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考试法律知识考点dfve.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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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24分 /23题)第一节法的概述、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了解) 1-2T1、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处理是中心部分。2、法的本质: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意志内容是特性: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3、法的效力:人的效力、地域(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人的效力有三种: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特殊情况会有。4、法的特征: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有国家强制性; 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5、法
2、的分类(必考)按照制定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我国属成文法体系不成文法未经国家制定,经国家认可和赋予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理按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层级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监督,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和修订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权力机关(人大和常委会)制定a、省级制定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后实施;b、省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行政规章:国家行政机关制定a、部
3、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制定;b、地方性规章由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生产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程序法规定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主法与助法的关系。根本法和普通法普通法又分为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基本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按法的效力范围的大小,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在法的层级上没有区别,没有高低之分。一般法对一般的人和事;特别法对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特别法优于一般法。6、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体现在
4、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核心),执法必严(保证),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A.党中央B.国务院C.广大人民群众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A.基本B.特殊C根本D.经济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掌握) 1-2T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5、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特征: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统一性;内容和形式多样性;相互关系系统性; 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按法的不同层级,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四个层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上位法没规定,可适用下位法。安全生产标准指强制性标准,分国家和行业标准,对企业同样有约束力。行业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抵触。从按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分普通法(安全生产法)与特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从法的内容,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4、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5、
6、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多选题)政府、安监部门、人员与单位、从业人员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安监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单位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单位之间、单位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6、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多选):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第二章安全生产法(1012分 / 810题)第一节总则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7、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没有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体现在“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建章立制;预防隐患;监督执法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3、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承
8、担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享有经营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4、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5、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有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违法,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单位应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建议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监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7、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简单了解)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分别对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性质: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专业性;有偿性法律地位: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9、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10、追究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单位责任人员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对政府及政府派到单位任职的人员。行政处罚对单位及其人员。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负安监职责的部门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有关人员。10、安全生产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定国家标准
11、或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11、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2、国家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包括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晋升职务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地方法规、地方规章)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
12、生产职责(多选)建立、健全责任制; 组织制定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消除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决策机构:公司制单位,由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非公司制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决定;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单位,由投资人即股东决定;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管理机构或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行业超过300人的,同上。其他行业300人以下的,应配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6、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13、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安全培训的要求: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8、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范围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9、单位新、改、扩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14、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单选、多选)10、矿山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项目(没有建筑、经营危险物品),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多选)矿山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审查人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项目的施工单位须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设施谁设计谁负责,谁审查谁
15、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1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红(禁止、危险)、黄(警告、注意)、蓝(指令、遵守)、绿(通行、安全)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1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包括“淘汰”、“进口”),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3、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取得专业资质
16、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14、对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没有技术、材料、装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5、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审批和实施监督管理。(多选)1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
17、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17、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和相关人员应急措施。 单位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8、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19、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防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
18、使用。20、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1、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职责;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2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还包括及
19、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为主要负责人6大职责之一)23、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民事赔偿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前者是补偿性措施,后者是惩罚性措施。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的权利(5项):(多选)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对从业人员因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因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20、,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飞行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不适应该项权利。2、从业人员的义务(4项):(多选)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
21、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2、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3、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应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当撤消原批准。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审查验收不收费,不得指定品牌的安全设施、器材或其他);4、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现场检查权(最基本的职权)。进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资料,向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当场处理权。
2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依法行政处罚。紧急处置权。发现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查封扣押权。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监督检查时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涉及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纪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负责人
23、签字。 6、单位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7、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8、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资质认可和责任追究两个方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负有安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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