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clh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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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 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 年 月 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
2、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 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1.7 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8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装饰工
3、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9 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1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1.12 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期补偿费等。 1.13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
4、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15 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6 开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7 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8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
5、工程。 1.20 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 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22 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深圳市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23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24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
6、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1.25 利息: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单位向银行贷款利息。 1.26 合同条款中,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的,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4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 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2.6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7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
7、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8 监理合同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购买、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8、 第四条 工程概况 4.1 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承包范围:_4.2 承包方式:_4.2.1 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4.2.2 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4.2.3 招标工程除涉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按4.5条的约定办理。 4.3 工期: 开工日期:_年_月_日 竣工日期:_年_月_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_天。 4.4 质量等级:_4.5 合同价款:人民币( 币) _元,大写:_其中含措施费_元。 4.5.1 上述造价为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之和。其中,
9、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为:_元,或合同价款 的金额。风险承担的范围: 4.5.2 上述造价为可调价格合同。调整的方式为:_4.5.3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_第五条 图纸 5.1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 套(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5.3 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六条 甲方代表 6.1 甲方代表姓
10、名:_;职称(职务):_6.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通知乙方。 6.3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
11、告后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4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12、。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7.1 本工程甲方委托_监理。 7.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职称:_7.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_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于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8.1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_;职务:_8.2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3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
13、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8.4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9.1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
14、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9.2 合同开工日期前_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9.3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9.4 甲方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9.5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9.6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
15、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9.7 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 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0.1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10.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10.3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
16、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4 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0.5 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6 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10.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
17、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
18、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在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天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请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
19、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顺延 14.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14.1.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1
20、4.1.3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14.1.4 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14.1.5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14.1.6 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14.1.7 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14.1.8 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14.2 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
21、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14.3 非14.1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每延期 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 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 第十五条 工期提前 15.1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和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等。 15.2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_天,甲方奖给乙方_元。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六条 工程样板 16.1 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
22、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16.2 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验收样品。 第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23、 工程质量等级 18.1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 标准。 18.2 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增加工程费用 元。 18.3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8.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小时内未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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