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串讲-北京考前培训(审业部-韩晓春)2476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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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1、民法调整的对象 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关系) 1、财产关系: (1)物权法律律关系(维持持财产静的安安全)(知识识产权可以理理解为准物权权) (2)债权法律律关系(维持持财产动的安安全) 2、人身关系 (1)人格权法法律关系(维维护基本人权权) (2)身份权法法律关系(维维护特定身份份权)2、民法的基本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原则 5、诚实
2、信用原原则 (帝王王条款) 6、公序良俗原原则 7、权利滥用禁禁止原则 、近代民法法的三大原则则:契约自由由、所有权绝绝对、过错责责任3、民事法律关关系 概念:民事法律律关系是指由由民法所调整整的社会关系系(财产关系系和人身关系系) 特征: 1、主体为平等等的关系(私私法关系) 2、以民事权利利义务为内容容的关系(非非道德关系) 3、民法调整、国国家强制力为为后盾的关系系(强制性) 4、本质上是人人与人之间的的关系 5、包括静态(物物权)和动态态(债权)关关系4、民事法律关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关系构成三要要素: 1、主体(承担担权利义务的的当事人)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织
3、(合伙企业业、私人企业业、非法人团团体等) 2、客体(标的的):权利义义务指向的对对象:物权法法意义上的财财产、知识产产权、行为和和人身权。 3、内容:权利利和义务5、6、 1、公民从出生生到死亡,具具有民事权利利能力 2、不满10周周岁的为无行行为能力人 3、10周岁以以上为限制行行为能力人 4、16周岁至至18周岁已经经有劳动收入入并自立的,视视为完全行为为能力人 5、满18周岁岁为完全行为为能力人 6、无行为能力力的未成年人人或精神病人人,由其父母母或者配偶等等亲属为监护护人。7、 概念:监护是为为无行为能力力或限制行为为能力人设立立保护人的制制度 1、被监护人(监监护人是被监监护人的法
4、定定代理人) (1)未成年人人 (2)精神病人人 3、监护人:配配偶、父母、成成年子女、祖祖父母、兄姐姐、单位或居居委会指定的的亲朋。 4、监护人的职职责: (1)针对财产产 (2)针对人身身8、 1、公民下落不不明满2年的,利害害关系人可以以宣告其失踪踪; 2、宣告失踪后后其财产由其其亲属代管; 3、公民下落不不明满4年的,利害害关系人可以以宣告其死亡亡(意外事故故时是2年); 4、宣告死亡后后其财产发生生继承转移; 5、被宣告失踪踪或者死亡的的人重新出现现时,财产要要返还。9、 1、公民以其户户藉所在地为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地与住所不一一致的,经常常住所地为住住所 3、指公民离开开住所地
5、至起起诉时已连续续居住一年以以上的地方。但但公民住院就就医的地方除除外。10、 1、概念:作为为民事主体所所具有的“静”的能力。 (人格、法人格格),享有民民事权利与承承担民事义务务(责任)的的资格。 2、权利能力和和权利的区别别: (1)民事权利利能力是一种种可能性和资资格,并非现现实的权利(可可能性和现实实性) (2)民事权利利能力的内容容和范围由法法律加以规定定,与民事主主体的个人意意志没有直接接关系 (3)民事权利利能力与民事事主体人身的的存在是不可可分离的(处处分的可能性性) 3、公民和法人人均具有权利利能力11、 1、概念:指作作为民事主体体参加民事法法律关系,以以自己的行为为取得
