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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2 号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测绘绘管理条条例(19966年4月月29日日浙江省省第八届届人民代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委员会第第二十七七次会议议通过2005年年7月229日浙浙江省第第十届人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常务委员员会第十十九次会会议修订订)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条为为了加强强测绘管管理,保保障测绘绘事业为为经济建建设、国国防建设设和社会会发展服服务,维维护国家家主
2、权、安安全和利利益,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测绘法法和其其他有关关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结合合本省实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第二二条在本省省行政区区域内从从事测绘绘及其相相关活动动,应当当遵守本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四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3、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
4、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测测绘系统统与测绘绘标准第八条条省省测绘管管理部门门根据测测绘事业业发展的的需要,依依法建立立与国家家坐标系系统相统统一的全全省平面面坐标系系统,制制定本省省测绘技技术规范范和标准准。 从从事测绘绘活动应应当使用用国家规规定的测测绘基准准、测绘绘系统和和全省平平面坐标标系统,执执行国家家和本省
5、省规定的的测绘技技术规范范和标准准。第九条条因因建设、规规划、资资源调查查和科学学研究的的需要,确确需建立立相对独独立的平平面坐标标系统的的,按以以下程序序报测绘绘管理部部门批准准:(一)建建立杭州州市、宁宁波市城城市或者者杭州市市、宁波波市行政政区域和和国家重重大工程程项目相相对独立立的平面面坐标系系统的,由由省测绘绘管理部部门提出出审核意意见,报报国务院院测绘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批批准;(二二) 建建立其他他设区的的市城市市或者市市、县行行政区域域和省重重大工程程项目相相对独立立的平面面坐标系系统的,由由设区的的市测绘绘管理部部门提出出审核意意见,报报省测绘绘管理部部门批准准;(三)建建立县级
6、级市城市市或者县县人民政政府所在在地的镇镇相对独独立的平平面坐标标系统的的,由县县级测绘绘管理部部门提出出审核意意见,报报设区的的市测绘绘管理部部门批准准。第十条条建建立相对对独立的的平面坐坐标系统统,应当当与全省省平面坐坐标系统统相联系系。一个个城市或或者行政政区域只只能建立立一个相相对独立立的平面面坐标系系统。申请请建立相相对独立立的平面面坐标系系统的单单位,应应当提交交论证报报告、技技术方案案以及与与全省统统一平面面坐标系系统的联联系方式式。 第十一一条相对独独立的平平面坐标标系统的的测绘成成果应当当经具有有测绘质质量检验验资质的的机构检检验合格格。城市或或者行政政区域相相对独立立的平面
7、面坐标系系统的测测绘成果果经省或或者设区区的市测测绘管理理部门审审核后,由由建立相相对独立立的平面面坐标系系统的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或者其其授权的的部门公公布。 第三章基基础测绘绘第十二二条基础测测绘管理理实行统统筹规划划、分级级管理、定定期更新新、保障障需求、促促进应用用的原则则。第十三三条省测绘绘管理部部门负责责组织实实施下列列基础测测绘项目目:(一)建建立和复复测全省省统一的的平面控控制网、高高程控制制网和空空间定位位网;(二二)测制制和更新新全省111000000国家基基本比例例尺地图图、影像像图及其其数字化化产品;(三三)测制制和更新新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所在在地的城城市规划划
8、区150000国家家基本比比例尺地地图、影影像图及及其数字字化产品品;(四)省省基础航航空摄影影,获取取基础地地理信息息的遥感感资料;(五五)建立立和维护护更新省省基础地地理信息息系统;(六六)建设设和维护护省基础础测绘设设施;(七七)编制制省综合合地图集集、普通通地图集集以及按按照国务务院测绘绘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和省人人民政府府规定应应当由省省测绘管管理部门门组织实实施的其其他基础础测绘项项目。第十十四条设区区的市和和县级测测绘管理理部门负负责组织织实施本本行政区区域内下下列基础础测绘项项目: (一一)建立立和复测测基础平平面控制制网、高高程控制制网和空空间定位位网; (二二)测制制和更新新1
9、5500、1110000、1120000国国家基本本比例尺尺地图、影影像图及及其数字字化产品品; (三三)建立立和维护护更新基基础地理理信息系系统; (四四)建设设和维护护基础测测绘设施施; (五五)普查查、整测测城市地地下管线线,建立立和维护护更新城城市地下下管线信信息系统统;(六)按按照国务务院测绘绘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和省人人民政府府规定应应当由其其组织实实施的其其他基础础测绘项项目。 第十十五条县级级以上测测绘管理理部门会会同同级级发展和和改革主主管部门门根据国国家和上上一级人人民政府府的基础础测绘规规划和本本行政区区域内的的实际情情况,组组织编制制本行政政区域的的基础测测绘规划划,报本本
10、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并并报上一一级测绘绘管理部部门备案案后组织织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相适应。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第十七条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一)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
11、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 (二) 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三) 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八年更新一次; (四) 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五) 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二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中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新。 第四章界界线测绘绘与其他他测绘第十八八条行政区区域界线线的测绘绘及县级级行政区区域界线线标准画
12、画法图,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执行行。 乡乡、镇行行政区域域界线标标准画法法图,由由省民政政部门和和省测绘绘管理部部门共同同拟定,省省测绘管管理部门门组织编编制,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公公布。第十十九条县级级以上测测绘管理理部门应应当会同同同级国国土资源源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编制本本行政区区域的地地籍测绘绘规划。地地籍测绘绘规划应应当与基基础测绘绘规划相相衔接。 县级以以上测绘绘管理部部门按照照地籍测测绘规划划,组织织管理地地籍测绘绘,并负负责其中中基础地地形图测测绘的组组织实施施;其组组织测制制的基础础地形图图的数学学精度和和地理要要素表示示,应当当满足土土地权属属调查及及确定土土地权属属界址
