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110KV送变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daiu.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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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110KV送变电工程EPC总承包合 同合同名称: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110KV送变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时间:2016年5月25日目录目录1一 合同协议书3二、合同通用条款6第一条 一般规定6第二条 发包人10第三条 承包人12第四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15第五条 技术与设计19第6条 工程物资23第7条 施工27第8条 竣工试验37第9条 工程接收42第10条 竣工后试验43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48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49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50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54第15条
2、 保险60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61第17条 不可抗力63第18条 合同解除64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69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70第1条 一般规定70第2条 发包人70第3条承包人70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70第5条技术与设计72第6条 工程物资72第7条 施工74第8条 竣工试验78第9条 质量保修责任83第10条 工程竣工验收85第11条 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86第12条 合同价格和付款86第13条 保险87第14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88一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
3、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110KV送变电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110KV送变电工程EPC总承包(二)工程地点:荥阳市科学大道与省道S232交叉口西南侧(三)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方负责新建110kV送变电工程下列专业范围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线路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土建、电缆部分、接地线材、光缆部分等相关工作。(2)变电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土建、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继电保护部分、自动化部分设备等相关工作。2、承包方负责新建110kV送变电工程范围内(自用电
4、申请报装开始)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用电报装及审批、施工图勘察及设计、制造、采购、供货、运输及储存;建设场地清理,负责工程施工所涉及各种外部关系的协调;工程施工的施工准备、组织实施、管理、竣工、试验、调试、协调调度计划、消缺、验收、试运行、竣工投运直至最终交付及完整竣工图等,土建部分(包含但不限于消防、安防、卫生、监控等)由承包方承担。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一)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二)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5、。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6份,甲方3份,乙方3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八、其他事项1、双方签署本项目的技术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廉政责任书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共同遵守。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以下无正文)90第 90 页 共 91 页(此页无正文,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110KV送变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的签字页。)甲方(盖章):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郑州高新区冬青街24号邮 编:450001电 话:0371-63379535传 真:0371-63
6、3795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高新开发区支行帐 号:4100 1509 0100 5020 6086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地 址:邮 编:电 话:传 真:开户行:帐 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二、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 一般规定(一)定义与解释1、合同,指由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依法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一条至第二十条组成。3、专用条款,指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
7、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调试、试运行、正式运行等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
8、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0、发包人项目部经理,指发包人代表委派的、全面履行工程现场管理职责的代表。11、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2、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3、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的代表。14、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5
9、、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6、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7、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8、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9、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
10、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20、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21、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22、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23、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24、竣工试验,指工程或(
11、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25、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26、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27、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28、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29、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
12、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30、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31、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32、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时间。33、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34、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设计、采购、施工、竣工
13、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至正式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35、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36、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37、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38、相对日期,指以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39、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40、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
14、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41、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42、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对合同约定工程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正式运行等工作的价款。43、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44、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45、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46、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
15、人支付的申报、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47、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协议。48、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49、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5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6、5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5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况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3、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
17、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本合同中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三)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同的主导语言。(四)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18、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五)标准、规范1、本工程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
19、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六)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20、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二条 发包人(一)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负责协助承包人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
21、因造成的暂停,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二)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三)监理人1、工程监理方由承包人提名,由发包人审查相关资质并书面确认。工程监理方由发包人委托,监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监理
22、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四)安全保证 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
23、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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