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hhx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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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发医疗器器械生产产质量管管理规范范植入性性医疗器器械实施施细则和和检查评评定标准准(试行行)的通通知国食药监监械2200998336号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食食品药品品监督管管理局(药药品监督督管理局局):为了了更好地地贯彻实实施医医疗器械械生产质质量管理理规范(试试行)(以以下简称称规范范),规规范植入入性医疗疗器械生生产质量量管理体体系及其其监督检检查工作作,国家家局组织织制定了了医疗疗器械生生产质量量管理规规范植入入性医疗疗器械实实施细则则(试行行)和和医疗疗器械生生产质量量管理规规范植入入性医疗疗器械检检查评定定标准(试试行)。现现印发给给你们,请请遵照执执行。现现就有关关事
2、项通通知如下下:一、自自20111年11月1日日起,食食品药品品监督管管理部门门对植入入性医疗疗器械进进行质量量管理体体系检查查,应当当按照规规范和和医疗疗器械生生产质量量管理规规范植入入性医疗疗器械实实施细则则(试行行)实实施。生生产企业业按照医医疗器械械生产质质量管理理规范检检查管理理办法(试试行)相相关要求求提出质质量管理理体系检检查申请请,食品品药品监监督管理理部门按按要求组组织实施施规范范的检检查。国国家药品品监督管管理局关关于印发发的通通知(国国药监械械200024733号)同同时废止止。二、自自本通知知印发之之日起至至20110年112月331日,对对植入性性医疗器器械的质质量管
3、理理体系检检查仍按按现有规规定进行行,企业业也可自自愿申请请规范范检查查。三、自自20111年77月1日日起,生生产企业业申请植植入性医医疗器械械首次注注册和重重新注册册时,应应当按要要求提交交经检查查合格的的医疗疗器械生生产质量量管理规规范检查查结果通通知书,其其他医疗疗器械的的质量管管理体系系检查按按现有规规定进行行。四、各各级食品品药品监监督管理理部门应应加强对对本辖区区植入性性医疗器器械生产产企业实实施规规范情情况的监监督检查查,对已已经通过过规范范检查查的企业业要加强强日常监监管。国国家局将将组织对对各地的的检查工工作进行行监督检检查。各级级食品药药品监督督管理部部门要切切实做好好实
4、施的的各项准准备工作作,加强强学习和和宣传,做做好政策策引导和和技术指指导,注注意总结结经验,收收集规规范执执行中的的有关情情况,发发现问题题,及时时解决。各各地在执执行中的的问题和和建议,请请及时反反馈国家家局医疗疗器械监监管司。国家食食品药品品监督管管理局二九年十十二月十十六日医疗器械械生产质质量管理理规范植植入性医医疗器械械实施细细则(试试行)第第一章总则第一一条为为了规范范植入性性医疗器器械生产产质量管管理体系系,根据据医疗疗器械生生产质量量管理规规范的的要求,制制定本实实施细则则。第二条条本实实施细则则适用于于第二类类和第三三类有源源植入性性和无源源植入性性医疗器器械(包包括无菌菌和
5、非无无菌状态态)的设设计开发发、生产产、销售售和服务务的全过过程,但但不适用用于组织织工程植植入物中中生物技技术组成成部分和和除齿科科种植体体外的其其他齿科科植入物物。第三条条植入入性医疗疗器械生生产企业业(以下下简称生生产企业业)应当当按照本本实施细细则的要要求,建建立质量量管理体体系,形形成文件件,加以以实施并并保持其其有效性性。作为为质量管管理体系系的一个个组成部部分,生生产企业业应在产产品实现现全过程程中实施施风险管管理。第第二章管理职职责第四条条生产产企业应应当建立立相应的的组织机机构,规规定各机机构的职职责、权权限,明明确质量量管理职职能。生生产管理理部门和和质量管管理部门门负责人
6、人不得互互相兼任任。第五条条生产产企业负负责人应应当具有有并履行行以下职职责:(一一)组织织制定生生产企业业的质量量方针和和质量目目标;(二二)组织织策划并并确定产产品实现现过程,确确保满足足顾客要要求;(三三)确保保质量管管理体系系有效运运行所需需的人力力资源、基基础设施施和工作作环境;(四四)组织织实施管管理评审审并保持持记录;(五五)指定定专人和和部门负负责相关关法律法法规的收收集,确确保相应应法律法法规在生生产企业业内部贯贯彻和执执行。第六六条生生产企业业负责人人应当确确定一名名管理者者代表。管管理者代代表负责责建立、实实施并保保持质量量管理体体系,报报告质量量管理体体系的运运行情况况
7、和改进进需求,提提高员工工满足法法规和顾顾客要求求的意识识。第三章章资源源管理第七七条生生产、技技术和质质量管理理部门的的负责人人应当熟熟悉医疗疗器械的的法规,具具有质量量管理的的实践经经验,有有能力对对生产和和质量管管理中的的实际问问题作出出正确的的判断和和处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等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第八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相应技术和法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
8、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条若工作环境条件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工作环境条件。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址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质等污染源的区域。第十二条生
9、产企业应当确定产品生产中避免污染、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要合理。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洁净室(区)级别设置原则见附录,非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工作环境设置应以对产品质量不产生不利影响为原则。第十三条洁净室(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
10、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第十四条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第十五条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经过净化处理。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清洗和消毒,并作好记录。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对洁净室(区)的尘粒
11、、浮游菌或沉降菌、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定期检(监)测,并对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是否影响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检(监)测和验证,检(监)测结果应当记录存档。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健康的要求,并形成文件。应有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服装的要求,并形成文件。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的
12、清洁要求,并形成文件。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区。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第二十三条对非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或使用前预期灭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
13、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生产企业需建立一个受控的环境来包含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第二十四条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对其他产品、工作环境或人员造成污染,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进行控制,其措施应形成文件予以规定。第四章文件和和记录第二二十五条条生产产企业应应当建立立质量管管理体系系并形成成文件。质质量管理理体系形形成的文文件应当当包括质质量方针针和质量量目标、质质量手册册、本细细则中所所要求编编制的程程序文件件、技术术文件、作作业指导导书和记记录,以以及法规规要求的的其他文文件。质量量手册应应当对生生产企业业的质量量管理体体系作出出承诺和和规定。第二十六
14、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和保持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规范、生产过程规范、检验和试验规范、安装和服务规范等。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以下的文件控制要求:(一)文件发布前应当经过评审和批准,以确保文件的适宜性和充分性,并满足本细则的要求;(二)文件更新或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文件进行评审和批准,并能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确保在工作现场可获得适用版本的文件;(三)生产企业应当确保有关医疗器械法规和其他外来文件得到识别与控制;(四)生产企业应当对保留的作废文件进行标识,防止不正确使用。第二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作废的技术文档,并确定其保存期限。这个期限至少在生产
