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bnli.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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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纠纷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引发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由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在立法上不是很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产生了不同的认识。 案例背景:1984年,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将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当时,村里未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只用一张土地分配表记载了每户农民承包到的土地情况。当时村里决定,到村办企业去工作的村民不能再承包村里的土地。1986年至1993年期间,该村因为修建蔬菜大棚、集体花圃等,先后占用了一些农民的土地。对于被占用土地有地上物
2、和青苗的村民,村里支付了一定的补偿费;土地上没有地上物和青苗的,村里没给予补偿。2001年10月,被占用土地和未分得土地村民中的30户村民,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返还土地或分配土地,并且提出了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补偿费。2001年11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认为,30户村民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能予以支持,遂驳回了村民的诉讼请求。30户村民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债权,故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于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1月,这30户
3、村民向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在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权利种类,成为中国民法上的一个新型的财产权利。在理论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认为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是在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民事权利,其性质、内容、法律特征都有其新颖之处。然而,这种新颖性也使这一概念与民法上任何财产权的概念均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物权还是债权,我国学界历来就有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要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就必须从我国农村土地占有和使用关系的实际出
4、发?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历史变迁的动态过程加以考察。笔者认为,现行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既有债权性质的成分,也有与物权性质相近似的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债权性质第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债权形式出现的。这不仅是因为在集体经营制度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变迁开始时,国家并没有在法律上确立具有物权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农民要保有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完成约定的义务,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地制度改革的成本。第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初,是发包人投资并承担风险、获得收益,承包人经营管理并依约定获取报酬,承包人仅仅负善良
5、管理人的责任,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而产生,土地承包人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以对集体付出一定的对等义务为条件。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转让性等受到来自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第四,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保护,要以合同为依据,并适用合同法的法理,受制于合同法规则。第五,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属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组成部分。农民以具有复杂意义的“联产”为对价,取得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而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的
6、标的物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支配力。第六,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人的关系上看,上述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本质上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这种内部关系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只有对人(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的效力,而并无对世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第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且这种集体所有制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社区所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基于其集体成员的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权利。非经农民集体同意,社区以外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农民社区成员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是一种人身权。社区成员只有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土地所
