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理论与制度kbi.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产税理论与制度kbi.docx(6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財產稅理論與制制度前言整個人人類經濟生活活的演變,與與租稅結構的的變化,通常常分成三個時時期:1.早期:(封封建社會)生生活型態=農業=財財產稅在農業時代人們們主要維生的的來源為食物物,且食物為為整個生活的的重心。而食食物皆來自於於土地,故在在有土斯有有財的觀念念之下,要衡衡量一個人或或家庭其經濟濟能力的高低低,就要視其其擁有土地的的多寡,甚至至於土地上的的建築物。故早期的政府,基基於財政上的的需求,亦須須靠人民的稅稅收來融通;讓經濟能力力高的人多負負擔一點租稅稅,於是便對對土地、房屋屋加以課稅,此亦即財產稅的雛型,性質上屬個別財產稅。2.中期:工商商業發達=消費稅隨著轉型成工商商業後,人們們
2、逐漸持有的的資產ex:馬車、車輛輛、船等,亦即即不動產之外外的一些個人人財產,其重重要性逐漸增增加。因此,個個別財產稅慢慢慢演變成一一般財產稅。課課征範圍除土土地、房屋等等不動產外,更更擴大至其他他個人財產。而而在工商業逐逐漸發達後,商商品交易、買買賣活動熱絡絡,於是便掌掌握一些特定定商品之銷售售來課徵,此此時政府財源源演變成以消消費稅為主要要的稅收來源源。故從整體國家租租稅結構演變變來看,由農農業時期的財財產稅,轉變變成工商業時時期之消費稅稅為主。3.後期:國民民所得水準提提高=所得得稅到了經濟發展的的後期(經濟濟活動更加熱熱絡),一般般國民所得水水準提高,故故此時整個國國家之租稅結構轉以所
3、得稅稅為主,台灣灣租稅結構的的演變亦是如如此。P.S目前前我國租稅制制度中屬財產產稅性質之稅稅目如下: (一)土地稅稅: 田 賦(靜態稅稅):對未規規定地價之土地或或雖已規定地地價,但仍作作農業使用之之土地,在平時按按賦額定定期課征之財財產稅。目前前為體恤農民民生活予以停停征。 地 價 稅(靜態稅):對已規定地地價之土地,在在平時按地價價總額定期課課征之財產稅。 土地增增值稅(動態態稅):對已已規定地價之之土地,在土土地移轉發生增益時時,按土地增增益額所課征征的一種資資本增益稅(capiital ggain ttax)。本本來這種增益益就是所得,可可以列入所得得總額課徵所所得稅,然而而我國為了
4、實實現國父遺教教漲價歸公公的社會公公平正義理想想,乃在憲法法中明定當土地地發生增值時時,應漲價歸歸公,所以對對土地增值明明定課徵土地地增值稅,不不再課征所得得稅。故土地地增值稅乃成成為所得稅之之分離課稅。另外,土地交易易除有土地增增值稅外,如如屬未規定地地價之土地,依依法應課征契契稅,目前台台灣地區已全全面規定地價價。如有土地地出售,實際際上已無課征征契稅之可能能,不過土地地之外之不動動產(房屋)仍有契稅之之負擔。因此此土地發生之之稅負只有兩兩種情形: 1.持有土地地期間所繳納納之地價稅。 2.土地移轉時所發生之之土地增值稅稅。但因繼承承而移轉之土土地,免征土土地增值稅,須須課遺產稅。 (二)
5、房 屋 稅 (三)契 稅稅:對因不動動產移轉時而而取得不動產產權利者,按按契價所課征征之財產稅。 (四)使用牌牌照稅 (五)遺產與與贈與稅 (六)證券交交易稅(七)期貨交易易稅 (八)工程受受益費(準財財產稅)P.S現行行財產稅之稅稅收歸屬於地地方,為地方方政府重要之之稅收來源。壹、財產稅之意意義:一、簡言之,財財產稅係以財產作為為稅基所課徵徵之租稅,針針對財產所所有、使用或或移轉之事實實所課征之之租稅。通常常其稅收歸屬屬地方政府,以以支應地方政政府提供公共共勞務所需經經費。二、Aarroon下的定義義:所謂財產稅乃是是對於目前財財產之所有,按按其價值定期期課征之租稅稅,它是課征征於土地(包包
