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制度cch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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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了解明朝法律对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作用;了解明朝的司法机关与诉讼程序及监察机构;掌握大明律的体例及明大诰的性质与内容,明律的内容与特点。教学内容:立法概况,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教学重点:明律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明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教学难点:明律“轻其轻者,重其重者”的原因,明律对资本主义的摧残。 授课方法:讲授、答疑教学时数:4学时主要参考书目:北大法学院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法制史卷),北大出版社2000年版武树臣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元朝末年,统治腐朽,经济崩溃,黄河决口,灾难连年。农民无法生存,掀起
2、了大规模的反抗斗争。出生佃农的朱元璋率领的一支红巾军,不久在江南地区迅速崛起。朱元璋是濠州人,家道极为贫寒,从小给地主放牧牛羊,岁时旱蝗大饥,父母兄弟相继饿死,朱元璋无所依照,投奔寺庙当了云游和尚。当元军围剿义军,滥杀无辜,和尚也做不下去的时候,不得已,17岁那年,投奔郭子兴的农民起义军,他作战勇敢,富有才干,足智多谋,受到郭子兴的器重,被召为女婿。后来,这支起义军就由朱元璋领导。他善于用人,1368年,朱元璋以应天为京城,称皇帝,建立明朝,朱元璋就是明太祖。在重新统一封建国家之后,采取了奖励垦荒,减轻赋税,加强封建法制,整顿吏制等政策,使封建经济又呈现出暂时的复兴景象。为巩固明朝天下,明太祖
3、把儿子分封到各地做藩王。藩王势力日益膨胀,封在北平的燕王朱棣势力尤其强大。明太祖死后,朱棣为争夺帝位与建文帝发生了“靖难之役”,1402年,朱棣夺取帝位,就是明成祖,1421年,从南京迁都到北京。明朝中期以后,皇帝经常不上朝,大权由宦官掌握。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烈,预示着明王朝的衰败。明朝末年,困苦不堪的百姓又遇到天灾。1628年,明末农民战争爆发。1644年,李自成进入北京,后被清军打败。明朝灭亡。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它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明朝取
4、得的立法成就,是继唐朝之后的又一个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明代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权力的皇帝和参与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观点。当然主要是朱元璋的思想,他不仅将大权集于一身,还以他个人的思想统一全国,立法思想与他的出身相关。他崇尚法家的君主专制主义、暴力镇压主义,主张急功近利,不择手段。他的法制思想其实是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以严刑酷法为主,德礼教化为辅,法儒结合,刑礼并用。这是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的一大变化,适应了极端专制统治的需要。(一)肃正纲纪,重典治国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下层贫民,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
5、无视法纪,官吏极端腐败,农民倍受困苦,是导致其败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他注意总结历史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决心效法唐制,肃正纲纪,以图明朝的长治久安,遂提出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朱元璋重典治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是由于他认定当时面临着一个经济政治形势错综复杂,内外矛盾交织的乱世。因为明朝建立初期,起义农民和大量流民仍然存在,元朝残余势力还在不断反抗,而且连年战争造成了经济衰败,统治集团内部也存在争夺权力的斗争,这些都对明朝统治构成严重威胁。要消除这些威胁,就必须实行重典治国。重典治国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方面。朱元璋认为,元朝之所以灭亡,就是由于中央集权统治削弱,吏治腐败。特别是随着宋元以来商品
6、货币经济的发展,地主豪绅、贪官污吏的盘剥和掠夺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这也是激起农民起义的重要根源。因此,朱元璋试图通过重典治吏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他曾告诫群臣说:昔日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里非常愤怒。如今务必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重典治吏是朱元璋对历代治国经验的总结,是强化君主专制皇权的重要措施。重典治国的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明朝初年,由于土地和赋税等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一些参加反元起义的农民转而对抗新建立的明朝。针对这一严重威胁,朱元璋主张用重刑严惩那些敢于反对明朝统治的“顽民”,以达到“欲民畏而不犯”,“使