6、民事权权利与承担民民事义务的能能力(“动的能力”自己亲自进进行民事行为为的能力)。 2、公民: (1)无行为能能力; (2)行为能力力受限制; (3)完全行为为能力; 3、法人 由法人机关关或法定代表表人行使12、 1、自然人的权权利能力与行行为能力是不不同步的,法法人是同步的的(始于成立立,终止于法法人消灭)。 2、自然人的权权利能力和行行为能力是平平等的,法人人是不平等的的。(自然人人的权利能力力生而平等) 3、法人权利能能力的行使由由其机关,自自然人则由本本人(未成年年时为监护人人) 自然人与法法人各有独有有的权利能力力(交叉关系系)13、 1、概念:(法法律拟制的人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
7、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有民事权利能能力和民事行行为能力,依依法独立享有有民事权利和和承担民事义义务的组织。 2、法人具备的的条件: (1)依法成立立; (2)有必要的的财产或者经经费; (3)有自己的的名称、组织织机构和场所所; (4)能够独立立承担民事责责任。 法人仅承担担有限责任14、法定代表表人及法人住住所 1、法定代表人人 依法律或或章程代表法法人行使职权权的人,是法法定代表人(“行政上”的第一把手) 2、法人住所 法人以其其主要营业地地和主要办事事机构所在地地为住所 3、法人的国藉藉 以登记或或注册国为国国籍15、法人的主主要分类 1、公法人与私私法人 国知知局为公法人人,公司为私私法
8、人 2、公益法人与与营利法人 医院院、学校为公公益法人,公公司为营利法法人 3、社团法人与与财团法人 公司司为社团法人人、基金会为为财团法人 民法通则例例举了4种法法人:机关法法人、事业法法人、企业法法人和社团法法人 16、怎样理解解公司 1、概念 公司是指依依法成立的以以营利为目的的的法人。 2、特征 (1)依法成立立 (2)公司具有有法人资格 (3)公司具有有集合性(独独资公司例外外) (4)公司以营营利为目的 (新公司法包括括一人公司)17、怎样理解解分公司 1、概念:分公公司对应于本本公司,属于于本公司建立立的分支机构构,代表本公公司直接从事事业务或者联联络等工作。 2、特征: (1)
9、分公司没没有独立的经经济和法律地地位,本质上上是本公司的的一个部门(不不具有法人资资格) (2)分公司可可以从事经营营活动,属于于本公司设立立的固定经营营场所 (3)分公司必必须以本公司司的名义进行行活动,并由由本公司承担担经济和法律律后果 (4)外国在中中国的分公司司仍然是外国国本公司的一一部分 (5)不排除分分公司作为诉诉讼主体的情情况。18、怎样理解解公司的办事事处 1、概念:指本本公司在外地地、或外国建建立的代表本本公司从事联联络等工作的的机构。 2、特征: (1)是本公司司在外的服务务机构,不具具有独立的经经济和法律地地位 (2)不能从事事经营性营利利活动,区别别于分公司 (3)服务
10、性工工作包括对内内和对外19、公司财产产权的归属 1、概念:即公公司财产到底底归公司所有有还是归股东东所有的问题题 2、理解该问题题的角度: (1)要区分民民法学意义上上的“所有”和经济学(所所有制)意义义上的“所有” (2)一物一权权原则属于民民法意义上的的“所有” (3)公司对其其财产拥有民民法意义的所所有权 (4)股东对公公司的财产拥拥有经济学(所所有制)意义义上的所有 (5)股东不能能直接处分公公司财产,只只能通过行使使股权来间接接处分公司财财产20、怎样理解解合伙企业 1、概念: 是指自自然人、法人人和其他组织织在中国境内内设立的普通通合伙企业和和有限合伙企企业。(077年生效的新新