6、括自然資源源、地下礦藏藏、地上的森森林)、建築築物(房屋)機器設備、耐耐久性消費財財(ex:汽汽車)、非耐耐久性消費財財(ex:衣衣服)、企業業存貨、有價價證券、現金金、等等。三、(淨)財富富稅:1. (nett) weallth taax 亦稱概括性財產產稅(Coomprehhensivve propperty tax),在性質上上屬對人稅,為為財產稅之一一種,是對一一個人在某個個時點所擁有有之淨資產價價值加以課征征的租稅。2.淨資產價值值各種資產產價值的總額額負債後之之餘額3.本質上屬對對人稅之性質質,(累進稅稅制之下)符符合量能課稅稅之公平原則則;但由於現現階段財產稅屬於地方方稅,若要實
7、實行概括性財財產稅,基於於稅務行政上上的困難,就就須由中央來來執行徵收,因因其須加總各各項資產,地地方政府無法法辦到。貳、財產稅之稅稅基(Tax BBase):一、財產乃為一一個人在某一一特定時點所所累積的資產產總價值,屬屬存量(sttock)之之概念,不同同於所得&消消費是為流量量(floww)之概念。*流量與時間之之區間有關,因因為所得&消消費只有在某某一段時間內內來談才有意義義。例如,如如果說某甲有有所得10萬萬元,這是無無意義的。 *存量與時間之之區間無關,它它是指某一特特定時點上的的數量,而非非某一段時間間內的數量。二、徐育珠財政學財產or財富是是來自於過去去的saviing以及贈贈
8、與或繼承之之收入。一個個人如果過去去沒有savving,也也沒有機會接接受任何人的的贈與和繼承承任何人的財財產,他將不不會累積任何何的財富,想想要累積財富富就須把每一一年所賺的所所得之中一部部分節省下來來,不要全用用於消費。三、一般而言,財財產依其性質質分為兩大類類: 1.動產:(個個人財產)PPersonnal Prropertty 不動產以外的財財產,具有移移動性ex:車輛、機器器設備、存貨貨與傢俱等。 2.不動產:RReal PProperrty 不能移動性、具具體性。exx:土地、建建築物。3.其分類如下下:不動產動產土地1.農業用地有形1.機器設備2.住宅用地2.企業存貨3.商業用地
9、3.傢俱4.工業用地4.車輛5.森林地5.衣著6.空地(荒廢廢、不使用)6.古董、珠寶寶7.其他建築物1.農舍無形1.政府公債2.住宅2.銀行存款3.商業大樓3.股票、其他他有價證券(公司債券)4.工廠、廠房房4.人力資本(從事教育投投資所獲得5. .5.其其他地上改良良物(籬笆、棚棚架) 各種種技能)4.財產稅具有有如下特性:a.對存量課稅b.大多針對不不動產課稅c.從價課稅d.屬地方稅 四四、計算稅額額之方式:財產稅其計算稅稅額之方式,係係按照財產價價值及適用稅稅率,計算應應納稅額;而而非根據財產產之某種數量單位(ex:面積積)來計算。也也就是說財產產稅是屬從價價稅,而非從從量稅。既然然係
10、屬從價課征,當然課稅稅時必須先確確定其財產價價值。 一一般來說,確確認財產價值值時,不動產產因其無活絡絡之市場交易易,故較動產產難估算,而而且不可能任由財產所有有人來自行申申報,因其可可能為了要少少繳納稅金,低低報財產之價價值,所以仍仍須由政府對於不動動產來進行估估價的工作。另另外由於動產產不易查稽(易隱密),所所以實際上財財產稅大多掌掌握不動產課課征,而對不不動產從價課課征時,須對對不動產進行行評價的工作作。 五五、現行我國國財產稅,主主要亦針對不動產產課征,(EEx:地價稅稅、房屋稅);但是在財財產稅的稅基基方面並不限限於不動產,也也部份課及動動產,例如:遺產贈與稅稅。 在 西 方:房屋與
