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fttm.docx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fttm.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fttm.docx(1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陕西省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试行行)第一章 总则 11.1 为了科科学编制制城市规规划,加加强城市市规划管管理,实实现城市市规划设设计和规规划管理理的标准准化、规规范化和和法制化化,提高高工作质质量和效效率,维维护公共共利益和和公众合合法权益益,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城城市规划划法,陕陕西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办法,以以及与城城市规划划相关的的法规、标标准、规规范,结结合我省省实际情情况,制制定本规规定。 11.2 本规定定适用于于本省行行政区域域内按行行政建制制设立的的市和镇镇,凡在在市、镇镇城市规规划区内内从事城城市规划划、建设设工程设设计和规规划管理理的相关关
2、活动,都都应当遵遵守本规规定。 第第二章 建设用用地 22.1 建筑基基地面积积大于1100000平方方米的成成片开发发地区,必必须编制制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经经批准后后实施;未编制制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的,规规划部门门不予审审批。 22.2 建筑基基地未达达到下列列最小面面积的,不不得单独独建设(不不含私房房改造): (一一)低层层居住建建筑:新新城区为为5000平方米米,旧城城区为4400平平方米; (二)多多层居住住建筑、多多层公共共建筑:新城区区为10000平平方米,旧旧城区为为8000平方米米; (三三)高层层居住建建筑:新新城区为为20000平方方米,旧旧城区为为15000平方方米;
3、 (四四)高层层公共建建筑:新新城区为为30000平方方米,旧旧城区为为20000平方方米。 建建筑基地地未达到到前款规规定的最最小面积积,但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且满满足城市市规划要要求的,城城市规划划管理部部门可予予核准建建设: (一一)邻接接土地已已经完成成建设或或为既成成道路、河河道或有有其他类类似情况况,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 (二)因因城市规规划街区区划分、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等等的限制制,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性质 建筑 类别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行
4、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技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 公寓 别墅 商住楼 单身宿舍 中小学 托幼 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行政办公 商务办公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市场 医疗卫生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 科研教学 体育设施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5、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住宅建筑 低层 31 33 35 33 35 40 0.9 1.0 1
6、.1 1.0 1.1 1.2 多层 24 26 28 26 28 30 1.5 1.6 1.7 1.6 1.7 1.8 中高层 23 24 25 24 25 28 1.8 1.9 2.0 1.9 2.0 2.2 高层 20 20 20 20 20 20 3.5 3.5 3.5 3.5 3.5 3.5 办公建筑类 多层 40 50 2.5 3.0 高层 35 40 5.0 6.0 商业建筑类 多层 50 60 3.5 4.0 高层 50 55 5.5 6.5 工业建筑类 低层 45 50 1.0 1.2 多层 40 45 2.0 2.5 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 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
7、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 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第三章 建筑间间距 33.1 各类建建筑物的的建筑间间距除应应当满足足消防、交交通、卫卫生、环环保、抗抗震、工工程管线线、建筑筑保护和和城市空空间景观观等方面面的要求求外,还还应同时时符合本本规定的的要求。新新建建筑筑对要拆拆除建筑筑产生采采光影响响的,应应当先拆拆除后建建设。 33.2 低层、多多层正南南北向条条式建筑筑的日照照间距系系数低限限值按表表3.22执行。 表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地市 纬度(a1)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2小时 日照3小时
8、西安 3416 2016 1.35 1.40 宝鸡 3423 2016 1.36 1.41 咸阳 3421 2016 1.36 1.41 铜川 3503 2016 1.40 1.45 渭南 3431 2016 1.36 1.42 汉中 3303 2016 1.28 1.34 安康 3242 2016 1.28 1.33 商洛 3356 2016 1.33 1.38 延安 3636 2016 1.47 1.53 榆林 3817 2016 1.58 1.64 杨凌 3416 2016 1.35 1.40 注: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 3.3 低层、多层正南
9、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 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 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0 L1 0.90 L1 0
10、.80 L1 0.90 L1 0.95 L1 注: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o,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
11、.8的规定。 表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被遮挡) 30 25 13 - 18 15 13 - 18 15 13 - 多层 (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12 - 6 - 低层 (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6 - - - 注:“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平行布置”包括南北
12、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 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20 15 13 - 13 13 9 - 9 9 9 - 多层
13、 13 13 9 - 12 9 6 - 6 6 6 - 低层 9 9 9 - 6 6 6 - 6 6 6 - 注: 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3.1
14、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第四章 建筑退退让 44.1 建筑物物退让建建筑基地地边界距距离,按按以下规规定控制制,但离离界距离离小于消消防间距距时,应应按消防防间距的的规定控控制。建建筑基地地边界另另一侧有有建筑物物的,还还应符合合建筑间间距的相相关规定定,另一一侧是城城市道路路、河道道、绿地地的,还还应满足足退让城城市道路路红线、蓝蓝线、绿绿线等规规定的要要求。 (一一)居住住建筑(含含文教卫卫生建筑筑)的主主要朝向向南退用用地界线线不得小小于122米。 (二二)其他他情况下下各类
15、建建筑的离离界距离离,按表表4.11规定的的建筑物物高度的的倍数控控制,但但不得小小于最小小距离。 表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 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主要朝向 低层 - 3 - 3 多层 1.35H/2 8 - 6 中高层 1.35H-12 12 0.15 9 高层 0.25 12 次要朝向 低层 - 3 - 3 多层 - 4.5 - 4.5 高层 0.125 6.5 - 6.5 注: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主要朝向为非南北向时,折减系数参见表3.5 4.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
16、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4.3控制。 表4.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40米以上 5 10 15 30米以上40米 4 8 15 20米以上30米 3 6 15 20米及以下 0 5 15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3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4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陕西省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试行 fttm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