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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查核準則 (民國 998 年 009 月 114 日 修修正)第一章總則第 1 條本準則依所得稅稅法第八十條條第五項規定定訂定之。第 2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稅之調查、審審核,應依稅稅捐稽徵法、所所得稅法、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本準則則之規定辦理理,其未經規規定者,依有有關法令規定定辦理。營利事業之會計計事項,應參參照商業會計計法、商業會會計處理準則則及財務會計計準則公報等據實實記載,產生生其財務報表表。至辦理所所得稅結算申申報時,其帳帳載事項與所得稅稅法、所得稅稅法施行細則則、促進產業業升級條例、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則、營利事業業所得稅不合合常規移轉訂訂價查核準則則、本
2、準則及及有關法令規定未未符者,應於於申報書內自自行調整之。營利事業申報之之所得額達各各該業所得額額標準,經稽稽徵機關發現現申報異常或或涉有匿報、短報報或漏報所得得額者,或經經會計師查核核簽證申報之之案件,稽徵徵機關應依本準則則及營利事業業所得稅結算算申報書面審審核案件抽查查要點規定辦辦理。第二章帳簿憑證之之查核第 3 條營利事業未依稅稅捐稽徵機關關管理營利事事業會計帳簿簿憑證辦法之之規定設置帳帳簿並記載者,除除依稅捐稽徵徵法第四十五五條之規定辦辦理外,並通通知限期補正正;屆期未辦理者者,應依所得得稅法第八十十三條之規定定,核定其所所得額。第 4 條(刪除)第 5 條(刪除)第 6 條營利事業之
3、帳簿簿文據,其關關係所得額之之一部未能提提示,經稽徵徵機關依所得得稅法施行細則第第八十一條之之規定,就該該部分按同業業利潤標準核核定其所得額額者,其核定之所所得額,以不不超過當年度度全部營業收收入淨額依同同業利潤標準準核定之所得額為為限。但營利利事業有漏報報營業收入情情事,經稽徵徵機關就該漏漏報部分按同業利利潤標準核定定其所得額者者,不在此限限。營利事業未提示示有關各種證證明所得額之之帳簿文據,經經就營業收入入淨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定其所得額者者,如有非營營業收益或損損失,應依法法合併計課或或核實減除。營利事業如在規規定送交調查查時間以內申申請延期提示示帳簿文據者者,稽徵機關關應予受理。但延延
4、長之期限最最長不得超過過一個月,並並以一次為限限。營利事業之帳簿簿文據如因有有關機關因公公調閱而未能能提示者,稽稽徵機關得先先予書面審核核定定。但營利事事業應於調閱閱機關發還所所調閱之帳簿簿文據後一個個月內,送請稽徵徵機關查核。第 7 條帳簿有塗改內容容或有缺漏頁頁數,經查明明無不法情事事,且會計記記錄銜接,憑憑證相符者,仍應應查帳核定。第 8 條(刪除)第 9 條帳冊之記載與憑憑證不符,致致生短報所得得額之情事者者,除本準則則另有規定外外,依所得稅法第第一百十條規規定辦理。第 10 條(刪除)第 11 條營利事業當年度度使用之帳簿簿因故滅失者者,得報經該該管稽徵機關關核准另行設設置新帳,依據
5、原原始憑證重行行記載,依法法查帳核定。營利事業當年度度關係所得額額之全部或一一部之原始憑憑證,因遭受受不可抗力災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因公調閱,以以致滅失者,該該滅失憑證所所屬期間之所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事事業以前三個個年度經稽徵徵機關核定純純益率之平均均數核定之。其屬新開業或由由小規模營利利事業改為使使用統一發票票商號者,該該滅失憑證所所屬期間之所得額額,得依上年年度查帳核定定當地同業之之平均純益率率核定之。又又災害損失部分,如如經查明屬實實,可依第一一百零二條予予以核實減除除。營利事業之帳簿簿憑證,在辦辦理結算申報報後未經稽徵徵機關調查核核定前,因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害或有關機關關因公調閱,以以