11、土地地是合併在一一起課征的。如如美國之房地地產稅。 在台灣灣則是:房屋屋與土地分別別課征土地:平時時地價稅 一般般移轉土地增值稅稅 因繼承而移移轉遺產稅 因贈與而移移轉既課贈與稅稅也課土增稅稅 房屋:平時房屋稅 一般移轉轉契稅 因繼承而而移轉遺產稅因贈與而移轉既課贈與稅稅也課契稅 六六、我國現行行稅務行政針針對不動產之之評價,面臨臨到相當的困困難;因不動動產之價值經經常不斷的在在變化,但不經常常在市場上買買賣,因此要要決定不動產產之課稅稅基基(評估價值值)相當困難難,且評估其價值時,常常流於主觀判判斷,缺乏科科學化&專業業化來公平判判斷,這也是是財產稅課征征時不可避免的主要缺缺失! 參、目前財
12、產稅稅之課征理由由:一、課征理由:參考(徐育育珠 Ch 20-1) 1.矯正目前所所得稅的某些些缺點:財產稅之課征可可以矯正目前前所得稅的某某些缺點,雖雖現今所得稅稅已成為租稅稅結構中的主主流,且較消費和和財產稅公平平、效率,但但仍有許多缺缺失,財產稅稅之課征可防防止某些缺失失之發生。(1)Capiital GGain之課課稅問題資本增益:是指一個人持有有一項資產,在在持有一段時時間後,該項項資產貨幣價價值增加的EEx:買台積電股票每股855元,在持有有數天後,假假設漲到900元;而900元與85元元之間的差額額5元,就是資本增益;因為股票是是一項資產,所所以在持有一一段時間,其其價值的增加加
13、便是一項資本增益。而土土地價值的增增加也是一項項資本增益,而而資本增益,又又可根據所持持有的資產是否加以出售售,而分成已已實現之資本本增益與未實現之資資本增益,如如上所賣出而而獲得之5元即已實現現之資本增益益,若未賣出出則為未實現現之資本增益益。 據H-S(海德德-西門士)的所得定義義:一個人在一段期期間,其消費費能力淨增加加的貨幣價值值(即其實際的的消費加上財財富的淨增加);所以所得得的定義是,只只要能讓一個個人消費能力力有所增加,不管是實際際消費或是潛潛在消費,都是屬屬於所得;即即已實現之資資本增益與未實現之資資本增益均屬屬所得。根據H-S的所所得定義,不不管是否實現現之資本增益益,皆為潛
14、在在消費能力的的增加,故皆皆屬所得稅之之範疇。但未未實現之部份份,很難去評評估其增益的的價值(Exx:古董),現現行所得稅制制下,對於未未實現之部份份並未列入其其課稅範圍內內,雖說所得得稅係屬公平平的租稅,但但仍有缺失,若若是不輔以財財產稅的課征征,此一未實實現資本增益益將成為逃稅稅的漏洞,使使政府一部份份稅收永遠流流失,無從補補救,而納稅稅人稅負亦難難達公平境地地,。 結論:因所所得稅未將未未實現之部份份加以課征,若若不以財產稅稅來補助&補補救,此一未未實現的資本本增益將成為為逃稅的漏洞洞,使得政府府的部份稅收收會永遠流失失,無從補救救!(2)自用住宅宅及其他耐久久性消費財之之勞務價值的的課
15、稅問題按照H-S的所所得概念,自自有住宅和其其他耐久性消消費財之勞務務價值,實際際上均屬消費費,故應為HH-S概念之所得得,但要加以以計算並以金金錢表示,會會有困難。目目前,所得稅稅的課征之下下,自用住宅及其其他耐久性消消費財之勞務務價值並不計計入所得稅的的稅基之中,如如此將造成擁擁有自有住宅宅者與無自有有住宅者之間間稅負的不公公。例如,有有甲、乙二人人,甲有自用用住宅,乙無無自用住宅且且須向他人承承租,其在某某一年度之課課稅所得完全全一樣,其他他條件亦完全全相同,則甲實質上之之所得較高,乙乙尚有房租之之負擔,故乙乙的納稅能力力應低於甲,但但在現行所得得稅制下,二二者稅負完全全相同,顯然然並不
