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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sing tthe reesearcch metthod oof litteratuure, mmeans of obbservaation, behaavioraal appproachh, connceptuual annalysiis andd the patteern off infoormatiion-seeekingg of llocal and ooverseeas weere annalyzeed andd comppared, Basiic patttern strattegiess of ttechnoology inforrmatioon-seeeking機動車輛稅規章
2、章澳門特別行政區區第5/20022號法律通過機動車輛輛稅規章立法會根據澳澳門特別行政政區基本法第第七十一條(一一)及(三)項項,制定本法法律。第一條通過通過機動車輛輛稅規章,此此規章以本法法律附件的形形式公佈,並並成為本法律律的組成部分分。第二條過渡性規定機動車輛稅規規章第三條條(一)項所所指的納稅主主體,應自該該規章生效之之日起三十日日內向財政局局遞交一份載載明尚未交易易的全部車輛輛資料的M/3格式申報報書,即使納納稅主體因履履行前規章所所規定的義務務而已遞交者者亦然。第三條已批給的豁免根據八月十九日日第20/996/M號法法律通過的機機動車輛稅規規章已批給給的豁免不變變。第四條以融資取得的
3、機機動車輛之登登記受融資租賃或長長期租賃合同同約束,又或或向銀行借款款而取得的新新機動車輛的的所有權的登登記,須遵守守以下規則:(一)屬以融資資租賃或長期期租賃方式取取得新機動車車輛的情況,應應將出租人註註明為所有權權人,並將根根據機動車輛輛稅規章規定定視為消費者者的承租人正正當占有機動動車輛的憑證證作註錄;(二)屬向銀行行借款取得新新機動車輛的的情況,應將將根據機動車車輛稅規章規規定視為消費費者的消費借借貸借用人註註明為所有權權人,並將雙雙方協定之消消費借貸擔保保註明屬消費費借貸貸與人人所有。第五條廢止性規定廢止八月十九日日第20/996/M號法法律、八月二二十四日第77/98/MM號法律及
4、四四月十九日第第1/99/M號法律。第六條生效一、本法律於公公佈日之後滿滿三十日生效效。二、本法律公佈佈後即可成立立機動車輛估估價委員會,但但不影響上款款規定之適用用。二零零二年六月月四日通過。立法會主席 曹曹其真二零零二年六月月十一日簽署署。命令公佈。行政長官 何厚厚鏵機 動 車 輛輛 稅 規 章第一章課徵對象第一條定義為適用本規章的的規定,下列列用詞的定義義為:(一)機動車輛輛:經道路路法典界定定的輕型汽車車、重型汽車車、客車、貨貨車、客貨車車、牽引車及及鉸接式車,以以及重型摩托托車及輕型摩摩托車;(二)移轉:以以任何名義或或任何性質轉轉讓、取得或或轉移機動車車輛的擁有權權,致使等同同於行
5、使所有有權;(三)消費者:新機動車輛輛的最終取得得者;(四)稅務價格格:為徵稅目目的以行政手手段對新機動動車輛釐定的的價格,不論論新機動車輛輛在澳門特別別行政區根據據自由競爭制制度所定的實實際出售價如如何;(五)促銷:按按新機動車輛輛代理商採用用的各種推銷銷方法,在一一定期間內促促使該等車輛輛的銷售;有有關方法須以以文件證明,且且對商標的每每一型號的推推銷方法期間間不得逾兩個個月,超過此此期間則適用用稅務價格;(六)存貨的堆堆積:新機動動車輛由納稅稅主體存起待待銷售滿一年年或以上,致致使在本地市市場出售價貶貶值超過稅務務價格20%;(七)長期租賃賃:為期一年年或逾一年的的合同,其內內容為承租人