7、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的目的。为此,明初忠实执行朱元璋的重典治民思想,严厉镇压犯上作乱者的反抗活动,企图以此稳定统治秩序。(二)明礼导民,明刑弼教明太祖朱元璋虽然推行重典治国思想,但同时也从历代经验教训中清醒地认识到,仅靠严刑峻法一味镇压,只能取得一时成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保证明朝政权的长治久安,在采用重典治国思想的同时,他也坚持奉行礼刑并用政策,曾明确提出“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刑所以弼教”等主张,强调将礼的预防犯罪职能与刑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以法律手段推行德礼教化。这是对西汉以来形成的“德主刑辅”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三)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朱元璋认为
8、,宋元法律比较繁杂,既不利于普通百姓知法守法,也容易导致司法官员徇私枉法。因此,他主张“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要求立法简单明了,便于实施,反对法律“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以防止贪官污吏出入人罪。他还进一步强调法律条文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立法重点,集中发挥法律的作用。吴元年(1367年)律令颁布后,朱元璋担心百姓难以知晓,影响其实施效果,就曾命臣下编成律令直解,印发全国各地,要求百姓了解其内容。这些措施对于宣传普及法律,重建封建法制,巩固统治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明朝的立法活动1大明律明朝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其法律体系更趋完善,法律内容更加丰富。明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
9、令、诰、例、典等,其中律是主要法律形式,其他形式是律的补充。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法律形式也分别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朝基本法典,它“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至洪武三十年始颁示于天下”,前后经过四个阶段,共历时三十年。 第一阶段是吴元年的草创阶段。1367年,朱元璋称吴王后,令左丞相李善长等制定律令,当年十二月完成。这次编定律285条,令145条,合称吴元年律令。其中律承袭元典章体例,依六部顺序编排,引起刑律体例的变化。吴元年律令颁布后,又编撰律令直解为其注释,以便于百姓周知通晓。第二阶段是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称帝后,
10、命令儒臣四人会同刑部官员,每天给他讲解唐律20条,作为修订明律的参考。洪武六年冬,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草拟大明律,至洪武七年二月成书,编目仍依唐律12篇,但将名例律放在最后,律文也增至606条。这是大明律的正式制定。第三阶段是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洪武九年以后,大明律又经过数次修改。至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令大臣进行全面整理修订,将大明律改定为7篇,30卷,460条,又改名例律为首篇。经过这次整理修订,大明律基本篇章体例内容基本定型。第四阶段是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历经三十年的更定和修改,至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并颁行全国。作为明朝的一代大法,朱元璋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
11、,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大明律经这次正式颁行以后,继任各代未再对律文内容进行修改。大明律历经三十年的反复修改补充,扭转了元朝落后的立法习俗,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成为我国君主专制社会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其主要变化和特点,一是简明扼要。大明律全律共7篇,30卷,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二是变更体例。大明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改变了以往法典分立篇目的原则和传统,是中国古代立法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同时也体现了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后,利用立法手段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意图。大明律的反复修订,反映出明初统治者非常重视立法,也代表了当时较
