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口径[小编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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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口径小编整理第一篇: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口径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明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重点,强化统计业务指导,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促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业务工作健康发展,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工作目标,现制定如下统计工作制度。一、总体思路“十二五”期间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将以实现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信息化建设质量为重点,以统计监测为支撑,全力提升统计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十二五”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二、统计工作任务(一)落实“五项制度”
2、,强化工作监管1、落实重点对象个案管理制度。一是继续按照“以个案促求实”的原则,在对当年节育对象、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安排再生育指标对象实行个案监管的基础上,对当年落实意外补救措施对象、检出的政策外怀孕对象和一女孩的独女户对象也实行个案监管,跟踪服务,随机核查,以促进节育质量的提高、政策外怀孕处理力度的加大和孕情出生的及时掌握。二是对累计二女结扎户进行严格监控,凡因非正常原因(子女数变化、子女性别错报、节育虚假、配偶死亡、婚姻变动)退出二女户个案的,每退出1例,当年二女户结扎任务追加1例。三是进一步增加当年独生子女领证户人数,重点对生育一个男孩且年满5周岁的夫妇要主动上门核实情况、宣传
3、政策,动员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及时提供环情服务,通过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减少政策外生育。2、坚持出生联系通报制度。一是建议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部门积极与同级卫生部门协调开放广东省出生证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县局必须按月对本地卫生医疗单位出生婴儿登记情况反馈乡镇核查的基础上,各乡镇也要对本乡(镇)卫生院出生婴儿登记情况进行通报,对属外省、外乡的,要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同时报送县计生局统计股备案。二是争取按月和公安部门常住人口出生登记信息核对,进一步核实核准人口及出生信息,确保通报不留死角,出生如实上报,避免瞒报、漏报。3、落实按月分析通报制度。县级计生局在统计年度内对主要工作任
4、务完成情况、报表责任指标达标情况和信息系统质量实行按月分析通报,并以计生工作例会纪要形式下发,使各乡镇认识问题,明确差距,促进发展。报表数据每月对比分析,细化指标差距,量化工作欠帐,测算数据误差,每两个月百分制评估通报,提出具体要求;信息系统按月汇总对比分析、通报,严格监控信息系统录入和错误信息整改情况。4、坚持四术任务按月分解下达制度。结合计生工作例会,2充分利用信息系统综合查询功能,按照对象就是任务的原则,在紧盯当年应节育对象的基础上,对历年欠帐对象全部按任务按个案予以下达,确保当年节育措施落实率和及时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历年节育措施落实无欠帐。已婚未育和有再生育指标的人员不应计算在
5、分母里面,即计算确需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的落实率和及时率。此外,持有效医院证明由于身体原因暂缓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如:剖宫产、妇科病、感冒发热等不计入任务范围内,但须列入跟踪服务范围)、第一胎生育双胞胎的、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的等等属可不落实结扎长效措施的,也应不计算在分母里面)。5、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度。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将每月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于未完成的以纪要的形式反馈乡镇,详细反馈存在问题,记载错误个案,提出整改时限,并跟踪调查整改情况,对存在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整改完善的,直接执行问责,严重者实行“一票否决”。(二)深化信息引导,大力推进统计动态监测1、深化信息引导,建立信息化