16、公平,財財產稅之課征征多少對此不不公平的現象象可以產生矯矯正作用。2.公平目的對於不勞而獲之之財產及自然然形成之財產產增值,課以以高稅率之財財產稅被認為為是符合社會會公平的。3.量能原則衡量一個人經濟濟能力的高低低,並不是只只有所得,財財產的多寡,也也可以來反映映一個人經濟濟能力的大小小,在其他條條件相同下,擁擁有較多財產產者,其經濟濟能力較高,理理應向政府繳繳較多的稅。4.財政目的財產稅的課征多多少可以滿足足財政收入目目的,對地方方財政而言財財產稅尤其重重要。5.利益原則財產稅之課征被被認為符合利利益原則。 租稅之課征征,對於其稅稅負分配是否否公平,有兩兩大評估標準準: 量能原則稅負的分配配
17、,須考量每每一個納稅人人,其經濟能能力之高低,能能力高者,負負擔較多的租稅。 利益原則則稅負的分配配,須考量每每一個人由政政府的支出,所所享受到利益益的多寡。因財產稅為地方方政府主要稅稅源,當地方方公共建設越越多,可促進進地方繁榮使使財產價值提提高,也就是是說,地方財財產價值與地地方公共支出出利益具密切切關係,故以以財產稅稅收收支應地方公公共建設所需需經費,頗符符合利益原則則。6.效率觀點從經濟效率的觀觀點來講,尤尤其是土地稅稅之課征不會會轉嫁,也不不會產生超額額負擔(Exxcess Burdeen),對資資源配置扭曲曲極小。租金S A 土地地稅負完全由由地主負擔 稅前r0 稅後r1 E1 D
18、 反映土地使使用者願意支支付之價格 D 反映土地供供給者因土地地稅課徵,其其稅後之價格格收入 0 LL0=L1 土地地數量 買者:(土地使使用者) 賣者:(地主) 稅稅前買者剩餘餘 E0 A r0 稅前之供供給者剩餘 E0 r0 0 L0 稅後後買者剩餘 E0 A r0 稅稅後之供給者者剩餘 E1 r1 0 L1 買買者剩餘之減減少 = 00 供給者剩剩餘之減少 E0 r0 r1 E1 福福利總損失 = 買者剩剩餘之減少 + 供給者者剩餘之減少少 = 0 + E0 r0 r1 E1 = E0 r0 r1 E1 Exxcess Burdeen = 福利總總損失 租稅負擔 = = 0P.S.這這裡
19、的土地稅稅是指地價稅稅,而非土地地增值稅(所所得稅的一種種)。7.促進所得分分配平均根據統計,大多多數國家的財財富分配比所所得分配較為為集中,而財財富分配的集集中,被認為為是所得分配配不均的主要要原因,(即所得分配配不均的主因因,多源自於於財富分配的的集中),故課征財財產稅,可望望減少財富的的集中,從而而促進所得分分配的平均。P.S.除除此之外,我我國課征土地地稅另具有獨特的的土地政策目目的,因為國國父孫中山先生主主張平均地權權,希望藉由由規定地價,照照價課稅,漲漲價歸公,以以達地盡其利利、地利共享享的目的。二、現行財產稅稅面臨如下之之缺點:1.不公平:(1)不符合利利益原則 財產稅稅為地方主
20、要要稅源,而地地方支出主要要是用於教育育,每位居民民負擔財產稅稅之多寡與其其由教育之提提供所獲利益益大小,未必必存在密切之之正相關。(Ex:一個沒沒有小孩的家家庭卻擁有大大筆財產的人人,他由教育育支出所享受受的利益有限限,可是其財財產稅的負擔擔相對的比較較重)(2)不符合量量能原則 財產稅稅之課征被認認為違反量能能原則之理由由:高普考考 a.財財產稅之納稅稅義務人,其其擁有財產的的多寡與別的納稅能能力指標(EEx:所得、消消費)並無密密切之正相關。也也就是說擁有有豐富財產,未未必有足夠的的所得,其繳繳納租稅之能能力可能不足;相反的,所所得高或消費費多的人,未未必擁有較多多之財產。因因此,衡量時
21、時不能只觀察財產的多寡寡(Ex:老年人人退休後可能能沒有收入,但但其居所仍須須繳納財產稅稅,有財產,未必表示其其納稅能力較較佳。) b.財財產稅之稅源源多半集中在在較易稽查,難難以逃漏的不不動產,無法法讓財產數額額相同者,負負擔相同的稅稅負,從而會會違反水平平公平;另另一方面也違反垂直公公平,財產產總額多者,可可能負擔較輕輕之稅負。(1)就水平公公平的違反而而言,舉例如如下:甲乙不動產200萬400萬動產800萬600萬Total1000萬1000萬 財產稅多課征於於不動產之上上,雖說甲、乙乙資產總額相相同,理應負負擔相同之財財產稅,但實實際上乙之稅稅負較甲來的的重,故違反反水平公平。不動產的
