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制度bjv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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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令第554号上市公司司并购重重组财务务顾问业业务管理理办法已已经20007年年7月110日中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第2211次次主席办办公会议议审议通通过,现现予公布布,自220088年8月月4日起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主席:尚福林林二八年年六月三三日上市公司并并购重组组财务顾顾问业务务管理办办法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为为了规范范证券公公司、证证券投资资咨询机机构及其其他财务务顾问机机构从事事上市公公司并购购重组财财务顾问问业务活活动,保保护投资资者的合合法权益益,促进进上市公公司规范范运作,维维护证券券市场秩秩序,根根据证证券法和和其他相相关法
2、律律、行政政法规的的规定,制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 上上市公司司并购重重组财务务顾问业业务是指指为上市市公司的的收购、重重大资产产重组、合合并、分分立、股股份回购购等对上上市公司司股权结结构、资资产和负负债、收收入和利利润等具具有重大大影响的的并购重重组活动动提供交交易估值值、方案案设计、出出具专业业意见等等专业服服务。经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以以下简称称中国证证监会)核核准具有有上市公公司并购购重组财财务顾问问业务资资格的证证券公司司、证券券投资咨咨询机构构或者其其他符合合条件的的财务顾顾问机构构(以下下简称财财务顾问问),可可以依照照本办法法的规定定从事上上市公司司并购重重组财务务顾
3、问业业务。未经中国证证监会核核准,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从从事上市市公司并并购重组组财务顾顾问业务务。第三条财财务顾问问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政法规、中中国证监监会的规规定和行行业规范范,诚实实守信,勤勤勉尽责责,对上上市公司司并购重重组活动动进行尽尽职调查查,对委委托人的的申报文文件进行行核查,出出具专业业意见,并并保证其其所出具具的意见见真实、准准确、完完整。第四条 财财务顾问问的委托托人应当当依法承承担相应应的责任任,配合合财务顾顾问履行行职责,并并向财务务顾问提提供有关关文件及及其他必必要的信信息,不不得拒绝绝、隐匿匿、谎报报。财务顾问履履行职责责,不能能减轻或或者免除除委托人人、其
4、他他专业机机构及其其签名人人员的责责任。第五条 中中国证监监会依照照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本办办法的规规定,对对财务顾顾问实行行资格许许可管理理,对财财务顾问问及其负负责并购购重组项项目的签签名人员员(以下下简称财财务顾问问主办人人)的执执业情况况进行监监督管理理。中国证券业业协会依依法对财财务顾问问及其财财务顾问问主办人人进行自自律管理理。第二章 业业务许可可第六条证证券公司司从事上上市公司司并购重重组财务务顾问业业务,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一)公司司净资本本符合中中国证监监会的规规定;(二)具有有健全且且运行良良好的内内部控制制机制和和管理制制度,严严格执行行风险控控制和内内部隔离离制度
5、;(三)建立立健全的的尽职调调查制度度,具备备良好的的项目风风险评估估和内核核机制;(四)公司司财务会会计信息息真实、准准确、完完整;(五)公司司控股股股东、实实际控制制人信誉誉良好且且最近33年无重重大违法法违规记记录;(六)财务务顾问主主办人不不少于55人;(七)中国国证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第七条 证证券投资资咨询机机构从事事上市公公司并购购重组财财务顾问问业务,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一)已经经取得中中国证监监会核准准的证券券投资咨咨询业务务资格;(二)实缴缴注册资资本和净净资产不不低于人人民币5500万万元;(三)具有有健全且且运行良良好的内内部控制制机制和和管理制制度,严严格
6、执行行风险控控制和内内部隔离离制度; (四)公司司财务会会计信息息真实、准准确、完完整;(五)控股股股东、实实际控制制人在公公司申请请从事上上市公司司并购重重组财务务顾问业业务资格格前一年年未发生生变化,信信誉良好好且最近近3年无无重大违违法违规规记录;(六)具有有2年以以上从事事公司并并购重组组财务顾顾问业务务活动的的执业经经历,且且最近22年每年年财务顾顾问业务务收入不不低于1100万万元; (七)有证证券从业业资格的的人员不不少于220人,其其中,具具有从事事证券业业务经验验3年以以上的人人员不少少于100人,财财务顾问问主办人人不少于于5人;(八)中国国证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第八