6、人藉支付租金金,享有新機機動車輛的使使用及收益權權。第二條課稅所針對之行行為對於下列行為,須須徵收機動車車輛稅:(一)在澳門特特別行政區將將新機動車輛輛移轉予消費費者;(二)進口新機機動車輛供進進口者自用;(三)參與新機機動車輛商業業循環的經濟濟參與人,特特別是出售者者、進口商及及出口商,將將新機動車輛輛撥作自用。第三條課稅所針對之人人下列自然人及法法人為納稅主主體:(一)將新機動動車輛移轉予予消費者之自自然人及法人人,不論移轉轉是否屬其從從事的業務範範圍,抑或只只屬一次性之之行為;(二)進口新機機動車輛供自自用之自然人人及法人;(三)第二條(三三)項所指將將車輛撥作自自用之自然人人及法人;(
7、四)使發票、收收據或其他文文件上不當地地註明機動車車輛稅結算之之自然人及法法人;(五)獲豁免機機動車輛稅之之自然人及法法人將有關車車輛用作異於於獲批給稅務務豁免所定用用途,或以任任何方式將有有關車輛移轉轉予第三人用用作異於獲批批給稅務豁免免所定用途者者;(六)不遵守第第七條第二款款及第四款或或第十一條第第一款規定之之獲豁免稅項項之自然人及及法人。第四條可要求納稅之時時刻在下列時刻可要要求納稅:(一)將車輛移移轉予消費者者之時;(二)屬進口車車輛供自用的的情況,由經經濟局就發出出進口准照作作出通知之日日期;(三)參與機動動車輛商業循循環的經濟參參與人將車輛輛撥作自用之之時;(四)將車輛用用作異於
8、獲批批給稅務豁免免所定用途之之時,或將車車輛移轉予改改變車輛用途途的第三人之之時;(五)載有不當當結算機動車車輛稅的發票票、收據或其其他文件之發發出日期。第二章豁免第五條對人之豁免一、供下列實體體專用的新機機動車輛之移移轉,獲豁免免本規章所定定的稅項:(一)在澳門特特別行政區設設有代表處且且澳門特別行行政區有參與與之國際機構構及組織;(二)獲准駐澳澳門特別行政政區之領事代代表處,但以以有互惠對待待之情況為限限;(三)中華人民民共和國中央央人民政府駐駐澳機構;(四)澳門特別別行政區立法法會及政府;(五)澳門特別別行政區法院院及檢察院;(六)澳門特別別行政區公共共行政部門及及自治實體;(七)公益法
9、人人及行政公益益法人;(八)由法律豁豁免的其他實實體,或因與與澳門特別行行政區簽訂公公共服務特許許合同而獲豁豁免之其他實實體。二、上款(三)、(四四)、(五)及及(六)項規規定的豁免,無無須經確認即即產生效力。第六條對行為之豁免一、作下列用途途之新機動車車輛的移轉,同同樣獲本規章章所定稅項之之豁免:(一)由集體運運輸特許企業業取得而供其其專用作集體體運輸乘客之之車輛,但以以除駕駛員座座位不計算外外載客量不少少於十五座位位之車輛為限限;(二)用作集體體運輸傷殘人人士之車輛;(三)用作個別別運輸傷殘程程度為60%或以上的人人士之車輛,如如屬輕型汽車車,須為實用用型號且汽缸缸容量不超過過1600cc
10、.c.;(四)專用作接接送學校學生生之車輛,但但以除駕駛員員座位不計算算外載客量不不少於十五座座位之車輛為為限;(五)用作商業業客運之輕型型汽車,即一一般稱為“的的士”之車輛輛;(六)用作駕駛駛教學之車輛輛;(七)用作專門門技術用途而而不可用作客客運之車輛,特特別是救援車車、垃圾收集集車、消防車車、救護車、吊吊車、雲梯車車、混凝土拌拌合車、卸貨貨車、叉式裝裝卸車、挖掘掘機及壓路機機等;(八)專用作運運輸貨物之車車輛;(九)專用作旅旅行社業務或或被宣告為對對旅遊有利之之營運設施的的業務之客運運車輛,但以以其載客量次次足以證明使使用該等車輛輛屬合理者為為限;(十)專用作澳澳門國際機場場範圍內客運運
