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hpl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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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长沙市市城市规规划管理理技术规规定(修修订)补充规定定为进一步步规范管管理,统统一规划划许可审审批标准准,根据据国家和和省市相相关法律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第一条 城市建设设应按规规划成片片实施,一一般应以以街坊为为单位,以规规划道路路为界限限,规划划蓝线原原则上应应划至用用地周边边规划道道路中心心线。无单单独建设设条件和和规划部部门认为为不适合合单独建建设的,必必须按规规划要求求与周边边用地整整合。第二条 同一一建设项项目,各各地块(控控规)规规划指标标经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核准,可可在建设设基地范范围内总总量平衡
2、衡。但不不同建筑筑性质的的容量指指标不得得相互转转换。第三条 与居居住建筑筑平面形形式相似似的各类类建筑。用地性性质为居居住的为为酒店式式公寓,用用地性质质为商业业的为公公寓式办办公或酒酒店式办办公。第四条 非居居住建筑筑(医院院病房楼楼、休(疗疗)养院院住宿楼楼以及幼幼儿园、托托儿所生生活用房房和大、中中、小学学教学楼楼除外)位位于居住住建筑北北向时,其其建筑间间距按该该非居住住建筑在在居住建建筑南向向同型布布置的建建筑间距控控制,其其间距最最小值低低层不小小于6米米,多层层不小于于9米,同同时须满满足消防防和各专专业规范范要求(两两栋建筑筑间距值值内插建建的情况况除外)。第五条高高层建筑筑
3、位于南南侧,与相邻邻居住建建筑为非非平行布布置时间间距按下下表:间 间距 类类区距方位类地区区类地区区类地区区a3000按平行布布置的居居住建筑筑控制300a660007SS08SS09SSa600006SS07SS08SS注:表表中“S”为南北北向布置置时的标标准间距距值;表中“a”为相邻邻建筑的的夹角。表中“间距”为建筑筑正南北北向重叠叠部分的平平均间距距。当a300时,正正南北向向最近点点间距在在、类地区区分别不不得小于于21MM、24MM、27MM。当3000a6000时,南南北向最最近点间间距在、类地区区分别不不得小于于18MM、21MM、24MM。当a6600时,南南北向最最近点间
4、间距在、类地区区分别不不得小于于15MM、18MM、21MM。第六条高高层建筑筑的建筑筑主朝向向临城市市道路主主体直接接落地,或多层层商业建建筑设有有骑楼的的,退让让规划道道路的距距离可按按技术术规定相相关要求求减少22米。第七条 建筑离离界、退退让等不不满足技技术规定定相关关要求,设设计方案案经专家家评审会会通过后后,可由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按程序序初审并并报市政政府审定定后予以以认可。第八条 居住住及商住住用地内内商业建建筑原则则上应集集中设置置。临112米以以上城市市道路的的商业应应设置宽宽度不小小于2.4米的的骑楼(临临城市道道路仅设设置集中中的人流流出入口口的大型型商业可可不设骑
5、骑楼),且且应配建建为其服服务的相相对独立立的停车车场(库库)。骑骑楼部分分不计入入建筑面面积和容容积率。第九条 居住住用地临临城市道道路的住住宅建筑筑底层原原则上不不设置商商业。居居住区规规范要求求配套的的商业无无独立设设置条件件须在住住宅建筑筑底层配配设的,不不应超出出主体建建筑最外外围轮廓廓线。第十条 居住住及商住住用地临临路幅宽宽度266米及以以上城市市道路设设置的商业建建筑总长长度(含含建筑底底层商业业部分)不不应超过过用地临临城市道道路边线线总长度度的300%;临临路幅宽宽度266米以下下临城市市道路设设置的商商业建筑筑总长度度(含建建筑底层层商业部部分)不不应超过过用地临临城市道
