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工程标准规范建筑给工程标准规范GB 50335-2016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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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reclamation and reuse GB 50335-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1 7 年4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5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5 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5、7.1.2、7
2、.1.3、7.1.4、7.1.5、7.1.6、7.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一200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18日3 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源、水质和水量;5.再生水厂;6.输配水;7.安全防护
3、和监测控制。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基本规定一章;2.完善了水源、水质和水量设计要求;3.增加了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纤维柬滤池、曝气生物滤池、膜生物反应器、超滤、反渗透、臭氧氧化、人工湿地单元处理技术和输配水系统设计等方面的内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工农大路618号,邮编:130021)。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市
4、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周彤张杰吕士健张辰张富国厉彦松支霞辉杭世瑭李艺李成江李树苑罗万申孔令勇赵乐军吴晓光方先金马小蕾王蔚蔚聂福胜闰钮刘海燕姜云海陈立学王立军陈树勤沈昌明王国英卡义惠董艳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洪臣唐建国杨向平赵利君郑兴灿胡洪营傅金样祁佩时刘达克李殿海吉春红5 目次1 总则.1 2 术语23 基本规定.3
5、4 水源、水质和水量.5 4.1 水源.5 4.2 水质.5 4.3 设计水量.6 5 再生水厂85.1 一般规定.8 5.2 工艺流程.95.3 握凝.10 5.4 沉淀(澄清、气浮).11 5.5 化学除磷.12 5.6 介质过滤.12 5.7 曝气生物滤池.14 5.8 膜生物反应器.16 5.9 人工湿地.17 5.10 膜分离.17 5.11 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18 5.12 消毒.20 6 输配水.21 6.1 一般规定.21 6.2 输配水管道.22 6.3 附属设施.22 7 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24 6 7.1 安全防护.24 7.2 监测控制.24 附录A再生水管道与其
6、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_.26 附录B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27本规范用词说明.28 引用标准名录.29 附:条文说明.31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3 4 Water Source,Water Quality and Water Flow 5 4.1明TaterSource 5 4.2 Reclaimed Water Quality 5 4.3 Design矶TaterFlow 6 5 Water Reclamation Plant.8 5.1 Genera
7、l Requirements8 5.2 Treatment Process9 5.3 Mixmg and Coagulation 10 5.4 Sedimentation(Clarification and Flotation)11 5.5 Phosphorous Removal by Ch巳micalAddition12 5.6 Media Filtration12 5.7 Biological Filter14 5.8 Membrane Bioreactor16 5.9 Artificial Wetland 17 5.10 Membrane Filtntion17 5.11 Ozone O
8、xidation and Activated Carbon Absorption18 5.12 Dismfection20 6 Water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21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21 6.2矶TaterTransmission Pipe and Network 22 6.3 Ancillary Facilities22 7 Safety Protection and孔1onitoringControl 24 8 7.1 Safety Protection 24 7.2 Monitoring Control 24 Ap
9、pendix A The Minimum Horizontal Distance between Reclaimed Water Pipeline and Other Pipeline or the Building(Structure).26 Appendix B The Minimum Vertical Distance between Reclaimed Water Pipeline and Other Pipeline 2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9 Addition:Expl
10、anation of Provisions .31 9 2术语2.0.1 污水再生wastewater reclamation 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使水质达到利用要求的过程。2.0.2 城镇再生水厂water reclamation plant 以达到一定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出水为水源,将其净化处理,达到使用要求的水处理厂。2.0.3 高效沉淀池high efficiency sedimentation tank 采用机械混凝、斜管(板)沉淀、污泥回流,并具有较高表面水力负荷的沉淀池。2.0.4 介质过滤media filtration 水流通过粒状滤料、滤布、纤
11、维束滤料以去除悬浮固体的过程。2.0.5 滤布滤池cloth media filter 利用一定孔径的滤布过滤以去除悬浮固体的过滤装置。2.0.6 纤维束滤油fib巳rbundle filter 采用纤维束滤料的过滤装置,分为长纤维束滤池和短纤维束滤油。2.0.7 连续过滤砂滤池active dynasand filter 连续清洗滤料、连续过滤,可实现絮凝、澄清、过滤功能的上向流过滤装置。2.0.8 曝气生物滤池biological filter 在有氧或缺氧条件下,完成有机物氧化、硝化、反硝化及物理过滤的过滤装置。2.0.9 膜生物反应器membranebioreactor CMBR)生物