11、或貨運之車車輛;(十一)用作運運送貴重物品品之車輛,而而取得車輛的的保險公司,為為稅務目的,已已作從事該行行業的適當註註冊。二、只使用石油油燃料替代能能源的新機動動車輛,其移移轉同樣獲本本規章訂定稅稅項之豁免。三、獲第一款(三三)項及第二二款所指豁免免之人每五年年不得獲多於於一輛車輛之之豁免,但屬屬意外對車輛輛造成不可修修復之損害或或車輛被盜者者,又或因其其他不可抗力力因素引致車車輛在合理情情況下失掉或或損毀且已就就該情況向民民政總署之有有權限部門提提出充分證明明者除外。四、對於第二款款所指車輛,上上款之規定不不適用於法人人或等同法人人的實體。第七條登記摺、標記及及車牌一、有關豁免情情況應在所
12、屬屬車輛登記摺摺概括載明,但但第六條第一一款(十)項項所規定的豁豁免除外。二、獲第六條第第一款除(三三)項以外的的其他各項所所指豁免之人人,必須將其其姓名、商業業名稱、公司司名稱或標誌誌,至少以澳澳門特別行政政區其中一種種正式語文,在在機動車輛兩兩外側,使用用與車輛顏色色不同的顏色色、不易燃和和不易脫落的的漆油明顯標標出,而所占占的總面積不不少於六百平平方厘米;但但如按其他法法律、規章的的規定或按與與澳門特別行行政區簽訂的的特許合同的的規定,已標標出使人識別別該獲豁免之之人或識別已已作為豁免理理由之業務之之其他資料者者除外。三、上款所指獲獲豁免實體的的識別資料,應應其申請,得得以下列識別別資料
13、代替,而而該申請須與與豁免申請一一併提出:(一)與獲豁免免實體有企業業關係的其他他實體的識別別資料,但須須獲後者同意意;(二)使人識別別獲豁免實體體所從事業務務的商標或標標誌,但須獲獲商標或標誌誌權利人同意意。四、屬第六條第第一款(一)、(二二)、(四)及及(九)項、以以及第二款所所規定的豁免免情況,尚須須使用與道道路法典規章章第五十六六條所定特徵徵類同的特別別車牌,但其其底色為黑色色,字母、數數目字及橫劃劃為黃色。第八條更改獲豁免之車車輛的用途或或將之出售一、獲任何豁免免之人,如自自稅務豁免批批給之日起五五年內,將有有關車輛用作作異於獲批給給稅務豁免所所定用途,或或以任何方式式將有關車輛輛移
14、轉予第三三人用作異於於獲批給稅務務豁免所定用用途者,必須須繳納取得車車輛之日原應應繳的稅款。二、下列實體必必須向財政局局遞交M/44格式申報書書,將獲豁免免車輛的用途途改變或移轉轉予第三人等等事通知該局局:(一)屬序言法法第四條所規規定終止承租租人或消費借借貸借用人合合同地位的情情況,在未確確定取得車輛輛前,由有關關受讓人遞交交申報書;(二)屬其他情情況,由豁免免受益人遞交交申報書。三、上兩款之規規定,不適用用於第五條第第一款(三)、(四四)、(五)及及(六)項所所規定的豁免免情況。第九條豁免之確認一、屬第五條第第一款(一)、(二二)、(七)及及(八)項,以以及第六條規規定的豁免,係係應利害關
15、係係人的申請,由由行政行為確確認。二、豁免之確認認屬財政局局局長的權限。第十條程序一、豁免係應利利害關係人在在車輛移轉前前向財政局遞遞交具說明理理由之申請書書而確認。二、屬第六條第第一款(一)、(四四)、(五)、(六六)、(九)及及(十一)項項,以及第二二款所規定的的豁免,有關關申請書,應應按情況,分分別附同經利利害關係人申申請而由土地地工務運輸局局、教育暨青青年局、民政政總署或旅遊遊局發出的具具約束力意見見書。三、財政局須自自申請書遞交交之日起十日日內審核有關關豁免的申請請。四、申請一經批批准,即須通通知利害關係係人及民政總總署,通知書書內載明獲豁豁免之人的姓姓名、商業名名稱或公司名名稱,如
