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走向“当下”(三)研究与分析dfp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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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走向“当下”(三)六如果“法律移植的最终结果就未来而言总是不确定的”,而且,历史主义的法律移植研究的主要功能只是在于提供较多的可测信息、发挥“思想节约”的经济原则、增添知识化的信心累积,不能解决法律移植的根本问题,与此同时,法律移植是广义“立法”主张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而又是“政治”主张的一种表达方式,并且,我们人人都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可能遭遇具体利益的获得和丧失,我们人人都有自己的具体需求和主张,那么,“在当下展开社会共识建立的工作”就是一个重要的基本选择,那么,我们就需要在“法律与政治”应然关系的基础上将“现在进行时”的社会共识建
2、立提到议事日程。在本文中,“法律与政治”的应然关系是指:法律的建设从来都是政治解决方案的基本方式(至少应该是),因此,法律的生产应当在政治的自由交往、平等对话之中获得自己的正当性;同时,如此获得的正当性,又能顺带反向促使法律拥有社会成员尊重的“通行证”,进而促成法律的社会流通。在这种应然关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移植因其是广义“立法”的一种表达方式,是法律建设的一种“政治”诉求,从而,其实际上也是社会法律生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牵涉了社会具体利益的各种冲突。于是,针对法律移植而产生的不同观念,在应然的意义上,去展开政治意义的交往对话,正是法律移植过程中各类主体所能、尤其是所应采取的行动
3、担当。我们甚至可以认为,从而积极宣扬,各类主体在法律移植进程中是有责任的,有责任去推进关于法律移植的共同观念的实现。只有这样,法律移植才能促进其自身在社会中的有效流通,法律移植的结果才能具有正当性,并且,当法律移植的结果不成功的时候,使人人来承担这样的后果也就具有了正当理由。在这个意义上,当下的关于法律移植的社会共识建立变得十分重要的,其中,存在着解决法律移植根本问题的可能途径。所谓“当下建立”,是指成功的法律移植所依赖的社会共识,完全可以,或者具有可能,在当下的语境中加以建立;是指在面对法律移植问题的时候,最为重要的是需要从事“现在进行时”的社会观念沟通事业,而不是在历史主义的法律移植研究中
4、去探求某种移植的成功经验失败教训,去将其作为当下法律移植行动的根据理由,并且,对比以往的成功经验失败教训,去探求法律移植的条件与可能,尽管,这些探求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从这点出发,我们可以指出,当我们意识到当下建立的可能性本身就是存在的时候,尽管存在着种种观念斗争,然而,这种“意识”本身依然能够提醒人们注意应当在具体的语境中,去努力推动主观化的社会共识的当下建立,从而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具体行动方案。人们可以运用观念上的“交往流通”,以及行动上的积极博弈,以期获得思想上的相互合作。在此,关键是“只要面对法律移植问题之际就需展开当下的正在进行的社会共识建立”。毕竟,这是“法律与政治”应然关系的要求
5、使然,也是法律正当性问题的要求使然。只有注重当下的社会共识建立,就在“当下”展开这一行动,获得的法律移植的行动方案才有可能(尽管并不必然)赢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并且顺利展开,此外,当这种方案在未来失败之际,社会公众才会自愿接受这样的不幸结果。当然,也是在此,我们需要分辨两个看似相同、实为不同的问题:其一,作为法律移植条件的社会共识;其二,在当下建构中生发的社会共识。许多探讨法律移植的学术文本,特别是历史化的此类学术文本,时常是将“社会共识是否已经形成”作为一个基本前提来思考的。在这些文本看来,没有这个条件,法律移植似乎也就无从谈起,至少是十分困难的19.与此不同,本文讨论的社会共识,以及其和法律
6、移植的关系,并不关心是否已经存在一个作为基本前提的“社会共识”,而是关心,如何在“法律与政治”的应然思想推动中,行动起来地建构一个社会共识,也即当法律移植问题出现的时候,在法律移植和“社会共识”之间建立一个当下的、即时的互动关系。本文于此蕴涵一个隐含的事实认定:当出现“是否法律移植”问题的时候,就社会整体而言,实际上社会共识本身通常来说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可以设想,任何一个域外的法律制度,进入原有的本土法律语境的时候,其本身就会引起本土社区、社群的不同意见。毕竟,在本土社区、社群之中,已经存在了相对持续稳定的一类法律秩序状态,而且,就普遍情况而言,这一法律秩序状态已和“域外的法律”观念发生了
7、对峙、冲撞;毕竟,在这个时候,本土社区、社群之中,通常已经出现了观念上的“差异”,有人支持法律移植,同时,有人反对。正如前面曾经提到的,法律移植实质上是法律变革或广义“立法”的一种表达方式,而在法律变革或广义“立法”的背景中,人们通常已经出现了或者隐藏了不同甚至对立的“立法式”的具体价值期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实在难以想象,“新的法变”,以及以此作为表达形式的法律移植,可以不经引发争论的过程从而一举证明自己的理所当然。所以,当“是否法律移植”的问题出现的时候,正如“新的法变”正在出现的时候一样,社会共识本身是缺席的。也是因为如此,社会共识本身是否可以成为“法律移植的一个条件”,也是成疑问的
8、。谈论作为条件的社会共识,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也是比较虚幻的,因为,我们可能面对了一个假问题。即使作为已分裂的社会观念的一部分,主要是赞同法律移植的,或者,主要是反对法律移植的,我们依然可以这样看待问题。七为了在微观上理解“当下社会共识别建立”的意义,理解其中的“法律与政治”的不可回避的应然关系,我们可以检视一下法律移植的具体机制。首先,一个人所共知、但未必人所关注的事实状态就是:就法律移植而言,法律精英、政治精英、经济精英,以及文化精英,实际上总是处于了“前沿”位置。无论在欧洲中世纪出现的罗马法移植,还是在近代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出现的欧洲法移植,以及在近代以来的所谓先进国家之间出现的法律移
9、植,我们大体上都能发现,在初始阶段,各类精英的思想跃动时常发挥了旗帜作用。作为例子,我们可以注意日本学者川岛武宜的一段关于法律精英的论述。川岛武宜指出,在近代日本开始移植外国法律的时候,法学家发挥了关键作用,“在今天看来,不能不承认那些向外国、主要是德国和法国学习并如此精密、周到地起草了内容上与旧传统完全断绝的法典的人,是具备了优秀的头脑和知识的伟大的法学家”20.其实,作为常识,在各国各民族各个时期发生的法律移植事件中,人们都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状态。这是法律移植的一个具体机制。我们可以发现,各类精英的话语运作,在其尚未和社会各个阶层集团的利益发生实质勾连的时刻,隐藏着导引未来社会观念发展方向
10、的控制作用,而这样一种控制作用又可影响其他阶层集团对各自利益的重新体验,以及重新认识,进而,影响这些阶层集团对法律移植可能采取的态度立场21.毕竟,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各类精英,掌握着跨语言的文化优先资源、跨权力的政治优先资源,以及跨资本的经济优先资源,而在今天时代,他们同时掌握着与话语运作方向直接相关的跨技术的媒体优先资源。在这里,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各类精英在介绍、描述域外法律制度的时候,时常会在自己的“前见”影响下实施有关“域外法律制度”的一个主观过滤过程。换言之,正像我们通常理解的,也像我们前面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提到的(亦即历史主义法律移植研究的“偏见”问题),当域外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个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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