13、、界界线测绘绘的需要要。 第二二十条土地地权属证证书、房房屋权属属证书中中附具的的土地权权属界址址点、界界址线图图或者与与房屋产产权、产产籍相关关的房屋屋面积的的测绘,应当执执行国家家和省统统一的技技术规范范和标准准,由具具备相应应测绘资资质的单单位实施施。第二十十一条省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省省测绘管管理部门门应当根根据国家家房产测测量规范范和有关关技术标标准、规规定,制制定全省省统一的的房产测测量实施施细则。 消费者者对房屋屋面积测测绘成果果有异议议的,有有权委托托具有测测绘质量量检验资资质的机机构鉴定定。第二十十二条建设设单位敷敷设和更更新城市市地下管管线,应应当在覆覆土以前前进行竣竣
14、工测绘绘。竣工工测绘成成果以及及废弃的的地下管管线资料料,建设设单位应应当在工工程竣工工后九十十日内向向所在地地测绘管管理部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计划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同意后送省军区审批。 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底片、数据,应当经省军区审查,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审
15、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第二十五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测绘资质质资格与与测绘市市场第二十十六条从事事测绘活活动的单单位应当当依法取取得相应应等级的的测绘资资质,并并按照测测绘资质质证书规规定的业业务范围围和作业业限额从从事测绘绘活动。 前款所所称的测测绘活动动包括地地理信息息数据采采集、加加工、处处理,数数据库及及地理信信息系统统建设。第二十七条甲级测绘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审批;申请乙、丙、级测绘资质,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受理,报省测
16、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出租。第二十八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从事测绘活动的技术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九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三十条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17、定执行。 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第三十一条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项目承包单位经发包单位同意,可以将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二十五。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第三十二条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将测绘项目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制定。
18、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建设,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以及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测测绘成果果第三十十四条测绘绘项目出出资人或或者承担担国家投投资的测测绘项目目的单位位,应当当在测绘绘成果检检验合格格后六十十日内,依依法向省省测绘管管理部门门或者由由其委托托的测绘绘管理部部门汇交交测绘成成果目录录或者副副本。负负责接收收测绘成成果目录录或者副副本的测测绘管理理部门应应当向汇汇交单位位出具汇汇交凭证证,并及及时移交交保管单单位。 测绘成成果目录录或者副副本实行行无偿汇汇交。 省测绘绘管理部部门应当当定期编编制全省省测
19、绘成成果目录录,向社社会公布布。第三十十五条有关关单位生生产、处处理、使使用、保保管、销销毁属于于国家秘秘密的测测绘成果果,应当当依法具具备保密密条件,并并遵守下下列规定定:(一)建建立国家家秘密测测绘成果果保密制制度,完完善测绘绘成果的的索取、登登记、入入库、借借用、审审批手续续,并有有专人负负责测绘绘成果的的索取、保保管和保保密管理理工作;(二二)国家家秘密测测绘成果果未经提提供部门门批准,不不得复制制、转借借,经批批准复制制的,按按原密级级管理; (三)储储存、使使用国家家秘密测测绘成果果的计算算机及其其网络不不得与互互联网链链接,并并遵守涉涉密计算算机保密密管理规规定;(四四)向单单位
20、、个个人提供供的测绘绘成果涉涉及国家家秘密的的,应当当经脱密密处理,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报经经批准的的除外;(五五)销毁毁国家秘秘密测绘绘成果应应当经本本单位主主管领导导审核批批准,按按规定进进行登记记、造册册和监销销,并报报县级以以上测绘绘管理部部门备案案;(六)国国家秘密密测绘成成果遗失失或者其其他原因因导致国国家秘密密已经泄泄露、可可能泄露露的,应应当立即即采取补补救措施施,并及及时报告告当地测测绘管理理部门和和保密工工作部门门。 向向境外的的组织或或者个人人提供未未公开的的测绘成成果的,应应当报省省测绘管管理部门门批准。自自行携运运国家秘秘密测绘绘成果出出境的,还还应当向向设区的的市
21、以上上保密工工作部门门办理有有关手续续。第三十十六条测绘绘成果受受法律保保护。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未经提提供测绘绘成果的的部门或或者测绘绘成果所所有权人人同意,不不得擅自自复制、编编辑、转转让、转转借或者者以其他他方式向向第三方方提供测测绘成果果。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另另有规定定的,从从其规定定。 受受委托完完成的测测绘成果果,未经经委托方方同意,受受委托单单位不得得复制、编编辑、转转让。第三三十七条条本本省行政政区域内内重要自自然和人人文地理理实体的的位置、高高程、深深度、面面积、数数量、长长度等重重要地理理信息数数据,由由省测绘绘管理部部门审核核,并与与其他有有关部门门会商后后,报省省人民政
22、政府批准准。 前前款规定定的重要要地理信信息数据据由省人人民政府府或者其其授权的的部门公公布。第三三十八条条县县级以上上测绘管管理部门门应当建建立测绘绘成果质质量监督督检查制制度,加加强对测测绘成果果质量的的监督管管理。 测绘单单位应当当建立健健全测绘绘成果的的质量保保证体系系,并对对其完成成的测绘绘成果进进行检验验。未经经检验合合格的,不不得交付付使用。 全部或或者部分分使用国国家投资资完成的的测绘成成果,组组织实施施单位还还应当按按规定委委托具有有测绘质质量检验验资质的的机构检检验。未未按规定定委托检检验或者者检验不不合格的的测绘成成果,不不得提供供使用。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
23、请人)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和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相应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所在省测绘管理部门开具的测绘成果专用函。 受理申请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使用的,由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与申请人签订使用协议后提供;不准予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所属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普查等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使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
