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工程标准规范建筑给工程标准规范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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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共 1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04595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2001 年版年版)19950503 发布 发布 19951101 实施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总 局 联合发布 第 2 页共 2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 层
2、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2001 年版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 行 日 期:1995 年 11 月 1 日 中 国 建 筑 资 讯 网中 国 建 筑 资 讯 网 2001 北 京 第 3 页共 3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第 28 号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3、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 4.1.5A 条 第 4.1.5A.1 条 第 4.1.5A.2 条 第 4.1.5A.3 条 第 4.1.5A.4 条 第 4.1.5A.5条第 4.1.5A.6 条第 4.1.5B 条第 4.1.5B.1 条第 4.1.5B.2 条第 4.1.5B.3 条第 4.1.5B4 条第 4.1.5B.5 条第 4.1.5B.6 条第 4.1.6 条第 6.1.3A 条第 6.2.8条第 7.6.4 条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
4、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年 4 月月 24 日日 第 4 页共 4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第 20 号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 年年 3 月月 8 日日 第 5 页共 5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
5、编号 GB 50045-9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第 8 号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199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 年年 6 月月 24 日日 第 6 页共 6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的要求由
6、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4582 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第 7 页共 7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目目 录录 1 总 则.10 2 术 语.
7、11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3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6 4.1 一般规定.16 4.2 防火间距.19 4.3 消防车道.21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23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23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24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24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25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25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26 6.1 一般规定.26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29 6.3 消防电梯.31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33 7.1 一般规定.33 7.2 消防用水量.33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35 7.4 室内消
8、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35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38 7.6 灭火设备.38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41 8.1 一般规定.41 8.2 自然排烟.41 8.3 机械防烟.42 第 8 页共 8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8.4 机械排烟.43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44 9 电 气.46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46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46 9.3 灯 具.47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47 附录 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49 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62 附加说明
9、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63 第 9 页共 9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第 10 页共 10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1 总 总 则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
10、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 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 11 页共 11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2 术 术 语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附属建筑 2.0
11、.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
12、件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
13、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 科研楼 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 laboratory 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第 12 页共 12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1/3且不超过 1/2 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
14、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 500mm 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第 13 页共 13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 3.0.1 的规定 建 筑 分 类 表 3.0.1 建 筑 分 类 表 3.0.1 名 称 一 类 二 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 十九层
15、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 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 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
16、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 A 确定 第 14 页共 14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3.0.2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3.0.2 耐 火 等 级 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h)构 件 名 称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和住宅
17、单元之间的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 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墙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吊顶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 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
18、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 条的规定提高 0.50h 3.0.8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
19、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 0.8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第 15 页共 15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3.0.8.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6 页共 16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
20、般规定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 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 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
21、应超过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 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1.2.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
22、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4.1.3.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 8.00h 的需要量 第 17 页共 17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
23、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
24、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 人/m2其它场所为 0.5 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 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
25、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第 18 页共 18 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45-95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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