6、道路边线线总长度度的500%,主主体建筑筑长度大大于上述述规定时时,商业业建筑不不得超出出主体建建筑正投投影范围围。当临临街商业业退让城城市道路路边线(或或绿化带带边线)大大于等于于20米米时,该该部分临临街商业业可不计计入临街街商业长长度。第十一条条 居居住建筑筑阳台及及套内花花园等按按正投影影面积的的1/22计算建建筑面积积的部分分,其计计容面积积不应超超过套内内计容建建筑面积积的100。套内计计容建筑筑面积为为入户门门内所包包含的各部分分建筑面面积之和和。第十二条条在建筑筑内设置置的各类类型公共共开放空空间,不不另奖励励增加可可建建筑筑面积。第十三条条建筑设设计方案案经专家家评审会会通过
7、后后,项目目容积率率超出规规定值的的1%以以内,可可由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按程序序初审并并报市政政府审定定后予以以认可。第十四条条 高高层住宅宅设置电电梯应满满足如下下要求:(一)112层及及以上(不不包括111层复复式住宅宅)独立立单元的的高层住住宅电梯梯设置不不得少于于两台;(二)高高层居住住建筑每每单元户户数超过过60户户时,其其电梯设设置不得得少于22台,且且平均每每台电梯梯的服务务户数不不宜超过过75,50平方米/户以下小户型,户数按75%折算配置电梯。第十五条条 新新建的套套内建筑筑面积550平方方米/户户以下居居住建筑筑,按技技术规定定要求求的控制制间距,不不作为客客体建筑筑
8、纳入日日照分析析。第十六条条 新新建高层层建筑原原则上不不得对相相邻现有有住宅的的日照产产生影响响,对邻邻近地块块拟建住住宅是否否有影响响,按对对等退让让原则做做模拟日日照分析析确定。在在规定的的日照分分析范围围内对小小于国家家规定日日照时间间建设单单位应取取得受影影响住宅宅产权人人的同意意。相邻邻现有建建筑原有有日照不不足但没没并进一一步减少少的,不不受此条条限制。第十七条条 新新建住宅宅应尽可可能满足足日照要要求。对对于极少少数日照照不满足足日照标标准要求求的住宅宅,经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查查后,原原则上不大于总总户数比比例的55%。建建设方应应主动向向客户提提供经复复核日照照分析报报
9、告,并并在住宅宅销售合合同中注注明该住住宅日照照情况。第十八条条 建建筑底层层的共享享架空开开放空间间的层高高,多层层不应小小于3.0米,高高层不应应小于44.0米米,架空空开放部部分不计计算建筑筑面积及及容积率率。建筑筑楼层部部分设置置的共享享空中花花园,应应靠外墙墙设置,架架空高度度不得小小于三个个标准层层高,且且应与公公共交通通空间直直接连通通,开敞敞的共享享空中花花园按正正投影面面积的11/2计计算建筑筑面积,封封闭的共共享空中中花园按按正投影影面积计计算建筑筑面积。第十九条条 重重要地段段及临宽宽度266米及以以上城市市道路的的居住建建筑,其其临街面面阳台应应封闭或采采取相应应的技术
10、术措施避避免对城城市景观观的影响响。第二十条条 独独立外挑挑的空调调外机搁搁板宽度度不得大大于0.9米,累累计长度度不得超超过该户户面宽的的1/33。第二十一一条 建筑色色彩应符符合长长沙市城城市色彩彩规划及及相关规规定要求求,整体体风格应应与周边边建筑相相协调。户户外广告告应符合合长沙市市户外广广告详细细规划及及有关规规定要求求,并按按长沙沙市户外外广告管管理办法法要求求另行报报审。第二十二二条 幼儿园园及小学学按1个个/班、中中学按11.5个个/班的的标准配配设机动动车停车车位,并并应在出出入口附附近增设设临时泊泊位。第二十十三条 新建建居住项项目未配配设社区区办公用用房或所所在社区区办公
11、用用房面积积未配足的的,须按按标准配配建社区区办公用用房。社社区办公公用房配配建标准准为:建建筑间距距类区建建筑面积积不小于于3000平方米米,建筑筑间距类区建建筑面积积不小于于5000平方米米,原则则上应有有独立对对外的出出入口。由开发商按规定提供的社区用房,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第二十四四条 新建开开发项目目须配设设物业管管理用房房。物业业管理用用房配设设标准为为:总建建筑规模模在200万平方方米以下下的,按按照0.5%的的比例配配置(地地下车库库按照其其建筑面面积的550%计计算配套套);项项目总建建筑规模模在200万平方方米以上上,除按按照200万平方方米的00.5%的比例例配置