7、条 其其他财务务顾问机机构从事事上市公公司并购购重组财财务顾问问业务,除除应当符符合前条条第(二二)至(四四)项及及第(七七)项的的条件外外,还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一)具有有3年以以上从事事公司并并购重组组财务顾顾问业务务活动的的执业经经历,且且最近33年每年年财务顾顾问业务务收入不不低于1100万万元;(二)董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应当当正直诚诚实,品品行良好好,熟悉悉证券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具有有从事证证券市场场工作33年以上上或者金金融工作作5年以以上的经经验,具具备履行行职责所所需的经经营管理理能力;(三)控股股股东、实实际控制制人信誉誉良好且且最近33年无重重大违法法违规记记
8、录;(四)中国国证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资产评估机机构、会会计师事事务所、律律师事务务所或者者相关人人员从事事上市公公司并购购重组财财务顾问问业务,应应当另行行成立专专门机构构。第九条 证证券公司司、证券券投资咨咨询机构构和其他他财务顾顾问机构构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不不得担任任财务顾顾问:(一)最近近24个个月内存存在违反反诚信的的不良记记录; (二)最近近24个个月内因因执业行行为违反反行业规规范而受受到行业业自律组组织的纪纪律处分分;(三)最近近36个个月内因因违法违违规经营营受到处处罚或者者因涉嫌嫌违法违违规经营营正在被被调查。第十条 财财务顾问问主办人人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一
9、)具有有证券从从业资格格;(二)具备备中国证证监会规规定的投投资银行行业务经经历;(三)参加加中国证证监会认认可的财财务顾问问主办人人胜任能能力考试试且成绩绩合格;(四)所任任职机构构同意推推荐其担担任本机机构的财财务顾问问主办人人;(五)未负负有数额额较大到到期未清清偿的债债务;(六)最近近24个个月无违违反诚信信的不良良记录;(七)最近近24个个月未因因执业行行为违反反行业规规范而受受到行业业自律组组织的纪纪律处分分;(八)最近近36个个月未因因执业行行为违法法违规受受到处罚罚;(九)中国国证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第十一条 证券公公司、证证券投资资咨询机机构和其其他财务务顾问机机构申请
10、请从事上上市公司司并购重重组财务务顾问业业务资格格,应当当提交下下列文件件:(一)申请请报告;(二)营业业执照复复印件和和公司章章程;(三)董事事长、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及及并购重重组业务务负责人人的简历历; (四)符合合本办法法规定条条件的财财务顾问问主办人人的证明明材料;(五)关于于公司控控股股东东、实际际控制人人信誉良良好和最最近3年年无重大大违法违违规记录录的说明明; (六)公司司治理结结构和内内控制度度的说明明,包括括公司风风险控制制、内部部隔离制制度及内内核部门门人员名名单和最最近3年年从业经经历; (七)经具具有从事事证券业业务资格格的会计计师事务务所审计计的公司司最近22年的财财务
11、会计计报告;(八)律师师出具的的法律意意见书;(九)中国国证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文文件。第十二条 证券投投资咨询询机构申申请从事事上市公公司并购购重组财财务顾问问业务资资格,除除提交本本办法第第十一条条规定的的申报材材料外,还还应当提提交下列列文件:(一)中国国证监会会核准的的证券投投资咨询询业务许许可证复复印件;(二)从事事公司并并购重组组财务顾顾问业务务2年以以上执业业经历的的说明,以以及最近近2年每每年财务务顾问业业务收入入不低于于1000万元的的证明文文件,包包括相关关合同和和纳税证证明;(三)申请请资格前前一年控控股股东东、实际际控制人人未发生生变化的的说明。第十三条 其他财财务顾问问
12、机构申申请从事事上市公公司并购购重组财财务顾问问业务资资格,除除提交本本办法第第十一条条规定的的申报材材料外,还还应当提提交下列列文件:(一)从事事公司并并购重组组财务顾顾问业务务3年以以上执业业经历的的说明,以以及最近近3年每每年财务务顾问业业务收入入不低于于1000万元的的证明文文件,包包括相关关合同和和纳税证证明;(二)董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符合合本办法法规定条条件的说说明;(三)申请请资格前前一年控控股股东东、实际际控制人人未发生生变化的的说明。第十四条 财务顾顾问申请请人应当当提交有有关财务务顾问主主办人的的下列证证明文件件:(一)证券券从业资资格证书书;(二)中国国证监会会规定的
13、的投资银银行业务务经历的的证明文文件;(三)中国国证监会会认可的的财务顾顾问主办办人胜任任能力考考试且成成绩合格格的证书书;(四)财务务顾问申申请人推推荐其担担任本机机构的财财务顾问问主办人人的推荐荐函;(五)不存存在数额额较大到到期未清清偿的债债务的说说明;(六)最近近24个个月无违违反诚信信的不良良记录的的说明; (七)最近近24个个月未受受到行业业自律组组织的纪纪律处分分的说明明;(八)最近近36个个月未因因执业行行为违法法违规受受到处罚罚的说明明;(九)中国国证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文文件。第十五条 财务顾顾问申请请人应当当保证申申请文件件真实、准准确、完完整。申申请期间间,文件件内容发发