22、價值 乙甲(2)就垂直公公平的違反而而言,舉例如如下:甲乙不動產200萬500萬動產800萬300萬Total1000萬800萬理論上,甲應負負擔較多的財財產稅,但實實際課征後,甲甲之稅負明顯顯較乙來的輕輕,故違反垂垂直公平。c.財產稅為地地方稅,且從從價課征,一一個人所擁有有之不動產未未必經常有交交易發生,而而不動產價值值卻不斷在變變動;因此地地方稽徵機關關必須對轄區區內之不動產產價值加以評評價,由於評評價效率之問問題,評估價價值與實際市市價之間往往往會有落差,導導致相同市價價之不動產未未必有相同之之稅負。Ex:甲財產乙財產實際市價1000萬1000萬評估價值800萬700萬應納稅額較高較低
23、 雖然兩項財財產其市價相相當,但因甲甲之評估價值值較乙高,故故其稅負不同同。(甲之稅稅負乙之稅稅負) d.依傳統觀點點,尤其是房房屋稅的歸宿宿是累退的,(理論上而言言,尤其是房房屋稅,其特特徵是具有貨貨物稅性質,稅稅負是呈現累累退性質;即即所得越高的人,其財產稅稅負負的比重反而而越輕)P.S.此點請請參閱之後所所介紹的財財產稅的課征征對所得分配配的影響 e.大多數國家家財產稅的課課征是將土地地及房屋合併併在一起,就就其總價值,適適用比例稅率率加以計徵,既既是比例稅率率,因此難以以如累進租稅稅般實現量能能課稅原則。至至於我國,則則是對土地及及房屋分開課課徵。房屋的的部分,在平平時課征房屋屋稅,在
24、移轉轉時課徵契稅稅,而房屋稅稅是就房屋現現值,按照房房屋用途的不不同適用差別別比例稅率,故故難以期待其其稅負分配具具累進性。至於於土地在平時時所課徵的地價稅稅,雖採累進進稅率結構,但但其為地方稅稅,係以同一一縣市轄區範範圍內之地價價總額超過該該縣市之累進進起點地價之之倍數多寡為累進計算基基礎,而非以以納稅義務人人在所有縣市市之地價總額額累進計算。另另外,土地在在移轉時所課課之土地增值值稅,雖亦採採累進稅率結結構,但其係係以某一筆移轉之土土地,按其漲漲價倍數之大大小為適用何何級累進稅率率之根據,而而非以同一年年度所有移轉轉土地之漲價價總金額之大大小為累進計計算適用稅率率之根據,故故都難以實現現量
25、能課稅原原則。2.無效率:租稅的課征,若若對一個人的的經濟行為oor決策產生生干擾的話,通通常為無效率率且非中性的的。a. 財產稅課征於財財產上面,有有時不免課及及財產本身,從從而侵蝕稅本本;常迫使財財產所有者(尤以已退休休老年人為嚴嚴重,其財產產係多年累積積而成,但所所得能力卻因因退休而大幅幅下降,可能能沒有足夠現現金繳稅)不不得不出售財財產以繳納租租稅,對財產產所有者,在在決定是否繼繼續持有財產產之經濟決策策造成扭曲。b.財產稅課征征限於有形之之不動產,而而動產不納入入課稅範圍,導導致人們關於於財產型態之之選擇會遭受受到扭曲。等等於變相鼓勵勵人們從事動動產之投資,而而盡量減少不不動產之投資
26、資。c.財產稅之課課征按評估價價值計徵,而而評估價值很很難接近實際際市場價值,故故各種不動產產間之有效稅稅率將不一樣樣,從而對各各種不動產之之投資決策產產生扭曲,人人們將傾向於於增加有效稅稅率較低之不動產的投資資,而減少有有效稅率較高高之不動產的的投資。d.土地稅與房房屋稅率配合合之無效率:不動產稅若若是對土地與與房屋分開課課稅時,如果果土地稅負較較房屋稅負為為輕時(例如如我國對自用用住宅之土地地與房屋所課課之地價稅與與房屋稅),則則將是無效率率的。 肆、財產稅之分分類:一、綜合財產稅稅 & 個別別財產稅1.綜合財產稅稅(主體財產產稅):(又稱概括性財財產稅、淨財財富稅),概概括一個人所所有的
