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169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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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页 | 课程程简介 | 教师团队 | 教学内容容 | 教学录录像 | 教学设设计 | 名师佳佳作 | 教学互互动 | 教材及及文献 | 法史图库 | 教学成果果您现在的位位置:首页教学案例教学案案例第七章 隋唐的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一)隋代立法概况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
2、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2、大业律的颁行隋炀帝时,颁布了大业律,与开皇律不尽相同。但在历史上没有产生重要影响。(二)唐代立法概况1唐代的立法思想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第二、宽严适中,简约明易是初唐统治者的基本指导思想;第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2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武德律这是唐代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唐太宗李世民时期颁布的贞观律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唐高宗时期,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经高宗
3、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时称永徽律疏,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开元年间,唐朝统治者着手唐六典的编纂工作。唐六典以“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其基本体例,成为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3法律形式唐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其中以律为主,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三)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1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唐朝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中央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殿院三院;地方分州、县两级,实行行政、军事、司法合一的制度。2唐代行政法规及其特点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方面,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唐六典等构成了唐
4、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唐代的行政法规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备性;其次,从现存的唐代行政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行政规范部类相当齐全,法律结构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再次,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反映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四)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1唐律的总则名例律名例律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五刑、十恶、封建官僚特权制度,包括“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名例律还规定了刑法使用的主要原则。2唐律的分则规定的犯罪形式主要包括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政治性
5、犯罪,如“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侵害人身的伤害罪,如“六杀”;侵夺财产的强盗、窃盗罪;贪墨罪;伪造罪。(五)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1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涉及户籍和土地立法、债与买卖契约立法、婚姻家庭立法等。2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 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包括赋税制度、货币制度,以及在市场管理、度量衡的规范化与产品的标准化等方面的制度。(六)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1唐律的基本精神首先,唐律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其次,唐律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意识。第三,唐律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以礼为立法的根据;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礼注释经典。第四,唐律体现了“用刑持平
6、”的精神。第五,唐律体现了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2唐律的历史地位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形成了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七)唐代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的系统化唐代中央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御史台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在唐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