12、反应与膜过滤相结合,利用膜过滤替代常规重力沉淀与过滤的污水处理构筑物。2 3基本规定3.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给水排水和活水再生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年10年,远期设计年限宜采用10年20年。3.0.2应结合城镇水资源综合保护与开发,处理好城镇供水水源建设与开发利用污水资源的关系、污水处理排放与再生利用的关系,使城镇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后得到充分利用。3.0.3 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户。3.0.4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及利用便利性,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工
13、程的建设规模、水质标准、处理工艺和输配水方式。3.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设计应以水质达标、水量稳定、标识明确、供水安全为目标。3.0.6 再生水用户可根据城镇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并通过调查确定。3.0.7 工程设计方案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方案。污水再生处理工艺设计宜通过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行经验进行。3.0.8 应根据污水再生利用水源及用户位置,合理选择再生水厂厂址。3.0.9再生水厂选址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及附属设施。再生水厂与污水处理厂合并建设时,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应统一规划建设及配备。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厂应根据再生水的水质
14、目标以及处理工艺,合理设置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3 3.0.1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中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大于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构筑物设计应满足抗震、抗浮、防渗、防腐、防冻等要求。3.0.11 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及浓缩废液应进行处理处置。3.0.12再生水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安全、防爆、消防、防噪、抗震、卫生等设施。3.0.13 应结合工程近期、远期规划,综合确定输配水管网的设计水量、水压和水质保障措施。个别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增建相应设施。3.0.14 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供水泵站及输配水管线,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3.o
15、.15 配水干管宜布置成环状管网。枝状管道末端应设置排水阀(井),并应考虑排水出路。3.0.16 再生水供水配套设施及运营管理措施应根据再生水用水途径要求确定。3.0.17 再生水厂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用户对供水可靠性要求,不宜低于二级负荷。3.0.18 对用水可靠性要求高的用户,应提出备用水源要求。4 4 水源、水质和水量4.1水源4.1.1 再生水水源的水量、水质应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且不应对后续再生利用过程产生危害。4.1.2 以城镇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其设计水质应根据污水收集区域现状水质和预期水质变化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16、GB/T31962的有关规定。4.1.3 以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其设计水质可按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出水水质及原设计出水水质综合分析确定。4.1.4 再生水水源水宜通过排水管道、暗渠收集输送,不得二次污染。4.1.5 严禁以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4.2水质4.2.1 污水再生利用用途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的有关规定,不同用水途径的再生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再生水用作农田灌慨用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的有关规定。2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应符
17、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的有关5 规定。当再生水作为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直接使用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 的有关规定。当再生水作为锅炉补给水时,应进行软化、除盐等处理。当再生水作为工艺与产品用水时,应通过试验或根据相关行业水质指标,确定直接使用或补充处理后再用。3 再生水用作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有关规定。4再生水用作景观环境用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有关规定。5 再生水用作地下水回灌用水的
18、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19772的有关规定。6再生水用作绿地灌慨用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的有关规定。4.2.2 当再生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水质可按最高水质标准要求确定或分质供水;也可按用水量最大用户的水质标准要求确定。个别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补充处理达到其水质要求。4.3设计水量4.3.1 设计供水量应由再生水利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未预见水量等组成。设计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确定。4.3.2 当水源为污水处理厂出水时,最大设计规模应为污水处理厂出水量扣除再生水厂各种不可回收的自用水量,且
