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bcj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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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则第一条 为维护护*农村村商业银银行股份份有限公公司(以以下简称称“本行行”)股股东和债债权人的的合法权权益,规规范本行行的组织织和行为为,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以以下简称称公司司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以以下简称称商业业银行法法)、农农村商业业银行管管理暂行行规定以以及其他他有关法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定,制定定本章程程。第二条 本行注注册中文文全称为为:*农农村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简简称*)本行英文全全称: *(缩缩写:*)本行注册地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 本行是是经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批准准,在工工商
2、行政政管理部部门注册册登记,由由自然人人、企业业法人依依照公公司法和和商业业银行法法共同同发起设设立的永永久存续续的股份份制银行行业金融融机构。实实行一级级法人、统统一核算算、统一一管理、授授权经营营的管理理体制。本本行设立立后,原原建湖县县农村信信用合作作联社自自行终止止,其全全部资产产负债和和各项业业务由本本行承继继。第四条 本行注注册资本本为人民民币*万元元。第五条 董事长长为本行行的法定定代表人人。第六条 本行是是独立的的企业法法人,享享有由股股东投资资入股形形成的全全部法人人财产权权,依法法享有民民事权,并并以全部部法人资资产独立立承担民民事责任任;本行行财产、合合法权益益及依法法经
3、营受受国家法法律保护护,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不不得侵犯犯和非法法干涉。第七条 本行下下设的分分支机构构不具备备法人资资格,在在本行授授权范围围内依法法开展业业务,其其民事责责任由本本行承担担。第八条 本行以以安全性性、流动动性、效效益性为为经营原原则,实实行自主主经营,自自担风险险,自负负盈亏,自自我约束束。第九条 本行股股东按其其所持股股份享有有所有者者的资产产受益、参参与重大大决策和和选择管管理者等等权利,并并以所持持股份为为限对本本行的债债务承担担责任。第十条 本行执执行国家家有关法法律法规规和行政政规章,执执行国家家金融方方针和政政策,依依法接受受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构的监督督管理。第
4、十一条 本章章程自生生效之日日起,即即成为规规范本行行的组织织与行为为、本行行与股东东、股东东与股东东之间权权利义务务关系的的具有法法律约束束力的文文件。第二章 经营宗宗旨和业业务范围围第十二条 本行行的经营营宗旨是是:依照照国家有有关法律律、行政政法规,自自主开展展各项商商业银行行业务,积积极参与与金融市市场竞争争,为农农民、农农业和农农村经济济发展提提供优质质高效的的金融服服务,促促进城乡乡经济协协调发展展。第十三条 本行行根据农农村产业业结构状状况,执执行由股股东大会会确定本本行新增增贷款中中用于发发放涉农农贷款的的比例。第十四条 经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机构批批准,并并经注册册登记,本本
5、行及分分支机构构的经营营范围是是:(一)吸收收公众存存款;(二)发放放短期、中中期和长长期贷款款;(三)办理理国内结结算;(四)办理理票据承承兑与贴贴现;(五)代理理发行、代代理兑付付、承销销政府债债券;(六)买卖卖政府债债券、金金融债券券;(七)从事事同业拆拆借;(八)从事事借记卡卡业务;(九)代理理收付款款项及代代理保险险业务;(十)提供供保管箱箱服务;(十一)经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批准的的其他业业务。第三章 股份份第十五条 本行行根据资资本来源源和归属属设置自自然人股股和法人人股。本本行股东东必须符符合向金金融机构构投资入入股的条条件。第十六条 本行行全部资资本划分分为等额