15、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寿命期内,可以得到该医疗器械的制造和试验的文件,但不应少于记录或相关法规要求所规定的保存期限。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处置、可追溯性的要求。记录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记录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并防止破损和丢失;(二)生产企业保存记录的期限至少相当于生产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生产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第三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记录的可追溯性作出规定。在规定可追溯性所要求的记录时,应当包括可能导致医疗器械不满足其规定要求的所有组件、材料和工作环境的记录。
16、第五五章设设计和开开发第三十十一条生产企企业应当当建立设设计控制制程序并并形成文文件,对对医疗器器械的设设计和开开发过程程实施策策划和控控制。第三三十二条条生产产企业在在进行设设计和开开发策划划时,应应当确定定设计和和开发的的阶段及及对各阶阶段的评评审、验验证、确确认和设设计转换换等活动动。应当当识别和和确定各各个部门门设计和和开发的的活动和和接口,明明确职责责和分工工。第三十十三条设计和和开发输输入应当当包括预预期用途途规定的的功能、性性能和安安全要求求、法规规要求、风风险管理理控制措措施和其其他要求求。对设设计和开开发输入入应当进进行评审审并得到到批准,保保持相关关记录。有有源植入入性医疗
17、疗器械的的设计与与制造应应当将与与能源使使用有关关的风险险,特别别是与绝绝缘、漏漏电及过过热有关关的风险险,降至至最低。第三十四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提供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据、产品特性和接收准则。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并保持相关记录。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从设计开发到生产的设计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第三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第三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
18、要措施的记录。第三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适用要求或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和/或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第三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第四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
19、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第六六章采采购第四十十一条生产企企业应当当建立采采购控制制程序并并形成文文件,以以确保采采购的产产品符合合规定的的采购要要求。当采采购产品品有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国家强强制性标标准要求求时,采采购产品品的要求求不得低低于法律律、行政政法规的的规定和和国家强强制性标标准的要要求。第四四十二条条生产产企业应应当根据据采购的的产品对对随后的的产品实实现和最最终产品品的影响响,确定定对供方方和采购购的产品品实行控控制的方方式和程程度。当当产品委委托生产产时,委委托方和和受托方方应满足足医疗器器械生产产监督管管理有关关法规的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对供方满足其采购要求的能力进行
20、评价,并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生产企业应当保持评价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如采购的产品与最终产品的安全性能有关,生产企业必须保持对供方实施控制的所有记录,这些记录应足以证实所采购的产品可保证产品的安全性。第四十三条采购信息应当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要求,包括采购产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范、图样、必要时包括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内容。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保持相关的采购信息。第四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产品进行检验或验证,以确保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并保持记录。当检验或验证在供方的现场实施时,生产企业应当在采购信息中对验证安排和产
21、品放行方法作出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医疗器械原材料按批进行检验或对供方的检验报告进行确认。第四十五条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所需供体采购应当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与供方签订采购协议书,对供方的资质进行评价,并有详细的采购信息记录。第四十六条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动物源性供体进行风险分析和管理,对所需供体可能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进行安全性控制并保存资料,应当制定灭活或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的工艺文件,该文件需经验证并保留验证报告。第四十七条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动物定点供应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在协议中应载明供体的质量要求,
22、并保存供应单位相关资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执行的检疫标准等资料。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供体的可追溯性文件和记录。第四十八条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所需供体进行严格筛查,应建立供体筛查技术要求,并保存供体病原体及必要的血清学检验报告。第四十九条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供者志愿捐献书。在志愿捐献书中,应当明确供者所捐献组织的实际用途,并经供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确认。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同种异体原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与其合作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或其伦理委员会的确认文件。第七章生产管管理第五十十条生生产企业业应当策策划并在在受控条条件下实实施所有有生产
23、过过程。第五五十一条条生产产企业应应当编制制生产工工艺规程程、作业业指导书书等,并并明确关关键工序序和特殊殊过程。第五十二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监视和控制。第五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使用适宜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监视和测量装置,并确保其得到控制。第五十四条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或者从产品上去除处理物时,生产企业应当将对产品进行清洁的要求形成文件并加以实施。对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进行污染的控制,并对灭菌过程进行控制。第五十五条生产企业对洁净室(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艺装备应当具有防尘、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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