11、合伙企业法法) 2、种类 (1)普通合伙伙:每个合伙伙人均承担连连带责任的合合伙 (2)有限合伙伙:一部分合合伙人不承担担连带责任的的合伙 3、特征: (1)国有独资资公司、国有有企业、上市市公司以及公公益性的事业业单位、社会会团体不得成成为普通合伙伙人 (2)成立的法法律基础是合合伙合同(合合伙合同对内内具有法律效效力。公司章章程对外具有有法律效力,公公司是制定法法的产物) (3)合伙企业业不具有法人人资格 (4)合伙企业业强调人的联联合 (5)合伙企业业可以有自己己的财产(合合伙人共有财财产) (6)合伙企业业属于民事活活动主体,可可以进行民事事活动 (7)普通合伙伙人对合伙企企业的债务承
12、承担无限连带带责任21、怎样理解解联营企业 1、概念: 企企业之间或者者企业、事业业单位之间联联营,组成新新的经济实体体。 2、分类: (1)符合法人人条件的联营营,形成新的的法人 (2)不符合法法人条件的联联营,属于联联营主体之间间的合同关系系 (3)第一种联联营,即形成成法人的联营营可以作为专专利权人。22、怎样理解解个人独资企企业 1、概念:由一一个自然人投投资,财产为为投资人个人人所有,投资资人以其个人人财产对企业业债务承担无无限责任的经经营实体 2、特征: (1)投资主体体为自然人 (2)投资的财财产为个人所所有 (3)个人承担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资企业不具有有法人资格(可可起
13、字号) (5)以家庭共共有财产作为为个人出资的的,应当以家家庭共有财产产对企业债务务承担无限责责任。 独资企业和和一人公司的的区别23、财产权的的范围24、如何理解解物权 1、概念:直接接支配物(财财产),并享享受利益的排排他性权利(对对世权) 2、分类 (1)自物权(所所有权、完全全的物权) 专利所有有权为自物权权(占有、使使用、收益和和处分) (2)他物权(不不完全的物权权。包括用益益物权和担保保物权两类。如如专利权的质质押属于担保保物权、独占占实施权、房房屋租用权,专专利实施许可可权等属于用用益物权) (3)占有(事事实支配状态态) 3、物权法的意意义:明确财财产归属和使使用,合理利利用
14、资源,定定分止争,物物尽其用。25、物权与债债权区别示例例26、物权有哪哪些基本原则则 1、物权绝对原原则(就物权权的性质而言言) 2、物权法定原原则(就物权权的种类而言言) 3、一物一权原原则(就物权权的客体而言言) 4、物权优先原原则(就物权权的效力而言言) 5、物权公示、公公信原则(就就物权的成立立或变动而言言)27、对物权绝绝对原则的理理解 1、概念:绝对对权是指物权权人可以自己己所享有的权权利对抗任何何第三人 2、解释和理由由:物权绝对对原则是物权权区别于债权权的基本标志志。绝对权为为对世权,相相对权为对人人权。绝对权权是指物权人人以自己享有有的权利对抗抗任何第三人人。物权绝对对原则
15、包括“时”和“空”,“空间”是指可对抗抗任何人、“时间”是指物权没没有时效限制制。28、对物权法法定原则的理理解 1、概念:物权权法定原则,即即是说物权不不能随便创设设,而必须由由法律来明确确规定和创设设。 2、理由:相对对债权而言,物物权往往更为为涉及公众与与社会的利益益,因此必须须由法律来设设定,而不能能自行设定。 如:在担保法发发布前,专利利权就不能作作为质押的客客体。否则就就有可能侵害害不知情的受受让人等人的的利益。29、对一物一一权原则的理理解 1、概念:是指指在一物上不不能同时设定定一个以上的的物权(包括括所有权和他他物权)。 2、解释和理由由:一物一权权原则是一个个古老的民法法原
16、则,通俗俗的说法,就就是一件物品品不能既属于于张三、又属属于李四。所所有权是各种种物权中支配配力量最完全全最彻底的权权利,在一物物上不能同时时有两个最完完全最彻底的的权利,否则则就既不完全全又不彻底了了。 3、意义:可以以有助于人们们明确财产所所有权的归属属,及其他财财产权的界限限。如专利独独占实施权的的权利界限。 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济学(所所有制)中的的“所有”是有联系的的两个不同的的概念。30、对物权优优先原则的理理解 1、表现在物权权与物权之间间:成立在先先的物权优先先于成立在后后的物权。 2、表现在物权权与债权之间间 (1)在受偿顺顺序上,物权权较债权优先先。(2)在追索索权上