6、额股份,每每股面值值为人民民币壹元元。本行行股份同同股同权权,同股股同利,承承担相同同义务。第十七条 本行行单个自自然人股股东持股股比例不不得超过过本行股股份总额额的2%,单个个境内非非金融机机构法人人及其关关联方合合计投资资入股不不得超过过本行股股份总额额的100%,本本行职工工持股总总额不得得超过本本行股份份总额的的10%,持股股超过55%以上上的股东东资格需需报监管管部门审审批。第十八条 本行行发起设设立的总总股本3300000万股股。包括括自然人人股1444522万股,占占股份总总额的448.117%,(其其中:本本行职工工股28865.50万万股,占占股份总总额的99.555%);法
7、人股股155548万万股,占占股份总总额的551.883%。第十九条 本行行前十名名法人股股东名单单如下:序号名 称住 所持股数(万股)占比(%)合 计本行前十名名自然人人股东名名单如下下:序号姓 名名身份证号码码住 所所持股数 (万股股)占比(%)合 计第二十条 本行行依据法法定验资资机构出出具的验验资证明明建立股股东名册册,股东东名册记记载下列列事项:(一)股东东的姓名名(名称称)、地地址(住住所)、自自然人股股东身份份证号、法法人股东东法人代代码、法法人代表表姓名;(二)股东东所持股股份数;(三)股东东所持记记名股权权证书的的编号;(四)股东东取得其其股份的的日期;(五)股东东股权质质押
8、情况况。第二十一条条 本本行印发发记名式式股权证证书,作作为本行行股东的的股权凭凭证和分分红依据据。本行行发行的的股权证证书,采采用一户户一证制制,载明明下列事事项:(一)本行行名称;(二)本行行登记成成立日期期;(三)股权权证书的的编号;(四)持有有股权证证书的股股东的姓姓名或名名称;(五)股权权证书票票面金额额及代表表的股份份数。本行的股权权证书加加盖本行行公章,并并经董事事长签署署后方为为有效,本本行公章章或董事事长签名名可以采采用印刷刷形式。第二十二条条 本行行股东持持有的股股权证书书发生被被盗、遗遗失、灭灭失或毁毁损,股股东可以以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诉讼法规规定的公公示催告
9、告程序,请请求人民民法院宣宣告该股股权证书书失效。人人民法院院宣告该该股权证证书失效效后,股股东可以以向本行行申请补补发股权权证书。第二十三条条 本行行根据经经营和发发展的需需要,依依照法律律、法规规的规定定,经股股东大会会作出决决议,报报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构批准后后,可以以变更注注册资本本。第二十四条条 本行变变更注册册资本,应应当按照照公司司法、商商业银行行法以以及其他他有关法法律规定定的程序序办理。本本行减少少注册资资本后,注注册资本本不得低低于法定定的最低低限额。第二十五条条 本行行在下列列情况下下,经本本行股东东大会审审议通过过,报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机构批批准后,可可以收购购本
10、行的的股份:(一)为减减少本行行资本而而注销股股份;(二)与持持有本行行股份的的其他公公司合并并;(三)用于于奖励本本行职工工;(四)股东东因对股股东大会会作出的的本行合合并、分分立决议议持异议议,要求求本行收收购其持持有的股股份。本行收购本本行股份份后,属属于第(一一)项情情形的,应应当自收收购之日日起十日日内办理理注销手手续;属属于第(二二)项、第第(四)项项情形的的,应当当在六个个月内办办理转让让或者注注销手续续。 本行依照第第(三)项项情形收收购的本本行股份份,不得得超过本本行已发发行股份份总额的的百分之之五;用用于收购购的资金金应当从从本行的的税后利利润中支支出;所所收购的的股份应应
11、当在一一年内转转让给职职工。第二十六条条 除除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情况况外,本本行股东东所持的的股份不不得退股股。但经经本行董董事会审审议同意意,可依依法转让让、继承承和赠与与。第二十七条条 本本行股东东不得虚虚假出资资或抽逃逃出资,也也不得抽抽回股本本。本行行不接受受本行股股份作为为质押的的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第二十八条条 自自然人及及企业法法人持有有的本行行股份自自本行成成立之日日起3年年内不得得转让。第二十九条条 本行行董事、监监事和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在在任职期期间,所所持本行行股份不不得转让让或质押押,离职职半年后后经本行行董事会会同意