6、服务全局的制度。加强信息个案项目完整,确保录入及时准确,加强培训,提高各级计生信息化和统计工作人员业务服务管理水平。(1)准确更新信息。各乡镇要认真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村级月报告单上报的内容,准确更新信息系统个案信息,确保3信息系统汇总报表与实际统计数据一致率达到100。各级要对每月当年出生、节育、初婚等主要信息误差进行备案,并及时订正,按个案计入季度评估。对于已实现居、街、区、市四级联网的地区,直接由居委会及时更新个案信息。(2)及时录入个案变更信息。坚持做好已婚育龄妇女个案变更信息的录入,对报告单反映的孕情要准确地录入妊娠史信息表(包括出生医院、生产方式等),对当年政策外生育对象及时将社会抚
7、养费应征、已征情况录入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表,对接受环孕情服务的对象将服务地点、服务时间和服务结果录入环孕情服务信息表,并确保录入个案与手工资料记载一致,汇总数据与报表数据一致,同时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生育指标、生殖保健检查、手术并发症、流出人口、访视服务、奖励费等信息的录入,确保个案信息变动情况与工作进展同步。(3)全面整改错误信息。一是继续抓好人口和已婚育龄妇女身份证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确保人口和已婚育龄妇女身份证信息录入比例分别达到95以上,7岁以上人口其出生日期、性别空填率、错填率和无姓名信息均为零。二是全面开展信息系统人口信息与人口登记册核对工作,对不一致信息进行修改,对漏录的人口
8、信息进行补录,彻底解决目前信息系统人口信息与人口登记册信息两张皮的问题,提高信息系统人口个案信息的准确4率。三是对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存在问题多,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乡(镇)或单位,各地要下发督办件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系统数据质量的全面提高。省人口计生委也将定期进行通报。(4)提高综合应用能力。一是强化信息系统各类报表的分析、应用。各乡镇要在目前汇总报表的基础上,积极应用信息系统通用查询汇总相关数据,应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分析及日常工作指导,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二是各乡镇要积极利用信息系统相关查询功能,提取应环孕情服务、产术后随访、社会抚养费征收、应节育对象等各类名单,有针对性地开展计划生育管
9、理和服务工作。(5)加强流入人口信息录入及管理。实现流入地和流出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双向协查和互通情况。由于外出人口增多,多年不归,婚育、生育、节育状况无法掌握,在我们的信息系统中仍然体现的是育龄妇女外出时的婚育情况,导致育龄妇女管理系统的逻辑错误矛盾。对流动人口的新婚、现孕、出生统计不及时,导致漏统和迟统,没有真正反映某时点的计生工作状况。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婚育、生育、节育情况等信息的录入及管理工作,形成制度。(6)加强农村“两户”录入及管理。建立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优待奖励数据库,全面录入农村“两户”(包括退出育龄期对象)基本信息和已经享受的各类奖优免补政策的(包5括奖励扶助
10、、特别扶助、特困救助等)落实时间、发放金额、领取人等详细信息,为全面掌握和准确查询政策落实情况提供保障,为综合治理部门落实政策提供依据,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评估。(7)加强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信息录入及管理。利用各地开展的“集中服务”或平时的查环查孕工作,全面采集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信息,建立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电子档案,实现全省各级计生与卫生资源共享,为更好地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奠定基础。(8)建立出生、节育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加强各地卫生医疗单位出生婴儿及公安出生登记信息与计生部门的反馈及共享,各地要认真录入本地医疗单位出生婴儿信息,乡镇(街道)负责录入当地派出所提供的
11、出生登记信息和卫生院出生婴儿信息,以及对卫生院、派出所提供的出生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和核查;各乡镇要具体负责核实情况,并进行跟踪、监控、分析、通报,确保出生信息全面上报。2、加强统计动态监测,建立统计预报预警预测制度。及时掌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定期收集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统计数据,动态监测全省各地人口发展动态,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报预警建议,建立起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快速收集、快速调查和数据直报制度,综合分析和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报6预警制度,对全省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报表进行年终综合评估,为领导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更加准确有效的信息支持。省人口计生委每年将定期开展包括快速调查在内的各项调查