27、財產全全體之淨資產產價值,亦即即總資產價值扣除負債債後之餘額,由由於允許負債債之扣除,所所以淨資產價價值較能反映映納稅能力之之大小,故綜合財財產稅在性質質上屬於對人人稅,可以透透過免稅額與與累進稅率結結構之適當訂訂定,而達到我們所希希望的累進程程度。2.個別財產稅稅(客體財產產稅):對於土地、房屋屋及其他財產產等各類財產產分別課征之之財產稅,以以外國為例,大大多採比例稅稅率,屬對物稅性性質。因此無無法掌握一個個人真正經濟濟能力之大小小,而難以實實現量能課稅稅原則。目前我國及及美國均採個個別財產稅,但但稅基不同。 我國:分別課征土地:地價價稅 房屋:房屋屋稅美國:合併課征征房地產稅 P.S.上學
28、學期之消費稅稅裡的綜合合消費稅=消消費支出稅(屬對人稅),它有公公平面的好處處,所以有很多學者者覺得應該進進行租稅改革革,將傳統之之累退性質的的銷售稅改為為消費支出稅;而在財產產稅的範圍裡裡也一樣,因因概括性財產產稅,也是公公平的租稅,所所以也有一些學者主張張在財產稅進進行改革時,考考慮實施概括括性財產稅,來來代替目前的的個別財產稅。二、個別財產稅稅又可分為:一般性財產產稅 & 選選擇性財產稅稅1.一般性財產產稅:不考慮財產之性性質與財產所所有者之情事事(Ex:身份)、以及財產產之使用情形形(Ex:住宅用用、商業用),一概以相相同之課稅條條件 (Exx:稅率)對對所有各類之之財產加以課課征之財
29、產稅稅。2.選擇性財產產稅:又稱(分類財產產稅),課征時考考慮財產性質質、財產所有有者之情事、與與財產使用情情形之不同而差別課征。EEx:慈善機機關團體持有有之財產給予予免稅的待遇遇。P.S.對對於各類財產產,差別課稅稅之處理方式式有下列三項項,此三項均均影響財產稅稅有效稅率之之高低 假設下列符符號各代表 T :財產稅稅額額 Va :財財產評估價值值 V :財產實際際市場價值 Vx :免免稅財產價值值 tn :名目稅率 te :有效稅率率 r :評估比比率1. 免稅(Vx )T ( Vaa Vx ) tnte TV (VVa Vx) tnV ( Va Vx)V 1 te tn 即免稅規定將降降
30、低財產稅之之有效稅率,且且當免稅財產產價值愈高,有有效稅率愈低低,亦即對某某類財產所提提供之免稅優優惠愈多時,其其有效稅率將將降得愈多。2. 評估比率(r)r VaVT Va tnte TV (VVaV) tn r tn0 r 1 te tn即評估比率之規規定將影響有有效稅率,且且當評估比率率上升,有效效稅率也隨之之上升,亦即即對某類財產產,其評估價價值如愈接近近實際市價,則則其財產稅負負將愈重。3. 名目稅率(tnn)T Va tnte TV (VVaV) tn r tn當名目稅率愈高高,有效稅率率也隨之愈高高,亦即對某某項財產如訂訂定之名目稅稅率愈高,將將使其負擔較較重之稅負。【補充】此三
31、項項因素對財產產稅有效稅率率之影響亦可可採下列計算算式說明:te TV ( Va VVx ) tnV( Va VxV) tn 0 Vaa VxV1且 0tn1tetn 且(1)當Vxx愈大 Va VxV愈小te愈小(2)當Va 愈大 Va VxV愈大te愈大(3)當tn 愈大te愈大三、靜態財產稅稅 & 動態態財產稅1.靜態財產稅稅:對於某一個特定定時點的財產產的數額加以以課征的財產產稅(不是某某一段期間,因因為財產是存存量的概念);又稱稱財產所有稅稅,Ex:我國的地地價稅、房屋屋稅。2.動態財產稅稅:對於因財產的增增加價值或繼繼承、贈與或或其他動態因因素而發生的的財產增加部部份或財產所所有權