12、方方可转让让。本行高级管管理人员员是指本本行行长长、副行行长、内内审负责责人、财财务负责责人、合合规部门门负责人人、营业业部总经经理、支支行行长长。第四章 股东和和股东大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三十条本行股股东为依依法持有有本行股股份的自自然人和和法人。股股东按其其所持有有的股份份享有权权利,承承担义务务。第三十一条条 本行行股东享享有下列列权利:(一)依照照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获得股股利和其其他形式式的利益益分配;(二)依法法请求、召召集、主主持、出出席或者者委派代代理人参参加股东东会议;(三)依照照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行使表表决权;(四)享有有选举权权和被选选举权;(五)对本本行的经经
13、营行为为进行监监督,提提出建议议或者质质询;(六)依照照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本章章程的规规定,转转让、赠赠与、质质押股份份;(七)依照照法律法法规、本本章程的的规定获获得有关关信息,包包括:1、免费索索取本章章程;2、有权查查阅和缴缴付合理理费用后后复印:(1)本人人持股资资料;(2)股东东大会会会议记录录;(3)年度度报告;(4)本行行股本总总额和股股本结构构。(八)本行行终止或或者清算算时,按按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依法参参加本行行剩余财财产的分分配;(九)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本章程程所赋予予的其他他权利。第三十二条条 股股东提出出查阅前前条所述述有关信信息或者者索取资资料的,应应当向
14、本本行提供供证明其其持有本本行股份份的书面面文件,本本行经核核实股东东身份后后按照股股东的要要求予以以提供。股东对获得的信息或索取的资料必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三十三条条 股股东大会会、董事事会的会会议召集集程序、表表决方式式违反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或者本本章程,或或者决议议内容违违反本章章程的,股股东可以以自决议议作出之之日起六六十日内内,请求求人民法法院撤销销。第三十四条条 本本行股东东承担下下列义务务:(一)承认认并遵守守本章程程;(二)按其其所认购购的股份份缴纳股股金;(三)除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的情况外外不得退退股;(四)以其其所持本本行股份份为限对对本行债债务承担担
15、责任;(五)维护护本行的的利益和和信誉,支支持本行行合法开开展各项项业务;(六)服从从和履行行股东大大会决议议;(七)本行行法人股股东应及及时、真真实、完完整地向向本行董董事会报报告与其其他股东东的关联联关系及及其参股股其他商商业银行行的情况况;(八)本行行法人股股东中,如如发生法法定代表表人、公公司名称称、注册册地址、经经营范围围等重大大事项变变更,以以及公司司解散、被被撤销或或与其他他公司合合并、被被其他公公司兼并并时,应应在300天内书书面通知知本行;(九)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本章程程规定应应当承担担的其他他义务。第三十五条条 本本行资本本充足率率低于法法定标准准时,股股东应支支持董事
16、事会提出出的提高高资本充充足率的的措施。第三十六条条本行行可能出出现下列列流动性性困难时时,在本本行有借借款的股股东应立立即归还还到期借借款,未未到期的的借款应应提前偿偿还:(一)流动动性比例例155%;(二)人民民币超额额备付率率2%;(三)不良良贷款率率155%;第三十七条条 本行行的控股股股东在在行使表表决权时时,不得得作出有有损于本本行和其其他股东东合法权权益的决决定。控股股东是是指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之一一的股东东:(一)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可可以选举举出超过过半数以以上的董董事;(二)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可可以行使使本行330%以以上的表表决权或或者可以以控
17、制本本行300%以上上表决权权的行使使;(三)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持持有本行行30%以上的的股份;(四)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可可以以其其他方式式在事实实上控制制本行。本条所称“一一致行动动”是指指两个以以上的人人以协议议的方式式(不论论口头或或者书面面)达成成一致,通通过其中中任何一一人取得得对本行行的投票票权,以以达到或或者巩固固控制本本行的目目的的行行为。第三十八条条 股东东在本行行借款逾逾期未还还的期间间内,不不得就其其持有的的本行股股份行使使表决权权,本行行应将前前述情形形在股东东大会会会议记录录中载明明。第二节 股东大大会第三十九条条 股东东大会是是本行的
