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探讨353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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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民间借贷行为的政策,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从而使民间信贷产业出现了跨越式的大发展。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争议焦点有些集中在合同合法性问题上。例如部分借贷合同规避法律或是与法律冲突,如部分出借人存在高利放贷、提前扣去利息、不列利息等违法情形,借款人虽然提出欠条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合同约定利息与实际利息不一致等的抗辩理由,但因借款人大多仅能提供证人证言,而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低于
2、书证,从而使得依约定的欠款作出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借款人对认定结果抵触情绪较大,造成执行难。有些需要我们对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洗钱罪、诈骗罪等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作出区别审查认定。有些需要甄别所谓的投资理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房屋中介公司各自放款行为的主体资格认定。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对民间借贷合同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能切实履行公证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法定职能,有利于规范蓬勃发展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提高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率、执行率,对于稳定国家金融服务市场秩序等起着至关重要
3、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尚无专门系统的规定,使得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往往使陷入是非难辨、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因此,笔者拟就此问题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想法和做法,希望与同仁共同探讨。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 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
4、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民间借贷是一种种直接融资渠渠道,是民间间资本的一种种常用投资渠渠道。我们在在公证实务中中办理的借款款合同大多是是基于盈利为为目的的经营营主体签订的的书面合同,一一般赋予强制制执行效力,使使其具备依法法强制执行性性,这也是当当事人的办证证目的所在,这这就要求我们们必须严格从从法律角度去去严格审查合合同的真实合合法性,其审审查义务不仅仅局限于办证证时,还必须须延伸到合同同履行过程中中,延
5、伸到强强制执行过程程中,这就对对我们的法律律素养和工作作责任心及办办证原则等提提出了近乎苛苛刻的要求,容容不得半点的的过失和懈怠怠,这不仅是是法律义务更更是一种自我我保护。 民间借借贷合同(书书面形式)具具有以下法律律特征:1、民间借贷合合同是一种民民事法律行为为,属合同之之债。民间个人借贷活活动必须严格格遵守国家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有关规规定,遵循自自愿互助、诚诚实信用原则则。借贷双方方是除金融机机构之外的市市场主体,出出借人的资金金必须是属于于其合法收入入的自有资金金,禁止吸收收他人资金转转手放贷。借借款人必须基基于合法目的的,将借款用用于约定的用用途或是合法法用途,合同同的内容由借借贷双