32、轉移時時所課征的財財產稅;又稱稱財產增加稅稅、財產移轉轉稅。Ex:我國的土土地增值稅、遺遺產稅、贈與與稅、契稅。四、經常性財產產稅 & 臨臨時性財產稅稅1.經常性財產產稅:這種財產稅的稅稅收作為政府府的經常性收收入而每年課課征的財產稅稅。Ex:我國目前前的財產稅均均屬之。 2.臨時性性財產稅:指在戰爭時期或或其他非常時時期所臨時課課征的財產稅稅。P.S.我我國目前之財財產稅性質上上屬於:1.個別財產稅稅2.選擇性財產產稅3.經常性財產產稅4.靜態or動動態財產稅五、我國目前之之財產稅制度度:包括以下各稅目目:1.土地稅:以以土地作為課課稅客體而課課征之一切稅稅賦。(1) 田賦:係對未規規定地價
33、之土土地或雖已規規定地價之土土地卻仍作農農業用地使用用之土地在平平時按賦額定期課課征之財產稅稅。目前為減減輕農民負擔擔,增加農民民收益且衡酌酌稽徵成本高高,稅收不多多,自76年年全面停徵。(2) 地價稅:係對已已規定地價之之土地,在平平時按地價總總額定期課征征之財產稅。(3) 土地增值稅:係係對已規定地地價之土地,在在移轉時按土土地漲價總數數額(土地增增值額)所課課征之資本增益稅稅(Capiital GGain TTax)本質質上應屬所得得稅。2.房屋稅:以以附著於土地地上之房屋及及其他有關增增加房屋使用用價值之建築築物在平時按按房屋現值定定期課征之財財產稅。3.契稅:係對對因不動產移移轉時而
34、取得得不動產權利利者按照契價價所課征之財財產稅,目前前僅對房屋移移轉時對取得得房屋權利者者課征契稅,土土地之移轉並並無契稅之課課征。 P.S.契契稅條例中規規定:開徵土土地增值稅區區域之土地,免免徵契稅;目目前台灣而言言,幾乎所有有的土地皆已已規定地價,且且開徵土地增增值稅,所以以契稅僅限於於房屋的部份份。4.遺產稅(又又稱死亡稅):係以人的的死亡為條件件,對死亡人人在死亡時,所所遺留之遺產產總額或各繼承人之繼承總總額加以課征征之財產稅。 遺遺產稅可分為為三種型態:(1)總遺產稅稅制:就死亡亡人死亡時所所遺留之遺產產總額按累進進稅率稽征之之財產稅;遺遺產總額高者者,適用較高高之稅率,且且課征時
35、不問問繼承人多寡寡也不考慮繼繼承人與死亡亡人之親疏關關係如何。我我國目前採總總遺產稅制。 (22)分遺產稅稅制:分遺產產稅又稱繼承承稅;對各繼繼承人所繼承承之遺產部份份加以課征,課課征時其稅負負之輕重取決決於(1)繼繼承人與死亡亡人之間的親親疏關係而差差別其稅率,親親者稅率低、疏疏者稅率高(2)繼承人人數的多寡(Ex:人數多多,則財產分分散)。(3)混合稅制制:先就死亡亡人之遺產總總額課征總遺遺產稅,再就就稅後遺產由由各繼承者所所繼承部份分分別課征繼承承稅。5.贈與稅:係係遺產稅之補補充稅,為防防止死亡人在在世時藉財產產之贈與來規規避遺產稅。我我國贈與稅採採總贈與稅制制。贈與稅不不會考慮到受受
36、贈人數的多多少,也不會會考慮到受贈贈人和贈與人人之間的親疏疏關係。(1)總贈與稅稅:是對贈與與人在一個年年度當中之贈贈與總額按累累進稅率計徵徵之財產稅。我國目前採總贈與稅。(2)分贈與稅稅:是按照各各別受贈人在在一個年度當當中所受贈的的財產部份分分別課徵之財財產稅。 :贈與與稅制和遺產稅制有有一對等關係係,即遺產稅稅有三種型態態,贈與稅也也有三種型態態若遺產稅採採總遺產稅制,則則贈與稅採總總贈與稅制;若遺產稅採採分遺產稅制,則則贈與稅採分分贈與稅制。.6.證券交易稅稅:對賣出有有價證券之行行為按買賣成成交價額所課課徵之一種財財產稅7.期貨交易稅稅:對在我國國境內從事股股價選擇權或或股價指數期期