6、致滅失者,除除其申報純益益率已達該事業前三個年年度經稽徵機機關核定純益益率之平均數數者,從其申申報所得額核核定外,申報純益益率未達前三三個年度核定定純益率之平平均數者,應應按前項規定定辦理。營利事業有前二二項因遭受不不可抗力災害害以致帳簿憑憑證滅失情形形者,應依第第一百零二條第二二款規定,併併同災害損失失報請稽徵機機關派員勘查查屬實或提出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屬實。營利事業之帳簿簿憑證滅失者者,除合於前前四項規定情情形者外,稽稽徵機關應依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十三條及同法法施行細則第第八十一條規規定,就查得得資料或同業業利潤標準,核定定其所得額。第 12 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應取得外來憑憑證或給與他他人憑證
7、;其其應取得外來來憑證者,除第六十八條、第第七十四條第第三款第二目目之 3 及之 4、第第七十八條第第二款第六目、第八八目及第九目目、第七十九九條第二款第第一目、第八八十條第四款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目、第八十八八條第三款第第二目規定,得得以內部憑證證認定者外,不得以內部憑憑證代替;其其以內部憑證證代替者,應應不予認定。第 13 條(刪除)第 14 條原始憑證未依規規定保存者,除除本準則另有有規定外,應應依稅捐稽徵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但取得買受人人簽章證明與與其所持有之之憑證相符之之影本,或經原出具憑證之之營利事業簽簽章證明與其其自留之存根根聯相符之影影本,或保留留自行蓋章證明之之扣抵聯影本本
8、以及統一發發票經核定添添印副聯,其其副聯已送稽稽徵機關備查,其其經取具該稽稽徵機關之證證明者,免予予處罰,並准准予認定。第三章收入類之查查核第 15 條營利事業申報營營業收入與開開立統一發票票金額不一致致,應於營利利事業所得稅稅結算申報書內營營業收入調節節欄項下調整整說明;其經經查明無漏報報或短報情事事者,應予核實認認定。第 15-1 條營利事業依加值值型及非加值值型營業稅法法第三條第三三項之規定,視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依下列規定辦辦理:一、以產製、進進口、購買供供銷售之貨物物,轉供自用用,或以上項項貨物無償移移 轉他人人所有,並按按時價作為銷銷售額者,仍仍按其產製、進進口或購買之之實 際
9、成本本為準,轉列列資產或費用用,免按時價價列帳;辦理理當期所得稅稅結算 申報時時,應將該項項開立統一發發票之銷售額額於營利事業業所得稅結算算申報 書內營營業收入調節節欄項下予以以減除。二、解散或廢止止營業時所餘餘存之貨物,或或於解散、廢廢止時將貨物物抵償債務 、分配配與股東或出出資人按時價價作為銷售額額者,該項貨貨物之估價,於於辦 理清算算所得申報時時,仍應依所所得稅法第六六十五條規定定,以時價或或實際 成交價價格為準。三、以自己名義義代為購買貨貨物交付與委委託人,按代代購貨物之實實際價格作為為 銷售額額者,於辦理理當期所得稅稅結算申報時時,除代購之之佣金收入仍仍應列 報外,該該項銷售額應應於
10、營利事業業所得稅結算算申報書內營營業收入調節節欄 項下予予以減除。四、委託他人代代銷貨物,於於送貨時已先先按送貨之數數量及約定代代銷之價格作作 為其銷銷售額者,於於年度終了時時,其尚未經經代銷之貨物物價額,應於於辦理 所得稅稅結算申報時時,將該項銷銷售額於營利利事業所得稅稅結算申報書書內營 業收入入調節欄項下下予以減除。五、受他人委託託代銷貨物,按按約定代銷之之價格作為其其銷售額時,於於辦理當 期所得得稅結算申報報時,除代銷銷之佣金收入入仍應列報外外,該項銷售售額應 於營利利事業所得稅稅結算申報書書內營業收入入調節欄項下下予以減除。前項規定於勞務務準用之。第 15-2 條營利事業外銷貨貨物或勞
