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ulu.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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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二OO六年第10号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暂行行规定已已由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商商务部第第7次部部务会议议修订通通过,现现将修订订后的关关于外国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的规定定公布布,自220066年9月月8日起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商务部 部长薄熙来来国务院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 主任任李荣荣融国家税务总总局 局局长谢谢旭人国家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总局 局长王众孚孚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 主席席尚
2、福福林国家外汇管管理局 局长胡晓炼炼二OO六年年八月八八日 关于外国投投资者并并购境内内企业的的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基基本制度度3第三章 审审批与登登记6第四章 外外国投资资者以股股权作为为支付手手段并购购境内公公司9第五章 反反垄断审审查14第六章 附 则16第一章 总总 则第一条 为为了促进进和规范范外国投投资者来来华投资资,引进进国外的的先进技技术和管管理经验验,提高高利用外外资的水水平,实实现资源源的合理理配置,保保证就业业、维护护公平竞竞争和国国家经济济安全,依依据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公公司法和和其他相相关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
3、本本规定所所称外国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系指指外国投投资者购购买境内内非外商商投资企企业(以以下称“境境内公司司”)股股东的股股权或认认购境内内公司增增资,使使该境内内公司变变更设立立为外商商投资企企业(以以下称“股股权并购购”);或者,外外国投资资者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并通通过该企企业协议议购买境境内企业业资产且且运营该该资产,或或,外国国投资者者协议购购买境内内企业资资产,并并以该资资产投资资设立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运运营该资资产(以以下称“资资产并购购”)。第三条 外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应遵遵守中国国的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规章,遵遵循公平平合理、等等价有偿偿、诚实实信用的
4、的原则,不不得造成成过度集集中、排排除或限限制竞争争,不得得扰乱社社会经济济秩序和和损害社社会公共共利益,不不得导致致国有资资产流失失。第四条 外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应应符合中中国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规章对对投资者者资格的的要求及及产业、土土地、环环保等政政策。依照外商商投资产产业指导导目录不不允许外外国投资资者独资资经营的的产业,并并购不得得导致外外国投资资者持有有企业的的全部股股权;需需由中方方控股或或相对控控股的产产业,该该产业的的企业被被并购后后,仍应应由中方方在企业业中占控控股或相相对控股股地位;禁止外外国投资资者经营营的产业业,外国国投资者者不得并并购从事事该产业业的企
5、业业。被并购境内内企业原原有所投投资企业业的经营营范围应应符合有有关外商商投资产产业政策策的要求求;不符符合要求求的,应应进行调调整。第五条 外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涉及及企业国国有产权权转让和和上市公公司国有有股权管管理事宜宜的,应应当遵守守国有资资产管理理的相关关规定。第六条 外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应依依照本规规定经审审批机关关批准,向向登记管管理机关关办理变变更登记记或设立立登记。如果被并购购企业为为境内上上市公司司,还应应根据外外国投资资者对上上市公司司战略投投资管理理办法,向向国务院院证券监监督管理理机构办办理相关关手续。第七条 外外国投资资者并
6、购购境内企企业所涉涉及的各各方当事事人应当当按照中中国税法法规定纳纳税,接接受税务务机关的的监督。第八条 外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所涉涉及的各各方当事事人应遵遵守中国国有关外外汇管理理的法律律和行政政法规,及及时向外外汇管理理机关办办理各项项外汇核核准、登登记、备备案及变变更手续续。第二章 基基本制度度第九条 外外国投资资者在并并购后所所设外商商投资企企业注册册资本中中的出资资比例高高于255的,该该企业享享受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待遇遇。外国投资者者在并购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注册资资本中的的出资比比例低于于25%的,除除法律和和行政法法规另有有规定外外,该企企业不享享受外商商投资企企业