12、,并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有关统计监测方案、动态进展情况等信息以及相关统计监测的评估结果。(三)举办统计业务及信息系统操作竞赛,提高工作能力1、开展培训。针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及上级业务部门对工作的新要求,适时举办全省统计和信息系统操作员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业务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各级也应每年定期开展培训,特别是新上岗的统计员应加强上岗前的业务培训。2、定期举办知识竞赛等大练兵活动。采用理论考核与技能操作相结合、固定考题与现场出题相结合、统一阅卷与现场打分相结合的方法举办全省计划生育统计业务知识及信息系统操作技能竞赛,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使系统内形成学业务、钻业务的良好氛围,努力培养一批业务精、能力强
13、的业务骨干,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证。附: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7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一、统计原则、统计区域和统计对象(一)统计原则基于全员人口数据信息库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立起以户籍人口口径为主,现居住地管理为辅的统计口径。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按户籍人口口径和现居住地管理统计口径生成两套统计报表。户籍人口口径主要作为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做全省人口发展分析、评估和预测及存档使用,现居住地管理统计口径主要作为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使用。户籍人口和现居住地管理相结合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统计原则具体如下:一是全省育龄妇女信息卡唯一性原则,户籍地负责建卡,户籍地和现
14、居住地共同补充和更新信息卡,确保全省数据不重不漏。二是统计责任与管理责任相区分的原则。各级规划统计部门以统计数据真实性、及时性为原则,统计不实将追究统计责任;其它部门负起管理责任,管理不到位将追究管理责任。三是统计与考核相区分的原则。统计以数据真实性和及时性为主,考核则以统计数据真实性、及时性和管理责任相结合。(二)统计区域1、统计填报区域以县级为单位。县内镇外的统计由各市自行确定。82、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各城区之间视为同一行政区域,本市户籍人口相互之间的跨区流动仍视为各区户籍人口。3、东莞和中山视为县级区域填报统计。(三)统计对象1、户籍人口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本地公安户籍管
15、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包括:(1)户口在本地,常住在本地的人。(2)户口在本地,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人。(3)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复员证、转业证、劳改释放证及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而常住本地的人口(即“持口袋户口人口”),现居住地视为户口登记地并统计。2、暂住人口指公民的户籍不在本地但统计时期内居住在本地的流动人口(含省外和省内市外)。包括:(1)现居住地管理统计的常住流动人口a、户籍不在本地,居住满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包括省外流入人口和省内市外流入人口)。b、省内市外流入人口统计入现居住地管理的报表时,户籍地不统计。其中现居住地必须与流入人口户籍地沟通及反馈,准确核实生育节育情况
16、后允许在现居住地办理服务证,在现居住地9进行查环查孕以及生育后的节育手术落实。c、现居住地管理统计报表统计现居住地管理统计的常住流动人口和统计时期内仍居住在户籍地的户籍人口。(2)现居住地管理统计的暂住流动人口户籍不在本地,居住不满半年的流入人口(包括省外流入人口和省内市外流入人口)。3、信息系统区分信息系统应能主动区分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并分别做统计,其中暂住人口应能区分出省外流动人口、省内市外流动人口及其在现居住地的居住时间(含流入、流出时间)。二、统计指标(一)出生人数,指统计时期内,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即有呼吸、心跳、脐动脉搏动或肯定的随意肌运动)的全部活产婴儿数,包括活产后随即死亡的婴儿
17、。出生人数包括当年实际出生、确属往年出生漏报和收养的子女等。具体如下:1、一般情况下,出生人口由生育时男方统计。2、未婚生育的子女若在女方家庭抚养的,在女方统计。3、当年发现户籍人口确属往年出生漏报(含收养的子女)未统计上报的,计入当年出生并统计上报。注。男方指男方户籍地,女方指女方户籍地,以下同。(二)出生孩次,是指该孩子出生时在其家庭现有子女(包10括收养及前夫前妻所生的子女)依年龄大小排列顺序。1、第一胎为双胞胎生育的,分别统计一孩、二孩各一人,其它胎次依次类推。2、再婚夫妇生育的子女,按现家庭子女数依次计算孩次。3、对户籍人口往年出生漏报、错报且在本统计年度发现的,录入信息系统时按真实