11、務,其其銷貨收入之之歸屬年度,依依下列規定辦辦理:一、外銷貨物應應列為外銷貨貨物報關日所所屬會計年度度之銷貨收入入處理。但以以 郵政及及快遞事業之之郵政快捷郵郵件或陸空聯聯運包裹寄送送貨物外銷者者,應 列為郵郵政及快遞事事業掣發執據據蓋用戳記日日所屬會計年年度之銷貨收收入處 理。二、銷售與外銷銷有關之勞務務或在國內提提供而在國外外使用之勞務務,應列為勞勞 務提供供完成日所屬屬會計年度之之銷貨收入處處理。第 16 條營利事業分期付付款之銷貨,其其當期損益得得依下列方法法擇一計算:一、全部毛利法法:依出售年年度內全部銷銷貨金額,減減除銷貨成本本(包括分期期 付款貨貨品之全部成成本)後,計計算之。二
12、、毛利百分比比法:依出售售年度約載分分期付款之銷銷貨價格及成成本,計算分分 期付款款銷貨毛利率率,以後各期期收取之分期期價款,並按按此項比率計計算其 利益及及應攤計之成成本。其分期期付款銷貨利利益並得按下下列公式計算算: 分期付款銷銷貨未實現毛毛利年初餘額額 本年度分期期付款銷貨毛毛利 分期付付款銷貨本年年度收款總額額分分期付款銷貨貨應收帳款年年初餘款本本年年度分期付款款銷貨總額 毛利百百分比法之採採用,以分期期付款期限在在十三個月以以上者為限。三、普通銷貨法法:除依現銷銷價格及成本本,核計其當當年度損益外外,其約載分分 期付款款售價高於現現銷價格部分分,為未實現現之利息收入入,嗣後分期期按利
13、 息法認認列利息收入入。前項各種計算損損益方法既經經採用,在本本期內不得變變更。相同種種類產品同期期分期付款銷貨損損益均應採用用同一計算方方式。不同種種類產品,得得依規定分別別採用不同之計算算方法,但全全期均應就其其擇定之同一一方法計算其其分期付款銷銷貨之損益,不得得中途變更。前項分期付款銷銷貨在本期收收回之帳款利利益,應按前前期銷貨時原原採公式計算算,不得變更其計計算方法。第 17 條凡顯屬收入項目目列入非收入入科目,或非非收入科目中中有應轉列收收入項目而未未轉列,因而短報報所得者,均均依所得稅法法第一百十條條規定辦理。第 18 條(刪除)第 18-1 條國外營利事業因因委託國內公公司行號代
14、辦辦進貨、銷貨貨或其他有關關營業事項,所撥匯之費用,國國內受託公司司行號,得就就扣除代墊成成本費用後之之餘額,列為當年度收益處處理。第 18-2 條營利事業受託代代收轉付款項項,於收取轉轉付之間無差差額,其轉付付款項取得之之憑證買受人載明明為委託人者者,得以該憑憑證交付委託託人,免另開開立統一發票票,並免列入銷售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始憑證 (或或影本) ,或或已取得而未未依規定保存存者,除能證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准予認定外,其其所收款項應應列為營業收收入處理,並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其所得額。第 19 條銷貨退回已在帳帳簿記錄沖轉轉並依統一發發票使用辦法法第二十條規規定取得憑證證,或有其他確實
15、實證據證明銷銷貨退回事實實者,應予認認定。未能取取得有關憑證證或證據者,銷貨貨退回不予認認定,其按銷銷貨認定之收收入,並依同同業利潤標準準核計其所得額。外銷貨物之退回回,其能提示示海關之退貨貨資料等有關關證明文件者者,查明後應應予核實認定。第 20 條銷貨折讓已於開開立統一發票票上註明者,准准予認定;統統一發票開交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應依統一發票票使用辦法第第二十條規定定辦理;營利利事業依經銷銷契約所取得或支支付之獎勵金金者,應按進進貨或銷貨折折讓處理。外銷貨物或勞務務之折讓,其其能提示國外外廠商出具註註明折讓原因因、折讓金額額及折讓方式 (如減收外匯匯或抵減其他他貨款等) 之證明文件件,
16、經查明屬屬實者,應予予認定。第 21 條作廢統一發票屬屬三聯式者其其收執聯或扣扣抵聯,或二二聯式者其收收執聯未予保保存者,仍應按銷銷貨認定,並並依同業利潤潤標準核計其其所得額。但但能證明確無無銷貨事實者,不不在此限。第 22 條銷貨價格顯較時時價為低者,依依下列規定辦辦理:一、銷貨與關係係企業以外之之非小規模營營利事業,經經查明其銷貨貨價格與進貨貨 廠商列列報成本或費費用之金額相相符者,應予予認定。二、銷貨與小規規模營利事業業或非營利事事業者,經提提出正當理由由及取得證明明 文據,並並查對相符時時,應予認定定。前項第一款及第第二款,其無無正當理由或或未能提示證證明文據或經經查對不符者者,應按時