7、有者的地位。第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发生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演进倾向,主要表现在: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土地拥有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多地成为农户进行土地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的产权基础,从而具有物权的一般权能。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农民的土地转包、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一种完全的自物权。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使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已超过一般债权法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限。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直接规定
8、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而学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具有一定自物权属性的、且呈现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变迁趋势的、特殊的土地权利。目前仍应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债权及其救济权,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债权的性质,那么就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性,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时行使权力,避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上的利益关系长期脱节,以稳定社会秩序。同时,也降低诉讼中的证明费用,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的这种债权属性,是理论上其适用诉讼时效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司法实践当中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诉讼时效的
9、依据。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许多地区没有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的时效起点难以确定等等情况,对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利。而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完全物权化时,承包经营权人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行使物上请求权,则可以避免这一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状况发生,因为物上请求权通常适用于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但是这有待于法律对此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目前对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仍以适用诉讼时效为宜。最高人民法法院民一一庭220055民他他字第225号关关于经常常居住地地在城镇镇的农村村居民因因交通事事故伤亡亡如何计计算赔偿偿费用的的复函 云南省高级级人民法法
10、院: 你院关于于罗金会会等五人人与云南南昭通交交通运输输集团公公司旅客客运输合合同纠纷纷一案所所涉法律律理解及及适用问问题的请请示收收悉。经经研究,答答复如下下:人身身损害赔赔偿案件件中,残残疾赔偿偿金、死死亡赔偿偿金和被被扶养人人生活费费的计算算,应当当根据案案件的实实际情况况,结合合受害人人住所地地、经常常居住地地等因素素,确定定适用城城镇居民民人均可可支配收收入(人人均消费费性支出出)或者者农村居居民人均均纯收入入(人均均年生活活消费支支出)的的标准。本本案中,受受害人唐唐顺亮虽虽然农村村户口,但但在城市市经商、居居住,其其经常居居住地和和主要收收入来源源地均为为城市,有有关损害害赔偿费
11、费用应当当根据当当地城镇镇居民的的相关标标准计算算。 2006年年4月33日 山东省高级级人民法法院关于于印发全全省民事事审判工工作座谈谈会纪要要的通知知鲁高法法200052011号全省各中级级人民法法院、济济南铁路路运输中中级法院院: 220055年8月月21日日233日,省省法院在在龙口市市召开了了全省民民事审判判工作座座谈会。会会议就部部分民事事案件审审理中所所涉及的的法律问问题进行行了研究究讨论,对对一些民民事案件件的法律律适用标标准形成成了基本本共识。现现将全全省民事事审判工工作座谈谈会纪要要印发发给你们们,请参参照执行行。执行行中有什什么问题题,请及及时报告告省法院院。二五年年十一
12、月月二十三三日 全省民事事审判工工作座谈谈会纪要要 为为在全省省民事审审判工作作中深入入开展“规规范司法法行为,促促进司法法公正”专专项整改改活动,加加强民事事审判的的规范化化建设,促促进司法法公正,树树立司法法权威,省省法院于于20005年88月211日223日在在龙口市市召开了了全省民民事审判判工作座座谈会。全全省各中中级人民民法院分分管民事事审判工工作的副副院长、民民一庭庭庭长、其其他与省省院民一一庭业务务对口的的民庭庭庭长、部部分基层层人民法法院的院院长参加加了这次次会议。与与会人员员认真分分析探讨讨了当前前全省民民事案件件的特点点和发展展态势,研研究讨论论了部分分民事案案件审理理中所
13、涉涉及的法法律问题题,就某某些民事事案件的的法律适适用标准准达成了了基本共共识,现现就有关关问题纪纪要如下下: 一一、关于于劳动争争议案件件的处理理问题。会会议认为为,近年年来,随随着我省省经济社社会的全全面发展展和现代代企业制制度的逐逐步建立立,出现现了多种种经济成成分和多多种经营营方式并并存的局局面,劳劳动关系系从单一一化走向向多元化化,增大大了劳资资关系的的比例。在在市场经经济条件件下,随随着农村村剩余劳劳动力逐逐渐向非非农产业业和城镇镇转移、企企业投资资主体多多元化和和企业自自主权扩扩大、国国有和城城镇集体体企业富富余劳动动力的下下岗安置置以及劳劳动用工工、工资资、保险险制度的的重大改
14、改革,企企业的劳劳动关系系由过去去的政府府行为转转变为企企业行为为,从而而引发了了大量的的劳动争争议纠纷纷,而且且与过去去相比劳劳动争议议案件出出现了集集中性、对对抗性、群群体性和和社会性性的特点点。特别别当前一一些用人人单位无无故拖欠欠职工工工资、社社会保险险金、经经济补偿偿金,忽忽视职工工的劳动动条件和和劳动安安全保护护,随意意损害劳劳动者的的合法权权益,以以至引发发恶性安安全事故故和职工工群体性性事件,因因此,当当前劳动动争议案案件已经经成为影影响社会会稳定和和引发当当事人上上访的重重要因素素,也成成为了我我省民事事审判工工作中的的焦点和和难点问问题。会会议要求求在劳动动争议案案件的审审