12、外外,超过过部分按按超出面面积的00.3%的比例例配置;物管管用房建建筑面积积不得少少于1550平方方米,间间数不得得少于两两个自然然间,一一般不得得设置在在地下室室。第二十五五条 本补补充规定定自发文文之日起起施行。此前已已取得“一书两两证“、建设设用地规规划定点点(要点点)通知知单、规规划设计计条件审审查通知知单、已已审定修修建性详详细规划划或规划划设计总总图并在在其有效效期内的的建设工工程仍按按原审批批的内容容执行。已已颁布施施行的文文件内容容与本补补充规定定不符的的按本补补充规定定执行。附件:11、计算算规则 22、建设设项目规规划编制制内容及及深度附件1:计算规规则一、本附附件未明明
13、确的情情况均按按照国家家相关规规定和规规范执行行。二、基地地面积计计算:基基地面积是指建建设项目目用地红红线内可可实施开开发建设设部分的的面积,应与用地红线的有效用地面积相符。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应计入。三、总建建筑基底底面积计计算:规规划用地地红线范范围所有有建筑基基底面积积之和即即为总建建筑基底底面积。建建筑的基基底面积积统一表表示为建建筑物地地上轮廓廓最大投投影面的的面积,包包括突出出地面的的建筑部部分外轮轮廓线(突突出建筑筑物的无无柱雨棚棚,飘板板等不计计)。四、容积积率计算算:(一)地地下、半半地下空空间设置置的车库库、地下下设备用用房(配配电间、水水泵房、
14、地地下水池池、空调调机房等等)、地地下交通通用房(楼楼梯间、电电梯间及及前室)等等设施用用房面积积不计入入容积率率指标,但但作为其其他性质质使用的的地下空空间(含含物业用用房)均均应计入入容积率率指标。(二)建建筑物顶顶部有围围护结构构的不超超过屋面面1/44的楼梯梯间、电电梯机房房及辅助助用房计计入建筑筑面积,不不计入容容积率指指标。五、建筑筑面积计计算:(一)建建筑楼层层内的无无规定术术语解释释和计算算规则的的空间,有有永久性性顶盖有有围护结结构的按按围护结结构外围围水平面面积计算算,有永永久性顶顶盖无围围护结构构的按结结构底板板水平面面1/22计算面面积。(二)除除复式(跃跃层式)住住宅
15、外,公公寓和住住宅标准准层层高高超过33.600米(不不含3.60米米),按按两层计计算建筑筑面积和和层数;商业建建筑层高高超过55.600米(不不含5.6 00米),按两层层计算建建筑面积积和层数数;办公公建筑层层高超过过4.550米(不不含4.50米米),按按两层计计算建筑筑面积和和层数。有有特殊要要求的用用房不按按此规定定。(三)建建筑物底底层空间间作车库库、杂物物间使用用,层高高2.22米(含含2.22米)以上的的计算全全面积,层层高2.2米以以下的不不计算建建筑面积积。(四)住住宅100层以上上的交通通、消防防连廊无无围合的的按水平平投影面面积的11/2计计算建筑筑面积;有围合合的按
16、按按水平投投影面积积计算建建筑面积积。(五)以以下情况况不计算算建筑面面积:1、起隔隔热作用用的非结结构墙体体;2、利用用引桥、高高架桥、高高架路、路路面作为为顶盖的的房屋;3、楼梯梯已计算算建筑面面积的下下方空间;4、成套套复式住住宅上层层为空的的相关外外围墙体体;5、地下下层中的的水池。(六)住住宅套型型面积的的计算:住宅套套型面积积仅包括括住宅套套内面积积和标准准层的公公共分摊摊面积,不不含非标标准层门门厅、电电梯井、楼楼梯间等等附属用用房、设设施面积积。(七)设设计加以以利用的的房屋屋屋顶为斜斜面结构构的,其其垂直高高度在22.2米米及其以以上的空空间,按按其正投投影面积积计入建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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