16、屬第第七條第三款款的情況,則則載明與獲豁豁免之人有關關係的實體的的姓名、商業業名稱或公司司名稱;此外外,尚須載明明車輛的商標標、型號,並並指出批給豁豁免所依據的的法律規定。五、僅當有關車車輛已實際進進口到澳門特特別行政區,且且獲豁免之人人已透過填寫寫專用表格通通知財政局關關於車輛的以以下資料,豁豁免之確認方方產生效力:(一)進口准照照編號;(二)進口者之之姓名、商業業名稱或公司司名稱;(三)車輛種類類;(四)商標及型型號;(五)車輛識別別號碼,通稱稱VIN(VVehiclle Ideentifiicatioon Nummber);(六)發動機編編號;(七)汽缸容量量;(八)車輛到達達澳門特別行
17、行政區時以澳澳門幣計算之之價值,包括括一切費用在在內,即通稱稱CIF(成成本、保險費費及運輸費)之之價值。六、僅在收到上上款所指通知知後,民政總總署方可對有有關車輛作確確定註冊。第十一條檢驗一、須履行第七七條第二款及及第三款規定定義務的獲豁豁免之人,自自獲通知其豁豁免申請已批批准後三十日日內,應向民民政總署申請請檢驗,以證證實有無遵守守規定。二、申請書應附附同第七條第第二款及第三三款規定標出出資料的詳細細圖樣,並說說明有關字樣樣的尺寸及顏顏色。三、如證實未遵遵守有關規定定,須即時定定出特別性質質的重新檢驗驗日期,以便便有關車輛在在十五日內再再接受該檢驗驗。四、為達到第一一款內所定目目的,在第七
18、七條第二款及及第三款規定定義務範圍內內的機動車輛輛每年須接受受民政總署檢檢驗。五、民政總署,須須自已作出檢檢驗之日起或或應檢驗而未未進行檢驗之之日起五日內內,將未遵守守規定或未到到場之情況通通知財政局。第十二條失效出現下列情況時時,豁免之確確認行為即失失效:(一)未履行第第十一條第一一款規定的義義務;(二)直至第十十一條第三款款規定的第二二次檢驗之前前,仍未遵守守第七條第二二款的規定;(三)未到場接接受第十一條條所規定的任任何檢驗;(四)在第十一一條第四款所所指年檢之日日未遵守第七七條第二款的的規定。第三章計稅基礎及稅率率第十三條計稅基礎機動車輛稅以稅稅務價格為計計稅基礎。第十四條稅務價格一、
19、稅務價格由由機動車輛估估價委員會釐釐定;為此,機機動車輛估價價委員會具有有公共當局的的權力,對新新機動車輛進進行估價。二、機動車輛估估價委員會將將參考一切所所具備的資料料以計算稅務務價格。三、必須為每一一商標及型號號釐定稅務價價格;納稅主主體應在進口口機動車輛前前,要求對尚尚未估價的每每一新機動車車輛釐定稅務務價格。四、為適用本規規章的規定,機機動車輛估價價委員會得將將已在澳門特特別行政區銷銷售的型號的的車輛,但其其主要特徵,特特別是發動機機及車架,經經製造商改動動而未有改變變型號名稱者者,視為新機機動車輛。五、機動車輛估估價委員會每每半年將對在在澳門特別行行政區銷售的的機動車輛的的稅務價格複
20、複評。六、機動車輛估估價委員會就就每半年實行行的稅務價格格至少於實行行前十五日向向汽車業各商商會公佈,而而有關資料存存放在澳門財財稅廳供納稅稅主體參閱。七、如上款所指指的稅務價目目表未能在規規定期間內公公佈,對上一一次價目表所所載的稅務價價格暫時維持持有效。八、稅務價格的的估價係對一一特定半年所所公佈者,該該價格維持有有效至特定半半年期屆滿止止,嗣後則適適用第五款的的規定。九、經第三條(一一)項所指納納稅主體預先先申請,得特特別複評稅務務價格;為此此,納稅主體體應向機動車車輛估價委員員會準備一份份具說明理由由的申請書,並並附具所需的的證明,以及及將有關文件件遞交財政局局;申請書應應載明複評理理
21、由,而複評評僅限於因促促銷新機動車車輛手法為由由或因積聚存存貨而使機動動車輛額外貶貶值為由。十、根據上款規規定複評的稅稅務價格維持持有效至促銷銷結束為止,或或存貨售完為為止。十一、新機動車車輛的首次估估價及每半年年作出的複評評係定出一切切納稅主體的的計稅基礎,但但屬第九款所所指對稅務價價格的特別複複評除外;有有關特別複評評將通知利害害關係人,並並僅適用於該該等人。第十五條機動車輛估價委委員會的成員員及運作一、機動車輛估估價委員會的的成員包括:(一)財政局局局長,任主席席;(二)專責稅務務工作的財政政局副局長;如未有專責責授權,則由由局長指定的的一名財政局局主管為成員員;(三)由財政局局局長指定