12、高的立法水平。因此,大明律直接影响了清朝和东南亚各国的封建立法。大明律是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明朝正式法典。从起草、修改到颁布,共历时三十余年。说明朱元璋十分重视封建法制建设,他不仅把个人的意志上升为全国的法律,而且使其定型化、永久化。明太祖命令子孙代代遵守,“群臣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大明律于是成为明最重要的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共三十卷,7篇,460条。后世的法律学者评议说大明律比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非常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后来的大清律也都是大部分沿袭这部更定的大明律,是极端专制主义统治在立法上的体现。(2)明
13、大诰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为了整顿吏治,警戒臣民,扭转世风,朱元璋还亲自编纂并先后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诰文共有236个条目,由严惩臣民犯罪的典型案例、高于大明律效力的峻令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等内容所组成,主要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则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多数峻令有具体量刑标准,具备了古代刑事特别法规的基本特征。由于它是御制圣书,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明初的重要法律规范。明大诰的主要内容是惩治贪赃官吏和害民豪强,最大的特点是法外用刑。与大明律相比,明大诰有着明显的区别:A.用刑加重。明大诰列举的案例,绝大多数是轻罪重刑。有的犯罪在大明律
14、中已有规定,但明大诰则加重处以非常之刑。如滥设官吏,大明律仅杖一百、徒三年,明大诰则以其乱政而改处族诛;违限不纳夏粮,大明律仅杖一百,明大诰却改处凌迟;贪赃罪,大明律计赃论罪,明大诰一律处死。B.法外处刑。明大诰的许多规定,是大明律所没有的。如几位有气节的文人,因应征不到、拒绝做官、不食皇粮,明大诰即将其处死,并株连亲属。C.酷刑繁多。明大诰推行重典治国原则,规定了许多大明律所没有的酷刑,如墨面纹身、挑筋去指或去膝盖、断手、刖足、阉割等等。D.重典治吏。在明大诰236条中,治吏之条占80%以上,有关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例尤多。朱元璋试图通过打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改善吏治状况,强化专制统
15、治的整体效能,通过治吏达到治民的目的。朱元璋对其四编大诰非常重视,曾采用各种手段强制推行。然而,靠强权推行“御制圣书”,终究不能长久。朱元璋死后,明大诰的地位渐渐下降,但其“重典治世”的内容精神却被沿袭下来朱元璋还以权力为后盾,采用各种各样的宣传手段对大诰进行强制性的宣传普及。他要求家家户户都要有大诰,如果有,犯笞杖徒流则减等处刑;若没有,则加重处刑。并命令各类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试考 大诰 ,命乡民集会宣讲大诰。结果全国上下购买大诰,讲读成风。有十九万的宣传队伍。(3)问刑条例明朝的例又称条例,是皇帝就某一具体案件的判决所下的诏令,因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弥补常法的不
16、足,防止法外遗奸。但总体而言,因为例是君主因人因事随时作出的判决,它往往是君主意志随意性的体现,因此汇编的例也不能保障法的健康发展。它不仅能补律,也能破律、代律,使律成具文,而且数量太多,导致“人不知律”。可见,统治者的意志变化,不能不破坏法的统一。明初在司法实践中,除律、诰之外,曾运用条例。孝宗弘治(14881505年)年间,议定问刑条例297条,颁行天下,与律并行。世宗嘉靖(15221566年)年间,重修为249条。神宗万历(15731619年)年间,又增至382条,并以“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将条例与大明律合编刻印,称为大明律附例。综上所述,明朝中期以前,问刑条例一直与大明律并行;至万历
17、以后,又以条例附于律后,采取律例合编形式。这一做法也为后来的清律所沿用。(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仿照唐六典体例编纂的一部行政法律汇编。英宗时期,为了统一典章制度,使各衙门办事有所依据,开始仿照唐六典体例编修大明会典。至孝宗弘治十五年完成,名曰大明会典,共180卷,但未及颁行。武宗正德(15061521年)、世宗嘉靖、神宗万历年间,又分别对大明会典进行修订,先后编纂了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重修会典。目前传世仅有武宗、神宗两朝会典。大明会典取材于官藏档案史册,以各部、院、寺、监职官为纲,分别记述其衙门编制员额、职掌、隶属、历年事例及遵守的准则等典章制度和行政法规。其内容广博,记述详备,是我们
