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421726475dqmh.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421726475dqmh.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421726475dqmh.docx(2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江苏省道道路交通通安全条条例(20004年110月222日江江苏省第第十届人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常务委员员会第十十二次会会议通过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道路交交通安全全,提高高通行效效率,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道路交交通安全全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道路交交通安全全法实施施条例等等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结合合本省实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 第二二条 在在本省行行政区域域内的车车辆驾驶驶人、行行人、乘乘车人以以及与道道路交通通活动有有关的其其他个人人和组织织,应当当遵守本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
2、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履行道路路交通安安全义务务。个人和组组织发现现违反道道路交通通安全法法律、法法
3、规的行行为,有有权进行行劝阻或或者向公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管理部门门举报。第二章 交通安安全责任任第七条县县级以上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府应当建建立和落落实道路路交通安安全责任任制和突突发事件件交通保保障机制制,建立立健全交交通安全全工作协协调机制制,将道道路交通通安全工工作纳入入安全生生产和社社会治安安综合治治理考核核,定期期组织评评价交通通安全状状况。对对发生重重特大交交通事故故负有责责任的单单位和人人员,应当依法法追究其其行政责责任。乡(镇)人人民政府府、城市市街道办办事处应应当督促促辖区单单位落实实道路交交通安全全责任制制,及时时消除安安全隐患患,教育育公民遵遵守交通通安全法法律、法法规。 第第
4、八条公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管理部门门应当严严格车辆辆登记和和驾驶人人考核发发证,严严格公正正执法,依依法查处处交通违违法行为为,维护护道路交交通安全全。根据据道路交交通安全全管理工工作的需需要,可可以聘用用人员协协助疏导导交通,维维护道路路交通秩秩序。聘聘用的人人员不得得实施行行政处罚罚。 交交通、建建设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应当当对管辖辖的道路路、桥梁梁,按照照国家有有关技术术标准和和规范,设设置和完完善交通通标志、标标线、信信号灯等等交通设设施,及及时消除除道路安安全隐患患,保障障道路完完好,并并依据各各自职责责加强对对所属运运输企业业和客运运场(站站)、营营运车辆辆、驾驶驶人的道道路运输输安全监监
5、督检查查。 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应当当协调、监监督道路路交通安安全工作作措施和和责任的的落实,组组织有关关部门开开展交通通安全专专项检查查。 第九条条新闻、出出版、广广播、电电视等单单位,应应当经常常对社会会公众进进行道路路交通安安全教育育,发布布交通安安全公益益广告,普普及交通通安全知知识,及及时公布布公安机机关交通通管理部部门采取取的交通通管理措措施。 学校校应当将将道路交交通安全全教育纳纳入法制制教育的的内容,中中、小学学校应当当将学生生遵守道道路交通通安全法法律、法法规的情情况纳入入操行评评定。 第十十条机关关、企业业事业单单位、社社会团体体以及其其他组织织,应当当实施内内部交通
6、通安全管管理工作作,并遵遵守下列列规定: (一一)建立立、健全全内部交交通安全全制度; (二二)确定定一名负负责人组组织实施施内部交交通安全全工作; (三三)保障障交通安安全投入入,改善善安全条条件; (四四)教育育本单位位人员遵遵守道路路交通安安全法律律、法规规; (五)做做好机动动车维护护、保养养和安全全检查工工作,保保持车辆辆安全技技术状况况良好,及及时消除除隐患; (六六)雇用用机动车车驾驶人人的,应应当登记记其驾驶驶证和身身份证件件; (七)接接受公安安机关交交通管理理部门依依法进行行的监督督检查。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7、,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交通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 (三)使用的检测装置(仪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装置; (四)向车辆送检人出具检验报告; (五)建立检验车辆的交通安全技术档案; (六)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
8、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营运车辆及其他大型客车、货车进行解体。 第十四条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
9、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第三章 车辆和和驾驶人人 第第十五条条机动车车不得安安装、使使用妨碍碍交通安安全的光光电设备备、高音音喇叭、大大功率音音响或者者影响交交通管理理设施功功能、影影响其他他车辆安安全通行行的装置置。 不不准违反反规定在在车辆上上安装搭搭载人员员的设备备。 第十六六条 下下列非机机动车应应当经申申领人居居住地公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管理部门门登记,领领取牌证证后,方方可上道道路行驶驶: (一)自自行车; (二二)电动动自行车车; (三)人人力三轮轮车; (四四)残疾疾人机动动轮椅车车; (五五)省人人民政府府规定应应当登记记的其他他非机动动车。 除电电动
10、自行行车、残残疾人机机动轮椅椅车外,其其他非机机动车不不得安装装动力装装置。 第十十七条申申请非机机动车注注册登记记时,应应当交验验车辆,并并提交以以下证明明、凭证证: (一)车车辆所有有人的身身份证明明; (二)车车辆来历历证明; (三三)车辆辆出厂合合格证明明或者车车辆进口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 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 (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
11、域的。 第十九条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二十条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客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校车标志。 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一条教练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领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
12、牌和行驶证,拖拉机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二条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和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就地强制报废。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成品及配件的行为,以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
13、应当领取并随车携带驾驶人信息卡,信息卡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或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抄告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
14、,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15、。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16、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
17、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
18、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泊位的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
19、不落实的; (二)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三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20、。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的,还应当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共交通和长途客运车辆应当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客运站。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客。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校车和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 第三十五条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
21、。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第五章 道路通通行规定定第三十六六条 车车辆、行行人应当当各行其其道。 没没有划分分机动车车道、非非机动车车道、人人行道的的道路,机机动车在在道路中中间通行行,非机机动车、行行人应当当靠道路路右侧通通行;路路面宽度度7米以以上的,从从道路右右侧边缘缘线算起起,行人人应当在在路面宽宽度不超超过1米米的范围围内通行行,自行行车、电电动自行行车应当当在路面面宽度不不超过11.5米米的范围围内通行行,其他他非机动动车应当当在路面面宽度不不超过22.2米米的范围围内通行行。 第三十十七条 车辆进进出道路路,应当当让在道道路内正正常行驶
22、驶的车辆辆、行人人优先通通行。机机动车进进出非机机动车道道、人行行道,不不得妨碍碍非机动动车、行行人正常常通行。 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条 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 7421726475 dqmh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