18、的孩次录入,但补报时按已报孩子数累加孩次上报。4、未婚生育、重婚生育、与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的子女,按女方家庭子女数统计;在男方家庭抚养的,按男方家庭子女数统计。5、收养的孩次按收养人家庭现有子女数统计。6、已经上报孩次的小孩出现死亡的,其孩次相应取消,后面的孩次依次前移。注。孩次统计及孩次夫妇的统计以现有家庭子女数计算,未成年人以离婚时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随前配偶,未成年人按其随父或随母户籍而定,确定现有家庭子女(离婚的夫妻双方分别建卡)。在信息系统增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信息模块。(三)政策内外出生1、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统计为政策内出生,否则统计为政策外出生。2、未办
19、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暂时统计11为政策内出生,六十日内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更改为政策外出生。若出现跨年度时,本年度报表按政策内统计,跨年度后仍未补办的必须更正,但不再统计上报。3、对于符合政策生二孩的,若未进行二孩审批的,按政策外出生统计。(四)死亡人数,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原因而失去生命的人数之和。(五)女性初婚人数,指女性初次登记结婚人数,由女方统计。女性初婚人数包括早婚(指早于20周岁)及晚婚(指晚于23周岁)。(六)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指已婚且年龄在15至49周岁的妇女人数之和,含离婚、丧偶、未婚已育(含收养)的妇女。(七)本期计划生育手术,指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施行
20、各种计划生育手术的例数(往年手术漏报不统计)。1、男结扎,指输精管结扎及粘(栓)堵手术。2、女结扎,指输卵管结扎及粘(栓)堵手术。3、放环,指放臵宫内节育器。4、皮下埋植,指将“皮下埋植剂”植于皮下,通过缓慢释放孕激素而达到避孕。5、补救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政策外怀孕的人流引产。其它情况的人流引产必须录入信息系统,但不统计上报。126、取环,与放环相对的概念,是指在不需要宫内节育环的情况下将其取出的手术。(八)现有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指统计时点已经采取各种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有配偶的育龄夫妇对数。节育措施包括男结扎、女结扎、放环、皮下埋植、口服及注射避孕药、避孕套、外用药和其它,其中全宫切
21、除视为女结扎。对落实避孕措施夫妇只计算一方,同时采取几种避孕措施,只统计一种,并以近期为准。(九)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期人数,指统计期内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期末人数,指统计时点已婚育龄妇女子女未超过14周岁的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由男方统计。(十)分孩次已婚育龄夫妇人数,指统计时点现有已婚育龄夫妇按家庭现存子女数确定的对数(不含离婚、丧偶)。其中“无孩夫妇人数”指统计时点该家庭没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对数;“一孩夫妇人数”指统计时点现存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妇对数;“二孩夫妇人数”是指统计时点现存二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妇对数;以此类推。再婚夫妇家庭按新
22、组合家庭现存子女数计算孩次。三、统计责任和管理责任(一)婚嫁人口(俗称“外嫁女”)1、一般情况下由男方户籍地统计。132、跨省婚嫁,一般由本省户籍地统计。特殊情况如下。男方为本省户籍,常住本省的,常住地按暂住人口统计。女方为本省户籍,常住本省户籍地以外的,常住地按暂住人口统计。3、涉外统计夫妇双方均为本省户籍,按规定不允许再生育,赴国外或港澳台生育,并带回内地入户的,按政策外出生统计,其孩次按现家庭现存孩子累计统计。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国外或港澳台的,若按规定不允许再生育但生育后在本省入户的,按政策外出生统计。(二)其它情况1、省内市外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负责录入发现的生育、节育等信息,
23、并反馈户籍所在地,户籍地必须认真核实,现居住地若未录入并反馈的,做为现居住地的统计管理责任。2、对于省外人口的生育、节育信息,现居住地负责向户籍所在地反馈,并按暂住人口统计上报。四、声明本统计口径正式实施之日起,其它统计口径废除。14第二篇: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一、管理范围、原则及界定(一)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男女双方已满法定婚龄且生育,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其他情形,一律由女方户籍地统计。具体为:1、男女双方均为本省户籍的:(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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