17、價核定定其銷售價格格。第一項所稱時價價,應參酌下下列資料認定定之:一、報章雜誌所所載市場價格格。二、各縣市同業業間帳載貨品品同一月份之之加權平均售售價。三、時價資料同同時有數種者者,得以其平平均數為當月月份時價。四、進口貨物得得參考同期海海關完稅價格格換算時價。汽車貨運業出租租遊覽車之運運費收入得比比照前項規定定之原則查核核。第 23 條銷貨未給予他人人銷貨憑證或或未將銷貨憑憑證存根保存存者,稽徵機機關得按當年年度當地同時期同同業帳載或新新聞紙刊載或或其他可資參參證之該項貨貨品之最高價價格,核定其銷貨貨價格。其未未給予他人銷銷貨憑證者,應應依稅捐稽徵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按該該項認定之銷銷貨總額
18、,處處以百分之五五罰鍰;其經經查明確屬匿匿報收入者,應依依所得稅法第第一百十條之之規定辦理。但但營利事業自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符符合稅捐稽徵徵法第四十八八條之一規定定條件者,免免予處罰。第 24 條營利事業承包工工程之工期在在一年以上,有有關工程損益益之計算,應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左列列情形之一,致致工程損益確確無法估計者者,得採全部部完工法,於完工年度再行行計算損益:一、各期應收工工程價款無法法估計。二、履行合約所所須投入成本本與期末完工工程度均無法法估計。三、 歸屬於合合約之成本無無法辨認。營利事業承包工工程採全部完完工法計算工工程損益,其其承包工程之之工期有跨年年度者,其管理費費用應
19、於費用用發生之年度度列報,不得得遞延。前兩項所稱完工工,係指實際際完工而言,實實際完工日期期之認定,應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由委建人受領領之日期為準準,如上揭日日期無法查考考時,其屬承承造建築物工程,應應以主管機關關核發使用執執照日期為準準,其屬承造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以委建人驗收收日期為準。第一項所稱完工工比例,可採採下列方法計計算之:一、工程成本比比例法,即按按投入成本占占估計總成本本之比例計算算。二、工時進度比比例法,即按按投入工時或或人工成本占占估計總工時時或總人工成成 本之比比例計算。三、產出單位比比例法,即按按工程之產出出單位占合約約總單位之比比例計算。在同一年度承包包二個以
20、上工工程者,其工工程成本應分分別計算,如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其所得額時,得得依所得稅法法施行細則第第八十一條之之規定辦理。第 24-1 條營利事業以包工工包料方式建建屋預售,符符合左列條件件者,得以完完工比例法認認列售屋利益:一、工程之進度度已逾籌劃階階段,即工程程之設計、規規劃、承包、整整地均已完 成,工工程之建造可可隨時進行。二、預售契約總總額已達估計計工程總成本本。三、買方支付之之價款已達契契約總價款百百分之十五。四、應收契約款款之收現性可可合理估計。五、履行合約所所須投入工程程總成本與期期末完工程度度均可合理估估計。六、歸屬於售屋屋契約之成本本可合理辨認認。第 24-2 條營利事
21、業出售不不動產,其所所得歸屬年度度之認定,應應以所有權移移轉登記日期期為準,但所有權權未移轉登記記予買受人以以前,已實際際交付者,應應以實際交付付日期為準;兩者者皆無從查考考時,稽徵機機關應依其買買賣契約或查查得資料認定定之。第 25 條副產品未銷售時時,應計價盤盤存;銷售時時,應作為收收益處理。其其未依規定辦辦理者,應依所得得稅法第一百百十條之規定定辦理。第 26 條營利事業委託其其他營利事業業買賣貨物,應應由雙方書立立合約,並將將買賣客戶姓名、地址、貨貨物名稱、種種類、數量、成成交價格、日日期及佣金等等詳細記帳及保存有關文據據,憑以認定定之。未依上上開規定辦理理者,如其帳帳載內容及其其他有
22、力證據足以以證明其確有有委託關係存存在者,仍應應憑其合約及及有關帳載據據核實認定。營利事業委託或或受託代銷貨貨物,未依前前項規定辦理理,且無法證證明其確有委委託關係存在者,應應分別認定為為自銷或自購購,除其未依依規定給與,取取得或保存憑證,應依稅稅捐稽徵法第第四十四條規規定處罰外,並並應分別就委委託代銷金額及代銷收入金金額適用同業業利潤標準之之淨利率,核核計委託事業業及受託代銷銷事業按自銷自購購認定之所得得額,但該項項核定所得額額低於帳載委委託代銷收益益或代銷佣金收入入時,仍以帳帳載數額為準準。代客買賣貨物開開立之統一發發票或收據,所所載買進或賣賣出之價格,如如經查核不實,顯屬幫助助他人逃稅有