7、待遇遇,其举举借外债债按照境境内非外外商投资资企业举举借外债债的有关关规定办办理。审审批机关关向其颁颁发加注注“外资资比例低低于255%”字字样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批批准证书书(以下下称“批批准证书书”)。登登记管理理机关、外外汇管理理机关分分别向其其颁发加加注“外外资比例例低于225%”字字样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营营业执照照和外汇汇登记证证。境内公司、企企业或自自然人以以其在境境外合法法设立或或控制的的公司名名义并购购与其有有关联关关系的境境内公司司,所设设立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不不享受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待待遇,但但该境外外公司认认购境内内公司增增资,或或者该境境外公司司向并购购后所设设企业增增资,
8、增增资额占占所设企企业注册册资本比比例达到到25%以上的的除外。根根据该款款所述方方式设立立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其其实际控控制人以以外的外外国投资资者在企企业注册册资本中中的出资资比例高高于255%的,享享受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待遇遇。外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上市市公司后后所设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待遇,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办理理。第十条 本本规定所所称的审审批机关关为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商商务部或或省级商商务主管管部门(以以下称“省省级审批批机关”),登登记管理理机关为为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总局或或其授权权的地方方工商行行政管理理局,外外汇管理理机关为为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国家家外
9、汇管管理局或或其分支支机构。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根据据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规章章的规定定,属于于应由商商务部审审批的特特定类型型或行业业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省省级审批批机关应应将申请请文件转转报商务务部审批批,商务务部依法法决定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第十一条 境内公公司、企企业或自自然人以以其在境境外合法法设立或或控制的的公司名名义并购购与其有有关联关关系的境境内的公公司,应应报商务务部审批批。当事人不得得以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境内内投资或或其他方方式规避避前述要要求。第十二条 外国投投资者并并购境内内企业并并取得实实际控制制权,涉涉及重点点行业、存存在影响响或可能能影响国国家经济济安全因
10、因素或者者导致拥拥有驰名名商标或或中华老老字号的的境内企企业实际际控制权权转移的的,当事事人应就就此向商商务部进进行申报报。当事人未予予申报,但但其并购购行为对对国家经经济安全全造成或或可能造造成重大大影响的的,商务务部可以以会同相相关部门门要求当当事人终终止交易易或采取取转让相相关股权权、资产产或其他他有效措措施,以以消除并并购行为为对国家家经济安安全的影影响。第十三条 外国投投资者股股权并购购的,并并购后所所设外商商投资企企业承继继被并购购境内公公司的债债权和债债务。外国投资者者资产并并购的,出出售资产产的境内内企业承承担其原原有的债债权和债债务。外国投资者者、被并并购境内内企业、债债权人
11、及及其他当当事人可可以对被被并购境境内企业业的债权权债务的的处置另另行达成成协议,但但是该协协议不得得损害第第三人利利益和社社会公共共利益。债债权债务务的处置置协议应应报送审审批机关关。出售资产的的境内企企业应当当在投资资者向审审批机关关报送申申请文件件之前至至少155日,向向债权人人发出通通知书,并并在全国国发行的的省级以以上报纸纸上发布布公告。第十四条 并购当当事人应应以资产产评估机机构对拟拟转让的的股权价价值或拟拟出售资资产的评评估结果果作为确确定交易易价格的的依据。并并购当事事人可以以约定在在中国境境内依法法设立的的资产评评估机构构。资产产评估应应采用国国际通行行的评估估方法。禁禁止以
12、明明显低于于评估结结果的价价格转让让股权或或出售资资产,变变相向境境外转移移资本。外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导致致以国有有资产投投资形成成的股权权变更或或国有资资产产权权转移时时,应当当符合国国有资产产管理的的有关规规定。第十五条 并购当当事人应应对并购购各方是是否存在在关联关关系进行行说明,如如果有两两方属于于同一个个实际控控制人,则则当事人人应向审审批机关关披露其其实际控控制人,并并就并购购目的和和评估结结果是否否符合市市场公允允价值进进行解释释。当事事人不得得以信托托、代持持或其他他方式规规避前述述要求。第十六条 外国投投资者并并购境内内企业设设立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外外国投资资者应自
