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专题bvaz.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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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专题一、三代时期的赋役制度这一时期的赋役制度由于年代久远材料所限,只能知道大概。三代王朝采取的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产品的方式为贡、税、役三种。商朝的贡纳关系据晁福林的研究,外服和内服的贡纳有较大差别。作为外服的候、甸、男、卫邦国,是以商为中心的诸方国或部落的首领。他们没有固定的数量和期限,可能只是一种表示友善的象征性贡纳。内服主要是在朝中任职的部落首领。贡大量的牲畜或动物,及卜甲、卜骨、弓、玉等等。可能没有具体的数量。西周的贡纳逐渐形成等级制度。一方面按公侯伯子男加以区分,级别高的,其贡纳相对重些;一方面按服区远近排列,时间间隔逐渐渐疏。在今人看来,“助”法是采取力役形式的
2、田税。是以实施有公田和私田之别的土地占有制为前提的。劳动者被集中在公田上进行劳动,公田所获就是这些劳动者集中劳动的剩余劳动的物化表现。二、春秋战战国时期期 战国国时期,由由于井田田制崩溃溃,列国国不得不不先后对对军赋实实行改革革,赋在在兵役之之外,由由征收车车马等军军需品而而逐渐演演化成征征收军费费的专称称。其征征收办法法由安地地区征收收,进而而分配到到户,按按丁口征征收。“作丘丘甲”就就是以丘丘为单位位征收军军需品,是是新赋制制。其征征收标准准,据服服虔引司司马法云云:“四四邑为丘丘,有戎戎马一匹匹,牛三三头。是是曰匹马马丘牛。” 随着税税、赋的的分离,在在战国时时期力役役指正也也成为独独立
3、的概概念。确确立了赋赋、税、力力役的“三三征”结结构,成成为中国国封建社社会长期期沿用的的赋役体体系。因因此,即即便是从从赋役制制度的沿沿革来看看,把春春秋战国国时期看看作是中中国古代代社会完完成由奴奴隶制向向封建着着转化的的历史阶阶段,也也是比较较有说服服力的。三、秦汉时期1、秦汉时期的田赋秦朝课取田租的计税对象和税率形式:一种意见是“舍地而税人”,另一种意见是主张秦朝的田租 作为一种土地税,是据地出税的。从简化税务的现实需要出发,加上有传说已久的贡法这一历史经验,秦朝各地征收的田租实际上很可能制定了各自固定的税额(中国赋役制度史郑学檬主编)。至于秦朝田赋的税率,因支出浩繁,田赋负担是很重的
4、。据记载,征收量是三分取二。(汉书食货志: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田租、口赋和盐铁专利二十倍于古)。汉代实行的是轻田租而重赋于民的政策。税率经历了一个变革的过程。西汉政权建立之后,田租之制如旧,只是税率有所降低而已。汉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是对秦“收泰半之赋”的减轻。可是这样的减轻并没有持续多久。大概是因为战乱的原因。这从汉书惠帝纪中说,惠帝元年,“减田租,复十五税一。”邓展注: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之,今复之也。可见,既然说复,可见高祖时期是增加过的。在这之后,似乎终惠帝高后之世没有变过。到文帝时,依然实行十五税一的税
5、制,但减免田税的事情屡见于史。如文帝二年,曾下令“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这次减田租之半,已经将田租降到了三十税一。又有文帝十二年诏:“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 史记孝文本纪)。同书还说:“(十三年)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对于这条记载的理解,学者有所争论。有人认为,自此至景帝二年凡十三年无田租。如钱剑夫就持这种观点。还有的学者如高敏就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史记孝景本纪记载景帝元年“除田半租”,既未云复,可见之前是有田租的。景帝时期,是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形成定制的时期。景帝元年,“除田半租”,而且不限
6、于元年,可见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始于此年。此后一直未变。旨在东汉光武帝初年,因为战争的需要,短暂的恢复过十一之税的税率,光武建武六年就恢复了。汉代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具有双重的作用。一方面在经济恢复时期确实让自耕农获得了一些实惠,另一方面,从一开始就具有扶植以租佃经济为特点的地主经济的作用。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名义上是比例税,实际操作时却有定额化的倾向。各地税亩定额的确定当类似于孟子所说的“贡”法。取数年间的平均亩产量乘以三十分之一。由于各地的农业生产率不同,各地的田税亩额不一样。这其中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比较重要的转折发生在东汉章帝建初三年(78AD)的秦彭改革,分田上中下三等,其重大意义在于