7、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称为“三司使鞠审”,亦称“三司推事”制。另外,在唐初为加强京畿地区的控制,在京城长安设置京兆府。唐代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2诉讼制度的完善化唐代的诉讼审判较前更加完善,对告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严格逮捕的各项程序;完善了审判制度,严格限定刑讯,确认“众证定罪”,规定了法官的责任等等;严格规定上诉与复审及死刑的复核程序;详细规定了判决的执行。3监察制度的严密化唐代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责明确的御史台和谏官制度。唐代的御史台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外,是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履行推按狱讼、
8、劾奏犯罪、巡察内外、监督决囚的职责。唐代形成了正式的谏官制度,职掌谏议、封驳、智起居事、知匦事等职责。4监狱管理的制度化唐代的监狱制度较之以往更加完备。监狱组织系统自上而下形成形成了完备的体系;有关监狱管理的规定更加严密;录囚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案例分析(一)房强兄弟谋反连坐案1案件史料旧唐书刑法志:又旧条疏,兄弟分后,廕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
9、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2案情今译根据旧时法律,兄弟分家后,不再适用有关“荫”的规定,但适用连坐俱死,祖孙适用连坐配没。当时(唐太宗贞观年间)有同州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任统军,因为谋反伏诛;按照当时的法律,房强应当因为缘坐处死。太宗录囚的时候得知此案,怜悯其将死,因此动容,于是对大臣们说:“因为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庶人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施重刑呢?这更显得
10、君主不德。用刑之道,应当视情节之轻重,再加以刑罚。怎么能不察其原本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而且反逆表现为二种:一是兴师动众;二是出恶言而犯法。这两者轻重有别,但是按照法律都要连坐处死,这使我心中不安。”于是让百官详议。房玄龄等人重新议论后上书:“如今应当规定,祖孙与兄弟缘坐,应当处以配流。其中,以恶言犯法但是没有造成危害的,犯罪情节较轻,兄弟免死,止于配流。”皇帝准许。自此,古代传承下来的死刑,除去大半。3法律评析该案主要涉及到了唐朝法律有关“十恶”的处罚以及“坐”的发展变化。房强之弟触犯谋反。谋反为唐朝“十恶”之一,是指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根据唐律规定
11、,触犯谋反大罪,要处以重刑。按照如此规定,房强之弟应当判处死刑,同时房强受株连,同样应当被判处死刑。但是,唐太宗在审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出于对“德礼”及“恤刑”的考虑,认为房强兄弟不应连坐俱死,从而引发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变革。修改后的唐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及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本案在当时并非大案,但却引起了司法上的一次不小的改革,体现了司法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进步。4参考结论(1)关于十恶的内容及发展“十恶”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十恶”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
12、击的对象,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唐律名例疏议即载:“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唐律中的十恶 1规定具体是: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的行为;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
13、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十恶”,源起于西汉。正如唐律疏议所言:“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这就是说,西汉时期所谓的“不道不敬”等犯罪,就是十恶的萌芽。及至曹魏统治时期,有关大逆不道、不敬之罪的立法继续沿袭下来,但比之汉朝有所改进和发展。根据晋书刑法志记载:“(魏律)改贼律,但以语言及犯宗庙陵园,谓之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夷其三族,
14、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可以看出,魏律中,一方面对大逆无道罪缩小了从座的范围;同时关于对谋反大逆夷三族,不入律。到了晋朝,关于大逆不道的立法,又进一步缩小了处罚的范围。晋律刑法志载:“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同时强调加重对违反封建礼教的处罚。同时,张裴注晋律,对大逆不道、不敬等行为又在理论上加以阐述。后来到了齐律,出现了“重罪十条”,标志着“十恶”的初步形成。隋书刑法志载:“北齐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此重罪十条,都关系到君主权力地位和封
15、建政权的最高利益,所以封建刑律将此类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以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但是,北周修订法律时,曾一度删去了“十条重罪”,“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其实也只是从形式上取消了其名目。南朝梁、陈的法律基本上与北周相同。至隋朝开皇定律时,正式于法律上确立了“十恶”之目,“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2唐朝关于十恶的立法,全部继承了隋朝的立法,“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3。由此可知,中国封建刑律中的十恶,起源