23、有據者,除應應依稅捐稽徵徵法第四十三三條規定辦理理外,其本身倘涉涉有逃漏所得得額情事者,並並應依所得稅稅法第一百十十條規定處罰罰。第 27 條凡應歸屬於本年年度之收入或或收益,除會會計基礎經核核准採用現金金收付制者外外,應於年度決算算時,就估計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但但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無法確知之收收入或收益,得得於確知之年年度以過期帳帳收入處理。第 28 條(刪除)第 29 條兌換盈益:一、兌換盈益應應以實現者列列為收益,其其僅係因匯率率調整而產生生之帳面差額額 ,免列列為當年度之之收益。二、兌換盈益應應有明細計算算表以資核對對。有關兌換換盈虧之計算算,得以先進進 先出法法或移動平
24、均均法之方式處處理。三、營利事業國國外進、銷貨貨,其入帳匯匯率與結匯匯匯率變動所產產生之收益, 應列為為當年度兌換換盈益,免再再調整其外銷銷收入或進料料、進貨成本本。第 30 條投資收益:一、營利事業投投資於其他公公司,倘被投投資公司當年年度經股東同同意或股東會會 決議不不分配盈餘時時,得免列投投資收益。二、營利事業投投資於其他公公司,其投資資收益,應以以經被投資公公司股東同意意 或股東東會決議之分分配數為準,並並以被投資公公司所訂分派派股息及紅利利基 準日之之年度,為權權責發生年度度;其未訂分分派股息及紅紅利基準日或或其所 訂分派派股息及紅利利基準日不明明確者,以同同意分配股息息紅利之被投投
25、資公 司股東東同意日或股股東會決議日日之年度,為為權責發生年年度。三、前二款投資資收益,如屬屬公司投資於於國內其他營營利事業者,其其自中華民 國八十十七年一月一一日起所獲配配之股利淨額額或盈餘淨額額,不計入所所得額 。四、股份有限公公司之營利事事業將下列超超過票面金額額發行股票所所得之溢額, 作為資資本公積時,免免予計入所得得額課稅:(一)以超過面面額發行普通通股或特別股股溢價。(二)公司因企企業合併而發發行股票取得得他公司股權權或資產淨值值所產生之股股本溢價。(三)庫藏股票票交易溢價。(四)轉換公司司債相關之應應付利息補償償金,於約定定賣回期間屆屆滿日可換得得 普普通股市價高高於約定賣回回價
26、格時轉列列之金額。(五)因認股權權證行使所得得股本發行價價格超過面額額部分。(六)特別股或或公司債轉換換為普通股,原原發行價格或或帳面價值大大於所轉換 普普通股面額之之差額。(七)附認股權權公司債行使使普通股認股股權證分攤之之價值。(八)特別股收收回價格低於於發行價格之之差額。(九)認股權證證逾期未行使使而將其帳面面餘額轉列者者。(十)因股東逾逾期未繳足股股款而沒收之之已繳股款。(十一)公司因因企業分割而而發行股票取取得他公司營營業或資產淨淨值所產生之之 股本溢價價。(十二)公司因因股份轉換而而發行股票取取得他公司股股份或股權所所產生之股本本溢價。第 31 條(刪除)第 32 條出售或交換資產
27、產利益:一、出售資產之之售價,大於於資產之未折折減餘額部分分,應列為出出售資產收益益 課稅。但但出售土地及及依政府規定定為儲備戰備備物資而處理理財產之增益益, 免納所所得稅;如有有損失,應自自該項增益項項下減除。二、資產之交換換,應以時價價入帳,其時時價無法可靠靠衡量時,按按換出資產之之 帳面價價值加支付之之現金,或減減去收到現金金,作為換入入資產成本入入帳, 並認列列其資產交換換利益。三、自中華民國國七十五年一一月一日起,營營利事業與地地主合建分成成、合建分 售土地地及房屋或自自行以土地及及房屋合併銷銷售時,其房房屋款及土地地款未 予劃分分或房屋款經經查明顯較時時價為低者,其其房屋價格應應依
28、房屋評定定標 準價格格占土地公告告現值及房屋屋評定標準價價格總額之比比例計算。上上述所 稱房屋屋款之時價,應應參酌下列資資料認定之:(一)第二十二二條第三項規規定之時價參參考資料。(二)不動產估估價師之估價價資料。(三)銀行貸款款評定之房屋屋款價格。(四)臨近地區區政府機關或或大建築商建建造房屋之成成本價格,加加上同業之合合 理理利潤估算之之時價。(五)大型仲介介公司買賣資資料扣除佣金金加成估算之之售價。(六)出售房屋屋帳載未折減減餘額估算之之售價。(七)法院拍賣賣或國有財產產局等出售公公有房地之價價格。(八)依前述各各項資料查得得房地總價及及土地時價所所計算獲得之之房屋售價。四、營利事業以以
