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2qjy.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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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一、国家法律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生效日/最新修订日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2、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各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
3、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
4、管理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安全环保部各车间财务、综合办工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销售部磅房保卫科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5、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各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
6、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综合办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各部门7中华人民共
7、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环保部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
8、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安全环保部9中国人没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月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9号令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
9、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环保部二、国家法规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2002年11月1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10、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第九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安全环保部保卫科物资供应部销售部2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3年3月15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
11、十三条各部门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7年1月1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423号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安全环保部各车间4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1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综合办工会各部门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
13、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四章 装卸管理第五章 电器管理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生产车间保卫科物质供应部6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5月1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保卫科安全环保部7安全生产
14、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号第六条 、第七条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部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监管理局国家安监管理局令第10号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
15、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共9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安全环保部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
16、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各车间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2004年9月8日国家安监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四、安全评价内容:(一)危险、有害因素;(二)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三)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四)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五)安全生产条件七、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17、一)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二)收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安全环保部生产车间部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号)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第十三条工会人力资源部各车间12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5月1日卫生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达成长期合作协议的医院1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18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 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19、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八十一、十七、十九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各车间1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二、特
20、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四项)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八、十一、十二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各车间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0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管总局令第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
21、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安全环保部1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5月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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