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空白bhjj.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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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目名称: 合同备案编号: 买卖人: 出卖人: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监制签订合同注意事项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卖人应当仔细阅读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2.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3.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企业证照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
2、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等项目有关文件,出卖人未主动出示的,买受人应主动查检。4. 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查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了解项目(小区)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核对合同附图是否与经建设行政部门审核的施工图一致。5. 商品房买卖双方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可避免因公摊面积引起的纠纷。6.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应当按照房屋所在地政策规划执行。7. 购买车库(位)的,买受人必须事先计算好车库(位)的有效空间和进出通道是否能满足自己车辆的使用需要。8. 每套商品住宅对应签订一份合同,但配套的车库,杂间等可纳入该合同中
3、。9. 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对于【】中的内容,必须以划“P”方式选择其中一项,对于实际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O”,已是删除(已经实际了房地产信息系统网上下载合同的将直接删除未选内容)。10. 买受人应当与持有“赣州市房地产业销售人员岗位证书”的销售人员洽谈和签订合同。11. 商品房预售时的面积为预测绘面积,与竣工后的实测绘面积存在一定的误差,一旦超过144平方米,那么其所缴纳的契税将按更高税率征收,买受人在选购的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且接近于144平方米户型时,应该考虑到这一可能的后果,为避免不必要的纠
4、纷,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就此事项进行明确约定。12. 关于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代收代缴费用,应当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等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如有疑问,可向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咨询。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 企业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企业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 销售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 经纪机构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共有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名类别: 证件号码: 属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5、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律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受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出卖人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商品房。该商品房于 经 批准预(销)售, 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6、,层高在本合同附件一标注),为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幢号房号层次设计用途结构地下层地下层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 该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为: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为: 以上所列该商品房面积为: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幢号房号计价方式单价单位总价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政策规定,买受人需按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以产权登记面积计算),并在该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至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银行账号。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 。 2、分
7、期付款 。3、其他方式 。 第六条 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1、当事人选择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该房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
8、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范围在 内,总房价款不变。(2)、 买受人如对面积有异议,可申请原测绘机构复核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测绘机构重新测绘,也有向测绘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鉴定。所需费用由委托(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核、重新测绘或鉴定的结果与原测绘面
9、积误差绝对值超出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允许误差范围的,由出卖人承担;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由委托(申请)人承担。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不超过 日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每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
10、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但经双方约定该违约金的金额累计不超过 元。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含买受人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的购房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的差额确定。2、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符合双方约定的以下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1、 ; 2、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
11、,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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