13、自外商投投资企业业营业执执照颁发发之日起起3个月月内向转转让股权权的股东东,或出出售资产产的境内内企业支支付全部部对价。对对特殊情情况需要要延长者者,经审审批机关关批准后后,应自自外商投投资企业业营业执执照颁发发之日起起6个月月内支付付全部对对价的660%以以上,11年内付付清全部部对价,并并按实际际缴付的的出资比比例分配配收益。外国投资者者认购境境内公司司增资,有有限责任任公司和和以发起起方式设设立的境境内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的股股东应当当在公司司申请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营营业执照照时缴付付不低于于20%的新增增注册资资本,其其余部分分的出资资时间应应符合公公司法、有有关外商商投资的的法律和和公司司
14、登记管管理条例例的规规定。其其他法律律和行政政法规另另有规定定的,从从其规定定。股份份有限公公司为增增加注册册资本发发行新股股时,股股东认购购新股,依依照设立立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缴纳股股款的有有关规定定执行。外国投资者者资产并并购的,投投资者应应在拟设设立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合合同、章章程中规规定出资资期限。设设立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并并通过该该企业协协议购买买境内企企业资产产且运营营该资产产的,对对与资产产对价等等额部分分的出资资,投资资者应在在本条第第一款规规定的对对价支付付期限内内缴付;其余部部分的出出资应符符合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出资的的相关规规定。外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设立外外商投
15、资资企业,如如果外国国投资者者出资比比例低于于企业注注册资本本25%的,投投资者以以现金出出资的,应应自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颁颁发之日日起3个个月内缴缴清;投投资者以以实物、工工业产权权等出资资的,应应自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颁颁发之日日起6个个月内缴缴清。第十七条 作为并并购对价价的支付付手段,应应符合国国家有关关法律和和行政法法规的规规定。外外国投资资者以其其合法拥拥有的人人民币资资产作为为支付手手段的,应应经外汇汇管理机机关核准准。外国国投资者者以其拥拥有处置置权的股股权作为为支付手手段的,按按照本规规定第四四章办理理。第十八条 外国投投资者协协议购买买境内公公司股东东的股权权
16、,境内内公司变变更设立立为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后,该该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注册册资本为为原境内内公司注注册资本本,外国国投资者者的出资资比例为为其所购购买股权权在原注注册资本本中所占占比例。外国投资者者认购境境内有限限责任公公司增资资的,并并购后所所设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注注册资本本为原境境内公司司注册资资本与增增资额之之和。外外国投资资者与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原其他他股东,在在境内公公司资产产评估的的基础上上,确定定各自在在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注册资资本中的的出资比比例。外国投资者者认购境境内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增资资的,按按照公公司法有有关规定定确定注注册资本本。第十九条 外国投投资者股股权并购购的,除除
17、国家另另有规定定外,对对并购后后所设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应应按照以以下比例例确定投投资总额额的上限限:(一) 注注册资本本在2110万美美元以下下的,投投资总额额不得超超过注册册资本的的10/7;(二) 注注册资本本在2110万美美元以上上至5000万美美元的,投投资总额额不得超超过注册册资本的的2倍;(三) 注注册资本本在5000万美美元以上上至12200万万美元的的,投资资总额不不得超过过注册资资本的22.5倍倍;(四) 注注册资本本在12200万万美元以以上的,投投资总额额不得超超过注册册资本的的3倍。第二十条 外国投投资者资资产并购购的,应应根据购购买资产产的交易易价格和和实际生生产经营营
18、规模确确定拟设设立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投资总总额。拟拟设立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注册册资本与与投资总总额的比比例应符符合有关关规定。第三章 审审批与登登记第二十一条条 外国国投资者者股权并并购的,投投资者应应根据并并购后所所设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投投资总额额、企业业类型及及所从事事的行业业,依照照设立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规章章的规定定,向具具有相应应审批权权限的审审批机关关报送下下列文件件:(一) 被被并购境境内有限限责任公公司股东东一致同同意外国国投资者者股权并并购的决决议,或或被并购购境内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同同意外国国投资者者股权并并购的股股东大会会决议;(二) 被被并购