18、的权力机机构。股股东大会会依法行行使下列列职权:(一)制定定和修改改本章程程; (二)审议议批准本本行发展展战略、规规划,决决定本行行经营方方针和投投资计划划;(三)选举举和更换换董事,决决定有关关董事的的报酬事事项;(四)选举举和更换换非职工工代表出出任的监监事,决决定有关关监事的的报酬事事项;(五)审议议批准董董事会、监监事会的的工作报报告;(六)审议议通过或或修改股股东大会会议事规规则;(七)审议议批准本本行的年年度财务务预算方方案、决决算方案案、利润润分配方方案和亏亏损弥补补方案;(八)对本本行增加加或者减减少注册册资本做做出决议议;(九)对本本行合并并、分立立、解散散、清算算或者改改
19、制等事事项做出出决议;(十)对授授权董事事会聘请请或更换换会计事事务所作作出决议议;(十一)审审议单独独或合并并持有本本行股份份总数33%以上上的股东东的提案案;(十二)审审议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本章程程规定的的应当由由股东大大会决定定的其他他事项。第四十条 股东东大会分分为股东东年会和和临时股股东大会会。股东东年会每每年召开开一次,并并于上一一个会计计年度结结束后的的六个月月之内召召开。第四十一条条 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本行行在事实实发生之之日起两两个月以以内召开开临时股股东大会会:(一)董事事人数少少于本章章程所规规定人数数的2/3或不不足公司司法规定定的法定定最低人人数时;(二)本
20、行行未弥补补的亏损损达股本本总额的的1/33时;(三)单独独或者合合并持有有本行有有表决权权股份总总数100%(不不含投票票代理权权)以上上的股东东书面请请求时(持持股数按按股东提提出书面面要求日日计算);(四)董事事会认为为必要时时;(五)监事事会提议议召开时时;(六)全体体独立董董事一致致提议召召开时;(七)本章章程规定定的其他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条 股东东大会由由董事会会负责召召集,董董事长主主持。董董事长不不能履行行职务或或者不履履行职务务时,由由半数以以上董事事共同推推举一名名董事主主持。董董事会不不能履行行或者不不履行召召集股东东大会会会议职责责的,监监事会应应当及时时召集和和主持;
21、监事会会不召集集和主持持的,连连续900日以上上单独或或者合计计持有本本行100%以上上股份的的股东可可以自行行召集和和主持。第四十三条条 本行行召开股股东年会会,应将将会议召召开的时时间、地地点和审审议的事事项于会会议召开开20日日前通知知各股东东。临时时股东大大会应于于会议召召开155日前通通知本行行各股东东。第四十四条条 拟拟出席股股东大会会的股东东,应当当于会议议召开前前5日,将将出席会会议的书书面回复复送达本本行。股股东所代代表的表表决权的的股份数数,达到到本行有有表决权权的股份份总数11/2以以上时,本本行可以以召开股股东大会会。第四十五条条 本行行股东大大会议事事规则由由董事会会
22、制定,内内容应包包括通知知、文件件准备、召召开方式式、表决决形式、会会议记录录及其签签署、关关联股东东的回避避制度等等,经股股东大会会审议通通过后执执行。 第四十六条条 股东东可以亲亲自出席席股东大大会,也也可以委委托代理理人代为为出席和和表决。第四十七条条 股东东应当以以书面形形式委托托代理人人,授权权委托书书由委托托人签署署;委托托人为法法人的,应应当加盖盖法人印印章。第四十八条条 自自然人股股东出席席会议的的,应出出示本人人身份证证和持股股凭证;委托代代理人出出席会议议的,应应出示代代理人本本人身份份证、授授权委托托书和持持股凭证证。第四十九条条 法人人股东应应由法定定代表人人或者法法定
23、代表表人委托托的代理理人出席席会议。法法定代表表人出席席会议的的,应出出示本人人身份证证、能证证明其具具有法定定代表人人资格的的有效证证明和持持股凭证证;委托托代理人人出席会会议的,应应出示代代理人本本人身份份证、法法定代表表人资格格的有效效证明、依依法出具具的书面面授权委委托书和和持股凭凭证。第五十条 单独独或者合合并持有有本行33%以上上股份的的股东,可可以在股股东大会会召开110日前前提出临临时提案案并书面面提交董董事会,董董事会应应当在收收到提案案后2日日内向其其他股东东发出股股东大会会补充通通知,告告知临时时提案的的内容。第五十一条条 临临时提案案的内容容应当与与法律、法法规和本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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