16、于西汉,形成于北齐,至隋唐朝则达到完备阶段。比较隋唐时期的“十恶”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可以看出,在隋唐时期,加重了对危害皇权统治行为的惩罚。北齐律中的“反逆”、“大逆”、“叛”,在唐律中修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所谓“将有逆心而有害于君父者”,就是指已产生反对皇帝的动机,并不是已有反对皇帝的行动,就构成了犯罪,这样将犯罪行为的范围扩大到犯意的表示或预备行为,从而加大了对危害皇权统治行为的防范。同时,隋、唐去“降”而增加“不睦”,说明隋唐时期也增强了对封建家庭的保护。在唐律中,对“十恶”所规定的刑罚,比其他一般犯罪的刑罚严厉很多,谋反、谋大逆、谋叛,不仅犯罪者本人要处以死刑,其
17、父母、妻子、兄弟、姐妹等亲属也要缘坐受罚,有的甚至要被处以死刑。而且,有的还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同时,根据唐朝法律规定,犯有十恶大罪的,不仅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而且还不得享有法律所规定的赦免刑罚的优待方法。唐律规定,凡犯有“十恶”重罪的,不得享有“议”、“请”等。(2)关于“坐”在中国古代,所谓“坐”是古代中国因一人犯法而使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里或主管者等)连带受刑的制度。根据连带受刑的范围不同,分为两种,一为“连坐”,一为“缘坐”。缘坐,又称族刑,是指一人犯罪,株连家属,因同犯罪人有血缘关系或家庭生活关系而受到刑罚株连;连坐是指对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数人,一人犯罪,其他人连带受罚,主要适
18、用于对同职犯公罪的处罚。在唐律中,缘坐制度主要同“十恶”大罪相联系。 首先,对反、逆罪实行缘坐。贼盗律 规定:犯谋反及大逆者,主犯本人皆斩,父亲和十六岁以上的儿子均处绞刑;十五岁以下的儿子及母女、妻妾 ( 包括儿子的妻妾 ) 、祖孙、兄弟、姊妹,均没官为奴,只有年满八十岁或重疾残的男性,年满六十岁或疾残的女性能幸免缘坐;叔伯和侄子不论是否同籍,都流三千里。律文规定,即使是“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的 “谋反”罪,除本人斩外,父子、母女、妻妾都要流三千里。其次,对“叛”罪实行缘坐。贼盗律规定,谋叛“己上道”者,本人处斩,妻、子流二千里;如果带领百人以上叛乱的,父母、妻、子流三千里。第三,对“
19、不道”罪实行缘坐。贼盗律规定,杀死同一家三个非贱民又无死罪的人,或者杀人后又肢解尸体的,本人处斩,妻、子流二千里。同时 规定,“造畜蛊毒及教令者其本人处绞,同居之家口虽不知情,也要流三千里。犯这种罪即使遇赦,本人及同居家口仍要流三千里。此外,处流刑者及杀人移乡之人,家眷要同行。名例律规定,凡处流刑应发配的人,妻妾从之。即丈夫流放,妻妾必须随夫同放。而且依令:一旦犯流断定,丈夫不得弃放妻妾。即使妻妾有七出之条,也不准休弃,因为“若犯流听放,即假伪者多,依令不放,于理为允。”缘坐制度源远流长。尚书甘誓有关于夏代存在缘坐制度的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
20、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商长期奉行“罪人以族”的观念。战国至秦汉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秦国在文公二十年“初有三族之罪” 4。汉承秦制,汉初虽曾力图除秦苛法,“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高后元年明令废止族刑,但不久又恢复。关于缘坐制度适用的罪名,法经中列举了窥宫、盗符、盗玺、越城、群相居等罪,秦汉时主要适用于谋反、以古非今、大逆不道等罪,但实践中往往带有很大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就株连的范围而言,又有“籍其家”、“同室(户)、夷三族、夷九族等不同标准。所谓三族,指父族、母族、妻族(或父母、子女、兄弟),三族加上祖孙即为五族,而九族包含高祖至玄孙的
21、九个世代。从处断方式而言,秦律规定,凡族刑连坐者,正犯处死(处断方式有枭首、弃市、腰斩、车裂等)。妻子可“收孥”或“籍没”,即没为官奴。魏晋时期族刑缘坐虽屡有兴废,但已趋于规范,株连范围开始缩小,并已出现众多限制性规定,对出嫁女子、被收养者一般不再适用缘坐(谋反除外)。就适用范围而言,缘坐仍集中于谋反,叛降等重大犯罪,特别是在“重罪十条”形成之后,一般犯罪不再实行株连。隋唐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完备时期。在魏晋之制的基础上,缘坐制度已经十分详备,总体走向规范和宽平。 宋律沿袭唐律,缘坐制度被继承下来,并在适用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适用对象上,集中于谋反、谋叛、不道等罪。明代的族刑缘坐仍主要针对谋反、谋
22、叛、大逆等罪名。但在“重典治国,重典治吏”的思想指导下,法外用刑的情况比比皆是,缘坐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而大清律例规定也近似明律。 (二)裴景仙乞赃案1案件史料旧唐书李朝隐传武强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五千匹,事发逃走。上大怒,令集众杀之。朝隐执奏曰:“裴景仙缘是乞赃,犯不至死。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属缔构,首预元勋。载初年中,家陷非罪,凡有兄弟皆被诛夷,唯景仙独存,今见承嫡。据赃未当死坐,准犯犹入请条。十代宥贤,功实宜录;一门绝祀,情或可哀。愿宽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则旧勋斯允。”手诏不许。朝隐又奏曰:有断自天,处之极法。生杀之柄,人主合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枉法者,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
23、乞取者,因乞为赃,数千匹止当流坐。今若乞取得罪,便处斩刑,后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所以为国惜法,期守律文,非敢以法随人,曲矜仙命。又景仙曾祖寂,草昧忠节,定为元勋,位至台司,恩倍常数。载初之际,被枉破家,诸子各犯非辜,唯仙今见承嫡。若寂勋都弃,仙罪特加,则叔向之贤何足称者,若敖之鬼不其餧而?舍罪念功,乞垂天听。伏乞采臣之议,致仙于法。古乃下制曰:“罪不在大,本乎情;罚在必行,不在重。朕垂范作训,庶动植咸若,岂严刑逞戮,使手足无措者哉?裴景仙幸藉绪余,超升令宰,轻我宪法,蠹我风猷,不慎畏知之金,讵识无贪之宝,家盈黩货,身乃逃亡。殊不知天孽可违,自愆难逭,所以不从本法,加以殊刑,冀惩贪暴之流,以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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