向境内投资人人发行的以人人民币认购的的内资股。于一九九三三年四月七日日在上海证券券交易所上市市。 第四条条 公司注册册名称:中卫卫国脉通信股股份有限公司司 公公司英文名称称:Chinna Sattcom GGuom
3、aii Commmunicaationss Co.,Ltd 第五条条 公司住所所地址:中国国上海市浦东东新区张江高高科技园区郭郭守敬路4998号10号号楼 邮政编码:22012033 第六条条 公司注册册资本为人民民币401,371,1188元。 第七条条 公司为为永久存续的的股份有限公公司。 第八条条 董事长长为公司的法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条 公司全部部资产分为等等额股份,股股东以其所持持股份为限对对公司承担责责任,公司以以其全部资产产对公司的债债务承担责任任。 第十条条 本公司章章程自生效之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司的组织与行行为、公司与与股东、股东东与股东之间间权利义务关关系的具有法法律
4、约束力的的文件,对公公司、股东、董董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具有法律约约束力的文件件。依据本章程,股股东可以起诉诉股东,股东东可以起诉公公司董事、监监事、经理和和其他高级管管理人员,股股东可以起诉诉公司,公司司可以起诉股股东、董事、监监事、经理和和其他高级管管理人员。 第十一一条 本章程所所称其他高级级管理人员是是指公司的副副总经理、财财务负责人和和董事会秘书书。第二章 经营营宗旨和范围围 第十二二条 公司的经经营宗旨:向向社会提供一一流的通信服服务,为股东东创造一流的的经济效益,将将公司建成一一流的现代企企业。 第十三三条 经公司登登记机关核准准,公司的经经营范围是:无线通信、图图像、数据
5、及及各类通信产产品,通信系系统的设计、开开发、开通,技技术咨询、服服务,通信设设备配套,通通信工程业务务,仪器仪表表代办及维修修保养,通信信工程。第三章 股份份第一节 股份份发行 第十四四条 公司的股股份采取股票票的形式。 第十五五条 公司发行行的所有股份份均为普通股股。 第十六六条 公司司股份的发行行,实行公开开、公平、公公正的原则,同同种类的每一一股份应当具具有同等权利利。 同次发发行的同种类类股票,每股股的发行条件件和价格应当当相同;任何何单位或者个个人所认购的的股份,每股股应当支付相相同价额。 第十七七条 公司发行行的股票,以以人民币标明明面值,每股股一元。 第十八八条 公司发行行的股
6、票在中中国证券登记记结算有限责责任公司上海海分公司集中中存管。 第十九九条 发起人为为上海市邮电电管理局,在在首次发行的的70,0000,0000股股份中,向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发行41,214,5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8.88%。 第二十十条 公司现股股份总数为4401,3771,1888股。控股股股东中国卫星星通信集团公公司持有2115,0333,493股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57%。 第二十十一条 公司或公公司的子公司司(包括公司司的附属企业业)不以赠与与、垫资、担担保、补偿或或贷款等形式式,对购买或或者拟购买公公司股份的人人提供任何资资助。第二节 股股份增减和回回购 第二
7、十十二条 公司根据据经营和发展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法规的规定,经经股东大会分分别作出决议议,可以采用用下列方式增增加资本: (一一)公开发行行股份; (二)非非公开发行股股份; (三)向向现有股东派派送红股; (四四)以公积金金转增股本; (五五)法律、法法规规定以及及国务院证券券主管部门批批准的其它方方式。 第二十十三条 公司可以以减少注册资资本。公司减减少注册资本本,按照公公司法以及及其它有关规规定和本章程程规定的程序序办理。 第二十十四条 公司在下下列情况下,可可以依照法律律、行政法规规、部门规章章和本章程的的规定,收购购本公司的股股份: (一)为为减少公司注注册资本; (二二)与持
8、有本本公司股票的的其它公司合合并; (三)将将股份奖励给给本公司职工工; (四)股东东因对股东大大会作出的公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异议,要求公公司收购其股股份的。 除上述述情形外,公公司不进行买买卖本公司股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十五条 公司购回回本公司股份份,可以选择择下列方式之之一进行: (一一)证券交易易所集中竞价价交易方式; (二二)要约方式式; (三)中国国证监会认可可的其他方式式。 第二十十六条 公司因本本章程第二十十四条第(一一)项至第(三三)项的原因因收购本公司司股份的,应应当经股东大大会决议。公公司依照第二二十四条规定定收购本公司司股份后,属属于第(一)项项情形的,应应当自收购
9、之之日起10日日内注销;属属于第(二)项项、第(四)项项情形的,应应当在6个月月内转让或者者注销。公司司依照第二十十四条第(三三)项规定收收购的本公司司股份,将不不超过本公司司已发行股份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购的资金应当当从公司的税税后利润中支支出;所收购购的股份应当当1年内转让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份转让 第二十十七条 公司的股股份可以依法法转让。 第二十十八条 公司不接接受本公司的的股票作为质质押权的标的的。 第二十十九条 发起人持持有的本公司司股份,自公公司成立之日日起1年内不得转转让。公司公公开发行股份份前已发行的的股份,自公公司股票在证证券交易所上上市交易之日日起1年内不不得转让。