29、應收債權、他他公司股票或或固定資產等等作價抵充出出資股款者 ,該資資產所抵充出出資股款之金金額超過成本本部分,應列列為收益;其其自中 華民國國九十三年一一月一日起,以以技術等無形形資產作價抵抵充出資股款款者,亦同。第 33 條營利事業繳納之之稅捐原以費費用列帳者,如如於繳納年度度收到退稅款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如於以後年度度始收到退稅稅款者,應列列為收到年度度之非營業收收入。營利事業繳納外外銷品進口原原料之稅捐,應應以成本列帳帳,其成品於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退稅款者應自自成本項下沖沖減。如當年年度未收到退退稅款,應估估列應收退稅款列列為成本減項項,其成品於於次年度始外外銷者,不論論是否收
30、到海海關退稅款,均應應於該次年度度就收到之退退稅款或估列列應收退稅款款,列為成本本減項。第 33-1 條應收帳款、應收收票據及各項項欠款債權經經依法列為呆呆帳損失後收收回者,應就就其收回之數額轉轉回備抵呆帳帳或列為收回回年度之非營營業收入。第 34 條(刪除)第 35 條(刪除)第 36 條銷售下腳及廢料料之收入,應應列為收入或或成本之減項項。其未依規規定申報致短短漏報所得者,應應依所得稅法法第一百十條條之規定辦理理。下腳及廢料未出出售者,應盤盤存列帳,其其未列帳處理理者,得依查查得之資料調調整之。第 36-1 條(刪除)第 36-2 條營利事業出租資資產,其應收收租賃款收現現可能性能合合理預
31、估,且且應由出租人人負擔之未來成本本無重大不確確定性,並符符合下列條件件之一者,應應採融資租賃賃:一、租賃期間屆屆滿時,租賃賃物所有權無無條件移轉承承租人。二、承租人享有有優惠承購權權。三、租賃期間達達租賃物法定定耐用年數四四分之三以上上者。四、租賃開始時時按各期租金金及優惠承購購價格計算之之現值總額達達租賃資產帳帳 面價值值百分之九十十以上。營利事業出租資資產負擔履約約成本者,於於依前項第四四款計算租賃賃資產之現值值時,該履約成本本應從各期租租金中減除,以以其淨額作為為計算現值之之基礎。營利事業採融資資租賃方式出出租資產者,應應將每期之利利息收入及手手續費收入列帳;利息收入入部分以向非非金融
32、業借款款之利率標準準計算。營利事業採營業業租賃方式出出租資產者,按按每期應收之之租金認列收收入,除有正當理由者外,合合約內各期應應認列之收入入,應按合約約租金總額以以平均法攤至至各期。營利事業將財產產出售再租回回者,出售時時實際出售價價格與財產未未折減餘額之之差額,應列為未未實現出售損損益,予以遞遞延以後年度度,分別以租租回之條件為為融資租賃或營業業租賃而調整整折舊或租金金支出。第四章銷貨成本之之查核第第一節進貨及進料料第 37 條原料、物料及商商品之購進成成本,以實際際成本為準。實實際成本,包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並為適於營業業上使用而支支付之一切必必要費用。第 38 條進貨、進料未取取得
33、憑證或未未將取得憑證證保存,或按按址查對不確確,未能提出出正當理由或未能能提供證明文文件者;稽徵徵機關應按當當年度當地該該項貨品之最最低價格,核定其其進貨成本。其其屬未取得進進貨憑證或未未將進貨憑證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法第四十四條條規定處罰。但但依第四十五五條第二款第第三目規定處理者免罰。營利事業如因出出售者未給與與統一發票,致致無法取得合合法憑證,其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貨單及支付貨貨款證明,於於稽徵機關發發現前由會計計師簽證揭露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書揭露,經稽稽徵機關查明明屬實者,准准按實際進價價核定進貨成成本,並免依稅捐捐稽徵法第四四十四條規定定處罰。出售售者涉嫌違章章部分,則應應依法