22、的的一名財政局局職員,以及及在其缺席時時的替代人;(四)在汽車工工商業界具聲聲望的人士兩兩名,以及在在其缺席時的的替代人;(五)能代表消消費者利益的的社會知名人人士一名,以以及在其缺席席時的替代人人;(六)由民政總總署指定的一一名代表,以以及在其缺席席時的替代人人;(七)由財政局局局長指定的的一名財政局局職員任秘書書職務,以及及在其缺席時時的替代人;秘書無投票票權。二、第一款(三三)、(四)、(五五)、(六)及及(七)項所所指機動車輛輛估價委員會會的成員任期期為一曆年,經經財政局局長長建議,由行行政長官以批批示任命,有有關任命公佈佈於澳門特特別行政區公公報。三、機動車輛估估價委員會成成員及秘書
23、的的薪酬係經財財政局局長建建議,由行政政長官每年以以批示釐定。四、機動車輛估估價委員會在在財政局內運運作。五、機動車輛估估價委員會以以簡單多數票票通過決議,主主席所投之票票具決定性。第十六條稅率一、機動車輛稅稅的稅率為累累進式,載於於本法規之附附表,該表為為本法規的組組成部分。二、計稅時,應應按照有關可可課稅金額選選定所屬級別別;如該金額額與表內之計計稅價格級別別之最高額不不符時,應把把有關金額分分成兩部分計計稅:第一部部分,將比所所屬級別較低低一級之最高高數額乘以(bb)欄所示之之平均稅率;第二部分,將將餘下差額的的數額乘以所所屬級別(aa)欄之相應應稅率。第四章結算及徵收第十七條結算一、機
24、動車輛稅稅的結算,由由納稅主體負負責作出。二、在發生應課課稅事實後十十五日內,須須向澳門財稅稅廳遞交M/4格式申報報書,以便結結算有關稅款款;如申報之之計稅基礎數數額低於稅務務價格,則不不接受有關稅稅款的結算或或繳納。三、稅額無任何何附加收費。第十八條依職權結算一、財政局局長長一旦發現納納稅主體未結結算稅項,又又或發現已導導致澳門特別別行政區受損損失的遺漏或或錯誤,即須須依職權作結結算。二、依職權結算算後,須將MM/6格式的的通知書以郵郵政掛號寄送送予納稅主體體,以便通知知其在十五日日內繳納所欠欠稅款及附加加於稅款的款款項。三、倘因遺漏或或錯誤引致依依職權結算出出現附加結算算時,消費者者與納稅
25、主體體對應繳稅項項差額負連帶帶責任。第十九條結算權之失效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對機動車輛輛稅項的結算算權,自發生生應課稅事實實之日起或自自豁免失效之之日起五年後後失效。第二十條補償性利息一、因可歸責於於納稅主體的的事實而引致致延遲結算應應繳的機動車車輛稅,納稅稅主體除繳納納所欠稅款外外,尚須繳納納按法定利率率計算之補償償性利息。二、利息以日計計算,自應結結算稅款之期期間屆滿之翌翌日起算,直直至尚未作出出結算之情況況得到彌補或或改正之日為為止。第二十一條繳納一、機動車輛稅稅係在結算期期限屆滿前於於澳門財稅廳廳繳納;如計計稅基礎以低低於稅務價格格的數額釐定定,則不接受受有關稅款的的繳納。二、如機動車輛輛
26、的車主未向向民政總署出出示證據以證證明已繳納或或獲豁免機動動車輛稅,則則有關機動車車輛不能在街街道上行駛,亦亦不能在民政政總署獲發臨臨時或確定車車牌。第二十二條遲延徵收在規定期間內不不繳納機動車車輛稅,將引引致在該期間間屆滿後六十十日內加徵遲遲延利息以及及欠繳稅款之之3%。第二十三條強制徵收如納稅主體未在在上條所定期期間屆滿後六六十日內繳納納所結算出的的機動車輛稅稅、遲延利息息及欠繳稅款款之3%,則則催徵有關欠欠款,且不妨妨礙就有關情情況科處應有有的處罰。第五章監察第二十四條監察機構一、監察本規章章所定的義務務是否有履行行,由為此獲獲授權,並持持適當證件之之財政局職員員負責。二、負責監察之之職