14、生重大大变化的的,财务务顾问申申请人应应当自变变化之日日起5个个工作日日内向中中国证监监会提交交更新资资料。第十六条 中国证证监会对对财务顾顾问申请请人的上上市公司司并购重重组财务务顾问业业务资格格申请进进行审查查、做出出决定。中国证监会会及时公公布和更更新财务务顾问及及其财务务顾问主主办人的的名单。第十七条 证券公公司、证证券投资资咨询机机构或者者其他财财务顾问问机构受受聘担任任上市公公司独立立财务顾顾问的,应应当保持持独立性性,不得得与上市市公司存存在利害害关系;存在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不得得担任独独立财务务顾问:(一)持有有或者通通过协议议、其他他安排与与他人共共同持有有上市公公司股份
15、份达到或或者超过过5%,或或者选派派代表担担任上市市公司董董事;(二)上市市公司持持有或者者通过协协议、其其他安排排与他人人共同持持有财务务顾问的的股份达达到或者者超过55%,或或者选派派代表担担任财务务顾问的的董事;(三)最近近2年财财务顾问问与上市市公司存存在资产产委托管管理关系系、相互互提供担担保,或或者最近近一年财财务顾问问为上市市公司提提供融资资服务;(四)财务务顾问的的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财财务顾问问主办人人或者其其直系亲亲属有在在上市公公司任职职等影响响公正履履行职责责的情形形;(五)在并并购重组组中为上上市公司司的交易易对方提提供财务务顾问服服务;(六)与上上市公司
16、司存在利利害关系系、可能能影响财财务顾问问及其财财务顾问问主办人人独立性性的其他他情形。第十八条 上市公公司并购购重组活活动涉及及公开发发行股票票的,应应当按照照有关规规定聘请请具有保保荐资格格的证券券公司从从事相关关业务。第三章业业务规则则第十九条财务顾顾问从事事上市公公司并购购重组财财务顾问问业务,应应当履行行以下职职责:(一)接受受并购重重组当事事人的委委托,对对上市公公司并购购重组活活动进行行尽职调调查,全全面评估估相关活活动所涉涉及的风风险;(二)就上上市公司司并购重重组活动动向委托托人提供供专业服服务,帮帮助委托托人分析析并购重重组相关关活动所所涉及的的法律、财财务、经经营风险险,
17、提出出对策和和建议,设设计并购购重组方方案,并并指导委委托人按按照上市市公司并并购重组组的相关关规定制制作申报报文件;(三)对委委托人进进行证券券市场规规范化运运作的辅辅导,使使其熟悉悉有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中国国证监会会的规定定,充分分了解其其应承担担的义务务和责任任,督促促其依法法履行报报告、公公告和其其他法定定义务;(四)在对对上市公公司并购购重组活活动及申申报文件件的真实实性、准准确性、完完整性进进行充分分核查和和验证的的基础上上,依据据中国证证监会的的规定和和监管要要求,客客观、公公正地发发表专业业意见;(五)接受受委托人人的委托托,向中中国证监监会报送送有关上上市公司司并购重重
18、组的申申报材料料,并根根据中国国证监会会的审核核意见,组组织和协协调委托托人及其其他专业业机构进进行答复复;(六)根据据中国证证监会的的相关规规定,持持续督导导委托人人依法履履行相关关义务;(七)中国国证监会会要求的的其他事事项。第二十条 财务顾顾问应当当与委托托人签订订委托协协议,明明确双方方的权利利和义务务,就委委托人配配合财务务顾问履履行其职职责的义义务、应应提供的的材料和和责任划划分、双双方的保保密责任任等事项项做出约约定。财财务顾问问接受上上市公司司并购重重组多方方当事人人委托的的,不得得存在利利益冲突突或者潜潜在的利利益冲突突。接受委托的的,财务务顾问应应当指定定2名财财务顾问问主
19、办人人负责,同同时,可可以安排排一名项项目协办办人参与与。第二十一条条财务务顾问应应当建立立尽职调调查制度度和具体体工作规规程,对对上市公公司并购购重组活活动进行行充分、广广泛、合合理的调调查,核核查委托托人提供供的为出出具专业业意见所所需的资资料,对对委托人人披露的的内容进进行独立立判断,并并有充分分理由确确信所作作的判断断与委托托人披露露的内容容不存在在实质性性差异。委托人应当当配合财财务顾问问进行尽尽职调查查,提供供相应的的文件资资料。委委托人不不能提供供必要的的材料、不不配合进进行尽职职调查或或者限制制调查范范围的,财财务顾问问应当终终止委托托关系或或者相应应修改其其结论性性意见。第二
20、十二条条 财务务顾问利利用其他他证券服服务机构构专业意意见的,应应当进行行必要的的审慎核核查,对对委托人人提供的的资料和和披露的的信息进进行独立立判断。财务顾问对对同一事事项所作作的判断断与其他他证券服服务机构构的专业业意见存存在重大大差异的的,应当当进一步步调查、复复核,并并可自行行聘请相相关专业业机构提提供专业业服务。第二十三条条 财务务顾问应应当采取取有效方方式对新新进入上上市公司司的董事事、监事事和高级级管理人人员、控控股股东东和实际际控制人人的主要要负责人人进行证证券市场场规范化化运作的的辅导,包包括上述述人员应应履行的的责任和和义务、上上市公司司治理的的基本原原则、公公司决策策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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