34、究辦。第 38-1 條進貨價格顯較第第二十二條所所稱時價為高高者,依下列列規定辦理:一、向關係企業業以外之非小小規模營利事事業進貨,經經查明其進貨貨價格與銷貨貨 廠商列列報銷貨之金金額相符者,應應予認定。二、向小規模營營利事業或非非營利事業者者進貨,經提提出正當理由由及取得證明明 文據,並並查對相符時時,應予認定定。前項第一款及第第二款,其無無正當理由或或未能提示證證明文據或經經查對不符者者,應按時價核定定其進貨成本本。第 39 條(刪除)第 40 條(刪除)第 41 條外銷品進口原料料經核准記帳帳之稅捐,應應以備忘科目目列帳,不列列成本,並於於核准退稅時,以以原科目沖銷銷之。其因轉轉為內銷或
35、因因逾期出口而而補繳上述經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捐者,如與進進口日期屬同同一會計年度度,應根據海海關通知文件件列為成本,如補補繳年度與進進口日期不屬屬同一年度,除除會計基礎經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外,應於內銷銷或逾期出口口之年度先行行估計應補稅稅款列為成本本。第 42 條進貨進料之價格格及其運雜費費用等,因特特殊原因尚未未確知者,得得先估列相當當之進貨成本或製製造成本,俟俟確知後,再再行調整或補補列損益。前項暫估進貨進進料之成本,於於年度結帳時時,已確知其其高於應付數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益者,應依所所得稅法第一一百十條之規規定處理。第 43 條進貨或進料所發發生之損失,取取有證明,經經查屬實者
36、,應應予認定,其其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負擔,或受有有保險賠償部部分,不得列列為費用或損損失。前項損失之認定定,除國內運運輸損失應就就有關帳證文文件查核外,其其屬進口貨料部分,應就左左列各項文件件查核認定:一、買賣雙方載載有購貨條件件之契約 (應有損失歸歸屬之規定) 。二、國內公證機機構或經財政政部認可之其其他機構所出出具之證明文文件及到貨損損 失對照照表。三、國外供應商商之商業發票票、裝箱單及及船公司之提提單副本或影影本。第 44 條進貨或進料之價價格已包含運運輸費用、保保險費、佣金金或匯費等在在內者,不得得再行列支各該項項費用。第 45 條進貨或進料之原原始憑證如下下:一、國外進貨或或進料:
37、(一)國外進貨貨或進料,應應取得國外廠廠商之發票、海海關完稅單據據、各種報 關關提貨費用單單據或其他相相關證明文件件;已辦理結結匯者,應取取得結匯 文文件;未辦理理結匯者,應應取得銀行匯匯付或轉付之之證明文件;其運費 及及保險費如係係由買方負擔擔者,並應取取得運費及保保險費之憑證證。(二)向科學園園區、加工出出口區或自由由貿易港區事事業進貨或進進料,其應按按 進進口貨物報關關程序向海關關申報者,比比照前目規定定辦理;其依依有關規 定定無需報關者者,比照第二二款第一目規規定辦理。二、國內進貨或或進料:(一)向營利事事業進貨或進進料,應取得得書有買受人人名稱、地址址及統一編號號 之之統一發票。(二
38、)向公會配配購或機關團團體採購或標標購者,應取取得配售或標標售者之證明明文件。(三)向農、漁漁民直接生產產者及肩挑負負販進貨或進進料,應取得得農、漁民直直 接接生產者及肩肩挑負販書立立載有姓名、住住址、身分證證統一編號、品品名 、單單價、數量、金金額及年月日日,並經簽名名或蓋章之普普通收據或商商用 標標準表單之出出貨單作為原原始憑證;其其因無法取得得該收據或出出貨單者 ,當當年度該項進進貨進料價格格,應按當時時地同一貨品品最低價格核核定; 其其產品耗用原原物料數量,並並得按第五十十八條第二項項、第三項及及第四 項項規定辦理。(四)委託代購購商品或原料料,應取得受受託商號書有有抬頭之佣金金及依代
39、購貨貨 物物之實際價格格開立,並註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一發票。(五)向舊貨商商購進廢料、舊舊貨或羽毛者者,應依規定定取得統一發發票或其他 外外來憑證,作作為進貨憑證證。(六)營利事業業購進雞、鴨鴨、魚、肉等等,應依規定定取得統一發發票或取得出出 售售人書有姓名名或名稱及地地址,並經簽簽名或蓋章之之收據。(七)向應依法法辦理營業登登記而未辦理理者進貨或進進料,應取得得書有品名、 數數量、單價、總總價、日期、出出售人姓名或或名稱、地址址、身分證統統一 編編號及蓋章之之收據及其通通報歸戶清單單(申報書)存存根。(八)聯合標購購之進貨進料料,應有報經經稽徵機關發發給之分割證證明;其僅以以 一一事業之名義
