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工程标准规范建筑给工程标准规范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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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CJJ 45-2006 城城 市市 道道 路路 照照 明明 设设 计计 标标 准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urban road 2006-12-19 发布发布 2007-07-01 实施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发 布 CJJ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 531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45-2006,自 2007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6.1.2、7.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
2、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 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 年 12 月 19 日 I 前前 言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照明标准;4.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5.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6.照明供电和控制;7.节能标准和措施。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适当提高了照明标准值,增加了交会区照明规定、人行道路照明规定以及节能标准等。本标准
3、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问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9 号,100044)。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 成都市路灯管理处 飞利浦照明(中国)有限公司 艾迪照明集团公司 东芝照明(北京)有限公司 佑昌西特科照明(廊坊)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天津)有限公司 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铁楠 李景色 孙卫平 郗书堂 张建平 姚梦明 宋文凯 许东亮 庄坚毅 袁景玉 陈利清 II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照明标准5 3.1 道路照明分类 5 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5 3.3 机动车交通
4、道路照明标准值 5 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6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6 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7 4.1 光源选择 7 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7 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8 5.1 照明方式 8 5.2 道路及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9 5.3 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 12 6 照明供电和控制13 6.1 照明供电 13 6.2 照明控制 13 7 节能标准和措施14 7.1 节能标准 14 7.2 节能措施 14 附录 A 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15 附录 B 维护系数21 本标准用词说明22 附:条文说明23 III 1 1 总 则 1.0
5、.1 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1.0.3 道路照明的设计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1.0.4 道路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
6、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2.0.2 快速路 express way 城市中距离长、交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快速路的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2.0.3 主干路 major road 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2.0.4 次干路 collector road 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2.0.5 支路 local road 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2.0.6 居住区道路 residential road 居住区内的道
7、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街巷。2.0.7 常规照明 conventional road lighting 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 15m 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使灯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2.0.8 高杆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 20m 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2.0.9 半高杆照明(也称中杆照明)semiheigh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 1520m 等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当
8、按常规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常规照明;按高杆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高杆照明。2.0.10 截光型灯具 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 065之间,90角和 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 10cd/1000lm 和 30cd/1000lm 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 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 1000cd。2.0.11 半截光型灯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 075之间,90角和 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 50cd/1000lm 和 100cd/1000l
9、m 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 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 1000cd。2.0.12 非截光型灯具 non-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 1000cd 的灯具。2.0.13 泛光灯 floodlight 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 1/10 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 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2.0.14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2.0.15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10、factor 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3 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2.0.16 灯具的安装高度 luminaire mounting height 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2.0.17 灯具的安装间距 luminaire mounting spacing 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灯具之间的距离。2.0.18 悬挑长度 overhang 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距离。2.0.19 灯臂长度 bracket projection 从灯杆的垂直中心线值灯臂插入灯具那一点
11、之间的水平距离。2.0.20 路面有效宽度 effective road 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当灯具采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两个悬挑长度。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称不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2.0.21 诱导性 guidance 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灯具,可以给驾驶员提供有关道路前方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称其为照明设施的诱导性。2.0.22 路面平均亮度 average
12、 road surface luminance 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 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2.0.23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2.0.24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longitudina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2.0.25 路面平均照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按照 CIE 有关规定在路
13、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2.0.26 路面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2.0.27 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 average lumi-nance(illuminance)of road 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2.0.28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
14、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2.0.29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2.0.30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 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2.0.31 阈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2.0.32 环境比 surround ratio 车行道外边 5m 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 5m 宽车
15、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4 2.0.33 交会区 conflict 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2.0.34(道路)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of road surface)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2.0.35 远动终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5 3 照 明 标 准 3.1 道 路 照 明 分 类 3.1.1 根据道路使
16、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3.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3.3.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
17、性。3.3.3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可选择本标准表 3.3.1 中的低档值。3.3.4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本标准表 3.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表 3.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级 别 道路类型 平均亮度 Lav(cd/m2)总均匀度 Uo 最小值 纵向 均匀度 UL 最小值 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均匀度 UE 最小值 眩光限制 阈值增量T1(%)最大 初始值 环境比 SR 最小值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
18、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次干路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 支路 0.5/0.75 0.4 8/10 0.3 15 注: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 30%。根据本标准附录 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 确定维护系数。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
19、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6 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3.4.1 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表 3.4.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 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30/50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20/30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 80和 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 30cd/1000lm 和10cd/1000lm 注:1
20、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 3.4.1 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5.1 的规定。表 3.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 商业区 20 7.5 4
21、流量大的道路 居住区 10 3 2 商业区 15 5 3 流量中的道路 居住区 7.5 1.5 1.5 商业区 10 3 2 流量小的道路 居住区 5 1 1 注: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 1.5m 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3.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3.5.3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飞机动车道路
22、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 1/2,但不得小于 5lx。7 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1 光 源 选 择 4.1.1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4.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2.1 机动车道照明
23、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 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的规定。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4.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
24、不应低于 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3。4.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4.2.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所规定的防振要求。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4.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8 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 5.1 照 明 方 式 5.1.1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5.1.2 常规
25、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 5.1.2)。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图 5.1.2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d)中心对称布置;(e)横向悬索布置 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 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 15;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 5.1.2 经计算后确定。表 5.1.2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 截 光 型 半 截 光 型 非 截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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