18、研究明朝典章制度及行政立法的的宝贵资料。明朝会典的名称及体例,也为后来的清朝所沿用。三、明律的主要内容明朝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和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时代,其法律内容与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也与以往各代有着明显差异,具有本朝的独立特点。(一)刑事法律内容1.刑罚制度的变化(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在刑用重典、礼法结合的思想指导下,明律与唐朝相比,最大的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简称:轻轻重重,即唐律处刑重的,明律处刑更重,唐律处刑轻的,明律处刑更轻。清人薛允升在其唐明律合编卷九中通过比较得出结论说:“大抵有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轻;贼盗及有并且在帑项钱粮等事,
19、明律又较唐律为重。”就是说,凡有关社会和家庭等一般性质的犯罪,明律比唐律处刑轻,而有关侵犯专制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明律比唐律处刑重。明律的重罪范围十分广泛,但最主要的是十恶大罪中的前三项,即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纯属政治上的犯罪,其矛头固然也指向统治集团内部的各级官员,但主要是针对庶民百姓的反抗。朱元璋的经历使他更懂得只有百姓的反抗才是政权垮台的最直接的原因。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权力,明律加重了对反逆罪的镇压。明律规定,谋反、大逆罪,本人凌迟处死,而唐律处斩刑;明律的株连范围包括父母、子孙、兄弟、同居之人、伯叔侄,凡16岁以上,不论其是否同籍和笃疾废疾,统统处斩,而唐律只将父和16岁以上之子
20、处绞刑,其他人不株连至死;明律不分情节,一律处重刑,而唐律则依“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和“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反之计”等情节分别处刑。明律这种严酷的规定,实际上是把个人的政治犯罪与其整个家族的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在这种情况下,百姓除非走投无路,陷于绝境,是不会起来反抗的。再如经济方面的强盗罪,明律规定,只要付诸行动,即使不得财,也要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唐律只徒三年;如果得财,则不论多少,一律处斩,而唐律则依赃数多少,是否持械、有无杀伤,分别处刑。对盗窃罪,明律规定,犯三次则绞,而唐律最高刑是加役流,并且明律对盗窃者增加设“刺字”和“起除刺字”之法,即凡盗窃都在右臂上刺“盗”字,若起除则杖
21、60、补刺,如果盗窃或强盗侵犯了官有财物,那性质就更为严重,而列入“常赦所不原”罪中。明律在贯彻“重其所重”原则的同时,对国家政治和经济危害性不大的一般犯罪减轻了刑罚,这些犯罪主要集中在家庭伦常方面。如,对于在父母丧期而生子女,明律没有作出刑罚的规定,而唐律要徒一年;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明律杖60,徒一年,而唐律流二千里;对于父母在别籍异财,明律只杖一百,而唐律将其列入“不孝”罪,徒三年;对养杂户子孙者,明律未作规定,而唐律徒一年半。仅就“轻其所轻”而言,它使传统的家庭关系有所松动,这是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较之过去是一种进步。但这些规定远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它作为“重其所重”原
22、则的补充,是统治者为集中力量打击政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服务的,所以这些轻罪即使不处刑,也不能为个人提供一个广阔的自由空间,从而使封建社会的家庭走出困境。(2)刑罚体系的变化明律仍规定五刑制度,但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此外,又增加凌迟、充军、枷号等律外酷刑。凌迟刑是最重的死刑,也叫脔割、寸磔,俗称“千刀万剐”。凌迟作为一种刑罚始于五代,宋元时期继续沿用。明律五刑虽未列入这一刑名,但律文规定中却有13项罪名适用凌迟刑,它已是明朝广泛适用的一种酷刑。充军刑源于宋朝刺配刑,明初只是把犯人送到边疆开荒种地,后来逐渐成为常刑。充军刑发配地点远近不等,从四千里到一千里,各等均附
23、加杖一百。充军分为终身与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充军到死,人死刑罚执行完毕;永远是指子孙世代充军,直至“丁尽户绝”为止。枷号是强制罪犯在监狱外或官衙前戴大枷示众,以对其进行羞辱折磨的一种刑罚。它起始于唐末,宋元时广泛使用。明朝枷号的刑期为一、二、三、六个月及永远五种,大枷重量有十几斤至几十斤不等。该刑原本用来处罚轻微犯罪,但有些权宦如武宗时的太监刘谨,为了对付政敌,往往用重达150斤的大枷把人折磨致死,受害者多达数千人。2.重典整饬吏治朱元璋刑用重典,严厉镇压庶民的反抗,以维护皇权,但他没有只将眼光局限在庶民的身上。他深知,官吏是连接君民的桥梁,只有严于吏治,才能使官吏上为君,下治民。因此,他严
24、于治民,更严于治官,特别是严治朝中大臣和所有贪官污吏。这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也是很突出的。(1)严禁奸党交结朱元璋很会抓主要矛盾,他的治吏重点十分明确,即把朝臣特别是权重位尊的大臣作为打击的主要目标。为了维护朱明王朝和朱元璋自己的至尊地位,他视权臣为对自身权力的最大威胁;同时,他总结前朝经验,以为王朝败亡的深层原因不在统治集团外部的反抗,而在于内部,即“女宠、侍人、外戚、权臣、藩镇、四裔之祸”,甚至他把秦汉唐宋元各朝的灭亡,统统归结为丞相:“专权乱政”;此外,他明显接受了法家“自古以来,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的思想;当然,重治权臣,还会收到威慑百官之效。基于此,朱元璋撤销中书省,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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