37、貨選擇權之之交易,按交交易金額所課課徵之一種財財產稅8.工程受益費費:性質上屬屬準財產稅(變相財產稅稅) 係對政府府興建公共工工程後,因該項公共共工程而享受受直接利益之之不動產,按按其受益程度支付不不同費率,來來分攤公共工工程建設成本本之全部或一一部份,受益益高付費多,受益低低付費少,負負擔的工程受受益費多寡和和受益程度成成正相關。伍、財產稅在地地方財政當中中的重要性一、財產稅為地地方之主要稅稅源,其理由由:1.中央稅與地地方稅之劃分分應遵循下列列四項原則:(1)效率原則則:a.按征收租稅稅之稅務行政政效率作為劃劃分之標準。即即某種租稅若若由中央政府府征收,較具效率率,則該租稅稅應該歸屬中中央
38、政府;相相反的,若某某一租稅由地地方政府征收收,較有效率率,則應劃歸歸地方。b.財產稅常限限於對不動產產課征,不動動產具不可移移動性,故財財產稅之課征征範圍常限於於不動產所在在地。由地方方政府就近從從事不動產課課稅資料之調調查與估價較較為確實、且且便利,故由由地方政府征征收財產稅其其稅務行政工工作較具效率率。 (2)適合原原則:a. 以稅基之廣狹及及稅基流動性性之程度,作作為劃分之標標準;若某項項租稅其稅基基較廣且較富富流動性者應應劃歸中央,而而稅基較狹且且乏流動性者者應劃歸地方方。b. 財產稅之課稅客客體主要為不不動產,其範範圍限於不動動產所在之區區域、且具固固定性,因此此宜劃歸給地地方。
39、(3)相當原原則: a.以稅負分配配是否公平作作為劃分標準準;若某項租租稅之稅負分分配較具公平平性,宜歸中中央,所以符符合量能原則則之租稅宜歸歸屬中央稅;而符合利益益原則之租稅稅宜歸地方稅稅。Ex:所得稅稅,採累進稅稅率,具稅負負公平的好處處,宜劃給中中央。b.地方政府所所提供之地方方公共財,其其利益之空間間範圍常屬區區域性,限於於地方轄區內。個別財產價價值之高低與與財產所在之之地理位置以以及地方公共共財提供之多多寡和好壞習習習相關,故故根據財產價價值計征之財財產稅以之用用來支應地方公共財所所需之經費,被被認為頗符合合利益原則,因因此財產稅適適合做為地方方稅,地方居居民支付財產產稅是為了換換取
40、地方公共共財利益之享享受,若擁有有之財產價值值高,顯示由由地方公共財財獲益較多,也也因此應支付付較多之財產產稅。 (4)較具具經濟穩定效效果之租稅宜宜歸中央,反反之宜歸地方方 通通常稅收彈性性較大的租稅稅較具經濟穩穩定功能,財財產稅之稅收收彈性較所得得稅小,因此此它並不被賦賦予維持經濟濟穩定之功能能,而宜劃歸歸地方。2.不動產具固固定性,因此此財產稅之稅稅源容易作區區域之劃分,地地方政府各就就其轄區內之之不動產課征征;可免除課課稅權相互重重疊產生爭議議不斷的情形形。3.財產稅稅收收,相對於其其他租稅,較較具穩定性,且且財產稅不必必透過中央之之干預,可以以由地方自行行運作,能提提供地方在財財政上
41、相當的的安定性與自主主性。4.財產稅歸屬屬地方稅,使使財產稅的課課征提供給不不同區域的人人民一項工具具,這項工具具即是讓他們們的居住選擇擇更加有意義義。(財產稅若歸屬屬地方,讓各各個地方可以以自行依地方方的經濟發展展特色決定其其財產稅之稅稅率、課稅範範圍,自行決決定後,各個個地方的有效效稅率就有差差異,這就提提供給人們做做居住選擇考考慮的一項財財政因素,讓讓人們選擇能能夠讓他享受受較多公共財財的地方,或或許他也就願願意負擔相對對較重的財產產稅,透過這這樣的居住選選擇,也對於於地方公共財財的提供能夠夠達到效率之之目標有所幫幫助。)二、可是,財產產稅作為地方方政府主要稅稅源,亦有其其缺失: 1.財產稅稅收收雖具安定性性,然較缺乏乏彈性,稅基基較小,以致致地方財政相相當困難,影影響地方自治治事業之發展展。 2.目前地方支支出當中,教教育經費所佔佔的比重非常常高,使得地地方的支出,其其受益(利益益的享受)與與付費(成本本的負擔)的的關係降低,不不符合利益原原則;(因為地方大大部份的錢都都花在教育上上,而居民所所擁有之財產產價值,由教教育享受的多多寡並不會反反映在其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