19、境境内公司司依法变变更设立立为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申申请书;(三) 并并购后所所设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合合同、章章程;(四) 外外国投资资者购买买境内公公司股东东股权或或认购境境内公司司增资的的协议;(五) 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上一财财务年度度的财务务审计报告告;(六) 经经公证和和依法认认证的投投资者的的身份证证明文件件或注册册登记证证明及资资信证明明文件;(七) 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所投资资企业的的情况说说明;(八) 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及其所所投资企企业的营营业执照照(副本本);(九) 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职工安安置计划划;(十) 本本规定第第十三条条、第十十四条、第第十五条条要求报报送的文
20、文件。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经营营范围、规规模、土土地使用用权的取取得等,涉涉及其他他相关政政府部门门许可的的,有关关的许可可文件应应一并报报送。第二十二条条 股权权购买协协议、境境内公司司增资协协议应适适用中国国法律,并并包括以以下主要要内容:(一) 协协议各方方的状况况,包括括名称(姓姓名),住住所,法法定代表表人姓名名、职务务、国籍籍等;(二) 购购买股权权或认购购增资的的份额和和价款;(三) 协协议的履履行期限限、履行行方式;(四) 协协议各方方的权利利、义务务;(五) 违违约责任任、争议议解决;(六) 协协议签署署的时间间、地点点。第二十三条条 外国国投资者者资产并并购的,投
21、投资者应应根据拟拟设立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投资资总额、企企业类型型及所从从事的行行业,依依照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规章的的规定,向向具有相相应审批批权限的的审批机机关报送送下列文文件:(一) 境境内企业业产权持持有人或或权力机机构同意意出售资资产的决决议;(二) 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设设立申请请书;(三) 拟拟设立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合同同、章程程;(四) 拟拟设立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与境内内企业签签署的资资产购买买协议,或或外国投投资者与与境内企企业签署署的资产产购买协协议;(五) 被被并购境境内企业业的章程程、营业业执照(副副本);(六) 被被并购境境内企业业通知、
22、公公告债权权人的证证明以及及债权人人是否提提出异议议的说明明;(七)经公公证和依依法认证证的投资资者的身身份证明明文件或或开业证证明、有有关资信信证明文文件;(八) 被被并购境境内企业业职工安安置计划划;(九) 本本规定第第十三条条、第十十四条、第第十五条条要求报报送的文文件。依照前款的的规定购购买并运运营境内内企业的的资产,涉涉及其他他相关政政府部门门许可的的,有关关的许可可文件应应一并报报送。外国投资者者协议购购买境内内企业资资产并以以该资产产投资设设立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在在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成立之之前,不不得以该该资产开开展经营营活动。第二十四条条 资产产购买协协议应适适用中国国法律,并
23、并包括以以下主要要内容:(一) 协协议各方方的状况况,包括括名称(姓姓名),住住所,法法定代表表人姓名名、职务务、国籍籍等;(二) 拟拟购买资资产的清清单、价价格;(三) 协协议的履履行期限限、履行行方式;(四) 协协议各方方的权利利、义务务;(五) 违违约责任任、争议议解决;(六) 协协议签署署的时间间、地点点。第二十五条条 外国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设立外外商投资资企业,除除本规定定另有规规定外,审审批机关关应自收收到规定定报送的的全部文文件之日日起300日内,依依法决定定批准或或不批准准。决定定批准的的,由审审批机关关颁发批批准证书书。外国投资者者协议购购买境内内公司股股东股权权,审
24、批批机关决决定批准准的,应应同时将将有关批批准文件件分别抄抄送股权权转让方方、境内内公司所所在地外外汇管理理机关。股股权转让让方所在在地外汇汇管理机机关为其其办理转转股收汇汇外资外外汇登记记并出具具相关证证明,转转股收汇汇外资外外汇登记记证明是是证明外外方已缴缴付的股股权收购购对价已已到位的的有效文文件。第二十六条条 外国国投资者者资产并并购的,投投资者应应自收到到批准证证书之日日起300日内,向向登记管管理机关关申请办办理设立立登记,领领取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并购的,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应依照照本规定定向原登登记管理理机关申申请变更更登记,领领取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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