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工程标准规范建筑给工程标准规范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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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唇SGB 5 0 3 6 8-2 0 0 5住 宅 建 筑 规 范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c o d e2 0 0 5 一 1 1-3 0 发布2 0 0 6 一 0 3 一 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t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 合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 宅 建 筑 规 范R e s id e n t i a l b u il d i n g c o d eG B 5 0 3 6 8一2 0 0 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2、2006年 3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 3 8 5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 批准 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 0 3 6 8 一2 0 0 5,自2 0 0 6 年3 月1日 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 0 5年 I I 月 3 0日前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 2 0 0 5 8 4 号(关于印发 2 0 0 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
3、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 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 0 号;邮政编码:1 0 0 0
4、1 3;E-m a il:b u i l d i n g e o d e v i p.s i n a.c o m)本 规范主编 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 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公安部消防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 涂英时陈国义(以下 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 刘文利 孙成群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常青 郎四 维 洪泰构赵文凯赵锉梁锋曾捷程志军张播林海燕胡荣国黄小坤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外部环境 。65 建筑 。96 结构 。1 27 室内环境 。一1 58 设备 。1
5、 79 防火与疏散。2 11 0 节能 2 61 1 使用与维护 3 1条文说明 3 31 总则1.o.1 为贯彻执行国 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 维护。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 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 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住宅建筑r e
6、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2.0.2 老年人住宅h o u s e f o r t h e a g e 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 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2.0.3 住宅单元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u n i 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4 套d w e l li n g s p a c 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
7、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5 无障碍通路 b a r r i e r-f r e e p a s s a g 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2.0.6 绿地g r e e n s p a c 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 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2.0.7 公共绿地p u b li c g r e e n s p a c 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
8、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2.0.8 绿地率 g r e e n i n g r a t e 居住用地内 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 积的比率(%)。2.0.9 人 口平台e n t r a n c e p la t f o r 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面2.0.1 0 无障碍住房b a r r i e r-f r e e r e s id e n c 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人和 使用的住宅套房2.0.1 1 轮椅坡道r a mp f o r w h e e l c h a ir 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 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2.0.1 2
9、 地下室b a s e me n 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者。2.0.1 3 半地下室s e mi-b a s e m e n 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者。2.0.1 4 设计使用年限 d e s i g n w o r k i n g l i f 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 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 的使用的时期。2.0.1 5 作用a c t io n 引起 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 变形效应的原因。2.0.1 6 非结构构件n o n-s t r u c t u r a l e l e me n t 连
10、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33 基 本 规 定 3.1 住宅基本 要求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 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 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 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 设计使用年限内 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i t.3.1.6 住宅 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
11、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3.1.,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3.1.1 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 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3.1.1 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3.1.1 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 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3.2 许 可 原 则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
12、造。3.3 既 有 住 宅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4 外 部 环 境 4.1 相 邻 关 系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 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 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 照标准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 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 日日照 l h的标准。表 4.1.1
13、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 气候 区划工、ll、m,M气候 区n 气 候区v,候 of,L k lx-大城市中小城 市大 城市中小城 市日照标 准 日大 寒 日冬 至 日日 照时 数(h)2)3 1有效日照时间带(h)(当地真太阳时)8-1 69-1 5日照时 间计算起 点底 层 窗台 面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 地坪。9 m高的外墙位置。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 的规定。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赢m 9 m住 宅面 向道路无 出人口高层235多层233有 出人 口2.55续表4.12泵 儡 一迎咒 9 们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1.524多层1.5
14、22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2 表中“一”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 m的道路开设出人口。4.1.3 住宅 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 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4.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 业服 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 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 类设 施。4.2.2 酉 己 套公建的项 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 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 步建设、同 期交付。4.3 道 路 交 通4.3.1 每 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人口 可以通达机动车。4.3.
15、2 道路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 m;宅前路的 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 m;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 1 2 0 m 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 1 2 m X 1 2 m的回车场地;3 44.3.3 1当主要道路坡度 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 要求。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坡道的 坡度应符合表4.3.3 的 规定。7表 4.3.3 坡道的坡度高度 m)坡度毛 1:2 0 1.0 0提 1,1 6 0.7 5蕊 1;1 2 2 人行道在交叉路 口、街坊路 口、广场人I 1 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
16、,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 1:2 0,坡宽应大于1.2 m,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 m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 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 车库。4.4 室 外 环 境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 0%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 1.2/人。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 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 2 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 2 m 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 m.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4.5竖向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a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
17、合下列规定:1 台阶 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 1.5 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 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 0.5;3 高度大于 2 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 L 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 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 m,5 建筑5.1 套 内 空 间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丁)、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5.1.
18、4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 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 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 0 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 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 5 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l o 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l l m5.1.6 臣 卜 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 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 0 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 0 m
19、,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5.2 公 共 部 分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 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 0 m,5.2.2 外廊、内天井及 卜 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 5 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l o 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l l m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l o 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O O 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 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 7 5 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 0 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5
20、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 5 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l l m。楼梯井净宽大于。.l l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5.2.4 住宅与附 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 人口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 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 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5.2.5 七层以 及七层以上的 住宅或住户入口 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 6 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 间。5.3 无 障 碍 要 求5.3.1 1 2 3 4 55.3.2 1 2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
21、碍设计:建筑人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建筑人日及人日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人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5.3.2的规定;表5.3.2 坡道的坡度高 度 C m)坡 度 1.0 0蕊 1;1 60.76-1:12州 0.60G l l洲0.K5 1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 0 m;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1曰q应留有不小于。.5 0 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3 5 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 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 5 m m,
22、并应以斜坡过渡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 住宅建筑人口 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O O m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 0 m5.4 地下室5.4.1 住宅的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 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口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 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 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 2.2 0 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 O m 4 库内 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
23、通风口5.4.3 住宅地下 自 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 2.O O ma5.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1 16 结构6.1一般 规定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 0 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 卜 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6.1.3 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6.1.4 住宅结构 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
24、久性要求。6.1.5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6.1.6 邻近住宅的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6.2材料6.2.1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6.2.2 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 9 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6.2.3 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 2 06.2.4 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6.2.5 住宅结构中承重砌
25、体材料的 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 U 1 0;混凝土 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 U 7.5;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 5;非,3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 M2.5,对不低于五层的 住宅不应低于M 5;4砌块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 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 Mb 5 a6.2.6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T C1 1(针叶树种)或T B l l(阔叶树种),其设 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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