17、,物权权较债权优先先。 (3)在权利转转让上,物权权较债权优先先。 事例一:在受偿偿顺序上较债债权优先事例二:在权利利转让上较债债权优先事例三:在权利利转让上较债债权优先31、对物权公公示、公信原原则的理解 1、物权公示、公公信原则:公公示原则是指指物权变动行行为须以法定定公示方法进进行才能生效效的原则。公公信原则是指指善意受让人人基于对公示示的信任,仍仍能取得物权权的原则 。 2、公示方式:动产以占有有为公示,不不动产以登记记为公示,专专利权以登记记为公示 3、物权登记的的公信力,是是指物权或物物权权能产生生、转移或者者灭失,一经经政府机关登登记对外公示示,将对公众众产生信用。既既使公示内容
18、容有错误,公公众因善意相相信该公示的的内容而为的的行为应受到到保护。32、专利登记记的公信力 1、专利申请人人、专利权人人登记的公信信力; 如:甲乙共有一一项技术,乙乙在甲不知情情的情况下申申请了专利,并并许可丙使用用,丙相信专专利局登记,使使用权利应予予保护。 2、专利申请视视为撤回登记记的公信力; 如:发明专利申申请公布后被被视为撤回,公公众使用后又又予以恢复,公公众的使用应应受法律保护护(中用权问问题)。 3、专利权终止止登记的公信信力;(终止止后的恢复) 4、专利权无效效登记的公信信力;(无效效后再审有效效) 5、专利权授予予登记的公信信力。 如:甲的发明专专利先申请,乙乙的实用新型型
19、后申请先授授权,均是分分别独立研制制出的,在乙乙专利无效后后,相对甲专专利权,乙是是否可以在原原有范围内实实施。33、物权是怎怎样行使的 物权的行使(物物上请求权) 1、排除妨害请请求权(请求求停止专利侵侵权) 2、妨害防止请请求权(禁令令,财产保全全,防止专利利侵权) 3、恢复原状请请求权 4、返还原物请请求权34、怎样理解解债权 债概念:债是按按照合同的约约定或者依照照法律的规定定,在当事人人之间产生的的特定的权利利和义务关系系,享有权利利的人是债权权人,负有义义务的人是债债务人。 债权概念:要求求他人为一定定行为或者不不为一定行为为的请求权。 特点: 1、债权为财产产权 (不能能直接支配
20、财财产) 2、债权为相对对权(针对特特定人的请求求权) 3、债权具有期期限性 (诉讼时效效) 4、债权具有相相容性(可以以同时设定一一个以上的债债权) 5、债权具有平平等性(主体体平等)35、债权的种种类 债的种类: 1、合同所生之之债(市场交交易的常态) 2、无因管理所所生之债(市市场交易的变变态) 3、不当得利所所生之债(市市场交易的变变态) 4、侵权赔偿所所生之债(市市场交易的变变态)36、合同所生生之债 1、概念:指当当事人之间设设立、变更、终终止债权债务务关系的合意意 2、特点: (1)双方当事事人的法律行行为引起 (2)因双方当当事人意思表表示一致而成成立 (3)合同中的的债权债务
21、相相互对应 (4)合同之债债具有任意性性37、侵权行为为所生之债 1、概念:指不不法侵害他人人的合法权益益,给他人造造成损害的行行为。加害人人有赔偿对方方的义务,以以此形成的债债即是侵权行行为所生之债债。 2、特点: (1)由非法行行为引起(合合同是由合法法行为引起) (2)由加害人人单方行为引引起 (3)是法定之之债(当事人人不能约定免免除,合同是是意定之债) (4)主要内容容为赔偿损失失38、无因管理理所生之债 1、概念:指没没有法律规定定的或者约定定的义务而为为他人管理事事务。管理他他人事务的人人称为管理人人;该他人称称为本人。因因事务的管理理而在管理人人与本人之间间发生的权利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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