6、方自由由协商确定但但必须合法。合合同法、关关于人民法院院审理借贷案案件的若干意意见、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如何确确认公民与企企业之间借贷贷行为效力问问题的批复、最最高人民法院院作出的法释释2008817号关关于当事人对对具有强制执执行效力的公公证债权文书书的内容有争争议提起诉讼讼人民法院是是否受理问题题的批复、司司法部关于于办理民间借借贷合同公证证的意见等等规定对此给给予明确规定定。2、办理公证的的民间借贷合合同必须采取取书面形式。民间借款合同是是借贷双方通通过签订书面面借贷协议形形成特定的债债权债务关系系。合同的内内容必须是以以书面的形式式全部真实的的体现出来,否否则,公证员员无从审查,无无法
7、办理公证证。司法部关于办办理民间贷款款合同公证的的意见规定定:民间贷款款合同经公证证机关公证后后,借款人到到期不偿还借借款(包括利利息)时,公公证处可以根根据出借人的的申请,出具具强制执行证证书,由出借借人向有管辖辖权的人民法法院申请执行行。 3、民民间借贷合同同是实践合同同。实践合同同又称要物合合同,是指除除当事人意思思表示一致外外,还须交付付标的物方能能成立的合同同。诺成合同同与实践合同同区分之意义义在于确定合合同是否成立立以及标的物物风险转移时时间。合同同法第21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间的借款合同同,自贷款人人提供借款时时生效”。民间借贷贷关系成立的的前提是借款款的实际支付付。借贷双方
8、方间是否形成成借贷关系,除除对借款标的的、数额、偿偿还期限等内内容意思表示示一致外,还还要求出借人人将货币或其其他有价证券券交付给借款款人,这样借借贷关系才算算正式成立。笔笔者一般是在在合同中增加加一个合同生生效条款即:“本合同自各各方签字之日日起、借款人人收到第一笔笔借款之日生生效。”,并在谈话话笔录中注意意提示当事人人借据的的作用,以证证明双方交付付货币的事实实,以此确定定合同是否生生效。4、民间借贷可可以有偿,也也可以无偿。最高人民法院于于1991年年8月颁布的的关于人民民法院审理借借贷案件的若若干意见以以司法解释的的形式允许民民间借贷的有有偿性,借贷贷利率可以高高于银行的利利率,突破了
9、了以往民间有有息借贷的禁禁区,但是最最高不得超过过银行同类贷贷款利率的44倍利息不得得计入本金计计算复利的规规定,对民间间借贷的有偿偿性又作出了了有效的限制制,超出部分分的利息和复复利不受法律律保护。民间间借贷合同本本来的属性是是一种民间互互助性质,但但目前已经演演变为盈利性性质,成为一一种盈利性投投资行为。因因此,有学者者认为,“对于一般有有偿合同,出出借人除负交交付出借物于于借用人之外外,本无其他他任何义务。若若认为是实践践合同,则出出借人在交付付出借物之前前,连交付义义务也不存在在,显得不够够公平,且不不利于社会秩秩序的稳定。”笔者认为,我们办证的依据是现行有效法律,在合同法第210条规
10、定未修改之前,仍应坚持该规定,否则,我们将陷入误区。对于无偿的合同,我们可在笔录中进行询问,需得到当事人明确的答复即可,至于其事实上是否有偿,已经超出我们的审查能力,正所谓深不可测,深不用测,在民事领域,自由原则应受到尊重,该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为宜。二、借据的书写写和留存如前所述,借据据关乎合同的的效力,其重重要性不言而而喻。因此,我我们在公证实实务中就借据据应当注意以以下问题:第一、 书写借据的的债务人身份份确定不二的的问题首先,债权人应应当审查债务务人的身份证证件,并要求求债务人当面面书写借条。如如果债务人将将事先写好的的借条交给债债权人的话,就就不排除该借借条中债务人人的签名系由由他人
11、代签的的可能。实务务中,如果借借据在办证时时提供,要经经过双方共同同确认,如果果是办证时现现场书写,则则我们一定要要监督其书写写过程,一是是审查内容是是否和合同相相符,用语是是否准确,如如月息二分,当当事人往往偏偏爱用2%表表示,正确的的写法是千分分之二十。二二是借据行距距是否过大足足以加入一行行字。三是借借款人、保证证人是否亲自自签名、按指指印。实务中中碰到情况有有前面的内容容与签名是二二人书写或是是借款人趁人人不备由在场场的他人代为为签名的情况况存在。其次次,如果借款款人同时又是是某个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人或负责人的的话,债权人人一定要明确确债务人是该该借款人本人人还是其所代代表的公司或或企
12、业。在法法律上,法定定代表人或负负责人是可以以代表公司或或企业从事包包括付款在内内的民事行为为的。如果债债权人不对债债务人的身份份加以明确的的话,就有可可能出现借款款人身份混同同的情形,将将来一旦发生生争议,双方方都会将责任任推给公证处处,如果我们们事前在笔录录中予以明确确,则问题就就迎刃而解了了。第二、 借据留存问问题我们一定要将借借据复印留存存卷中,如有有可能特别是是大额借款最最好将转款凭凭证复印留存存。如果是小小额借款,当当事人以现金金方式交付,要要在合同的支支付方式和笔笔录中注明,避避免虚假债务务和借款数额额的约定与实实际交付不符符、提前扣利利息等违法情情况出现。第三、借据的收收回问题
13、这个问题本来是是当事人的问问题,但是,由由于当事人经经验不足,往往往会因此产产生纠纷,实实务中碰到的的情况有还款款后债权人拒拒不交付借条条的,有抢夺夺借条撕毁的的,有现场指指导混乱,交交付借条复印印件而留下原原件,并再次次主张债权的的情况等等。因因此,要求我我们将服务延延伸,监督当当事人履行完完毕,给当事事人多提法律律建议,尽量量避免纠纷出出现,如果不不可避免,也也要积极协调调,进行必要要的告知,提提供法律救济济。当然,可可以进行必要要的收费,但但要注意方式式方法,同时时,笔录中应应进行必要的的说明和特别别的告知。第四、借据的丢丢失补办问题题实践中经常遇到到由于债权人人的疏忽而将将借据原件遗遗