7、:使实际存在的田税定额化事实具有了合法性质。并使各地的田税亩额各自统一成据地力差别而定的三级差额,趋于合理。这就为后来曹操正式颁布统一的田税亩定额奠定了基础。在两汉政府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下,农民的实际负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根据史料,两汉农民的负担不但较秦初为重,生产量也锐减,大概又回到了战国的水平。最著名的史料是晁错的例子。当然这可能是由于西汉初年经济还没恢复。但是到了武帝时代最鼎盛的时候,淮南王刘安依然说:“夫民之为生也,一人摭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取,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时有涔旱灾害之患,无以给上之征赋、车马、兵革之费。由此观之,则人之生悯矣”(淮南子主术训)。这里
8、很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不但一人所耕不过十亩,比晁错所说的减少百分之九十。何况中等天地的亩产也不过四石,比秦初每亩能收六石四斗的数额也大为减少。东汉时期则有两条重要的资料:一是“地力胜者,草木畅茂,一亩之收,当中田五亩之分。苗田人知出谷多者地力胜,不知出文多者才知茂,失事理之实矣”(论衡效力篇)。另一条是: “今通肥饶之率,即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一岁之间,则有数年之储,虽行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尤未能尽也”(后汉书仲长统传引昌言损益篇)。汉代对田税有灾免的规定。成帝建始元年(31bc)十二月诏曰:“郡国被灾十四以上,毋收田租。”这是迄今所能见到的
9、最早的关于汉代灾免天足的量化标准的记载。到了鸿嘉四年(17BC),成帝又下诏:“被灾害十四以上,民资不满三万,毋出租赋。”这就是灾免得两个标准。后来资产的标准提升至十万。秦汉时期对于田赋还有一套相对简单的管理制度。在中央为“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元年,更名大司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督纳、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汉书百官公卿表。东汉亦为“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此外,“太仓令一人,六百石。主授郡国转漕谷。平准令一人,六百石。掌知物价,主练染,做采色。导官令一人,六百石。”(续汉书百官志三)在地方的,则是“郡国诸
10、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只有“搜粟都尉武帝军管,不常置。”(百官表)东汉的制度,则是“郡国盐官、铁官本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又有牺牲令,六百石。丈祭祀牺牲雁鹜之属。”(百官志三)至于郡县以下的,则由基层的三老、有秩、啬夫兼管。他们职权既重,所管的范围又广。实际上和古代的田畯是异名同实的,不但都是最重要的田官,而且还是为广大农民所崇拜的神。2、秦汉时期的刍稿秦汉时期,除了收田赋之外,还要征收刍稿。秦律中关于刍稿的纪录: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黍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田律)。大约这顷入刍三石,稿两石便是刍稿的征收标准。汉朝建立后,也继
11、承了秦朝的刍稿制度。汉书肖何传曾记载:“何为民请曰:上林苑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兽食”,颜师古注曰:“稿,禾秆也”。可见,西汉的刍稿是征收禾秆草料等以供兽食的。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了5号、6号木牍,记载了江陵县的平里与稾上里征收刍、稾税的具体数量与作法,详见文物1974年第7期。由于这些简牍的年代上限为孝文帝晚年,下限为孝景帝四年,因知5、6号木牍所反映的刍、稾税制度为西汉文、景二帝时期之制。根据对此5、6号木牍内容的分析、考证,得知文、景时期的刍、稾税制度较之秦朝已发生了如下六大变化:一是刍税出现了“户刍”与“田刍”的分张;二是“户刍”重于“田刍”的格局已经制度化了;
12、三是稾税出现了“田稾”的专称,而且稾税对刍税的比例下降了;四是出现了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稾的纳税方式的变化;五是刍税缴纳物的质量优于稾税缴纳的质量的状况明朗化了;六是出现了缴纳刍、稾税时计量方式上的变化。而到了西汉末年,刍稿从征收禾秆草料等,逐渐变成了以钱币折纳。东观汉记就有光武初年收“刍稿钱若干万”的记载。3、秦汉时期的人口税秦朝的人口税称为口赋。又称户赋,也叫做头会箕敛。征收的办法不是很清楚,从头会箕敛的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收口赋时是吏到其家,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收钱。税额未知。应不少于汉代的算赋,即120钱每人。 汉代的人头税记载就比较清楚了。建国之初因人口流动混乱,到高祖四年才恢复,史曰:“