24、第四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管理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第七章测测量标志志保护第四十十二条省测测绘管理理部门负负责全省省测量标标志的统统一管理理和保护护工作,并并具体管管理和维维护国家家一、二二等点和和省级基基础控制制网点测测量标志志。 设设区的市市和县级级测绘管管理部门门负责本本行政区区域内测测量标志志的
25、统一一管理和和保护工工作,并并具体管管理和维维护国家家三、四四等点及及本部门门建立的的基础控控制网点点测量标标志。 其他部部门和单单位负责责由其建建立的测测量标志志的保护护工作。第四十三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测绘管理部门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委托单位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按规定将协议书副本抄送测绘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十十五条建设设永久性性测量标标志需要要依
26、法使使用土地地或者在在建筑物物上建设设永久性性测量标标志的,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执行行。 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损损毁或者者擅自移移动永久久性测量量标志和和正在使使用中的的临时性性测量标标志,不不得侵占占依法使使用的测测量标志志用地。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报经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负责审批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军队有关部门的同意。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的费用,协助做好新建测量标志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七条影响卫星大地测量的微波
27、、雷达、广播电视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二百米以上。确需在二百米范围内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将选址方案报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八条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用于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地地图管理理第四十十九条地图图内容表表示应当当符合国国家和省省的有关关规定。 编制地地图的单单位应当当取得相相应的测测绘资质质。出版版地图的的单位应应当具备备相应的的专业技技术条件件,并按按照批准准的地图图出版范范围出版版。 地
28、地图产品品生产企企业的管管理人员员和专业业技术人人员应当当具有相相应的地地图法律律知识和和地图专专业知识识。第五十十条公开出出版地图图,展示示、登载载未出版版的地图图,引进进地图或或者地图图产品,生生产地图图产品的的,有关关单位应应当将试试制样图图或者样样品报测测绘管理理部门审审核批准准。未经经审核批批准,不不得出版版、展示示、印刷刷、登载载、引进进、生产产或者销销售。 本省出出版或者者生产的的中、小小学教学学用地图图和附有有地图的的教材、教教学资料料、教学学用品,由由省教育育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省省测绘管管理部门门审核批批准后,方方可出版版或者生生产、销销售。 经审核核批准出出版、展展示、印
29、印刷、登登载、引引进的地地图,引引进、生生产的地地图产品品,送审审单位应应当将样样品或者者样图报报审批部部门备案案。 有有关审批批、备案案的权限限和程序序按照国国家、省省有关地地图管理理的规定定办理。第五十一条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当验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地图和地图产品进出口,海关应当查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样品。 第九章法法律责任任第五十十二条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的的行为,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已有法法律责任任规定的的,从其其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30、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当使用全省平面坐标系统而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的;(二)应当执行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而不执行或者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四)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组织实施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测绘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31、,并处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处理、提供、使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测绘成果保密规定的,测绘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暂停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由县
32、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交付或者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给予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地图产品的;(二)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三)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引进、生
33、产的地图产品未按规定备案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中,地图内容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严重错误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第六十一条测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附则第六十三条条本本条例所所称的地地理信息息,是指指大地测测量数据据和表示示地貌形形态、水水系、交交通网、居居民地、管管线、植植被、地地理名称称、行政政区域界界线等自自然地理理要素和和地表人人工设施施的形状状、大小小、 空空间位置置及其属属性的数数据资料料。第六十十四条本条条例自220055年9月月1日起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务委员会会关于修修改浙浙江省测测绘管理理条例的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002-224点点击量: 3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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