15、判中,要要切实落落实好“司司法为民民”的根根本宗旨旨,贯彻彻好“公公正司法法,一心心为民”的的司法指指导方针针,尊重重劳动者者的价值值和劳动动权利,突突出把维维护劳动动者的利利益放在在首位。特特别要充充分发挥挥民事审审判保护护人民利利益,促促进我国国社会文文明、进进步、协协调发展展的职能能作用,积积极促进进劳动关关系的和和谐发展展,促进进劳动力力市场的的发育和和完善。会会议就当当前劳动动争议案案件审理理中存在在的一些些问题进进行了研研究,达达成了倾倾向性意意见。 (一一)因国国有企业业改制引引发的职职工下岗岗、整体体拖欠工工资及社社会保险险费等劳劳动争议议纠纷的的处理问问题。因因国有企企业改制
16、制引发的的职工下下岗、整整体拖欠欠工资及及社会保保险费等等劳动争争议纠纷纷,形成成原因比比较复杂杂,政策策性比较较强,而而且多数数案件具具有群体体性的特特点,并并涉及到到在社会会主义市市场经济济条件下下建立现现代企业业制度与与依法保保护劳动动者合法法权益的的关系,一一旦处理理不好就就会影响响国家改改革开放放的大局局和社会会的稳定定。根据据20000年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召召开的全全国民事事审判工工作会议议和20003年年全国民民事审判判工作座座谈会的的精神,这这些案件件多数是是在企业业制度改改革和劳劳动用工工制度改改革过程程中出现现的特殊殊现象,不不是劳动动者与用用人单位位在履行行劳动合合同中出出
17、现的问问题,由由此引发发的纠纷纷,应当当由政府府有关部部门按照照企业改改制的政政策规定定统筹解解决,人人民法院院不宜以以劳动争争议案件件立案受受理。根根据上述述两个会会议的精精神,我我省法院院近几年年来对这这几类劳劳动争议议纠纷,一一般都没没有受理理,但各各地法院院掌握的的不统一一,有些些法院对对个别企企业在改改制中出出现的个个案劳动动争议则则予以受受理,还还有的法法院在当当地党委委政府的的要求和和支持下下也受理理了部分分整体拖拖欠职工工工资、社社会保险险金、经经济补偿偿金的劳劳动争议议案件,一一些法院院还采取取将群体体性纠纷纷分解成成个案的的办法受受理了类类似的案案件,而而且取得得了比较较好
18、的社社会效果果。鉴于于目前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尚尚未有新新的规定定和精神神,对此此会议达达成的倾倾向性意意见是对对国有企企业改制制引发的的职工下下岗、整整体拖欠欠职工工工资及社社会保险险费等劳劳动争议议纠纷,仍仍坚持原原来的规规定和过过去的做做法,一一般带有有群体性性的纠纷纷,特别别是企业业改制中中涉及到到的历史史遗留问问题,原原则上不不予受理理。 (二二)因用用人单位位拖欠社社会保险险费用引引发纠纷纷的处理理问题。会会议认为为,根据据劳动动法和和国务院院社社会保险险费征缴缴暂行条条例的的规定,按按时足额额缴纳各各种社会会保险费费用既是是用人单单位的法法定义务务,也是是法律法法规赋予予劳动行行政部
19、门门、税务务机构的的法定职职责,因因此,已已经参加加社会保保险统筹筹的用人人单位如如果不能能按时足足额给劳劳动者缴缴纳社会会保险费费用,应应由税务务机构或或者劳动动行政部部门设立立的社会会保险经经办机构构负责征征收,这这属于行行政管理理行为,由由此产生生的争议议,应属属于行政政复议或或者行政政诉讼的的范围,所所以凡是是用人单单位应当当依法参参加社会会保险统统筹的,无无论劳动动者起诉诉用人单单位要求求缴纳社社会保险险费用,还还是起诉诉社会保保险经办办机构要要求发放放社会保保险金,均均不属于于劳动争争议案件件,劳动动者可以以向当地地劳动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申申请解决决。对于于用人单单位没有有参加社社会
20、保险险统筹的的,仍然然属于劳劳动关系系双方在在履行劳劳动合同同关系中中发生的的劳动争争议,法法院可以以受理,但但根据目目前我国国社会保保险的管管理体制制,用人人单位必必须整体体参加社社会保险险统筹,社社会保险险机构不不允许劳劳动者个个人开立立帐户,法法院在判判决中也也无法确确定社会会保险费费的缴纳纳数额,这这就造成成法院对对社会保保险费的的案件难难以执行行,因此此这类案案件目前前以暂不不受理为为宜。 (三三)关于于劳动动法规规定的“60日日”的理解解和适用用问题。关关于劳劳动法规规定的660日申申请仲裁裁期限如如何在诉诉讼中适适用的问问题,一一直在司司法实践践中存在在很大争争论。这这种不同同的
21、认识识直接影影响了审审判执法法的标准准,导致致在审判判实务中中对同一一事实,适适用法律律产生很很大差别别,出现现不同的的审理结结果。根根据法律律规定,结结合当前前审判实实践,会会议认为为,劳劳动法规规定的申申请劳动动争议仲仲裁期限限的性质质,应是是一种除除斥期间间,是劳劳动关系系双方当当事人申申请仲裁裁的期限限。将劳动法规定的“60日”理解为诉讼时效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的请求超过60日的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超过60日就驳回诉讼请求,而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劳动争议纠纷确定不同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特别对劳动者追索工资等劳动报酬引发的一些纠纷,在追索时限
22、上必须从宽掌握。如果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经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已经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承认拖欠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时间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以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四四)关于于用人单单位支付付经济补补偿金纠纠纷的处处理问题题。当前前,有的的用人单单位违反反劳动法法规定,随随意解除除劳动合合同而不不支付经经济补偿偿金或者者在劳动动合同中中约定高高额违约约金,限限制劳动动者的自自由就业业权利。会会议认为为,对于于这类案案件,人人民法院院要积极极受理,通
23、通过公正正裁判,维维护合法法的劳动动合同关关系,制制止用人人单位的的违法行行为。对对解除劳劳动合同同的,除除因劳动动者过失失性解除除的外,用用人单位位均应按按照劳劳动法的的规定支支付经济济补偿金金,拒不不支付的的还要支支持劳动动者请求求的额外外经济补补偿金。关关于终止止劳动合合同后是是否支付付经济补补偿金的的问题比比较复杂杂。前几几年,由由于我省省地方性性法规中中明确规规定终止止劳动合合同后,用用人单位位应支付付给劳动动者经济济补偿金金,所以以,对劳劳动者的的请求一一般予以以支持,但但该文件件已经废废止。国国家现行行法律也也没有终终止劳动动合同后后可以支支付经济济补偿金金的规定定。因此此,终止
24、止劳动合合同后,用用人单位位支付经经济补偿偿金已经经缺乏法法律依据据。鉴于于当前劳劳动法实实施的实实际情况况,从保保护劳动动者的利利益出发发,省院院于今年年的6月月份下发发了关关于劳动动合同终终止后用用人单位位是否应应当支付付经济补补偿金的的答复,明明确了劳劳动合同同终止后后,用人人单位不不应支付付经济补补偿金,但但考虑到到我省关关于劳动动合同制制度的地地方性法法规实施施比较晚晚,因此此以山山东省劳劳动合同同条例为为界限,在在该条例例实施之之前(220022年1月月1日)用用人单位位招用的的劳动者者,不论论何时终终止合同同,用人人单位均均应当酌酌情支付付经济补补偿金;在条例例实施之之后用人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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