13、四年八月,初为算赋”就是说的这件事。由于起税的年龄不同,或因用途各异,汉代的赋名不少,税额有加重的趋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算赋:上引“初为算赋”条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置库兵车马。”有时还别有利用,如:惠帝六年: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这是写入汉律的规定。但在早期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算赋之征收,首先要按以里为单位的人口数“定算”;定算之后,就按月多次征收,每次只征收一算的一部分,或为八钱、九钱,或为十钱、廿六钱、卅五钱和卅六钱,直到征够一算的定额为止。只是这中间的发展过程尚不清楚。 临时性的减赋:文帝时“民赋
14、四十,三年而一事。”宣帝甘露二年:减民算三十。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也有增赋:武帝时财用不足, 不仅恢复了百二十钱的旧制,还增加许多名目。2)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钱,以补车骑马。” 皇室的财政收入。起征年龄在武帝时候有过降低。汉书贡禹传:“武帝征伐四夷,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元帝时恢复旧制。东汉末年曾降至过一岁。3)更赋更赋是由更役的代役钱演变而来的一项正税,也是一种人头税。是由过更演变而成的正税,其税额为300钱/年。而所谓的“践更”是存在于役者与代役者之间的一种交易。雇人代每年一月的更役,价格是两千钱。其实对于所谓
15、的“更三品”的理解,尤其是关于更税的税额,史家历来是有争论的。上面所说的是郑学檬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中的理解,持这种观点的还有高敏。他在秦汉赋税制度考释一文中提出:卒更是更卒每年亲身服一个月的徭役,践更是更卒用两千钱直接雇人代服一月之役,过更是每人每年出钱三百给官府。以此言之,则所谓更赋,仅仅是指第三种服役方式而言。因为这三百钱是交给国家的,而两千钱是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一种交易,当然不能算作赋税。紧接着,他还举出卜式的例子作为证明:4、卜式传中记载:武帝曾“赐式外繇四百人”。外繇,据苏林的解释,就是戍边的意思。武帝以外繇四百人次给卜式,并不是说卜式家里有四百人要服徭役,关键在于,外繇是不需要人人都
16、去的,而只需要每人交三百钱就可以。所以,武帝的赏赐实际上就是把这四百人所要交的外繇钱上给卜式。除了上述的一种观点之外,还有另外的两种观点:一种是更税是农民不愿服役缴纳的免役钱,税额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具体数额未知。如钱剑夫在秦汉赋役制度考略一文中提出的:践更为正在服行更卒徭役,过更为已经服过更卒徭役。而所谓的更赋,是指农民不愿去赋役而纳的代役钱。至于税额,本书作者认为既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而是要沉重的多。但具体数额作者认为未知。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更卒的出钱免役,称为过更。正卒的出钱免役,当即更赋。至于更赋的赋额,也应当是像过更一样,是随缓急贵贱按平均缴纳的。具体的剥削额争论颇多,但更赋的剥
17、削额一定是很大的这一点应该可以确定。(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韩连琪著)4、秦汉时期的工商税及杂税先说秦汉时期的关税。汉代关税具体的税率和征收办法尚不清楚,可以知道的是:第一、汉代的关税基本上是征收实物的,带什么出关就征收什么。第二、汉代关税的税率不尽相同,而且没过一关就要征税一次。类似于后世的厘金。第三、关置关督尉,后来改置都尉或属国都尉,以主官政。下摘录一段九章算术均输篇中的文献,比较清楚地说明了一二两点。“今有人持金二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今关取金二斤,偿钱五千;问:金一斤,值钱几何?今有人持米出三关,外关三而取一,中关五而取一,内关七而取一,余米五斗。问:本持米几何?”然后是两汉的
18、工税。西汉的工税,目前还没有看到相关的材料。但是“工官”这个名称却屡见于史。如汉书周亚夫传讲:居无何,亚夫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与钱。到东汉时既见工官也见工税了。续汉书百官志五里讲: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只是工税的税额到底是多少,征收形式是怎样的,目前还没有相关资料。第三点讲秦汉的市租。秦朝的市租已经颇具规模。自“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开始,秦征收市税。秦朝的市税的征收办法,书面文献记录极少,无法确知。但从已有的法律条文,如关市律来看,秦代的市租征课,必然有明确而详尽的法律规定。西汉商业较秦更为发达,它的市制也具有更大的规模。因此,自高祖六年“立大市”以来,长安