14、失要求债务务人重新予以以出具的问题题。实务中,我我们一般是将将合同的主体体(包括担保保人)全部通通知到,在各各方均无异议议的情况下,由由债权人、债债务人及担保保人共同发表表声明。声明明包括两个内内容,一是原原借据因遗失失作废,二是是该债权债务务以各方重新新确认的内容容为准,且该该声明具备借借据的法律功功能。如果各各方不能达成成一致意见,存存在分歧,我我们不宜强行行介入,应当当告知各方当当事人,该问问题属于实体体权利义务纠纠纷,告知其其向人民法院院诉讼解决。第五、 借借据的代为保保管问题实务中,由于各各方经常与公公证员打交道道,处于对公公证员的信任任,往往将合合同的履行即即债务的偿还还及借据的收
15、收回事宜委托托给公证员代代劳,笔者认认为此种做法法断不可取。因因为,第一、公公证处作为独独立的第三方方,如果介入入当事人的是是非之中有失失公允,有损损公证员客观观公正的中立立形象。第二二、一旦介入入,发生纠纷纷后,公证员员将无力自我我保护,进而而可能导致合合同或是公证证的无效。第六、借据的格格式我们在实务中指指导当事人书书写的借据内内容应包括以以下方面:借借贷双方的姓姓名(注明身身份证号码)、借借贷的金额(注注明大小写)、时时间(注明总总期限,起止止期限)、地地点(可具体体到某间房)、利利息(注明年年息或是月息息,最好注明明具体的金额额)、还款方方式、借款用用途、违约责责任(注明具具体金额或是
16、是无歧义的计计算方法)、有有担保人的应应要求担保人人也在借据上上签名、落款款时间(注明明年月日时分分),另外,应应要求借款人人、担保人在在签名处、日日期、金额上上按指印确认认。三、民间借贷合合同的主体 民间借贷贷发生在自然然人之间、自自然人与非金金融企业之间间。除小额贷贷款公司以外外的企业之间间不得进行借借贷业务。合同法规定定的借款合同同可以分为两两大类:一是是金融机构与与自然人、法法人和其他组组织之间的借借款合同;二二是自然人之之间的借款合合同。根据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如何确确认公民与企企业之间借贷贷行为效力问问题的批复,自自然人与非金金融企业之间间的借贷属于于民间借贷,只只要不属于该该批复
17、中列举举的四种无效效行为即应认认定有效。因因此,民间借借贷的当事人人是自然人与与非金融企业业。对于企业业之间借贷合合同,最高人人民法院关关于对企业借借贷合同借款款方逾期不归归还借款应如如何处理问题题的批复规规定:“企业借贷合合同违反有关关金融法规,属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8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
18、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因此,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不予准许的。对此,我们应当当给予当事人人明确确定的的答复,即根根据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于对企业借贷贷合同借款方方逾期不归还还借款的应如如何处理问题题的批复,法法院通常的处处理意见如下下:首先,法法院在审理该该类案件时应应认定协议为为无效合同,法法院会判令借借款方返还合合同的本金。其其次,对于借借贷双方约定定的利息法院院通常会依据据相关司法解解释做出如下下处理意见:1、在
19、借款款期限内,出出借人已经取取得或者约定定取得的利息息应予收缴,对对另一方则应应处以相当于于银行利息的的罚款; 22、自双方当当事人约定的的还款期满之之日起,至法法院判决确定定借款人返还还本金期满期期间内的利息息,应当收缴缴,该利息按按借贷双方原原约定的利率率计算,如果果双方当事人人对借款利息息未约定,按按同期银行贷贷款利率计算算; 3、借借款人未按判判决确定的期期限归还本金金的,应当依依照法律的规规定加倍支付付迟延履行期期间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20、皖政办200852号)及目前国务院已在审议央行草拟的放贷人条例,作为企业(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可以对其他企业进行放贷业务,从而使民间借贷可以发生在企业之间,但这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机构进行的法律授权的业务,并不说明其他企业也想当然的具备放贷权能。 目前,市市场上经营放放贷业务的中中介公司“良莠不齐”,他们大多多只是所谓的的投资理财咨咨询公司,并并不符合小额额放贷公司的的条件,也不不具备放贷权权能,实际是是在进行违法法放贷经营,存存在巨大隐患患。其办理借借贷业务中介介获取资金的的来源主要有有三种:中介介本身拥有大大量资金;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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