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暂行规定dgzm.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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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万鼎硅钢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降低资金成本,保障各项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集团总裁办公会的批准,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规,执行集团的财务制度。第3条 集团按照资金高度集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直属各子公司实行预算申请拨款、银行存款限额管理。第4条 集团所有的收入须进入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第5条 集团所有的支出依照已批准的预算及审批程序核准后支付。 第6条 集团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第2章 资金管理职责第7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是资金管理
2、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资金管理法规,制定集团资金管理规定。2指导和规范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3监督管理各子公司销售收入收款。4对各子公司所需资金的审批、拨付及限额以上的直接对外付款。5办理各子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手续,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对银行账户的使用。6核定各子公司银行限额、周转备用金。7编制集团资金滚动计划。8协调与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9研究集团的资本结构,提出融资的建议方案。10办理集团的融资业务,管理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债务。11提出对集团闲置资金保值、增值的建议,经批准后负责执行。第8条 下属子公司财务部是各子公司资金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在
3、资金管理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管理部的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1各子公司的资金服务和管理工作。2制定各公司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备案。3催收各公司的销售款项,按月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报集团财务管理部。4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内,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向集团财务管理部上报用款计划。5按照集团规定的资金管理权限和支付程序,正确、及时办理对外付款和对子公司账户的拨款。6负责各公司月度、季度和年度资金计划及资金报表的编报。7依据集团总部的批准文件办理银行开户、变更、销户手续。第9条 集团营销部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暂定)1负责编制营销部的资金用款计划,按时报送财务管理部。2审
4、核本营销部的付款。3协助催收营销部的销售款项。第3章 账户的管理第10条 开立银行账户的基本原则。1保证生产、贸易正常进行。2确保资金高度集中、高效运作。3以 银行及 银行为主要开户银行。4在 银行及 银行为辅助开户银行,办理子公司系统内的货款结算。第11条 各子公司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财务管理部审核、报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备案。任何子公司未按集团财务管理部规范程序批准私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的,集团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12条 经集团财务管理部批准,各子公司可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和多个专门用于收入
5、回笼的银行结算账户;集团营销部的销售收入须收进集团总部账户。第13条 各子公司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授权各子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未经集团财务管理部及授权的各子公司财务部批准,各子公司不得动用该账户的资金。第14条 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对外租用和借用银行账户。第15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应与开户银行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制定往来单据交接的规定和程序,明确划清各自的职责。第16条 如经批准开立异地账户,有关单位应与银行签订账户管理与结算协议书,明确结算方式、账户收支范围、单据管理、密码
6、管理、授权人签字(要求至少有两个授权人同时签字方为有效)、协议变更及解除等相关事宜。第17条 有银行账户的单位(包括办事处)都必须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书”,以争取最大的存款收益。但未经集团财务管理部批准,不得做定期和其他资金理财业务。第18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集团的资金计划,经批准可办理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审批权限如下。1财务总监:存款期限为6个月以上(含6个月)。2财务部经理:存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第19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对各子公司实行银行存款余额的限额管理。各子公司财务部须于每日9点前向集团财务管理部报送上日银行账户余额明细表。第20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将依据销售量、现金流量的大小核定各
7、单位银行存款限额,各单位应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执行。第4章 资金计划的编制第21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各子公司根据集团批准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合同及实际工程进度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和月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表,月资金收支计划须在每月25日前报集团财务管理部。第22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核准的资金计划按月安排资金。1各子公司应根据有关合同条款或经济业务的最后付款期限,对资金支出按费用项目进行精细安排,误差率应控制在10%以内。如确需安排超出月度用款计划的付款,子公司需呈报书面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和本单位财务部负责人签字,送集团财务管理部核准后,各子公司财务部方可付款。2下属子公司财务
8、部负责本公司资金计划的汇总、审核。3集团财务管理部收到下属子公司的用款计划后,汇总平衡,月底前,核准各单位次月用款计划。4对于没有列入月度资金计划的项目,下属子公司财务部不得予以付款。如有特殊情况,有关单位须写出专项书面申请,经集团财务管理部批准后追加月度资金计划,子公司财务部方可付款。未经上述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没有月度资金计划的项目支付款项。第23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年度资金计划,并须在每月15日前更新集团及各子公司的6个月资金滚动计划,并报集团财务总监。第5章 资金收入与支付的管理第24条 集团范围内的所有收入(职工交款、代收代付款项除外)必须汇入各子公司指定账户(
9、各地区的结算账户)。第25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严禁设立“小金库”。第26条 集团实行经济业务审批和资金支付审批的“双审批制”。1经济业务审批,是指集团业务经办单位依据业务审批权限根据企集团批准的计划预算、经济合同及该业务完成进度进行审批。2资金支付审批,是指集团各级财务部在接到付款申请后,核对经济业务的批准文件,根据资金支付程序的规定逐级审核,并最终由具有批准权限的负责人批准付款或拒绝付款。3经济业务的审批不能代替资金支付的审批。第27条 所有的付款须按要求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资金支付批准权限,逐级进行资金支付审批。签字人须对付款的必要性、凭据的真实性和付款时间负责。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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