19、和全国各地的市就大为发展。市租的征课,尤以城市收入为大宗。汉代市租的基层行政掌管于市令和市长。大抵此职因皆征管现钱,必须殷实户来担任,所以王莽时多用富人。市令市长以下,则有市掾、啬夫,都是直接征收市租的小吏。所以东汉的制度,洛阳市长的部署既有啬夫十一人。凡在市中设店营业,初应缴纳市租外,其先必有市籍。也就是类似于近代的“营业执照”之类的东西。如史载:“宣帝时,何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第四点讲秦汉的专卖收入。自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即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同一中国后,盐铁征税大为加重(二十倍于古)。西汉自汉武帝之后实行盐铁官营,官制官销。东汉只
20、在章帝元和年间,因财政困难,实行盐铁专卖。和帝继位后即行废止,改行征税。至于酒的专卖,东汉因自然灾害粮食歉收,官府明令禁止卖酒,也不征税。最后讲一下秦汉时期的财产税。对商人征收的财产税叫做缗钱。起征于武帝时期。缗算的征收标的,如史料所言,“贮积诸物”“积货”等等,足证其征收对象完全是属于货物,也可以说是全部货物的价值。税率为每值两千钱的货物征钱二十钱,税率为1%。这是基本税率,行业不同还有差别。凡手工业者税率为0.5%,而轺车、商贾为2%,其余都是1%。从这种税率的差别可以看出,汉代的各种赋税的征收都和他的经济政策相适应的。缗算自行陈报,因而还有一项规定,即隐匿不报或陈报不实的,要罚戍边一年,
21、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并且鼓励告密。结果就是“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武帝大发横财。也有的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缗钱不是对商人的全部财产征税,而只是对商人的“储钱”征税。另外还对商人的货物征收占税(高敏)。5、秦汉的徭役 秦朝的徭役分为徭、戍两类。所谓月为更卒,指秦朝男女每年要完成一个月的徭役。所谓正卒之役,是以一年为服役期限的,这在秦律之中多称为戍,且常与“X岁”并提。秦制,爵在“不更”以上的,可以免徭役。秦朝的力役很重。调发大批的劳动力去从事造宫室、建陵墓、修驰道等等工作。如修骊山陵,历时数十年,动用劳动力七十余万。除此之外,为官府运送粮草,也是一项繁重的徭役。据估计,秦王朝可统计的人口约有两
22、千万,每年征发的徭役,粗略估算也有三百万人以上。 汉代的徭役分为更卒、正卒和戍卒。先说更卒徭役。汉代人民从二十岁起即应登记载入征发徭役的名册,自行申报,然后开始服行更卒徭役。这种徭役每年的服役时间为一个月,服役地点在本郡县。论衡谢短篇中讲:“一业使民,居更一月,何据?”正是指的这一制度。另一方面,更卒徭役的服役期一共为三年,从二十岁到二十二岁。然后转入正卒徭役。 两汉对于更卒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东汉的制度是“尉曹,主卒徒转运事。”(续汉书百官志一)那么,更卒行政在中央就应该总于太尉,而以太尉府的尉曹为主管。所以“凡卒践更,辄从尉律”就是这个道理。据此推测,西汉的制度应该也是这样。至于地方也就是郡
23、国,也有尉曹,主管更卒徭役或一切徭役;县道也是如此。如续汉书百官志五记载:郡国“皆置诸曹掾史。诸曹略如公府曹,无东西曹。”县道则“诸曹略如郡员。”这些人“知民善恶,为役先后。”不过,更卒在服役期间还有另一套主管。汉朝二十等爵中,有左更,中更,右更三种爵位。师古注曰:“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可见这是指在具体服役的过程中的一套管理制度。 再说正卒。所谓正卒是相对于更卒和戍卒来说的。服役的地点在内郡和京师,服役的时间和项目都较为固定。内容大致为: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以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
24、。(孙星衍校集本汉官仪卷上)。下面再具体讲一下所谓的材官骑士等等。先说材官。材官即为弓弩手,指勇健有力,能以脚踏强弩或手拉强弓而开张之的士卒,所以也叫“材官蹶张”。再说骑士。顾名思义,也就是骑兵。早见于春秋,到秦朝已是正卒,汉承秦制,所以汉朝的文献里常有“故秦骑士”的说法。亦列入正卒徭役,又称作轻车或车骑。最后说楼船。也是出现于春秋,最早兴盛于吴越地区,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水军。 最后说说卫士。所谓的卫士,也就是材官、骑士等服役满一年后,再行征调赴京师,服役与宫廷和其他中央各个官府的正卒。汉史中常说的“给中都官”,就是说的这种服役于京师各个官署的徭役。卫士的职责主要是保卫王宫,所以必须持戟立于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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