27、員除履行行法律規定的的其他職責外外,亦特別負負責:(一)收集所需需資料以釐定定計稅基礎;(二)要求納稅稅主體及倘有有需要時要求求消費者遞交交如何得出有有關計算結果果的證明及已已繳納款項的的證明;(三)舉報違反反本規章規定定之行為並對對所發現之違違法行為作筆筆錄;(四)將執行職職務時所獲悉悉之違法行為為通知上級,以以便其知會應應知悉有關事事實的其他公公共部門。三、負責監察之之職員在履行行其職責時,可可按其他法律律對每一具體體情況所作之之規定,自由由進出納稅主主體之任何設設施且有權要要求納稅主體體出示或送交交與受本規章章規範的商業業行為有關的的簿冊、紀錄錄及文件之正正本或副本。四、各公共部門門,在
28、負責執執行本規章之之公務員的正正式要求時,必必須向其提供供對執行其監監察工作所需需的資料。五、經濟局、民民政總署、商商業及汽車登登記局以及治治安警察局,有有特別義務協協助財政局監監察是否有履履行本規章所所定的義務。第二十五條進口車輛經濟局須在每月月月底前,將將上一月份每每一獲發確定定進口准照的的車輛之下列列資料存入數數碼載體,並並將之送交財財政局:(一)進口准照照編號;(二)進口者之之姓名、商業業名稱或公司司名稱;(三)車輛種類類;(四)商標;(五)型號;(六)車輛識別別號碼,通稱稱VIN(VVehiclle Ideentifiicatioon Nummber);(七)發動機編編號;(八)汽缸
29、容量量;(九)車輛到達達澳門時以澳澳門幣計算之之價值,包括括一切費用在在內,即通稱稱為CIF(成成本、保險費費及運輸費)之之價值;(十)來源國或或來源地區。第二十六條獲發車牌之車輛輛民政總署須在每每月月底前,將將上一月份每每一獲發車牌牌的車輛之下下列資料存入入數碼載體,並並將之送交財財政局:(一)納稅主體體之姓名、商商業名稱或公公司名稱;(二)購買者之之姓名、商業業名稱或公司司名稱;(三)商標;(四)型號;(五)車輛識別別號碼,通稱稱VIN(VVehiclle Ideentifiicatioon Nummber);(六)發動機編編號;(七)車牌;(八)汽缸容量量。第二十七條參與商業循環的的人作
30、出之通通知一、一切參與新新機動車輛商商業循環的經經濟參與人,包包括參與從進進口至將車輛輛出售予消費費者過程的人人,必須在每每月月底前向向澳門財稅廳廳遞交一份載載有以下資料料的清單:(一)上月份取取得或進口之之新機動車輛輛;(二)上月份移移轉予其他經經濟參與人之之新機動車輛輛;(三)上月份撥撥作自用之新新機動車輛。二、履行本條規規定的義務,係係以遞交填妥妥的M/7格格式申報書為為之。第二十八條向公眾提供資訊訊之義務一、在機動車輛輛出售地點及及陳列地點,必必須於顯眼處處張貼待售車車輛之公開售售價表及詳細細列出對應的的機動車輛稅稅金額。二、除上款所指指之表外,亦亦應在每一車車輛旁邊明顯顯標示其公開開
31、售價及機動動車輛稅金額額。第六章處罰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違反本規章的規規定之行為,按按本章的規定定受處罰;酌酌科罰款時須須考慮所欠機機動車輛稅的的金額、違法法者的過錯及及其經濟狀況況。第三十條未作結算或作虛虛假申報對下列行為科處處罰款,其最最低額等於所所欠的機動車車輛稅之總數數,而最高額額則等於該總總數的兩倍,但但金額絕不少少於澳門幣二二萬元:(一)在法定期期限內,未遞遞交機動車輛輛稅結算申報報書;(二)在申報書書上或在與應應課稅車輛有有關的記帳紀紀錄及文件上上提供虛假資資料。第三十一條逾期繳稅及欠稅稅一、過期繳納稅稅款者,科下下列罰款:(一)在法定繳繳稅期屆滿後後三十日內繳繳稅者,科所所欠稅款
