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第八章重点难点-第八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bis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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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理财第八章重点难点 第八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1涉及个人理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制定的主体来分,可以分为哪几个层次? 答:一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二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国家法律。 三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定部门规章是为了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具体行政事项的规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2涉及个人理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第一,和个人理财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第二,和个人理财有关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 第三,和个人理财有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外部
3、营销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 3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遵循哪些原则?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当法律规定不足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弥补。开
4、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5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什么样的规定?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有了民事权利能力,还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民事
5、行为能力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了如下分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
6、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6什么是代理?代理有何特征? 答: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7、得代理。 代理的特征:第一,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第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第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第四,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五,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7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8什么是委托代理? 答: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民事法律行
8、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9代理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第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
9、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 什么情形下代理会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
10、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第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第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第三,代理人死亡; 第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第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第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第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1. 什么是合同? 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11、、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 什么是格式条款?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3.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答:书面、口头、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14. 什么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12、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5. 什么情形导致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 答: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6. 如何处理合同中的争议? 答: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7. 什么是可撤销合同? 答:签订的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
13、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8.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答: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
14、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9.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答: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该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为了适应竞争的需要,商业银行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有一定的资本,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章
15、程的规定向分行拨付营运资金,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 20.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三性”原则,即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6、第一,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所作的任何资产业务须以安全为第一要旨,其主要业务放款业务必须有效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要求其提供有效担保,非有十分把握,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以保障贷款资产安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金只能投资国债资产,而不能投资公司债券,以保证银行资产在投资上的绝对安全。 第二,流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适应银行的支付能力。银行的放款应当对长期贷款、中期贷款和短缺贷款保持适当的比例,其中还应特别注重银行保持一定的流动资产,以应付支付还债的需要。流动性资产是指在1个月内能够变现(收回来)的放款和国债资产,流动性负债是指在1个月内要偿还
17、的负债。 第三,效益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时须仔细核算银行利润,利高的资产项目多做快做,利薄或者无利的项目少做或者不做,以保证银行资产收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2)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和其客户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金融活动中,遵循平等民事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5)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 (6)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原则。 21. 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
18、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2. 商业银行业务的分类有哪些? 答:(1)负债业务,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
19、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其中吸收公众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主要包括发放短期、
20、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其中最主要的业务是发放贷款。 (3)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一项银行中间业务。 23. 侵犯存款人利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
21、,不予收付人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24.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答: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22、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
23、,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5.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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