19、不宜超过污水处理厂规模的80%。4.3.3 工业企业再生水用水量宜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已经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宜通过用户调查方法确定;对于建6 设期的工业企业,可依据其设计文件中的用水量确定;对于处在规划阶段的拟建企业,可按同类规模企业的再生水用水量情况确定。4.3.4农田灌溉用水量可按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用水量指标及灌溉面积确定。4.3.S 景观环境用水应按不同类别用水量确定。当无设计资料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 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量可按水体容量除以换水周期确定。2其他环境用水量可按维护生态环境平衡,满足植被用水、水生生物用水等需要,加上非汛期最大月水面蒸发量和水体渗透量之和确
20、定。4.3.6 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可按2.OL/C时.d)3.OL/(m2 d)确定。4.3.7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绿化浇灌用水可按1.0L/(m2 d)3.OL/(m2 d)确定。4.3.8 冲厕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确定。4.3.9 其他用途的用水量可根据水量调查结果或按其他同类工程再生水用水量确定。4.3.10 城镇再生水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宜按再生水利用水量的10%12%确定。4.3.11 未预见用水量可按再生水利用水量与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之和的8%12%确定
21、。4.3.12再生水厂自用水量应按再生水厂生产工艺需要计算确定。4.3.13 再生水厂供水的日变化系数和时变化系数,应根据用水途径通过调研分析确定。7 5再生水厂5.1一般规定5.1.1 再生水厂厂址、厂区总体布置、竖向设计等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5.1.2 污水二级处理与深度处理设施同时建设时,二级处理工艺设计应同时考虑处理出水的达标排放和再生水生产对水质净化程度的要求,应强化氮、磷营养物处理程度,不宜在深度处理中专门脱氮,二级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5.1.3
22、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和再生水用户的使用要求等因素,按相似条件下再生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1.4 深度处理工艺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再生水厂自用水量确定。5.1.5 选择曝气生物滤池或膜生物反应器时,应充分发挥其生物处理与过滤相结合的功能。5.1.6 再生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5.1.7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当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应能满足供水要求。5.1.8 供水泵站内工作泵不应少于2台,并应设置备用泵。当供水量和水压变化大时,供水泵站宜采用
23、机组调速等调控措施。5.1.9 再生水厂内除生活用水和有特定使用要求的情况外,其他自用水应采用再生水。8 5.1.10 再生水厂应设有溢流和事故排放设施。5.1.11 化验室设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182的有关规定执行。5.1.12 水量调蓄构筑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再生水厂的清水池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供水和用水变化曲线、自用水量等确定,并应满足消毒接触时间的要求。当管网中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可按再生水厂最高日供水量的10%20%确定。2 当供水区域较大,且有合适的位置及地形,可在再生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或调节水池泵站,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用
24、水区域供需情况确定。3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农田灌概用水时,可利用当地水系(体)的调蓄功能。5.2工艺流程5.2.1 在既有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上升级改造时,可选择增建深度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新建再生水厂时应统筹考虑污水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有机结合的工艺流程。5.2.2 依据不同的再生水水源及供水水质要求,污水再生处理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1二级处理出水介质过滤消毒;2二级处理出水微絮凝介质过滤消毒;3 二级处理出水一r昆凝一一沉淀(澄清、气浮)二一介质过滤一消毒;4二级处理出水混凝沉淀(澄清、气浮)膜分离消毒;5污水二级处理(或预处理)二一曝气生物滤池一消毒;6 污水一一预处理一一膜生物反应器一消
25、毒;7 深度处理出水(或二级处理出水)一一人工温地9 消毒。5.2.3 当上述工艺流程尚不能满足用户水质要求时,可再增加一种或几种其他深度处理单元,其他深度处理单元包括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臭氧活性炭、高级氧化等。各单元的处理效率、出水水质宜通过试验或按国内外已建成的工程实例确定。5.3混凝5.3.1 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选择及其用量,应结合所选用的污水再生处理工艺流程,根据原水棍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再生水厂运行经验,经综合比较确定。混凝剂和助凝剂调配及投加方式,加药间及药剂仓库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药剂仓库的固定储备量可按最大投药量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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