32、十分分之一的罰款款,其金額絕絕不少於澳門門幣二千五百百元; (二)在上項所所定期間屆滿滿後十五日內內繳稅者,科科所欠稅款十十分之一至半半數的罰款,其其金額絕不少少於澳門幣五五千元。 二、在上款(二二)項所規定定的期間內仍仍未繳納稅款款者,科所欠欠稅款半數至至全數的罰款款,但金額絕絕不少於澳門門幣二萬元。第三十二條其他違法行為對本規章所載任任何義務作出出上述數條未未規定的違法法行為,科處處澳門幣五千千元至五萬元元罰款。第三十三條累犯一、屬累犯情況況,本章所規規定之罰款提提高至兩倍。二、違法者在作作出本規章所所定的任何違違法行為經受受處罰後未滿滿一年又作出出相同違法行行為,視為累累犯。第三十四條罰
33、款之減輕一、如主動繳納納罰款,罰款款即減半。二、在稅務當局局之任何部門門收到有關筆筆錄、舉報或或檢舉前,違違法者將有關關違法行為告告知該部門或或要求使其稅稅務狀況符合合規範者,方方視違法者自自發繳納罰款款。第三十五條科處罰款之權限限一、科處罰款屬屬財政局局長長的權限。二、具適當說明明理由的處罰罰批示,須於於十五日內通通知違法者。第三十六條程序科處罰款係按十十月四日第552/99/M號法令所所規定之有關關行政上的違違法行為的程程序為之。第三十七條罰款之繳納一、罰款應自處處罰批示通知知之日起十日日內繳納。二、繳納罰款並並不免除違法法者繳納稅款款及應繳之其其他收費。第三十八條繳納罰款的責任任一、繳納
34、罰款屬屬違法者的責責任。二、下列之人負負繳納罰款的的連帶責任:(一)屬違法者者為法人的情情況,領導人人、董事、經經理、監事會會成員或清算算人;(二)屬違法行行為係由受權權人或無因管管理人作出的的情況,委任任人或無因管管理本人;(三)屬經證實實消費者與納納稅主體串通通作出違法行行為的情況,消消費者。第三十九條未繳納罰款如在所定期間未未繳納本章規規定之罰款,則則催徵繳納有有關欠款。第四十條程序及罰款之時時效一、有關行政上上違法行為的的程序之時效效,自作出該該違法行為之之日起經過兩兩年完成。二、罰款之時效效,自處罰決決定不可被申申訴之日起經經過四年完成成。第七章對納稅人之保障障第四十一條聲明異議及上
35、訴訴一、對根據本規規章作出的行行政行為所聲聲明的異議及及所提起的訴訴願,須遵守守行政程序序法典的規規定。二、對釐定稅務務價格的行政政行為,僅可可提起司法上上訴,此項規規定屬上款規規定的例外情情況。三、上款所指的的司法上訴不不具有中止效效力。四、以釐定稅務務價格的行政政行為為標的的之司法上訴訴或預防及保保全程序的提提起,不妨礙礙第十七條第第二款及第二二十一條第二二款的規定。第八章最後規定第四十二條印件一、財政局應將將所使用印件件之式樣配合合本規章之規規定,並製作作所需之印件件式樣。二、印件式樣之之更新或更換換,係經財政政局局長建議議,由行政長長官於六十日日內以批示決決定。附 件機動車輛稅之稅稅率表I汽車計稅價格級別(澳門幣)每一級別的相應稅率(a)在結算時採用的平均稅率(b)至 100,000 元-30%由 100,000 元以上至 200,000 元40%35%由 200,000 元以上至 300,000 元65%45%由 300,000 元以上至 500,000 元70%55%500,000 元以上-55%II重型摩摩托車及輕型型摩托車計稅價格級別(澳門幣)每一級別的相應稅率(a)在結算時採用的平均稅率(b)至 15,000 元-10%由 15,000 元以上至 25,000 元35%20%由 25,000 元以上至 40,000 元40%30%40,000 元以上-3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