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bjdk.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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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险管理指指引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 第一一章 总 则 第第一条 为提提高商业业银行房房地产贷贷款的风风险管理理能力,根根据有关关银行监监管法律律法规和和银行审审慎监管管要求,制制定本指指引。 第二条条 本本指引所所称房地地产贷款款是指与与房产或或地产的的开发、经经营、消消费活动动有关的的贷款。主主要包括括土地储储备贷款款、房地地产开发发贷款、个个人住房房贷款、商商业用房房贷款等等。本本指引所所称土地地储备贷贷款是指指向借款款人发放放的用于于土地收收购及土土地前期期开发、整整理的贷贷款。土土地储备备贷款的的借款人人仅限于于负责土土地一级级开发的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
3、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第二二章 风 险险 控 制 第第三条 商业业银行应应建立房房地产贷贷款的风风险政策策及其不不同类型型贷款的的操作审审核标准准,明确确不同类类型贷款款的审批批标准、操操作程序序、风险险控制、贷贷后管理理以及中中介机构构的选择择等内容容。 商业银银行办理理房地产产业务,要要对房地地产贷款款市场风风险、法法律风险险、操作作风险等等予以关关注,建建立相应应的风险险管理及及内控制制度。 第四条条
4、 商商业银行行应建立立相应的的监控流流程,确确保工作作人员遵遵守上述述风险政政策及不不同类型型贷款的的操作审审核标准准。 第第五条 商业业银行应应根据房房地产贷贷款的专专业化分分工,按按照申请请的受理理、审核核、审批批、贷后后管理等等环节分分别制定定各自的的职业道道德标准准和行为为规范,明明确相应应的权责责和考核核标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 (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
5、七条 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行业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对房地产行业市场风险予以关注。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贷款统计分析平台,对所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保证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有效监控整体贷款状况。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逐笔登记房地产贷款详细情况,以确保该信息可以准确录入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计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商
6、业银行与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体情况。第第三章 土地地储备贷贷款的风风险管理理 第十十一条 商业业银行对对资本金金没有到到位或资资本金严严重不足足、经营营管理不不规范的的借款人人不得发发放土地地储备贷贷款。 第十二二条 商业银银行发放放土地储储备贷款款时,应应对土地地的整体体情况调调查分析析,包括括该土地地的性质质、权属属关系、测测绘情况况、土地地契约限限制、在在城市整整体综合合规划中中的用途途与预计计开发计计划是否否相符等等。 第第十三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应密切切关注政政府有关关部门及及相关机机构对土土地经济济环境、土土地市场场发育状状况、土土地的未未来用途途及有
7、关关规划、计计划等方方面的政政策和研研究,实实时掌握握土地价价值状况况,避免免由于土土地价值值虚增或或其他情情况而导导致的贷贷款风险险。 第第十四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应对发发放的土土地储备备贷款设设立土地地储备机机构资金金专户,加加强对土土地经营营收益的的监控。第四四章 房地产产开发贷贷款的风风险管理理 第十十五条 商业业银行对对未取得得国有土土地使用用证、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证、建建设工程程规划许许可证、建建筑工程程施工许许可证的的项目不不得发放放任何形形式的贷贷款。 第十六六条 商业银银行对申申请贷款款的房地地产开发发企业,应应要求其其开发项项目资本本金比例例不低于于35。 第第十七条条
8、商商业银行行在办理理房地产产开发贷贷款时,应应建立严严格的贷贷款项目目审批机机制,对对该贷款款项目进进行尽职职调查,以以确保该该项目符符合国家家房地产产发展总总体方向向,有效效满足当当地城市市规划和和房地产产市场的的需求,确确认该项项目的合合法性、合合规性、可可行性。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包括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信用等级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验和开发项目情况,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等。对资质较差或以往开发经验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贷款发放应严格
9、限制。对于依据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股东及关联公司的上述情况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款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
10、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确保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后,该房屋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建筑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受偿等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影响,利用市场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区域市场分类的指标体系,建立针对市场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的阶段监测方案,
11、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因此产生的各种风险。第第五章 个人人住房贷贷款的风风险管理理 第二二十六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应严格格遵照相相关个人人住房贷贷款政策策规定,不不得违反反有关贷贷款年限限和贷款款与房产产价值比比率等方方面的规规定。 第二十十七条 商业业银行制制定的个个人住房房贷款申申请文件件应包括括借款人人基本情情况、借借款人收收支情况况、借款款人资产产表、借借款人现现住房情情况、借借款人购购房贷款款资料、担担保方式式、借款款人声明明等要素素(其中中具体项项目内容容参见附附件1)。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向借款人说明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个人资产负债情
12、况)将经过贷款审核人员的调查确认,并要求借款人据此签署书面声明。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将经贷款审核人员确认后的所有相关信息以风险评估报告的形式记录存档。上述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确认、银行对申请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的风险审核及对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的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初审同意后,应由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应通过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财务情况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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