10、公司司董事、监事事、其他高级级管理人员应应当向公司申申报所持有的的本公司的股股份及其变动动情况,在任任职期间每年年转让的股份份不得超过其其所持有本公公司股份总数数的25%;所持本公司司股份自公司司股票上市交交易之日起11年内不得转转让。上述人人员离职后半半年内,不得得转让其所持持有的本公司司股份。 第三十十条 公司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东,将其持有有的本公司股股票在买入后后6个月内卖卖出,或者在在卖出后6个个月内又买入入,由此所得得收益归本公公司所有,本本公司董事会会将收回其所所得收益。但但是,证券公公司因包销购购入售后剩余余股票而持有有5%以上股股份的
11、,卖出出该股票不受受6个月时间间限制。 公司董董事会不按照照前款规定执执行的,股东东有权要求董董事会在300日内执行。公公司董事会未未在上述期限限内执行的,股股东有权为了了公司的利益益以自己的名名义直接向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讼。 公司董董事会不按照照第一款的规规定执行的,负负有责任的董董事依法承担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股东和股东大大会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十一条 公司股东东为依法持有有公司股份的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有股份的种类类享有权利,承承担义务;持持有同一种类类股份的股东东,享有同等等权利,承担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十二条 股东名册册是证明股东东持有公司股股份的充分证证据。 第三十十三条 公司依
12、据据证券登记机机构提供的凭凭证建立股东东名册。 第三十十四条 公司召开开股东大会、分分配股利、清清算及从事其其他需要确认认股东身份的的行为时,由由董事会或股股东大会召集集人确定股权权登记日,股股权登记日收收市后登记在在册的股东为为享有相关权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十五条 公司股东东享有以下权权利: (一)依依照其所持有有的股份份额额获得股利和和其他形式的的利益分配; (二)依依法请求、召召集、主持、参参加或者委派派股东代理人人参加股东大大会,并行使使相应的表决决权; (三)对对公司的经营营行为进行监监督,提出建建议或者质询询; (四)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及公公司章程的规规定转让、赠赠与或质押其其
13、所持有的股股份; (五)查查阅本章程、股股东名册、公公司债券存根根、股东大会会会议记录、董董事会会议决决议、监事会会会议决议、财财务会计报告告; (六)公公司终止或者者清算时,按按其所持有的的股份份额参参加公司剩余余财产的分配配; (七)对对股东大会作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决议持异议的的股东,要求求公司收购其其股份; (八)法法律、行政法法规、部门规规章及公司章章程所赋予的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十六条 股东提出出查阅前条所所述有关信息息或者索取资资料的,应当当向公司提供供证明其持有有公司股份的的种类以及持持股数量的书书面文件,公公司经核实股股东身份后按按照股东的要要求予以提供供。 第三十十七条
14、 公司股东东大会、董事事会决议内容容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请求人民法院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大会、董事会会的会议召集集程序、表决决方式违反法法律、行政法法规或者本章章程,或者决决议内容违反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自决议作出之之日起60日日内,请求人人民法院撤销销。 第三十十八条 董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执行公司职职务时违反法法律、行政法法规或者本章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成损失的,连连续180日日以上单独或或合并持有公公司1%以上上股份的股东东有权书面请请求监事会向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诉讼;监监事会执行公公司职务时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或者者本章程的规规定,给公司司造成损失的的,股东可以以书面
15、请求董董事会向人民民法院提起诉诉讼。 监事会会、董事会收收到前款规定定的股东书面面请求后拒绝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到请求之日起起30日内未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紧急、不立即即提起诉讼将将会使公司利利益受到难以以弥补的损害害的,前款规规定的股东有有权为了公司司的利益以自自己的名义直直接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诉讼讼。 他人侵侵犯公司合法法权益,给公公司造成损失失的,本条第第一款规定的的股东可以依依照前两款的的规定向人民民法院提起诉诉讼。 第三十十九条 董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或者者本章程的规规定,损害股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诉讼。 第四十十条 公司股东东承担下列义义务:
16、 (一)遵遵守法律、行行政法规或公公司章程; (二)依依其所认购的的股份和入股股方式缴纳股股金; (三)除除法律、法规规规定的情形形外,不得退退股; (四四)不得滥用用股东权利损损害公司或者者其他股东的的利益;不得得滥用公司法法人独立地位位和股东有限限责任损害公公司债权人的的利益; 公司股股东滥用股东东权利给公司司或者其他股股东造成损失失的,应当依依法承担赔偿偿责任。 公司股股东滥用公司司法人独立地地位和股东有有限责任,逃逃避债务,严严重损害公司司债权人利益益的,应当对对公司债务承承担连带责任任。 (五)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及公司章章程规定应当当承担的其他他义务。 第四十十一条 持有公司司百分之
17、五以以上有表决权权股份的股东东,将其持有有的股份进行行质押的,应应当自该事实实发生当日,向向公司作出书书面报告。 第四十十二条 公司的控控股股东、实实际控制人员员不得利用其其关联关系损损害公司利益益。违反规定定的,给公司司造成损失的的,应当承担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控股股东及实实际控制人对对公司和公司司社会公众股股股东负有诚诚信义务。控控股股东应严严格依法行使使出资人的权权利,控股股股东不得利用用利润分配、资资产重组、对对外投资、资资金占用、借借款担保等方方式损害公司司和社会公众众股股东的合合法权益,不不得利用其控控制地位损害害公司和社会会公众股股东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东大会的一般般规定 第
18、四十十三条 股股东大会是公公司的权力机机构,依法行行使下列职权权: (一)决决定公司经营营方针和投资资计划; (二)选选举和更换非非由职工代表表担任的董事事,决定有关关董事的报酬酬事项; (三)选选举和更换非非由职工代表表担任的监事事,决定有关关监事的报酬酬事项; (四)审审议批准董事事会的报告; (五)审审议批准监事事会的报告; (六)审审议批准公司司的年度财务务预算方案、决决算方案; (七)审审议批准公司司的利润分配配方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案; (八)审审议独立董事事年度报告; (九)对对公司增加或或者减少注册册资本作出决决议; (十)对对发行公司债债券作出决议议; (十一一)审议批准准变更募
19、集资资金用途事项项; (十二二)对公司合合并、分立、解解散、清算和和变更公司形形式等事项作作出决议; (十三三)修改本章章程; (十四四)对公司聘聘用、解聘会会计师事务所所作出决议; (十五五)对公司董董事会设立战战略、审计、提提名、薪酬与与考核等专门门委员会作出出决议; (十六六)审议代表表公司发行在在外有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的百分之五以以上的股东的的提案; (十七七)审议公司司在一年内购购买、出售重重大资产超过过公司最近一一期经审计总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八八)审议股权权激励计划; (十九九)审议法律律、行政法规规、部门规章章和公司章程程规定应当由由股东大会决决定的其他事事项。 第四四十
20、四条 公公司下列对外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大会审议通过过。 (一)本本公司及本公公司控股子公公司的对外担担保总额,达达到或超过最最近一期经审审计净资产的的50%以后后提供的任何何担保; (二)公公司的对外担担保总额,达达到或超过最最近一期经审审计总资产的的30%以后后提供的任何何担保; (三)为为资产负债率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象提供的担保保; (四)单单笔担保额超超过最近一期期经审计净资资产10%的的担保; (五)对对股东、实际际控制人及其其关联方提供供的担保。 第四十十五条 股股东大会分为为年度股东大大会和临时股股东大会。年年度股东大会会每年召开一一次,并应于于上一个会计计年度完结之之后的
21、六个月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十六条 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公司司在事实发生生之日起两个个月以内召开开临时股东大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不足公司法法规定的人人数,或者少少于章程所定定人数的三分分之二时; (二)公公司未弥补的的亏损达实收收股本总额的的三分之一时时; (三)单单独或者合并并持有公司有有百分之十以以上股份的股股东书面请求求时; (四)董董事会认为必必要时; (五)监监事会提议召召开时; (六)法法律、行政法法规、部门规规章或公司章章程规定的其其他情形。 前述第第(三)项持持股股数按股股东提出书面面要求日计算算。 第四十十七条 本本公司召开股股东大会的地地点为:上海海市。 股东大大会将
22、设置会会场,以现场场会议形式召召开。公司还还将提供网络络方式为股东东参加股东大大会提供便利利。股东通过过上述方式参参加股东大会会的,视为出出席。 第四十十八条本公司司召开股东大大会时将聘请请律师对以下下问题出具法法律意见并公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集、召开程序序是否符合法法律、行政法法规、本章程程; (二)出席会议人人员的资格、召召集人资格是是否合法有效效; (三)会议的表决决程序、表决决结果是否合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要求对其他有有关问题出具具的法律意见见。第三节 股东东大会的召集集 第四十十九条 独立董事事有权向董事事会提议召开开临时股东大大会。对独立立董事要求召召开临时股东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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