40、義代表標購者者,應有報經經稽徵機關核核備之合約。(九)營利事業業向免用統一一發票商號進進貨、進料取取得普通收據據者,稽徵機機 關關得根據普通通收據所載進進貨、進料資資料,按址查查對其銷售對對方之銷 貨貨是否相符,銷銷貨能力是否否確當,核實實認定;如按按址查對不確確而有 進進貨之事實者者,應依所得得稅法第二十十七條規定核核定其進貨成成本,並 依依稅捐稽徵法法第四十四條條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對不確亦無進進貨之事 實實者,除進貨貨不予認定外外,應按所得得稅法第一百百十條規定處處罰。第第二節期初存貨、存存貨、在製品品、製成品及及副產品第 46 條期初存貨之貨品品、原料、物物料、在製品品、製成品及及副產
41、品之申申報數量及金金額,應與上年度度稽徵機關核核定數量及金金額相符,其其不符者,應應予調整。但但上期因耗用原料料、物料等與與耗用率不符符,而調整之之金額,不得得列為次年之之期初存貨。第 47 條上年度未依法申申報,或於年年度中途設帳帳,或雖經申申報,但無法法提示有關證證明所得額之帳簿簿文據,經依依查得資料或或同業利潤標標準核定所得得額者,應通通知其列報期初存存貨明細表,標標明各類存貨貨之數量、單單位、原價,並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或估定價額予予以核定。第 48 條上年度雖辦理結結算申報,而而未經查帳核核定,其原因因與貨品、原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品或副產品之之價格及數量量無關者,應應就上年
42、度申申報之期末存存貨,核定本期之之期初存貨。第 49 條上年度已辦理結結算申報,但但經查帳核定定貨品、原料料、物料、在在製品、製成成品或副產品,有有漏匿報者,應應依稽徵機關關查定之結存存數量、金額額為本期期初初存貨。第第三節期末存貨、存存料、在製品品、製成品及及副產品第 50 條商品、原料、物物料、在製品品、製成品、副副產品等存貨貨之估價,以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於時價者,納納稅義務人得得以時價為準準,其時價經經查明者,存存貨跌價損失應予予核實認定,但但以成本與時時價孰低為準準估價者,一一經採用不得變更。成本或或時價不明時時,由該管稽稽徵機關用鑑鑑定或估定方方法決定之。第 51 條前條之成本
43、,得得按存貨之種種類或性質,採採用個別辨認認法、先進先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權平均法、移移動平均法,或或其他經主管管機關核定之之方法計算之之。其屬按月結算其其成本者,得得按月加權平平均計算存貨貨價值。在同一會計年度度內,同一種種類或性質之之存貨不得採採用不同估價價方法。採後後進先出法者,不不適用成本與與時價孰低之之估價規定。第 51-1 條營建業已興建完完成但未出售售或已轉供自自用之房地,得得依工程別依依收入法、建坪比例法或評評定現值法擇擇一適用,分分攤其房地成成本,但同一一工程既經擇擇定後,不得變更更。前項所稱收入法法,係指營建建業建屋出售售,其銷貨成成本係按出售售房屋售價及及待售房屋之預計計合理售價占占總售價比例例攤計成本之之方法。建坪坪比例法,係係指營建業建屋出出售,其銷貨貨成本係按出出售及待售房房屋坪數占房房屋總坪數比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方法。評定現現值法,係指指營建業建屋屋出售,其銷銷貨成本係按按出售及待售房屋屋評定現值占占房屋總評定定現值比例攤攤計成本之方方法。第 52 條期末存貨數量,經經按進貨、銷銷貨、原物料料耗用、存貨貨數量核算不不符,而有漏報、短報所得得額情事者,依依所得稅法第第一百十條規規定辦理。但但如係由倉儲損耗、氣候影影響或其他原原因,經提出出正當理由及及證明文件,足足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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