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XXXXbbi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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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编号:CNCA01C020:2010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2010-07-19发布 2010-12-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检查 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5获证后的监督 34.认证实施 34.1认证申请 3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检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84.6获证后的监督 85.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
2、5.4认证证书的使用 12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2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3 加施方式 126.4标志位置 137.收费 13附件1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14附件2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及变更要求 16表一 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检测依据标准和随整机单独检测样品数量 19表二 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清单及检测项目 21附件3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26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机)
3、、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含小型平版印刷机)等。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申请3.2 型式试验3.3 初始工厂检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
4、品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完全相同的(以下称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如电源部分的电气原理图)等;2)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2表一和表二);3)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需要时);5)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6)其他需要的文件。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样品4.2.1.1 样品选取原则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
5、,样品选取本型号样品。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异试验。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按对应要求单独检测(详见附件2表一),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4.2.1.2 样品真实性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
6、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获得样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4.2.1.3 样品数量申请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见附件1,补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型号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实际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盖申请单元内系列产品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补充试验样品数量和补充试验项目。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样品数量以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表一。4.2.1.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
7、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4.2.2.1 检测标准1) 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2)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3) GB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注:上述标准适用版本及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执行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询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取相关标准版本更新信息和认证检测标准执行要求(国家认监委网站:;国家标准委网站:)。4.2.2.2 检测项目1) 安全检测项目产品的安全检测项目原则为GB494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2) 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产品的电磁
8、兼容检测项目原则为GB9254和GB17625.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注:收款机不适用GB17625.1;电脑游戏机、学习机不适用GB9254、GB17625.14.2.2.3 检测方法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4.2.3 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
9、描述。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企业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此外,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
10、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以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信息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应符合GB1002要求的结构形状。4)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目证试验时,安全性能按
11、GB4943标准中型式试验的试验要求至少进行下列适用试验: 类设备 耐压试验 接地电阻 类设备 耐压试验 对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目证试验,也可核查确认检验记录。4.3.1.3检查范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4.3.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1至4 个人日。4.3.
12、3 检查结论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5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
13、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要单独检测时,按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所需的最长检测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企业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6 获证后的监督4.6.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监督包括年度跟踪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的跟踪调查。4.6.2 年度跟踪检查认证机构在进行常规年度跟踪检查时,应优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季度内进行,并应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特殊跟踪检查
14、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应分别接受跟踪检查。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跟踪检查,否则按不能接受跟踪检查处理。4.6.2.1 跟踪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4.6.2.2 跟踪检查内容年度跟踪检查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见4.6.3。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
15、施细则的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此外,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4.6.2.3 跟踪检查时间工厂跟踪检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1至2个人日。4.6.2.4 跟踪检查结论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跟踪检查结论。跟踪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
16、不符合要求的,按跟踪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4.6.3 抽样检测需要时,由认证机构组织实施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场所随机抽取。同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抽样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实验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4.6.4 跟踪检查结果的评价 年度跟踪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5.3规定执行。4.6.5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
17、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保持5.1.1 证书的有效性原则上,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跟踪检查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5.1.2.1 变更的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控制参数(见附件2表一和表二)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备案。5.1.2.2 变更批准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
18、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或需进行样品测试/工厂检查,如需样品测试/工厂检查,测试/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变更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5.1.2.3 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指由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任命/授权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对拟备案的内容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向认证机构备案后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如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无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则不适用变更备案,按5.1.2.2执行。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2.1 扩展程序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
19、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委托人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认证机构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包括标准版本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工厂检查,并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为扩展的基础。5.2.2 试验及样品要求按4.2的相关要求执行。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证书暂停、申请恢复证书的,认证机构原则上应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对工厂进行检
20、查,必要时,抽取样品进行试验。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5.4 认证证书的使用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认证委托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认证涉及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认证仅涉及电气安全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6.3 加施方式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6.4 标志位置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7. 收费认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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